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精要70点讲义刘凤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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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精要70点讲义刘凤科

刑法精要70点

第一部分:

刑法概论、犯罪总论25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

依“法”定罪判刑:

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司法严格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

(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

⑶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

⑷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实质要求:

①明确;②适当:

A不得处罚不应当受处罚的行为;B禁止残酷刑罚。

价值基础:

民主、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

法官造法、破坏民主;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二、刑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

1.概念、分类

(1)方法分类: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①文理解释:

按法条“字面”含义(惯常用法)的解释。

例: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文理解释

刑法,通过文字的约定,按文字理解,文理解释是首选。

即使司法、立法者也不能超过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法律。

②论理解释,相对于文理解释,按照刑法的目的、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所作的解释。

(2)解释内容分类:

缩小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

相对于“普通解释”(字面含义)有所扩张或缩小的,以符合刑法真实含义。

扩张解释:

§第341条“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圈养的。

§“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将动物解释为财物,不超出字面的可能含义范围。

*缩小解释:

滥伐林木罪的之“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包括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

*刑法价值取向:

保护个人权利。

允许扩张解释、有利被告的类推,但不允许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立法机构可以作拟制规定,但对法律规定不能作类推解释(拟制解释)

2.类推解释的特点:

①超出字面含义、达到使“概念升格”的程度;②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背离公众认同程度。

例:

类推解释:

A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括通奸;B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括“同居”。

C强奸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之“妇女”含“男人”。

*甲利用乙(男、14岁)弱智(8岁的智商),以给乙买好吃的东西为由将乙拐卖,得款1万元。

是否拐卖儿童?

不是。

*乙女(40岁)与甲男(13岁)性交,是否“猥亵”儿童?

是。

3.当然解释:

当然的事理:

入罪(给人定罪),举轻明重,出罪(排除有罪),举重明轻。

(1)当然解释:

根据常识当然的结论,例:

因逃税被处罚2次又逃税的,构成逃税罪,被处罚三次又逃税的如何?

当然构成逃税罪。

*常见当然事理:

①入罪举轻明重,无照卖好烟的有罪(非法经营罪),无照卖伪劣烟的如何?

当然有罪。

“抢夺”国有档案的有罪,“抢劫”的?

当然有罪。

②出罪举重明轻,因被勒索行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为行贿罪,当然也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2)反对解释:

依法条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例,根据刑法第50条死缓犯两年期满减为无期,推导,2年未满不得减。

4.合理扩张解释:

*汽车包括大型拖拉机,*卖淫包括同性间,*毁损不限于物理性毁坏,包括使灭失,*财物含财产性利益,如把他人账户钱转账到自己账户,债务,债权凭证,盗打电话。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虚假广告含手机短信虚假宣传,*走私武器弹药含零配件、弹头、弹壳。

*遗弃罪也含非亲属之间的遗弃,*猥亵儿童不排斥性交。

猥亵妇女排斥性交。

5.解释中常犯的错误:

对法条(构成要件)无端添加限制、要素,如认为拐骗儿童需“收养目的”,盗窃罪需“秘密性”,抢夺罪需“公然性”,抢劫罪需“当场性”,敲诈需“将来取财”,贩卖毒品罪需“营利牟利目的”,引诱、容留卖淫需“牟利目的”,受贿罪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需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这些解释都是错误的。

骗取出境证件罪不需要“为组织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要件。

非法持有弹头、弹壳是非法持有弹药。

6.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于其正当(合目的),而不取决于有利被告。

三、犯罪(客观)本质社会危害性与“稻草人事件”、“保健品事件”

危害性=“违法”=侵犯刑法保护的利益=侵犯法益→实害·危险·绝对不能侵犯法益(不能犯)。

1.行为侵害法益(客体)的(危害·不法·违法)程度,具备危害性本质特征的情况:

①实害(结果·既遂犯)如人伤亡、财损失、财占有转移

②危险(可能·未遂犯),如杀人未死,盗窃未取得占有。

A具体危险,B抽象危险。

2.不能犯:

行为看似触犯刑律但事后看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无罪。

①愚昧犯、迷信犯,如诅咒,②对象绝对不能,稻草人事件;③工具方法不能,保健品事件(当毒药杀人)。

3.仍有危险的情况:

毒药不够致死量,假农药鼠药,空衣兜、空保险柜,

(1)未遂罪,

(2)狭义:

不能犯未遂。

4.“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为罪。

不当罚行为不是犯罪。

例: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无关紧要的信件,不具备犯罪构成,不为罪。

校园暴力强要低年级同学少量财物的,不为罪。

四、犯罪的主观特征(要件)与“无罪过事件”·“主观有责”(责任)

1.犯罪的刑事责任:

人客观违法(造成损害结果),同时具有可谴责性(应受责备·罪过)才负刑事责任。

2.无罪过事件: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违法与责任能不能剥离评价?

