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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绿化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简易工程招标议标程序,决定将《××××》二期绿化景观工程施工任务授予乙方。

为保障合同主体各方合法权益,分清责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原则,结合武汉市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二期绿化景观工程。

1.2工程地点:

1.3设计单位:

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工程承包方式与承包范围

2.1工程承包方式:

本合同工程采用施工专业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工包料形式对本合同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绿化工程苗木养护、工程质保期维护维修及各项风险等承担完全责任。

2.2.工程承包范围以××公司(设计任务号:

JG1144)设计的《××××》景观工程(二期)施工图及随后设计优化施工图、甲方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及内容:

2.2.1围墙(不含围墙金属栏杆)、垃圾收集房;

2.2.2停车位铺装、小区主干道道牙及停车位收边砼道牙;

2.2.3园建硬质铺装工程;

2.2.4园建园林绿化工程(含三个月存活养护及一年保存养护);

2.2.5园建给排水工程及本开发项目各栋建筑物周边排水沟;

2.2.6园建电气工程。

2.3乙方承包范围还包括对本合同工程设计施工图内容及做法进行合理深化与优化相应工作内容,乙方设计深化与优化工作不得收取甲方任何费用。

设计深化与优化工作的批准方式见本合同第9条约定。

2.4本合同工程中,以下工程项目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并由甲方另行发包:

2.4.1围墙上金属栏杆制作安装工程;

2.4.2铸铜“抽象羊”雕塑、砂岩花钵、垃圾桶、成品座椅采购安装;

2.4.3地下室入口金属结构支撑玻璃顶棚、阳光棚制作安装项目。

2.5种植土和堆坡造型用土为甲方提供,但相应场内运输由乙方承担。

3、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RMB:

4878546元)。

包干总价是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最终报价并经双方协商调整后的工程包干总价。

该包干总价已经包括了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费用。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包干总价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

包干总价及各单位工程合同包干价款详见本合同第3.3条合同价款统计表(含本合同工程第9.6条注明甲方采纳乙方建议进行的施工前设计变更内容)。

3.2包干总价包括本合同第2.5条种植土和堆坡造型用土场内运输费用及安装工程中用电计量表前端YJV1KV-4×10+1×6控制电缆60米等费用。

本合同包干总价还包括双方认可的商务报价工程预算书中可能存在的各种计量、计价、计费错误风险和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的各类政策风险和市场价格变化风险,因此,双方均不得因发生前述各类风险而向对方提出调整本合同包干总价要求。

3.3工程合同价款统计表

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统计表

单位: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包干价款(大写)

包干价款RMB

1

围墙(不含围墙金属栏杆)、垃圾收集房

2

停车位铺装、小区主干道道牙及停车位收边砼道牙

3

园建硬质铺装工程

4

园建园林绿化工程

5

植物三个月存活养护及一年保存养护

6

园建给排水工程及各栋建筑物周边排水沟

7

园建电气工程

8

造价合计

3.4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4.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工程各单位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可向甲方申报一次工程进度款,具体控制节点如下:

3.4.1.1本合同第3.3款附表序号1~3、6~7工程项目;

●乙方完成约50%工程量后,可向甲方提出支付申请,甲方核对基本符合后按表列造价为基数给付至30%;

●乙方全部施工完毕,经甲方预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表列造价的7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相应结算造价的95%;5%余款作乙方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本合同第6.8.6条约定条件办理支付。

3.4.1.2本合同第3.3款附表序号4工程;

●全部苗木(含乔木,地被植物、草皮)栽种完毕,成活率达到90%,甲方按附表合同价款的50%支付给乙方;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全部苗木成活率均应达到95%以上,死亡及濒危无救苗木全部补载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表列造价的6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全部苗木成活率达到98%及以上,死亡及濒危无救苗木补载完毕,工程款支付至相应结算额的75%;

●工程竣工复查验收合格后,且全部苗木成活率均达到99%以上,死亡及濒危无救苗木补载完毕,工程款支付至相应结算额的85%;

●苗木保存养护期届满,无死亡及濒危无救苗木,甲方支付至相应结算额的95%,5%余款作乙方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本合同第6.8.6条约定条件办理支付。

3.4.1.3本合同第3.3款附表序号5项目:

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一律待相应存活养护期及保存养护期届满,养护期间乙方无质量违约行为发生,由甲方全额支付。

3.4.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期进度款为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甲方支付时有权同时扣除需由乙方承担的各种款项(如:

