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部法律工作制度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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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法律工作制度定稿

法律事务部法律工作制度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预制订公司及下属企业法律事务部相关法律制度,制度如下:

第一章企业内部咨询制度

第1条咨询目的:

通过咨询和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为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第2条咨询方式:

分为“主动为本部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及“回复下属托管企业咨询”两种方式。

第3条咨询形式:

法律事务部可以采用书面及口头两种形式处理公司内部咨询。

对下属托管企业的书面咨询,只能采取书面回复的形式。

本部门仅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回复或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下属企业的咨询事项必须有详细的情况介绍及附准确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4条回复期限:

对公司本部各部门或下属托管企业的咨询,法律事务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可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并在事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5条书面签报:

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须部门领导签字,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相关领导审阅签字后才能下发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

第6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的书面法律咨询书应当一式两份,法律事务部及下属托管企业各留存档一份。

第7条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接收部门及法律事务部各留存档一份。

第二章内部工作职责审查制度

第8条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将工作职责草案送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

法律事务部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1)工作职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2)工作职责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管理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3)工作职责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

体例结构是否完整,条款文字是否有争议。

第9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事务部审查意见修改定稿的部门工作职责,经公司领导会签生效后法律事务部须备案存档。

第三章对外合同、协议审查制度

第10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重大对外合同、协议或特殊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参与起草,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

第11条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事务部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协议文本内容准确反映公司及下属托管企业的诉求。

第12条法律事务部合同审核人员对合同、协议中所涉的情报资料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13条合同、协议审核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重大合同、协议5个工作日,非重大合同、协议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14条合同、协议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待签署的合同、协议文本及附件

(2)情况简要说明及论证材料

(3)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15条合同、协议审核的具体程序:

(1)合同、协议承办人准备好材料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交法律事务部审查。

法律事务部人员须检查前序手续是否完备。

(2)法律事务部人员须审慎审阅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对公司本部合同、协议,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上报分管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报通过。

重大合同协议,须上报董事会签报。

对下属企业送交合同针对公司本部合同、协议,法律事务部提出法律审查意见,需修改的应与下属企业协商确定。

(3)法律事务部将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法律意见书复印留底后,将原件交与经办部门签收。

第16条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提出口头审查意见后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17条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法律事务部应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承办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18条合同如未按照法律事务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出具体理由,与法律事务部共同协商。

第19条法律事务部应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专项合同履行档案,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助经办人员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四章诉讼与非诉讼制度

第20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及下属企业合法利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21条在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动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分管领导签报。

对于金额巨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需上报董事会签报。

第22条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可要求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积极、主动配合,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23条法律事务部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24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聘请代理律师。

如无需外聘律师,应指定一名人员承办案件法律工作。

第25条指定法律承办人员应与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承办人协商是否出庭参与诉讼;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至少提前两天向受理机构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情况。

第26条如需外聘律师参与处理诉讼,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

法律事务部须在财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审查签字。

法律事务部着重审查律师代理费金额、代理律师资质、专业性。

本部门负责人将已签字的申请报告递交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递交部门及下属企业签收。

第27条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法律承办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决定,并及时报告案件的进度情况。

第28条对可以庭外和解的案件,法律承办人员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决定,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下属企业谈判,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决定。

第29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法院的生效文书,法律事务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文书时,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提醒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30条案件处理完毕后,法律事务部应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31条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良好案件归档制度。

第五章签报汇报制度

第32条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诉讼答辩意见、和解协议、承诺函等法律文件,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33条法律事务部应以书面形式不定期向分管领导递交报告,不定期报告书中应当载明近期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所遇到的诉讼及相关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意见和建议,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第34条重大案件及紧急情况,法律事务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第35条下属企业自行进行的法律咨询、诉讼纠纷等,须以书面形式向法律事务部报备。

法律事务部应在调查核实后,进行总结备案。

第六章内部调查制度

第36条调查范围。

法律事务部内部调查对象为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员工。

第37条调查权限。

法律事务部展开内部调查须以分管领导及董事长的书面授权为依据。

第38条调查方式。

法律事务部可询问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要去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经济往来凭证等文件资料,必要时可将原件予以先行保存。

第39条调查要求。

法律事务部在企业内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的,同行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董事长及总经理授权调查的书面材料;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如实上报调查情况。

第40条法律责任。

法律事务部调查人员须如实上报调查情况,如有隐瞒、虚构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处分责任。

第七章法律档案管理制度

第41条法律事务部在接收承办部门及下属企业报送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时,应与报送部门核对,填写报送材料清单,报送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42条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协议及承办部门、下属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本部门及本企业签订完毕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应在确认无误后,复印、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第43条法律事务部、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协议及文件资料有查缺的,应立即通知报送部门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44条公司人员及下属企业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协议,必须持所在部门或企业负责人的书面签章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45条法律事务部人员、部门人员及下属企业人员对合同资料、协议文件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宣传培训制度

第46条根据国家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法律事务部须制定出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公司及下属企业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第47条法律事务部应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协商合作,共同负责公司的法律知识培训。

同时,法律事务部对下属企业进行指导,协助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第48条法律事务部应结合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业务和经营活动,制定重点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帮助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熟知与业务、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49条法律事务部须与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协商,制定法律知识培训时间表;针对公司员工有批次的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部应协助其制定法律知识培训计划表。

第50条针对新颁布法律、法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熟知新条文。

需要购买资料的,应提交申请,报送财务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部门经费管理制度

第51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经费预算遵循权责对等、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5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经费预算由部门负责人编制,财务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本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经费预算执行。

预算内的经费项目,由本部门行使职权进行管理。

因特殊情况,预算外的支出项目,一事一报批。

第53条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经费,须提交专项经费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54条法律事务部内部培训、公司培训经费,须与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协商确定,共同提交申请,按程序审批。

下属企业的培训经费,须提交申请,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55条法律事务维稳费用,须提交相关材料,与申请一同送财务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56条各部门因公出差人员,只能预借必需的差旅费。

第57条严格控制因公出差人员的高端交通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未经部门负责人统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58条其他不确定费用,有关个人先行垫付后,将有效发票或其他报销材料上交部门负责人,统一报送财务部审核。

第59条对执行结果与预算有偏差的项目,本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财务部,并逐级上报分管领导。

第十章公章管理制度

第60条本管理制度所指公章包括公司本部法人公章及下属企业法人公章。

第61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对外合同、协议、承诺函及其他须用公章的文本等。

第62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向相关部门核发或核销。

第63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公章,由公司办公室及下属企业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公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公章专管员)。

第64条公章启用时,应有公司分管领导或下属企业负责人的书面启用通知,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65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需加盖公章的,应提交书面签报,递交分管领导签字,完成公章使用审批程序后,持公章启用通知方能请公章专管员加盖公章。

第66条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

如各部门或下属企业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须向公司及下属企业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分管领导或下属企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与公章专管员一起,方可携带公章外出。

第67条公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公章是否齐全,并将公章上锁,妥善保管;次日上班,应首先检查保管公章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68条公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公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公章,公章专管员应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时间,备案存档。

第69条公章专管员不得将公章转借他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不得擅自用印,违反本项规定给公司及下属企业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及下属企业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70条公章专管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公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公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公章的移交手续并填写《公章专管人员离职交接单》备案存档。

第71条法律责任。

公司及下属企业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使用公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擅自使用。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公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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