可以,因为“不法是客观的”。

例:

A精神病人甲砍杀乙,乙反击是否正当防卫?

→甲是否不法侵害。

B盗窃、诈骗、抢夺、敲诈责任年龄16岁(17条),15岁甲窃取汽车,该车是否犯罪所得(赃物)?

对窝藏行为性质有没有影响?

C上游犯罪成立如走私、毒品交易,但人已经死亡,是否影响下游洗钱行为的罪责?

D甲15岁与乙20岁共同到某小区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

→→乙间接正犯甲工具?

E乙20岁教唆甲15岁盗窃宝马车一辆,甲乙“共同犯罪”?

→→乙间接正犯甲工具?

若甲5岁呢?

五、“具体犯罪之特有构成要件”(内容)及其划分:

→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客观·主观两分

1.分则各“正条”与正犯(实行犯)

正条=罪状+法定刑=罪刑条款=刑罚法规=分则条文=本条→正犯·实行犯

正条:

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罪状·构成要件·普通构成·基本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刑·法律效果);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减轻的构成·减轻犯)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的构成·加重犯)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第239条(绑架罪)罪状内容→→构成要件要素→→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

①客观要素→→“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主体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

②主观要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成文的目的犯

3.被告人甲的行为符合(该当)第239条(绑架罪)的①客观要素+②主观要素=构成绑架罪。

A甲有“绑架索财”的意思但无行动?

B有绑架他人的行动,但为索债,不为勒索财物?

4.正犯→实现正条(构成要件)的是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

(1)直接正犯,本人亲自实行正犯行为的(本人亲自实现构成要件)。

(2)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行为代为实行正条构成要件的:

常见:

①利用不知实情者获不知特定动机目的者;如甲把乙的林木“卖给”丙,丙将该林木砍伐运走。

甲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乙本人没有牟利目的,也不知甲有牟利目的。

例:

甲(国家工作人员)外出时,请托人丙欲向甲行贿20万元,甲告知家中妻子乙是丙借款让乙收下。

正确说法是?

A甲利用乙代为收受财物,是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无罪。

B若乙知情,则乙是甲受贿罪共犯(帮助犯)。

C乙不可能是受贿罪正犯,因为乙没有受贿罪主体资格。

D乙是正犯、甲是帮助犯,D[ABC]

②利用被强制(没有自由意志)行为

③利用没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

(通说)

(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

间接正犯是“正犯”,应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除利用他人代行客观要件之外,应完全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正犯)要件,包括构成要件身份、故意。

即A正犯行为和B正犯故意(利用他人代行)

*以教唆犯的故意产生间接正犯的效果:

仍是教唆犯,不成立(间接)正犯。

因正犯需具有“该当性”。

*以间接正犯的故意,产生教唆犯效果,成立教唆犯,例:

甲将毒药谎称为治病药物交给乙,让乙喂给患病的丙吃。

乙明知是毒药,仍然喂给丙吃,导致丙死亡。

A甲有利用乙代行杀人间接正犯行为和故意,B乙知情有正犯的行为和故意,C乙正犯D甲教唆犯[ABCD]

5.构成要件(内容)其他划分:

(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

①记述:

对事物描述的要素,认知描述的事物即可确定该要素含义。

②规范,包含价值因素的要素,需要根据“价值准则”确定其含义。

如淫秽·淫乱·猥亵·侮辱·公共财产·公共安全·不正当利益等。

(2)积极的要素·消极的要素:

是否肯定有罪的要素。

正面确认的犯罪要素,积极的;排除犯罪的要素:

消极的

(3)成文的要素·不成文的要素:

该要素是否在条文中用“文字明示”出来。

例1: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卷二多选51答案:

【ACD】)