乙方的违约金、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扣款,以及甲方提供的借款和代付款等)。

3.4.3工程施工过程因发生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当为减少额且大于包干造价的5%,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当造价调整额度不大于5%或为增加额时,一律不进入工程进度款结算。

3.4.4乙方收取甲方任一工程价款时,应向甲方提交等额合法完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支付手续且不承担延期支付违约责任。

3.5合同履约保证金

3.5.1根据甲方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应在本施工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贰拾万元,乙方投标阶段向甲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按本施工承包合同第3.5.2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免息返还乙方。

若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则本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没收乙方投标阶段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重新进行工程招标。

3.5.2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下述控制节点由甲方及时退还乙方:

3.5.2.1乙方办理完毕本合同第3.4.1.1条约定进度款结算手续,且绿化工程乔灌木栽植施工进度达到50%以上时,退还乙方十万元履约保证金;

3.5.2.2乙方承包范围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绿化工程预验收合格,甲方退还剩余十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

4、材料及定额人工费市场价差

4.1工程实体用钢材:

统一按“我的钢铁网——网址:

4.2商品砼:

C20级普通商品砼价格按288元/M3计算,其他强度等级商品砼每降低或提高一个强度等级,在前述C20级砼价格基础上减少或增加15元/M3,且今后不再调整。

以上价格均含泵送费用10元/M3,当不需泵送时,应扣除泵送费用。

根据工程招标文件承诺,如乙方按上述价格难以采购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指定供应商。

景石包工包料包安装460元/吨,如乙方按上述价格难以完成时,该项甲方另行发包。

4.3水泥:

统一按武汉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武汉工程造价-价格信息》第245期(2013.6月版)所载价格执行。

其中各类水泥权重按包装水泥与散装水泥各取50%,普通水泥按20%,矿渣水泥按80%取定且今后不再调整。

4.4饰面天然或人造石材:

本合同工程天然或人造石材乙方投标商务标报价价格系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统一按180元/M2计取的。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于采购前向甲方按每个品种提交不少于三个样品及不同供应商价格,经取得甲方同意并书面批准后,按甲方批准价格办理结算调整。

4.5电气与给排水安装工程用主材价格系由乙方商务投标报价自主确定并经甲方审核批准(详见经甲方造价管理人员签字认可的乙方最终工程预算书)。

本合同履行期间,其价格无论涨跌均不再调整。

4.6绿化工程用各类苗木(含全部乔灌木及草皮)价格系由乙方商务投标报价自主确定并经甲方审核批准(详见经甲方造价管理人员签字认可的乙方最终工程预算书),本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价格涨跌均不再调整。

4.7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或设计人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出现经双方确认工程投标商务报价预算书未计列的新增材料,其新增材料市场价差由甲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与乙方共同洽商确定。

4.8定额人工费:

本合同工程定额人工费系统一按湖北省住建厅额建文[2011]80号文为准进行补差,双方同意不再执行任何其他文件规定。

4.9施工用水电费、防腐木等价格及其价差已经双方确定,今后不再调整。

4.10其他各类材料不论是否发生正负价差,其市场价格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律不得调整。

5、工期

5.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承诺工期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合同施工期限为100个日历天。

工程开工时间初步确定为2013年10月1日,工程竣工时间为2014年1月8日。

若因甲方开工令确定时间不同时,以甲方开工令确定时间为准。

5.2如因乙方责任导致未能按时开工,其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责任导致不能按时开工,其开工日期可以顺延,但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签证手续。

5.3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的各种不利因素及其他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影响,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工期按期竣工,否则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5.4施工过程中如遇以下情由发生,其工期可以顺延但不得作为乙方任何经济索赔理由:

5.4.1遭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

5.4.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调整;

5.4.3非乙方责任导致的日间施工连续停电停水时间达到8小时;

5.4.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样品或工艺样板在48小时后未得到甲方确认时。

5.4.5因甲方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5.5发生以上工期顺延情由时,乙方应在工期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工期索赔函,经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合同管控部门共同认定并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工程质量及保修

6.1定义:

●植物胸径:

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0米处的直径;

●植物地径:

也称基径,指起苗时离地表面0.10米处树干的平均直径;

●植物蓬径:

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灌丛高:

指灌木从地表面至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栽植期养护:

指绿化种植工程定额所包含的施工期内的养护,

●成活期养护:

