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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度油尖旺区议会

2004至2007年度油尖旺區議會

食物及環境生委員會

           第十一次會議記錄           

日期︰2005年9月29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2時30分

地點︰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

   旺角政府合署4樓

   油尖旺區議會會議室

出席者︰

主席

吳寶珊女士

副主席

葉樹安先生

區議員

陳文佑先生

黎自立先生

梁偉權先生

林浩揚先生

陳健成先生

劉志榮先生

陳少棠先生

羅永祥博士

仇振輝先生,B.B.S.,J.P.

成元興先生,M.H.

許德亮先生

秦寶山先生

江威揚先生

王振雄先生

關妙美女士

吳萬強先生,M.H.

增選委員

陳仲傑先生

梁照誠先生

陳仁煒先生

梁子穎先生

徐偉雄先生

譚富華先生

關秀玲女士

黃淑玲女士

政府部門代表

關家麟先生

旺角區環境生總監

食物環境生署

梁婉嫦女士

油尖區環境生總監

食物環境生署

黃展和先生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區域東)1

環境保護署

林智聰先生

油尖區警民關係主任

香港警務處

張港洪先生

首席產業主任(九龍西區地政處)

地政總署

陳健武先生

油尖旺區副康樂事務經理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何家良先生

油尖旺民政事務處

 高級行政主任(地區管理)

民政事務總署

秘書

劉倩頤女士

油尖旺民政事務處

 行政主任(區議會)3

民政事務總署

 

列席者︰

涂謹申議員

區議員

謝榮樂先生

社會服務主任(公共服務)

東華三院

岑維章先生

萬國辦事處行政經理

東華三院

曾三峰醫生

社區聯絡部高級醫生

生署

陳文浩先生

特遣隊指揮官

入境事務處

余偉業先生

候任九龍城及油尖旺區

 助理福利專員

社會福利署

戴月明先生

工程師(油尖)

運輸署

郭錦添先生

旺角警區特遺隊副主管

香港警務處

 

缺席者:

何非池先生

增選委員

羅志泰先生

增選委員

杜耀君先生

增選委員

 

開會詞

主席歡迎各委員和政府部門代表出席會議。

她向委員介紹新任地政總署首席產業主任(九龍西區地政處)張港洪先生。

此外,何非池委員、羅志泰委員及杜耀君委員因事缺席會議;涂謹申議員列席本會議。

主席並告知委員,關於上次會議中討論的議題“要求部門加強宣傳教育、檢控違規人士”,食物環境生署提供的外判服務前後執法人員及檢控數字等資料的書面回覆已於席上派發(見附件一)。

-----

議程一:

通過上次會議記錄

2.

-----

主席請委員參閱第十次會議記錄的修訂建議(見附件二)。

席上沒有其他修訂建議,委員通過修訂後的會議記錄。

(成元興議員於下午2時40分到席。

 

議程二:

續議事項

(a)關注大角咀殯儀館前之燒衣爐問題

3.

