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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新版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许可证号:

地址:

电话:

声明: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获得本协议所要求相应法定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派遣岗位及人员数量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期限等信息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于本协议附件中载明。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派遣员工的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章派遣期限

第三条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派遣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具体派遣期限以附件二中约定的起止日期为准。

第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同意,派遣期限可以延长。

如延长期限,甲、乙双方书面予以确认。

第三章派遣员工招聘

第五条派遣员工人选可以由甲方自行招聘确定,也可以由甲方委托乙方免费推荐人选。

第六条甲方应制定与派遣员工岗位相匹配的、不得带有歧视性的录用条件,并交与乙方备案。

第七条对于乙方与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派出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设定试工期,试工期根据派遣期限确定,且计入派遣期限。

试工期的设定如下:

派遣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工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派遣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工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派遣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派遣手续

第八条甲方确定派遣员工的人选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派遣员工录用名单》(式样见本协议附件二)。

《派遣员工录用名单》中应至少明确记载以下事项,且这些事项之内容应符合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员工姓名;

(二)工作内容;

(三)派遣岗位;

(四)工作地点;

(五)派遣期限;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基数;

甲方有义务将上述《派遣员工录用名单》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

第九条甲方应告知派遣员工在甲方确定的派遣日期[派遣日期以甲方出具的《派遣员工录用名单》(附件二)中载明的派遣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准]前1个工作日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入职体检、接转人事、社保手续等)

第十条乙方接到甲方的《派遣员工录用名单》(附件二)后,盖章确认后回传甲方,并依据其内容为甲方确定的派遣员工人选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手续及派遣手续。

乙方在派遣员工时,有义务对派遣员工进行遵守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五章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的劳动报酬标准,并在《派遣员工录用名单》(本协议的附件二)中列明。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甲方应按政府的相关规定承担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和补贴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可由乙方直接或委托甲方向派遣员工支付。

第十六条甲方应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乙方根据甲方在《派遣员工录用名单》中列明的缴纳基数,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后,按政府部门规定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甲方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甲方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应当在派遣期内安排每年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甲方应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工时制或工作时间,并在《派遣员工录用名单》中列明。

当甲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根据甲方或乙方申报实行特殊工时的审批结果与派遣员工进行约定。

甲方因业务需要派遣员工加班的,应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甲方应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垫付。

乙方应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赔偿金额外,其余按照国家法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范围内的生育费用,除由社会保险赔偿金额外,其余按照国家法相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各自有权依法制定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告知派遣员工。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并有权结合甲方的需要和派遣员工另行签订培训、竞业限制、保密等协议。

但所签协议不得违反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条款,并应交与乙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并对连续聘用的派遣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二十五条甲方不得将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派遣员工任意转派至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了解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作情况及个人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情况。

甲、乙双方有权对对方违反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本协议的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接到意见的一方对提出的意见拒不改正,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失、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乙方按照甲、乙双方商定并体现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本协议附件一)中的服务项目及内容为派遣员工人事及福利服务。

第七章派遣终止及员工的退回

第二十八条甲方有权将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且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如该员工已参加社会保险,其退回时间为当月10日后,则需支付当月社保费。

(一)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达到应被解除聘用程度的;

(三)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派遣员工与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甲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权将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并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二)甲方能提供证据证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甲方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甲、乙双方和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四)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派遣员工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三十条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涉及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在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甲方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导致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如派遣员工因被甲方退回乙方,派遣员工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纠纷提起仲裁、诉讼时,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的事由在上述过程中被司法或者行政部门确认不成立时,派遣员工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与该派遣员工继续保持派遣关系;派遣员工不要求履行或乙方与该员工已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权对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并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并不得退回乙方: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派遣员工因以下原因之一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本协议规定应得到经济补偿金及依法应得的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1.甲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甲方原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甲、乙双方和派遣员工无异议的(三方书面确认),派遣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应与原派遣期限一致,并依此类推。

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和派遣员工另行协商。

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甲方需终止该派遣员工的派遣的,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和乙方。

第三十六条甲方接到派遣员工的辞职通知后,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将派遣员工的辞职函交予乙方,同时应将甲方就该名派遣员工提出辞职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十七条派遣员工向乙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八章派遣服务项目及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标准由甲、乙双方商定,派遣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元/月/人。

具体内容体现在《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本协议的附件一)中。

第三十九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付费标准,应每年按照政府新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条派遣员工的派遣服务费和在甲方工作期间载明的应由甲方支付的派遣员工各项费用,甲方应于每月25日之前足额付至乙方。

第九章协议的生效、履行、变更及解除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本协议期限内,应甲方要求新上岗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超过本协议有效期限的,则本协议有效期限顺延到最后一名新上岗派遣员工的派遣期满日为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甲、乙双方若无异议,可以续签本协议。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续签有异议时,有异议的一方应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不少于六十日向对方提出并与对方协商本协议终止的有关事宜。

若本协议的续签有异议的一方因未能及时提出前述异议,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甲方因业务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且承继甲方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之有关条款,均需提前三十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协商对有关条款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如遇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而造成本协议必须修订的,由甲、乙双方根据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之内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均需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本协议可提前解除。

但由于本协议的提前解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前解除本协议的提出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要求退回派遣员工的,甲方承担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责任,并且甲方应将原约定的派遣期限尚未履行的期限,按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在派遣员工向甲方提出解除和乙方的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关系,但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解除和乙方劳动关系的书面申请及甲方与派遣员工达成的解除协议书,甲方可以直接将经济补偿支付给派遣员工,但应向乙方提供支付凭证。

若乙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要求撤回派遣员工的,原约定的派遣期限尚未履行的期限由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解决,但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除外。

第十章保密

第四十八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之内容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所有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情形或透露给第三方。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违反前述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1)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费用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费用,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无法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向社保机构缴纳的滞纳金;

(2)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后,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延迟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的,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若甲方延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逾期十五天不向乙方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将员工撤回,由此给乙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费用,以及补偿乙方依法维持至终止或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五十二条凡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第十三章其他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中所涉及的经济补偿及派遣员工的工资的计算方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两份,法律效力相等,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本协议之附件:

附件一:

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附件二:

派遣员工录用名单

 

附件一:

公司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单位:

元/人/月

项目

公司承担部分

个人承担部分

小计

分类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为2648元,其中公司缴纳19%,个人缴纳8%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为2648元,其中公司缴纳6.5%,个人缴纳2%

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为2648元,其中公司缴纳10元

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为2648元,其中公司缴纳0.4%

社会统筹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为2648元,其中公司缴纳1%,个人缴纳0.5%

社会统筹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为2648元,其中公司缴纳0.4%

档案保管费

支付档案保管费用并提供相关服务

本公司的人事管理等各项服务费用

代发工资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缴以上社保及其他福利;

出示结婚、生育、公证等各种证明;

劳动纠纷的咨询、调解。

 

附件二:

派遣员工录用名单(由甲方向乙方出具)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派遣期限

上岗时间

工作地点

工作岗位

试用期限

试用期工资

社保基数

转正后工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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