指绿化工程预验收合格至竣工验收期间的成活养护。

本合同工程约定为3个月,但成活养护期间若乙方栽植苗木发生死亡现象不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予顺延;

●保存期养护:

指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成活率养护,本合同工程为1年。

保存期养护届满交验时若有发生苗木死亡现象的,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6.2乙方承诺本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若因乙方责任导致工程施工质量未能达到优良等级,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经济处罚。

6.3本合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以政府相关质量检验部门评定为准(其中绿化工程质量评定以武汉市市属行业管理机构评定为准)。

甲乙双方若因质量验收标准发生争议,应由甲方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作出最终鉴定,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工程质量争议和鉴定期间,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书面明确要求外,本合同不停止履行。

相应的质量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4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6.5甲方可对工程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进行不定期质量检查,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相应有关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返工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6.6甲方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国家规范、标准及乙方投标文件计列的各项规范标准对本合同工程质量检验保持有效。

当上述规范、标准出现不一致时,双方商定以要求高或者严格的为准。

6.7隐蔽工程项目,乙方在实施隐蔽前,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并办理书面隐蔽工程验收手续。

凡未经办理书面隐蔽工程验收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进入下一工序。

乙方不得以隐蔽工程验收凭证记录数据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增加工程费用的要求。

6.8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重新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工期不顺延;如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9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精心组织施工,乙方保证为本合同工程采购、种植的各类植物,其各项物理指标(胸径、地径、蓬径、灌丛高等)均符合设计要求,树形优美。

若乙方采购种植的植物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因树形较好被甲方接受时,其价格应重新核定,当双方对重新核定价格不能达成共识的,以甲方提供价格为准。

6.10工程质量保修

6.10.1软景工程质保期为18个月,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交验合格之日起算。

苗木保存养护期间,乙方的养护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包干价款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增加养护费用要求。

6.10.2硬景工程、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乙方质保期均为两年,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乙方质保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承包合同价款以内。

6.10.3质量保修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或者物业公司通知后时点24小时内到场并立即进行维修工作。

如乙方不能当场维修完毕的,则应在双方另行商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或者更换,但另行商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日,自甲方向乙方发出维修通知当日开始计算。

6.10.4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及时维修或者一次性维修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完成维修返修工作,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维修费用及甲方20%的管理费等,甲方可在乙方的工程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而无须取得乙方之同意。

不足部分,甲方可以追偿。

他人修复后,不免除乙方对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6.10.5本合同工程各类苗木存活养护期满,苗木存活率达到100%,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包干价款内全部存活养护费用。

6.8.6其他单位工程质保期届满,乙方无质量保修违约事件发生,乙方取得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书面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全部预留工程质保费用。

7、各方代表及对乙方专项人员要求

7.1甲方代表

7.1.1甲方项目代表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代表甲方对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进场材料检查检验,乙方工程施工工艺负责监管、控制与协调责任。

甲方工程部发出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盖章、甲方项目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7.1.2甲方项目代表及主管工程师无权增加、减轻或免除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主体各方的责任或义务。

7.1.3甲方项目代表的更换和委派,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2乙方驻工地代表

7.2.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职务为:

项目经理,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驻工地代表代表乙方接受甲方发出的指示和指令,乙方驻工地代表的承诺均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7.2.2乙方的任何意思或行为表示均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方可视为生效并递交甲方,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后方可有效。

7.2.3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对其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或转委托授权的范围和权限。

7.2.4.若乙方项目经理易人,乙方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并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经理进行变更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7.3甲方对乙方专项人员的要求

7.3.1乙方副总经理在施工期间应保证每天到达施工现场布置、安排、检查本工程施工相关事宜,若因特殊情况影响不能到达的,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项目代表知悉并取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到施工现场的,甲方有权按发生次数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

7.3.2乙方委派至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具有丰富的工程专业知识和经验,乙方保证其在施工期间每天驻守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具体事宜并保证施工期间不兼任其他工程项目任何职务。

若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经济处罚。

7.3.3乙方郑重承诺,乙方派遣至本合同工程具体施工的所有雇员,均系其基本施工队伍并具有优良工程项目施工经历与经验。

8、材料与施工机具供应

8.1定义:

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所有原材料、乔灌木、地被、草皮、设备、构配件统称为材料。