-----

主席請委員參閱東華三院有關新設計燒衣鐵爐的信函(見附件三)。

4.謝榮樂先生說,東華三院向來尊重宗教自由,市民以往用不同的方法進行屬於中國傳統信仰的燒衣活動,以致衍生了很多問題,院方遂仗義擔當統籌燒衣活動的角色。

透過與區議會合作,院方將多處的燒衣活動集中於現址,並設立招標問責制,讓使用者更有秩序地使用燒衣爐。

在上次食物及環境生委員會(食環會)會議中,院方得到委員的共識,重新設計燒衣爐。

院方打算將兩個爐減至一個,以減少滋擾。

此外,新燒衣爐設有灑水系統,相信可減輕灰燼及黑煙造成的滋擾。

暫時由九龍殯儀館提供水源,但長遠而言,院方希望區議會能協助申請街喉。

(徐偉雄委員於下午2時45分到席。

5.岑維章先生表示,新燒衣爐的體積較大,前半部分是燃燒冥鏹的範圍,後半部分則設有灑水系統,可減少灰燼、火舌和黑煙的飛揚。

由於九龍殯儀館及區內道觀以往各自使用一個爐,院方遂與兩方面的代表商討將兩個爐減至一個的可行性,並得到雙方同意新的安排。

院方已將上次食環會會議有關燒衣爐的討論內容轉達九龍殯儀館負責人,該館主動在現址自費安裝灑水設備,以積極回應委員及市民的訴求。

(梁偉權議員於下午2時50分到席。

6.謝榮樂先生說,鑑於九龍殯儀館暫時借出水源供燒衣爐之用,故該館相對擁有較大控制權;長遠而言,院方會討論是否應由使用者申請街喉。

如委員對上述措施沒有其他意見,東華三院便會儘快落實計劃。

7.關妙美議員請院方解釋信函附件所載有關新燒衣爐的設計。

8.岑維章先生解釋,燒衣爐的第一組組件供使用者燃燒冥鏹,基於熱空氣上升的原理,燃燒產生的煙會從爐的第二組組件排出。

由於第二組組件內置花灑不斷供水,相信可降低灰燼和黑煙的滋擾。

9.謝榮樂先生補充解釋,由於第二組組件的出口比第一組組件的入口為高,黑煙會經由第二組的出口排放。

黑煙及灰燼在出口處經過灑水系統時會融解及下墜。

10.陳文佑議員表示,該處現時只有一個燒衣爐可供使用,而現行用水撲熄火種的做法造成大量黑煙上升的問題。

陳議員希望新試驗計劃能紓緩上述問題。

11.陳健成議員詢問這計劃是否首次在大角咀區試行,院方曾否在其他地區試行這計劃。

此外,他擔心如果新設計是於燃燒冥鏹完畢才灑水,可能會造成大量濃煙。

陳議員續問,東華三院長遠會否與九龍殯儀館商討在館內設置室內燒衣爐。

(羅永祥博士於下午2時55分到席。

12.謝榮樂先生回應議員提問設灑水系統,由於燒衣爐設於戶外,設置煙囪的可行性不大。

現行的做法是將水直接淋於燃燒中的紙品上,會做成黑煙增加滋擾,但新設計的做法不同,方法是將水淋於煙灰的特設通道,用水將黑煙粒子及灰燼清除,程度上可減低滋擾;加上新設計已在其他地方實行,能達到減少滋擾的效果,故此相信新設計能改善現址的問題。

至於在九龍殯儀館內設置燒衣爐的事,礙於該館不是由東華三院管理,故院方不便作出回應。

13.秦寶山議員詢問新燒衣爐的體積及用料。

他指附圖顯示新燒衣爐底設有滑輪,因此擔心有關設計會引起危險。

14.謝榮樂先生回應說,新燒衣爐底部裝置的是鐵腳而非鐵轆。

此外,新爐的用料雖與現有燒衣爐的用料一樣,但相信新設計可令燒衣爐較為耐用。

體積方面,新爐比現用的爐大四分之三倍。

15.關家麟先生說,如灰燼被灑落地面,他提醒院方切勿讓其引致溝渠淤塞。

此外,他指出新設計需大量用水,希望院方能密切留意濺出行人路的水會否引致路面濕滑的問題。

16.秦寶山議員詢問,新措施將兩個爐縮減至一個,燒衣時間會否因此而有所更改。

17.岑維章先生回應說,新措施實施後只有一個爐供使用,燒衣時間應該比以前較長。

然而,該處近期因維修煤氣喉,以致其中一個爐已暫停使用,故現時與新措施實行後的燒衣時間應該分別不大。

18.陳健成議員建議,院方應考慮以喉管引導污水至排水渠,避免污水流到地面。

19.謝榮樂先生表示,新爐的設計在其他地方已採用一段時間,情況令人滿意,院方仍會密切關注使用情況。

使用者亦有責任根據院方的規定,妥善使用燒衣爐。

20.主席詢問院方會否於爐旁張貼告示。

21.謝榮樂先生會提醒負責管理油尖旺道觀燒衣活動的承辦商及九龍殯儀館,在進行燒衣活動時必須留意環境生。

22.主席請院方將與會者的意見及關注向燒衣爐使用者反映,並實行改善措施以避免預期的問題發生。

她稱讚並感謝東華三院快捷跟進燒衣爐的問題。

議程二:

