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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辅导1

本次课标题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授课班级

上课时间

周月日

第节

上课地点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

1、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教学难点:

1、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授课方式

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法律的语言逻辑表达与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课堂法制教育与法庭旁听实践性教学相结合

授课时数

4学时

学习思考

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什么?

3、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基本特征?

5、大学生应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授课

后记

教学内容: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洛克

链接案例:

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

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

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

”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

链接案例:

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

开始盗窃宿舍财物。

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

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

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

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专题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征

这里所说的法的特征是指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社会道德规范)相比较而体现的特殊性。

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又是以人们的行为作为条件的。

法正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社会规范。

但法律是经过抽象概括的行为规范,它无须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具体指引。

和法的社会规范特征相似的还有纪律、宗教等,都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还有别的特征。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

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二、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

国家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

如果法只体现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离开了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

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历史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法的本质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才开始有了法。

(汉莫拉比法典)

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的阶段性,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同样,社会主义法也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要把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社会主义的法。

(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之服务。

因此,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作用

2、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作用

3、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4、促进和保障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

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构成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以民法与刑法的比较为例,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里面出现的财产关系在刑法中也出现,如盗窃财产。

但民法以补偿方式为主,刑法以惩罚方式为主。

再以行政法与民法比较为例,两者都涉及财产与人身关系,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就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六、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立法)

1、立法含义: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又称为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它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2、立法机关:

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和地方立法权。

(二)法的执行(执法)

1、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从广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我们在此采用广义的解释,即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行政执法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它要求执法主体的设立及其职权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必须合法,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2)执法合理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尽可能考虑公民的便利,做到适宜、适当、合理、公正。

(3)执法效率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具体活动中,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有效。

(三)法的遵守(守法)

1、守法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通常称之为法的遵守,是指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2、守法的基本要求

(1)在主体上,要求一切组织和一切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不仅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和全体公民都要守法,而且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守法。

(2)在范围上,要求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在内容上,要求正确享用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链接案例:

警察也要守法

2002年6月26日夜,原告在卢氏县东门开办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被盗。

小偷行窃时惊动了门市部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的店主和旅客。

他们即向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但接到报警的值班人员拒不处理。

20多分钟后,小偷将所盗物品装上摩托车拉走。

被盗货物价值24546.5元,被毁坏物品折价455元,共计25001.5元。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不出警,违反了职责,是行政不作为。

事后,我虽多次交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一直推拖不赔。

请求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

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原告尹琛琰位于卢氏县县城东门外的“工艺礼花渔具门市部”(以下简称门市部)发生盗窃,作案人的撬门声惊动了在街道对面“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招待所”住宿的旅客吴古栾、程发新,他们又叫醒了该招待所负责人任春风,当他们确认有人行窃时,即打电话110向警方报案,前后两次打通了被告卢氏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并报告了案情,但卢氏县公安局始终没有派人出警。

20多分钟后,作案人将盗窃物品装上1辆摩托车后驶离了现场。

尹琛琰被盗的物品为渔具、化妆品等货物,价值总计24546.50元人民币。

卢氏县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卢氏县公安局没有及时依法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尹琛琰有可能避免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故应对盗窃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尹琛琰的门市部发生盗窃犯罪时,尹琛琰没有派人值班或照看,对财产由于无人照看而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卢氏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02年12月12日判决如下:

  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尹琛琰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

(四)法律适用(司法)

1、法律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我国司法机关:

国家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3、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等项内容

(1)正确,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做到所依据的事实全面真实,法律适用准确无误。

(2)合法,指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办事,对案件的处理必须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主观臆断,更不得借口情况特殊而背弃法律。

(3)及时,指司法活动的每个阶段和全过程,都要符合法定的时间要求,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4)公正,指司法当中,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执法,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时在法律允许的酌处权范围内,使案件处理的客观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普遍感到的公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公正要求。

(5)合理,这里讲的"理"是指办案时,在法定的酌处权内,应审时度势,考虑案件所发生的社会环境,使案件处理的结果,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及发展的综合要求。

4、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为保证司法机关有效地完成任务,司法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链接案例:

合法夫妻被抓“现场”四川泸县公安局检查违法化

四川省泸县一对合法夫妻被公安局抓“现场”后,以公安局检查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泸县公安局对“梦兰美发室”实施的治安行政检查行为违法。

白某经营了一个名为“梦兰美发室”的理发店,还招有两个徒弟。

理发店仅有一间房,且用玻璃柜隔出部分空间作居住使用,该房有前后两道门。

2005年9月6日22时许,泸县公安局接到该店有卖淫嫖娼嫌疑的举报电话后,即指令当地派出所出警检查,派出所指派两名民警前往检查。

民警在敲该店后门未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室内,发现白某与一自称薛某的男子已上床就寝,当即表明执法身份和检查卖淫嫖娼嫌疑事项。

