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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资质及HSE管理重点内容

 

销售企业作业许可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施工单位资质及HSE管理重点内容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

2010年4月

 

目录

第一章前言1

第二章主要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6

第三章施工单位、设备、人员资质情况7

第一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7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7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9

第二节关键设备方面10

一、特种设备10

二、重要机具12

第三节人员资质15

一、管理人员15

二、特种作业人员16

三、危险作业人员19

四、专业技术人员20

第四章施工过程中HSE重点要求20

第一节安全教育和培训20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20

二、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21

第二节废弃物处理22

第三节安全监督管理22

第四节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管理23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23

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设备24

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24

四、安全技术力量、机械装置,救护器具及防护器具符合性24

五、职业危害防治措施25

六、安全评价25

第五节安全技术交底26

一、安全技术交底的种类26

二、安全技术交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6

三、参与安全技术交底的主体27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时间、项数和频次27

五、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27

第六节其它方面27

一、资金投入27

二、安全规章制度28

三、施工队伍相关资质,近三年内HSE业绩28

四、意外伤害保险28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28

第五章附件28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级、等级标准及适用范围28

二、建筑施工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28

 

第一章前言

工程施工种类很多,不同的工程,其规模和技术要求的复杂程度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而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的情况也各有不同,有些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资本雄厚、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有关技术装备齐全,有较强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而有些单位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则比较薄弱。

所以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按其具有的不同经济、技术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对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所能从事的建筑活动的范围有相应要求,按其资质只能在其经依法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油工程字〔2006〕209号《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进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的企业和队伍,均须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没有资质的企业和队伍”。

集团公司HSE“九项”原则中要求“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那么如何加强承包商管理,按期优质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做好建设期的安全工作,是一项贯穿项目建设始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这项工作中,施工单位资质是关键要素之一,做好施工单位、设备设施和相关人员资质审核是非常重要的,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基础。

建设部于1989年印发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由施工企业更改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企业资质和队伍资质。

企业资质主要是对人员素质、装备水平、技术能力、队伍管理、HSE体系、ISO9000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施工业绩和专业特长等进行评审。

队伍资质是对其设备设施、人员技术能力、施工业绩、HSE管理等进行评定。

队伍应严格按资质申请条件及施工范围的规定进行资质申请和作业施工,这是实施作业许可最基础的条件。

资质证书是企业和队伍施工作业能力和安全、环保保证能力的证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投标、结算等活动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7月5日发布了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此也做出明确规定。

各单位在进行作业许可管理以及做好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资质审核都开发了相应的文件,但是我们要严格执行销售公司、集团公司、地方政府、国家法律法规和要求,只能提高执行标准,不能违背上级标准。

本培训教材从施工单位资质要求、施工单位管理资质要求、关键设备方面要求、人员资质要求、施工过程中HSE重点要求几个方面讲解了施工单位资质审核的内容以及相关知识,索引了销售公司、集团公司、地方政府、国家法律法规和要求,分析了比较典型的案例,望对我们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本教材在编排上力求体现两个特点:

1、时效性强。

几年以来,国家、地方、上级相继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要求,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时效性非常强。

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及时修订我们的相关规定,使之更好完成工作。

2、针对性强。

教材在编排顺序及内容取舍上,都尽量结合“审核施工单位资质”的实际工作需要,做到有的放矢。

教材中肯定存在不足,欢迎批评指正。

编者2010年4月

 

第二章主要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它表现在招标发包时存在着的是竞争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

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当是依据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法加以调整。

3、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

建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当然,更严重的是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甚至会造成惨重的后果。

近几年来以多种形式反映出来的:

建筑领域中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发生;在一些地区,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有关建筑的占有相当比重;一大批不够资质条件或者就根本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项目倒手转包,层层盘剥,严重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致使建筑工程中问题百出;出卖证照,乱借名义,滥收费用,串通勾结,越级设计、施工,强行分包,违规指定建筑材料供应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随意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等等。

对于这些违法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整顿治理,其强有力的手段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建筑市场的法律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这一切都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法为基本规范,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

这样,对建筑业自身,对人民群众,对国家都实属必要。

4、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要由法律作保障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长远来说是百年大计,人们特别重视,殷切地希望能获得满意的质量,在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和进行生活;从当前情况看,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备加关注,这是由于近几年来连续发生或者暴露出多起建筑质量与安全事故,尤其是频频坍楼,多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惨象,惊醒了亿万人。