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例2《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条第三款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缓考多选51;答案【BCD】)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六、不作为成立犯罪一般条件→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一)(认定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义务有能力采取行动可阻止危害结果而不采取行动。

1.有(采取行动)保证法益免受损害的义务,简称:

(采取行动)“作为义务”。

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

(2)职务上、业务要求的,如消防员灭火、医生救治,官员监管,饲养动物者在动物威胁他人时,。

(3)法律行为(合同、自愿行为等)产生的,如受雇受托照看婴儿、约定探险中互助(4)因为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而产生的,带邻居儿童探险、游泳时。

包括*故意、过失犯罪造成的危险,如盗伐林木砸伤人,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义务来源,但正当防卫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

*视为一个作为行为的情况:

故意轻伤他人后不予救助,他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重伤、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2.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简称“作为可能性”。

综合判断,履行义务的能力、难易程度、危险程度、法益安全的依赖程度。

3.避免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试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多选52【BCD】)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错。

没有避免结果可能)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

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先前行为造成危险)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

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

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任何不可避免的结果,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

例,甲没给原料消毒,职工感染疾病死亡。

即使甲按规定做也不能发现并杀灭病毒,甲没有罪责。

(二)“被告人”之不作为行为可能触犯的两种罪名:

(1)专门针对不作为规定的罪名(构成要件行为是不作为)“法定不作为之罪”:

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

第201条逃税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61条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概念:

“真正的不作为犯”或纯正的不作为犯,被告人之不作为行为构成上述法定专门不作为罪的。

(2)专门针对作为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是作为)“法定的作为之罪”,如杀人、强奸、盗窃……

“被告人不作为”触犯法定的作为之罪,叫“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或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3)在构成法定作为之罪时,被告人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与作为行为相当,简称“等价性”。

例:

下列哪些选项成立不作为犯罪?

(08缓考多选52【BC】)

A.过路人甲看见某公寓发生火灾而不报警,导致公寓全部被烧毁(作为义务·保证人地位不足)

B.成年人乙带邻居小孩出去游玩,小孩溺水,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及时抢救,致使小孩被淹死

C.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

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等价:

杀人还是遗弃?

D.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

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无避免结果的可能性)

*不作为造成危害不能与作为简单等同:

见死不救·见火不灭是否等同于杀人放火?

*不作为行为符合某构成要件才能定罪

§遗弃与不作为杀人不是排斥关系。

不作为杀人行为当然符合遗弃的要件。

母亲将私生子B置于出租屋,门窗紧闭离去,B3日后死亡。

例:

甲因为无意之中睡着而没有及时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死伤多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消防见火不灭,警察见死不救,玩忽职守,医生见就诊人不救治,医疗事故。

发现火灾的人没有报警的,虽然是一种不作为,失火、放火、渎职都不符合,不构成犯罪。

(三)不作为与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义务就可以阻止或避免危害结果,但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母亲不给孩子哺乳,孩子饿死了。

如果母亲给孩子哺乳孩子不至于饿死,母亲的不作为(不哺乳)与孩子之死有因果关系。

*“持有”是作为,*抗税罪是作为和不作为混合之罪。

*违反禁止规范的=作为;*违反命令规范的=不作为。

七、因果关系→条件(即原因)说→条件关系中断(不溯及)→正条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

1.条件说与“多因一果”·“救护车事件”

(1)“条件”说,即如果没有前者A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B结果,那么A与B存因果关系。

必要条件关系,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即可,不必是结果的唯一条件。

(2).“多因一果”与“救护车事件”·“近因”若独立造成结果的,阻断“远因”。

*“救护车事件”甲刺杀乙,乙受伤。

救护车载乙去医院抢救途中遭遇车祸,车毁乙死亡。

A刺杀与B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因介入车祸C,C车祸独立且正常风险范围内导致B死亡结果,C是原因。

对B而言,C是“近因”、A是“远因”,近因C“独立”造成结果B,就没有A的什么事了。

也可以说成:

如果A与B之间介入C,且C“独立”造成了B(结果)的,就将B归责于C,不再越过C溯及到A了。

这被称为“不溯及”规则,A与B之间虽有条件关系但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这也可以看成:

A与B之间的条件关系因C介入而被中断,没有因果关系。

“关系的中断”“条件说”的修正:

*近因怎样能够“阻断”远因?

