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825144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docx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Don'tbeobsessedwithonlinegames.Ifyouwanttoplay,justplaythebiggameoflife.(页眉可删)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导读: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我们都知道国家有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已需要征占公民的土地,在修建公路、铁路时征占比例更是比较高,在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者是能得到相应的补偿的。

我国征地补偿的标准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是分不开的。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的征收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住房、人社、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园林、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区或园艺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降桥村、鸡村、皂角村、北湖村、连畴村、苏卢村、西津村、大塘村、屯里村、屯渌村、永宁村(西乡塘区)、罗赖村、和德村、振兴村、明华村、心圩村、大岭村、四联村、新村(西乡塘区)、陈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义村、南乡村、同乐村、智和村、东南村、邕津村、三津村、乐贤村、杨村、平阳村、白沙村、新兴村、三岸园艺场、青山园艺场、凤岭园艺场、三屋园艺场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区、莫村社区、通福社区、金葫社区、蓉茉社区、那舅社区、那廖村、三塘村、那况村、围村村、路东村、路西村、兴贤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乐洲村、金鸡村、罗村、留村、高岭村、玉洞村、新村(良庆区)、坛泽村、渌绕村、平乐村、那平村、新兰村、新团村、那马社区、龙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蒲津社区的区域范围。

  (三)第三区片为二区片以外,本市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内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爱村、坛棍村、西龙村、四平村、五塘社区、英广村、那笔村、四塘社区、同仁村、那陀村、大邓村、福禄村、锦江村、苏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华联村、新联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宁村、坛白村、光明村、康宁村、祥宁村、永红村、那备村、新桥村、明阳社区、吴圩社区、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广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张村的区域范围。

  (四)第四区片为新外环高速公路以外,未纳入第一、二、三区片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剩余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家所有,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

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住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

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城区和开发区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以一并公告。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由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三条权利人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产业用地及其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配套基础设施补助费用等。

  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宗地安置补助费=宗地征地单价×征地面积—宗地土地补偿费。

  宗地征地单价由征地区片综合价格结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农用地系数确定。

  人均农用地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农用地面积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

人均农用地系数根据人均农用地确定。

  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区位、类别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

  连片青苗补偿费、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

具体安置人数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计算出现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享受过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的,计算安置人数时应当扣减原已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第十八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由征地机构、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具体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产业用地。

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人口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

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和支付。

  

(二)实物补助。

在用地单位统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产业楼内,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商用产业用房或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用房的实物补助。

  (三)自谋职业补助。

确无条件安排产业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由被安置的农业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按6万元/人的标准支付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十九条产业用地土地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两种。

产业用地须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和供地手续后方可使用。

国有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安排产业用地的标准和供地方式,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但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开发经营性房地产,也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32号)执行。

  征地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参保人员名单由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向市财政缴纳由财政出资补助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障费用,所缴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

  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

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条坚决遏制、打击违法抢建行为。

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按定额方式进行补偿。

定额补偿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四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有条件回建安置小区公寓房的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

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需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补助)认定。

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被拆迁住宅房屋位于第三、四区片,不具备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的条件,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并按规定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采取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征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导价补偿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

  

(一)政府统一建设安置小区公寓房。

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及交付使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小区公寓房。

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柳州地处广西,故而征地补偿标准由广西政府下发,根据广西柳州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要求,补偿标准施行“同村同价”、“同地同价”的原则,补偿诶呦是根据土地的原用途来确定的。

国家需要按照流程征收土地,然后安置被征收后物价可归的人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