續議事項

(a)關注大角咀角祥街及嘉善街交界有大量鐵

籠及廢料堆積對附近環境所構成之滋擾

23.主席介紹香港警務處(警務處)旺角警區特遣隊副主管郭錦添先生。

24.郭錦添先生表示,警務處於5月至9月在該處進行票控行動,共發出約12張傳票。

現時巡邏員如發現阻街的情況並找到物主,會直接採取票控行動而不再作口頭警告。

然而,巡邏員因有職務在身,不能每天均到該處執行票控工作。

25.關家麟先生表示,自上次會議後,食環署曾因口頭勸喻無效而提出了一宗票控。

此外,署方在民政事務處(民政處)的協調下,於8月9日與警務處及地政總署進行一次聯合清理行動。

這類聯合清理行動現由每月一次增至兩次。

署方曾向民政處建議在該處增設圍欄及長椅等設施,以改善阻街問題,民政處已著手進行有關建設。

26.張港洪先生表示,地政總署曾參與8月9日的聯合行動,往後亦會參與每月兩次的聯合行動。

此外,署方在該處張貼了15張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發出的告示,並在告示限期屆滿後充公有關財物。

27.何家良先生說,政府各部門的聯合行動在2005年9月份已增至每月兩次,並已回應林浩揚議員有關在上址增加設施的提議,現正擬備設計草圖。

待草圖完成後,便會徵詢委員對設計的意見。

28.黎自立議員對在該處進行小工程的建議有保留,恐防增建的設施會令該處更加擠塞。

(王振雄議員於下午3時10分到席。

29.劉志榮議員指出,在油麻地及佐敦一帶,物品堆積在私人物業梯間的情況嚴重。

他曾向消防處反映有關問題,消防處表示會找尋物主並提出檢控。

如果找不到物主,劉議員詢問政府部門代表有何對策。

30.陳文佑議員指出,該處凹位所在的一幅牆屬於福群大廈,政府部門應與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加強溝通。

此外,上址的廢料回收店佔據路面的情況嚴重,周遭的店鋪、行人路及幼稚園均受滋擾,該處更是通往附近重要建設(例如機鐵)的必經之路。

他續表示對小工程的專業設計有信心。

31.關家麟先生認為,各有關政府部門對這個問題的監管非常重要。

署方會在清理妨礙清掃街道的物品及檢控方面繼續努力。

32.張港洪先生指出,《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對流動性物品阻街的管制有局限,因為署方根據條文張貼告示後,須等候一個工作天才能指派承辦商移走物品。

至於私人物業內的物品阻塞問題,他建議該物業的業主立案法團可運用大廈公契的權力,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33.劉志榮議員回應說,上述問題通常在唐樓出現,而這些樓宇往往沒有業主立案法團。

他詢問還有甚麼解決方法。

34.張港洪先生說,如物品阻塞走火通道,消防處或可根據法例採取行動。

35.林浩揚議員說,該處的阻街問題已滋擾多時,他希望民政處早日落實小工程計劃。

此外,他促請政府各部門積極執法。

議程三:

關注油尖旺區食肆出售的食品生水平

(油尖旺食物及環境生委員會第45/2005號文件)

36.

-----

主席介紹生署社區聯絡部高級醫生曾三峰醫生,並請委員參閱生署的書面回覆(見附件四)。

37.陳健成議員詢問,當生防護中心收到食環署提交有關食物中毒的資料後,化驗工作需時多久。

此外,生署的書面回覆提到,有406宗食物中毒個案懷疑與市民在食肆進食有關,他詢問當中有多少個案分別是由於烹調過程或食物材料出現問題所致。

(涂謹申議員於下午3時25分到席。

38.曾三峰醫生回應說,生署針對食肆食物中毒問題,與食環署共同進行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i)

預防性的工作,主要是向市民及食肆員工提供生教育。

(ii)

疾病控制的工作,主要是分析食物中毒的源頭,並執行相應措施以防止病毒蔓延。

(iii)

食環署擁有執法權力,除了於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後作出檢控外,亦可向出現生問題的食肆提出檢控。

至於化驗時間方面,他指出受害者由進食至病發的潛伏期一般為數小時至一天。

受害者通常不會於病發後即時求醫;受害者求醫後,生防護中心及食環署亦會經一段時間才收到通報。

由於化驗需時幾天至一個星期不等,生署不會等待化驗結果才採取行動,而會根據流行病學初步調查結果,例如受害者的發病時間及吃過的食物種類,而推斷致病微生物或物質及有毒食物的類型。

