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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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章

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章

  篇一:

购房合同备案专用章

  篇一: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1.1

  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2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3.3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4.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5.54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6.6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7.7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8.

  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9.987、本人身份证、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10.10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1.11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12.12

  11、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3.

  购房合同原件。

  14.

  end1312、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1413、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1.

  理由;

  2.

  盖章同意;

  3.321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

  3、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

  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4.4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end

  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

  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

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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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购房合同备案后更名程序及其他

  购房合同备案后更名程序(参考)

  合同备案后,房屋交付前,如果想更改买受人,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一起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更名手续,需要交纳更名费,并获得开发商同意。

开发商,即购买合同中的“出卖人”。

购房者需要确定与您签约的就是开发商,即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二书”。

如果您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已经审查了各种文件,那么这里就不用审查了,只需要核实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和相关文件是否一致;但如果您之前没有审查全部的文件,就不能嫌麻烦或者被开发商的借口搪塞过去而不看了。

  牢记:

审查上述文件时,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不能仅看复印件!

如果仍不放心,可抄下证件的号码,去相关部门进一步验证。

变更产权人名需找开发商协商退房后重新签约。

房地产权登记部门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如已办理预售备案的,根据现行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备案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方可办理;如未备案的,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主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原合同已经备案,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先撤销原合同备案,开发商再与另外的买房者之间重新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但撤销合同之前需要先到房管局申请,之后才可以办理。

如果合同未备案,进行合同更名也需要与开发商具体协商。

总之,不论是更名和撤销合同备案,都需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和配合。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二、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附:

武国土房发〔2007〕274号文件

  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的通知

  武国土房发〔2007〕274号

  各区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严格规范全市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范围和时限办理合同备案注销范围

  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1、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

  3、退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的;

  4、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无力支付后续资金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

  5、购房者因出国留学或定居,工作调出本地或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的;

  凡在房屋交付预告登记起超过90日要求注销合同备案的,一律按照存量房交易转移登记程序,交纳应缴的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对购买二套以上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其购买的商品房原则上不得作注销、更名处理。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范围

  由于家庭特殊原因,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需要更名的,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办理合同备案更名手续。

  二、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更名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7、本人身份证、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

  

  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三、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程序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理由;

  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盖章同意;

  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认真核准和查验注销、更名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得审批。

  严肃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规定,禁止违反规定为买受人办理更名手续。

对消费者退房与更名的申请要认真进行审验,不得办理非正当理由的合同退房与更名业务。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规范自身行为,禁止受理商品房合同买卖业务。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严肃合同注销、更名纪律,杜绝投机炒房行为。

对借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进行炒房投机的个人,经查实后,一律不予受理其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个人,不予受理申请并进行严肃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房产管理部门要严肃合同注销、更名纪律,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篇三:

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时需要准备的印章

  需要准备的印章合同签约共需印章33枚。

其中,第1—30枚为长条形印章,下列各表中所印章的规格均为雕刻后,影印出来字体大小的规格,最后3枚分别为圆形和正四方形印章,市面较为常见,不多赘述。

以下18枚印章(3枚重复有粉色标记,刻15枚即可)是需要刻制的在印章的内容,具体事项需要在开发商处得到确认无误后刻制:

以下12枚印章,“刻制内容”里面的话即是刻制在印章上的文字,禁止修改变动。

印章名称出卖人印章注册地址印章营业执照注册号印章企业资质证书号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带区号联系电话印章当地邮政编号印章委托代理人印章委托代理人地址印章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土地的取得方式印章项目地址印章土地编号印章土地批准文号印章建筑规划许可号印章施工许可证号印章预售许可证号印章刻制内容开发商公司全名开发商公司注册登记证地址营业执照上找,一般是12位数资质证书上找,一般是8位数法人代表姓名售房部联系电话###市邮编一般为开发商方负责项目的副总开发商公司注册登记证地址###市邮编销售部联系电话即:

出租、出让等方式,项目的官方地址形状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约╳规格cm约约╳╳6?

根据内容,上限10cm约约约约约约╳╳╳╳╳╳322322约╳?

根据内容,上限10cm约约约╳╳╳231?

根据内容,上限10cm约约约约约╳╳╳╳44444╳

  印章名称销售依据印章刻制内容###市房管局建筑面积以房管局测量面积为准,价格不变据实核算,房款多退少补

(2)买受人逾期付款或违反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的形状长条形规格cm约╳3面积确认印章长条形约╳9交付期限印章长条形约╳7交付期限印章(3)政府行为导致工程延期的,并由作出该行为的政府机构提长条形供相关证明的(4)遭遇风雪天气或技术难关无法顺利竣工的(5)因设计重大变更且经买受人同意影响工期的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后15日内,买受人来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商品房已付;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从视为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买受人按有关规定承担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

归全体买受人所有归出卖人所有长条形约╳9交付期限印章约╳7交付期限印章交接印章(开头空出两个字的位置)交接印章长条形约╳7长条形约╳8长条形约╳9交接印章长条形约╳9交接印章约定事项印章约定事项印章长条形长条形长条形约╳33约约╳╳以下三枚印章同市面常见印章:

印章名称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委托代理章刻制内容###市######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形状圆形正方形正方形规格cm市面常用的即可市面常用的即可市面常用的即可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GF-2014-0171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含)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篇三:

住建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4word版

  GF-2014-0171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以上(含)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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