比如,一九九四年六月,深圳龙岗一幢宿舍楼倒塌,十一人死亡,七人重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川德阳一幢楼房倒塌,十七人死亡,六人重伤;一九九七年三月,福建蒲田一幢宿舍楼倒塌,三十二人死亡,七十八人重伤;一九九七年七月,浙江常山一幢宿舍楼倒塌,三十六人死亡,三人重伤,这些不幸事件以及其他的一些类似事件,都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映,此外还有大量存在的质量通病也经常引起人们的不满和忧虑,从而在社会上普遍地要求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保障用房者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手段是必须采用的手段,而且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所以,不但应当制定建筑法,并且在立法中要把重点放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上。

5、对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管理

在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中,都必须对建筑活动实行依法管理,这就首先要求有法可依,要求在建筑领域中有一部反映国家意志的建筑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管理建筑活动中作为依据,包括管理的权力,管理的范围,管理的体制,管理的条件,管理的程序等,都依法行事,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尽职尽责地管好,而法律未作授权的则应防止管理上的随意性,造成不适当的干预。

应当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筑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向前发展。

上述五点是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当然这只是主要之点,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可以更有力地证明,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建筑活动更为重要的今天,制定建筑法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已不仅仅是建筑业本身的需要,而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大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应当将这种需要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经过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1987年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

后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过程中,改名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许多具体工作。

1996年4月,原劳动部与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法制办。

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起草单位。

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

成立了《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

下设起草工作小组,并聘请6位知名法律专家和安全专家。

此后,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指导原则、调整范围和总体框架,并对原《职业安全法(草案)》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思路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法(起草大纲)》。

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会同经贸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法》进行研讨和修改,经过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并征求和吸收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编办、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铁道部、建设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质监总局、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1年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24日至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2002年4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审议程序,《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安全生产法》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三)关于《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如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将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四)法规中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中指出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令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

建设活动的规范和建设质量,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

在经济的高速增长阶段,必然伴随大规模的建设。

建筑市场的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业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建设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发生了变化。

单位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承包方式日趋多样化,由国有、集体经济成分,变为国有、股份制、私营、外商投资、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形式。

二是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

在计划经济时期,建设工程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国家财政,政府是投资主体,随着改革的深化,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私人和外商投资越来越多,房地产和市政建设投资进一步加大。

三是建设工程的市场化程度提高。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设规模越来越大。

建设工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四是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发生了变化。

原先的施工企业从人员到设备等都是自有的,现在人员通过劳务分包的形式解决,设备通过租赁的形式解决,打破了原来企业的大而全的组织结构形式。

五是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

很多新技术在建设工程上得到了应用,在桥梁、水利、交通、建筑工程上,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工程项目。

建筑业的发展,提出了安全技术、劳动力技能、安全意识、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方面的新要求。

六是新材料的应用越来越广。

近年来有不少新材料、新工艺在建设工程上得到了应用,工程建设速度也大大加快,施工难度不断加大,引发了新的危险因素,提出了新的安全控制要求。

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

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

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

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技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的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从而导致生产事故不断发生。

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而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

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这些问题使得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在各产业系统中仅次于采矿业,居第二位,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由此可见,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

因此必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为贯彻行政许可法、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审批程序,2007年新出台了以下文件:

2007年3月发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文。

2007年3月发布《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文。

2007年6月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文称“新规定”建设部159号令。

2007年9月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0月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文。

2001年4月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及建建〔2001〕82号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特级标准废止。

自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入会以来已至今已七年。

按照承诺,建筑工程承包领域过渡期已结束,我国的建筑工程市场将承诺对外开放。

按照建筑市场分布,规划设计是上游市场,工程总承包是高端市场,而国外许多总承包和设计事务所在中国建筑业的上游和高端市场取得了丰富的利润及高额回报,而低端市场却由我国企业来完成。

若不改变现状,将会危及我国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导致我国建筑文化的危机。

目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每年增长10%左右,许多项目大型化、复杂化程度逐渐提高。

许多项目要求承包方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这要求国家必须出台新的制度来促进建筑企业向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向发展,以提高对大型复杂化项目的管理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当今的建筑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科技水平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国务院提出“十一五”期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走“低成本竞争、高品质管理”之路。

在资质管理规定中已把科技创新作为新的衡量指标,要求建筑企业必须把推进科技进步作为十分重要的任务抓好。

通过科研开发、技术引进、项目攻关,改进施工工艺,提高施工水平,通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施工生产技术含量,来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建设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个;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0个;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13个。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施工单位、设备、人员资质情况

我国在建筑施工业实行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按照《建筑法》,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简而言之,没有取得资质证书,就不能进入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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