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813743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docx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评价标准条件

兵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兵人发〔2012〕69号),结合兵团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为: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由兵团职改办、教育系列职改办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由师市职改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兵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三章推荐

第七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由学校(单位)组织竞争推荐。

对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办理了相关过渡手续、成绩突出的教师可直接竞聘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八条学校(单位)成立专家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申报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条学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呈报

第十一条呈报部门应对申报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相应职改部门方可受理。

第五章评审

第十二条兵团和师相应职改部门按照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人员认真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者,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提交上会。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由相应职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评议、评审会议等环节。

正高级、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一、二、三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一般不少于1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的教师组成。

首次正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聘请高等院校教授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程序

(一)召开评委会,宣布评委组成人员名单。

(二)进行评审业务培训。

组织全体评委学习本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明确纪律和要求。

(三)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由同行专家组成答辩评议组,答辩评议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专业(学科)组评议。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业绩、能力进行综合量化评审,并将量化结果提交评委会。

(五)评委大会表决。

评委会委员根据材料介绍,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独立思考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者为通过。

(六)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员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由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

(七)总结评价。

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进行评审工作总结,职改部门应参加各评委会的工作总结,认真听取评委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各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八)公示。

为增强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透明,评审结果仍继续实行公示制度。

正高级、高级教师在兵团范围公示,一、二、三级教师在本师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第六章核准公布

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兵、师职改部门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兵团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条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兵团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以及在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并取得本专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须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4年以上班主任经历;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3年以上班主任经历;申报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2年以上班主任经历。

四、按照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合格证书。

五、身心健康。

第三条业绩能力水平

一、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提供近三年教案原件);

(六)兵团、师(市)直属中小学教师要累计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团场学校任教经历;

(七)任高级教师期间,必须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

(八)具有本专业并广泛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的教育思想或有出版的教育教学专著。

二、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承担过低年级到高年级的循环教学,教学效果考核良好(提供最近三年教案原件);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兵团、师(市)直属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团场学校任教经历。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提供近两年教案原件);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有指导二、三级教师的业绩。

四、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五、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一、高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一级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二级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四、三级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有关问题说明

一、上述教学实践条件和业绩条件均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情况和工作业绩。

二、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教师必须为满额工作量。

三、中学教师因所教学科原因没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在任现职期间有2年以上(晋升中小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4年以上(晋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组织学生社团、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竞赛辅导等工作,可视为担任班主任工作;任现职期间承担教学工作且担任校级领导、中层管理(德育主任、教务主任、教研主任等)、年级组长(主任)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与班主任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四、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

五、学生竞赛获奖只能一位申报人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