需近因“独立”造成结果:

①足以且事实上造成了结果;②近因介入与远因没有密切关联。

以救护车事件为例:

①车祸造成乙死亡;②刺杀(远因)与出车祸(近因)没有密切联系。

因为乘车遇车祸的风险与刺杀没有关联性。

试题07: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

例:

甲重伤乙濒死,医生丙有轻微过失,丙死。

非近因独立造成结果,不阻断远因,甲有丙无。

例: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致乙昏迷,甲以为乙死,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致溺死。

因果关系未中断,故意杀人罪既遂。

试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06卷二单选2【D】)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

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中断)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中断)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条件之一即可·客观性)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

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重叠因果,利用已有的条件甲有,乙没有)

(3)行为与病态体质共同作用导致死伤结果的,病态体质不阻却行为与死伤结果的因果关系

如,甲与患有脑动脉瘤的乙因口角发生撕扯,甲把乙头部用力夹于腋下,乙用力挣扎几下后脑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有条件关系(如果甲不夹持乙脑袋,乙不会用力挣扎,当时不至于脑血管破裂死亡),认定有因果关系。

据此,下列情形虽然偶然,也认为有因果关系。

试题:

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有)

3.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具体犯罪之特殊因果关系)

如故意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伤害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抢劫行为与占有财物结果之间,诈骗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结果之间,敲诈勒索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等。

【例】甲向乙敲诈3万元,乙报警。

警察指使乙到甲约定的地点交给甲3万并当场将甲逮捕。

乙并非因为惧怕而交付3万元,甲得3万元与其敲诈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只是敲诈勒索罪未遂而不是既遂。

【例】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试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

【A】保险公司不是因为上当、误解而交付,甲取得20万,与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预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例:

甲为毒杀乙事先将准备的毒酒放在自家的书架上,碰巧他人饮酒而死亡。

甲尚未故意杀人实行行为人,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想象竞合。

4.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结果的,依然有因果关系

A、乙于深山杀仇人丙致其重伤昏迷,遂离去。

丙醒来后无能力自救冻饿而死。

(有)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

(有)

5.没有以法律的重要方式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超常规风险),没有因果关系。

劝人乘飞机、火车旅行,探险,买车、跑步不是法律重要方式(暴力、欺诈、杀人……)不产生超常规风险。

因为不论谁旅行都有此程度此类风险。

试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单选3【D】)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客观性)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非法律不允许方式超常风险)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是条件关系,也可有因果关系,双重原因)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现实发生的结果,非推想的)

例,甲在一次盗窃中获大量海洛因,自己不会吸便送乙(乙吸毒),乙注射毒品后死亡。

(没有)

*减少风险的,当然没有因果,甲眼看乙要被汽车撞上,便推开乙,乙摔伤。

6.双重因果,虽不是条件关系,仍有因果关系。

如上面试题C项。

双充分条件。

例:

甲、乙各投放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

甲、乙任一行为都足以造成丙死,甲乙都是丙死亡原因。

7.重叠因果,二条件“合力”造成结果

例:

甲、乙各投放50%致死量毒药在丙的茶杯中,导致丙死亡。

甲、乙任一行为不足以造成丙死。

结论类似于上述06试题D项。

如有先后,后放的有因果,先放的没有。

8.没有条件关系,没有因果关系

例:

甲投毒杀丙,丙中毒未死被乙开枪打死。

没有甲投毒也有乙枪杀丙,丙死于枪杀与甲投毒无关。

9.没有实际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可是推想的、假想的“结果”

例:

甲车撞了乙,乙受伤可能在5小时后死亡,但2小时未死时被丙撞死。

甲只是“可能”致死,但事实上是丙致死,丙有甲无。

10.因果关系的客观性06试题C项

令行为人对结果负刑事责任起码需要2条件:

(1)客观有因果关系;

(2)主观有过错。

因果关系只是客观前提(负刑事责任条件之一)。

八、(具体罪之特有)构成要件故意和事实认识错误

1.构成要件故意=明知“第XX条之罪之客观要素”·对自己实施该条客观违法事实承担故意罪责的要件。

(1)刑法第360条(传播性病罪构成要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60条确立之罪(传播性病罪)之构成要件:

①客观:

有性病·卖淫嫖娼;←②主观:

明知

(2)第258条(重婚罪构成要件)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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