白某和薛某声明系合法夫妻,民警要求其出示夫妻证明,薛、白二人则拒绝出示并打电话叫来邻居和亲朋予以证实,因此而聚集了众多群众围观。

民警在群众证明薛、白二人系夫妻后欲离开现场,却遭到围观者阻止,直至派出所领导到场当众向薛、白二人赔礼道歉,表示负责修补损坏的门琐后,检查民警才得以撤离。

次日,县公安局在薛、白二人要求查处举报人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

此事件,经市电视台以“合法夫妻被抓现场”为题作了报道后,薛、白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泸县公安局的检查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秩序的嫌疑场所实施检查。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现场检查的民警仅亮明了执法身份而未出示《检查证》,不符合《规定》第六十七条一款“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的规定。

而且,原告经营的“梦兰美发室”系营业和居住共用的场所,在非营业时间,该场所属于原告的居住用房,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行政检查,不应参照适用《规定》第六十七条二款“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的规定。

因而,被告实施的检查即不具有合法性。

据此,法院判如前述。

链接案例:

原告马精系登封市卢店镇西五司村四组农民,2005年7月因村组选举与第三人袁爱枝发生矛盾。

2005年8月4日18时许,马精与怀有身孕的女儿马红在回家途中,被袁爱枝等人围攻,马红与其理论时,袁爱枝一脚将其踹倒致早产,马精见状便与袁爱枝进行撕打。

后经法医鉴定,马精与袁爱枝均构成轻微伤。

2005年8月25日,登封市公安局以马精、袁爱枝殴打他人为由,分别给予拘留马精5日,袁爱枝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马精不服,以登封市公安局的处罚显失公正为由,将登封市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精与第三人袁爱枝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互殴,均受到轻微伤害,二人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治安处罚。

但被告对马精作出了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对袁爱枝却仅给予罚款100元,两者相比较,被告对马精的处罚显失公正。

法院遂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变更登封市公安局拘留马精5日的行政处罚为二百元罚款的判决。

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斯多德

(一)依法治国方略法治应该包含两种意义:

1、依法治国原则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基本内涵:

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主体:

广大人民群众;领导者:

中国共产党;标准:

宪法和法律。

(3)本质:

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4)根本目的:

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因为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是人民意志

的体现,所以,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治理国家。

(5)要求:

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教育工作。

(6)依法治国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

①在我国,法律把党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赋予其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效力。

②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中国共产党是始终坚持和保证人们当家作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力量。

而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③我国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它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

服从法律、依法办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这就是把党的领导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由过去主要和直接依靠政策治理国家向主要和直接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转变。

(7)必要性和重要性:

①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生产的客观要求。

②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③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

④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2、法治与人治、法制的区别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4,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官本位的人治的社会,儒家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内圣而外王。

期待圣人,明君,清官的出现,所以往往人亡政息,摆脱不了治乱更替的历史周期。

近代西方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强调制度约束,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2)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别:

①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

②法制与国家并存,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

但是有国家、有法制却不一定实行法治。

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

③“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虽然法学界很多人主张两者在依法办事的意义上可以通用,但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如果把“法制”限定在法律制度的意义上使用,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法治不是法制的必然。

有法治必然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导致法治。

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至上权威。

(3)国家法治的主要标志

①完备的法律体系

②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③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④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⑤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⑥发达的法律服务业

教学反思:

本章主要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相对来说比较抽象、枯燥。

如何选择恰当案例来讲解法的本质、法的特征等理论问题,是教学中的难点。

讲案例又不能以分析案例为主,重在让学生明白生活中处处有法律,大学生要树立法律精神与法律观念。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政权,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保证。

避免民主成为“多数人的暴政”而侵犯公民的个人基本权利。

“文革”砸烂公检法,大鸣大放,绝不是真正的民主。

链接案例:

普京谈“民主与法律哪个更重要”

  主持人:

关于民主和法律秩序哪一个更加重要?

  普京:

关于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或者说优先权问题,我不得不说,这个问题有点与众不同,因为我认为,对民主这一词的传统理解是,民主与法制不能分离。

  如果一个社会是由公众普遍接受的,称之为法律的标准化文件来指导,如果这些法律能够通过民主程序得以采用,那么这社会就是一个民主社会。

我想民主与法制这两者不应该相互分割,事实上,这样的事发生的话是有害的。

因此,我们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改善国家的立法基础以及司法和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民主与法律——政治文明——和谐社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的权利与法律的义务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如赡养老人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的法律义务。

在别的国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不构成一项法律义务

2、从基本内容上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的行为。

权利可以放弃。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

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种类和范围都受到物质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每项权利与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链接案例:

有关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念调查

大学生总体的权利义务观符合时代要求,但在认识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位”或“越位”,这是高校教育者及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不容回避的转型期挑战之一。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主流是好的,是具有很强自主意识的。

面对自身的基本权益,如人身权、受教育权、个人基本事务自主决定权等,权利意识都是很强的。

如70.6%的人认为学校应该承担学生在校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58.8%的人认为校方不可因学生在校期间有严重不道德行为而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学生退学的处分;没有一个被调查对象选择放弃学习机会;78.3%的人认为学生有在校方所安排的宿舍和校外出租房之间的自由选择权,占了绝对多数。

这说明面对剧烈的社会转型和变迁,面对利益诉求的个体化和多元化,大学生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权利义务认识和态度,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相适应的。

  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

  在看到主要方面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学生在权利义务观上存在的偏差。

一方面,这些偏差体现为权利义务观上的“缺位”,即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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