生署通常須在病毒爆發的後期掌握到受害較多資料後,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

此外,他表示提呈文件所提及的中毒事件,相信起因是由於食物未經熟而引致細菌感染。

根據過往經驗,約八成的食物中毒事件都是因為處理食物的過程不當而引起,譬如生與熟的食物沒有分開處理。

39.梁婉嫦女士回應說,八月份油尖區三間食肆(包括板前壽司店、TODAI餐廳及百樂酒店)因食物受病毒及細菌感染而爆發大型食物中毒事件,並被食環署署長發出封閉令,勒令暫時封閉進行徹底清洗及消毒工作。

肇事食肆曾就事件向署方提交改善食肆衞生及提升食物安全建議書,並由本署派員到有關食肆進行詳細檢查後,於9月期間獲署長批准解除封閉令。

期間,署方亦曾到有關食肆抽取食物樣本進行檢驗,發覺食物的安全程度達到滿意水平。

該三間食肆現已復業。

上述食肆過去的衞生狀況一直令人滿意,是次中毒事件可能是儲存或處理食物的程序有誤,加上炎熱的天氣令至細菌容易在食物滋生所致。

40.梁婉嫦女士指出,食肆員工的衞生操守往往難以監管。

整體而言,署方會按食肆的風險程度,包括售賣食物的種類及過往的衞生情況而安排不同的巡查次數。

在巡查時,署方人員會就處所的環境衞生、食物儲存及處理程序、器具的清潔/消毒情況、設施的清潔/保養狀況及員工的個人衞生等事項作出檢查及跟進工作。

除就不妥善的項目向食肆負責人發出勸喻/警告外,亦會於有需要時提出票控。

此外,署方對出售高風險食物的處所在發牌後進行第一次巡查的期限,已由首個月內縮短為5日內進行。

署長可根據《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28C條,向爆發大型食物中毒個案的食肆發出封閉令,並會進行一連串的跟進及防治工作後,才會解除封閉令批准食肆復業。

41.梁婉嫦女士續說,食物含有孔雀石綠等毒素的問題實屬全港性,香港食物安全管制機制的整體目標,是確保食物生、安全和適宜供人食用。

本地的食物安全規管機制是依照國際常規建立,並按照風險評估準則運作。

本港的食物安全措施是依據多條法例推行,規管範疇涵蓋食物的生標準、添加劑、有害物質等。

42.梁婉嫦女士說,對於近日發生的食物事故,政府當局都是遵從一貫原則和標準,決定因應每宗事故而採取相應行動。

簡單而言,當局已採取以下措施:

(i)

即時與內地有關單位接觸,要求提供足夠資料,以便香港方面作評估及適當跟進;

(ii)

加強出入境管制,以防有問題食物流入香港。

另外,在批發及零售層面方面,亦會加強抽查,如發現有問題的食物已流入香港,當局會即時跟進有關個案,撿取及銷毀餘下的相關食物;

(iii)

如有需要,會考慮修訂有關規例,以加強現行規管。

在孔雀石綠事件上,當局緊急修訂了《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禁止在食物中使用孔雀石綠;

(iv)

加強市民對有關食物安全的意識,以消除不必要的疑慮及灌輸正確處理食物的方法;

(v)

加強與業界的溝通,提醒業界應遵守有關法例的責任,如業界面對重大問題,當局亦會協助解決;以及

(vi)

為確保食物安全,以及防止可傳播的動植物疾病在香港與內地之間跨境蔓延,保障公眾及動植物的健康,政府當局與國家質檢總局、生部及農業部設有聯絡通報機制。

如發生影響對方的重大人類和動物疾病感染以及食物安全事件,兩地有關當局同意將事件互相通報。

在食物安全方面,香港和內地的官員經常會面,就食物安全控制、巡查和檢疫等事宜交流意見,加強合作。

43.梁婉嫦女士表示食物安全是一個重要的民生課題,當局決定作出全面檢討,包括如何完善與內地的通報機制;監測和執行/支援服務;巡查抽檢和食物化驗工作等。

政府正積極考慮成立一個食物安全中心,專門負責有關上述事宜。

當有較具體建議時,便會盡快諮詢立法會。

食物環境生署、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及生署同隸屬生福利及食物局,本署會與漁護署充分合作、共同努力,例如在最近的孔雀石綠事件,加強進口食物生。