8.2本合同工程所需材料及施工机械、机具等全部由乙方自行组织供应,但甲方保留甲供或甲方另行选择和甲定乙供的权力。

甲方一旦行使前述权力,乙方不得拒绝。

8.3乙方应在施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向甲方报送饰面石、块材样品及三个不同供应商名称、价格供甲方选择,经甲方批准后方可采购。

如有违约,甲方代表有权拒绝进场。

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提交样板三次未获甲方批准,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对该项材料采购的权利改由甲供或甲定乙供;甲方为此所发生的采购或其他所有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价格不限于乙方上报的材料单价),甲方将在此价款基础上加收20%的管理费用,当甲供材料价格高于本合同暂定价格时,本合同工程包干造价工期不得因此进行调整。

8.4乙供材料封样所需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均由乙方自费提供。

材料样品须注明拟定用途、使用区域、图纸编号。

8.5每种样品均应标明(但不限于)其原产地、生产厂家、供应商、估计用量、品牌、型号、基本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8.6凡由乙方组织供应的材料和机电产品均需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图要求。

甲方对国家强制性规范条文必检材料及饰面石材有复检权,复检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检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8.7所有乙方进场原材料、成品与半成品一经甲方检验合格,除非本合同工程处于竣工收尾阶段或甲方代表书面批准,乙方一律不得调出,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价款。

8.8甲供材料设备应由乙方现场搬运及保管,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按照违约处理,此费用已作为措施费计入工程总价。

8.9由乙方主动提出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变更事项,即使通过甲方批准同意,乙方亦没有增加费用的权利;费用减少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材料实际差异核减乙方相应工程承包价款。

本条规定不包括本合同第9.4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

9、设计变更与施工签证管理

9.1本合同工程所有设计变更均应根据甲方《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及《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实施细则》两制度规定执行。

乙方已自甲方处获得上述两项管理制度并充分了解上述两管理制度规定。

9.2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甲方的变更及其他增加或减少工作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拒绝,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9.3若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事项涉及乙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4.为保证绿化工程达到良好效果,甲方授权乙方在施工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条件对绿化工程中地形调整、节点植物、特殊树形、土壤改良、景石布置等进行调整。

但乙方应在调整前向甲方解释该项调整的利弊并取得甲方书面批准,否则不得施行。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5甲方成本合约部对甲方项目代表办理的各项签证有权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事实或有关签证内容属于包干范围或包干造价以内的,可以据实办理工程结算或不予采信。

9.6为保证乙方栽植的苗木在竣工后出现即时效果和保证工程质量,甲方已经采纳乙方建议且双方已就上述建议内容作出了相应造价调整:

9.6.1茶梅、红继木、小叶栀子等地被植物已经全部换为容器苗,由此增加造价91349元;

9.6.2所有草皮下增加50mm厚砂垫层,由此增加造价67275元。

9.7本合同工程开发项目一期及二期接口处草皮和地被植物可能增加或减少面积应按实际施工情况据实调整,实际施工面积测量根据国家规定统一按栽植区域有效地表面积计算。

10、工程执行标准与规范

10.1本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范与标准: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植物生长势(树木养护)观感评定标准》(2005-02企业标准);

●《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规定》(2005-03企业标准);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化地用植物树木本苗》(CJJ\T3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0;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

10.2前述及未及国家规范标准与企业标准间若有不一致者,一律以标准要求高者为准,乙方投标文件所引用各项国家规范、标准、规程以及地方标准、规定,本合同虽未一一列出,但应对本合同保持有效。

上述规范、标准、规程、规定出现更新时,应以新的版本为准,乙方应严格贯彻执行。

11、合同主体各方责任

11.1甲方责任

11.1.1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节点按时向乙方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工程进度价款,承担延期支付违约责任。

11.1.2工程开工前向乙方提交设计施工图三套,组织施工图会审,审批施工图会审纪要。

11.1.3工程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办理本合同工程高程控制点,坐标控制点、施用水用电接驳点及书面交割手续。

11.1.4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现有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布设情况。

11.1.5对乙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实施全面监督管理、检查工程质量、进度情况,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工程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签报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11.2乙方责任

11.2.1按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和约定工期完成本工程乙方承包范围内全部承包内容工作。

11.2.2向甲方提交本合同工程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月度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表。

11.2.3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甲方和甲方项目代表发出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

11.2.4遵守武汉市政府有关法规与规定,按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组织实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并经检查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11.2.5针对本合同工程及地域特点及本合同要求,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部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工程开工前三天内向甲方提交管理部人员组成名单及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查备案。

乙方管理部人员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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