另外,本署亦與生署一起肩負監察食物生的責任,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個案。

(黃淑玲委員於下午3時40分退席。

44.劉志榮議員質疑提呈文件內的論點。

他認為薄利多銷屬於自由商業社會中合理的經營手法之一,提呈人不應以個人假設指責本地三星級酒店或餐廳的做法。

此外,政府在確保食物安全方面不遺餘力,政府聲譽不應與中毒事件扯上關係。

他認為議員不應以個人假設而影響香港旅遊業及食物業的聲譽。

黎自立議員認為不應討論議題以外的事情,並抗議離席。

45.梁子穎委員認為,油尖旺區作為本港旅遊中心之一,區內食肆的生實在非常重要。

他曾看到有人在後巷或洗手間附近處理食物,他詢問食環署除教育外,會否加強對違規食肆的檢控工作。

46.陳文佑議員認為提呈人只是善意地提出問題,並不是指責全港的三星級酒店。

事實上,部分酒店於午飯時間以餐券形式推出三輪自助餐,形成人流過多。

此外,他們將未經煮熟的食物與已煮熟的食物放在一起。

他認為政府設立安全通報機制之舉,正反映出食物安全有需要受到重視。

47.梁婉嫦女士回應說,署方並不容許食肆在後巷處理食物,並會對屢勸不改的食肆提出檢控。

事實上,署方對這類違規行為曾作出多次檢控,違規的通常是小型食肆,因它們可使用的空間不足。

她認為剛才提及的三星酒店主要是出現管理問題。

署方在5月31日開始實行生經理及生督導員計劃,生經理及生督導員須受訓及考獲證書,每天8小時駐場監管食肆的運作。

小型食肆須至少有1名生督導員;大型或有高風險的食肆則至少有生經理及生督導員各1名。

(劉志榮議員及羅永祥博士於下午3時50分退席。

48.梁偉權議員認為香港人喜歡高風險的食物或進食方式,並對大型或較高消費的食肆警覺性偏低,食環署應加強預防工作。

他建議食肆在當眼位置張貼一些生規條,以提醒員工。

此外,他認為壽司師傅應領取牌照,在違規後須重新領牌。

49.關秀玲委員表示,她是百樂酒店食物中毒事件的嚴重受害者之一,身體上及金錢上均蒙受極大損失。

香港政府在事情發生後只進行一些大型的封鋪行動;相比於中國內地,肇事餐廳須向受害者道歉及賠償醫療費用,香港政府在追究肇事餐廳對受害者所須承擔責任的工作實在不足。

(陳少棠議員於下午3時55分到席。

50.曾三峰醫生回應說,政府部門在調查中最重要的工作是搜集證據。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違規的食肆或公司須向受害者賠償,但受害者可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至於小型或低消費食肆似乎較少食物中毒事件的現象,可能是由於大型或供應自助餐的食肆有較多顧客,而且有較多人進食同一款食物之故。

51.葉樹安議員認為,受害者在舉證方面可能遇到困難。

他詢問可否讓受害者在進行民事訴訟時借用政府部門調查肇事食肆的報告作舉證之用。

52.陳健成議員補充說,他在文件提到政府聲譽,理由是近期的孔雀石綠事件引起市民的恐慌及不便,政府實有需要負上責任。

他指出通報基制雖然一直存在,但卻有傳送假資料的漏洞,政府現打算加強有關基制,正是對以往的不足作出回應。

他續問食環署,有報導指該署的資深生督察流失,這情況有沒有造成巡查次數下降。

53.曾三峰醫生回應說,如食物中毒的受害者進行民事訴訟,署方可派員到法庭上作證。

54.關家麟先生補充如下:

(i)

對於通報機制,政府各部門正努力改善中;

(ii)

雖然署方確實有生督察參加自願退休計劃,但食物安全是生督察的核心工作,仍是由他們去負責。

署方只將一些非核心工作交由其他人員(例如環境滋擾調查員)處理;

(iii)

至於舉證方面,署方有賴食物中毒事件受害人通力合作,如提供有關資料及在有需要時擔當證人,才能搜集充分的證據檢控肇事食肆;

(iv)

署方有派發食物生守則,讓食肆從業人員參閱。

此外,食肆須有受訓及獲取證書的生經理或生督導員駐場,這已成為食肆的持牌條件之一。

至於鼓勵食肆方面,政府提供了貸款計劃,讓食肆改善其生環境。

針對一些出售高風險食物的食肆,它們須遵守特別的生條件才可經營;以及

(v)

署方亦邀請食肆的管理階層及從事食物業的人士參加生講座,以提升他們的生意識。

55.葉樹安議員詢問,每所食肆不論規模大小,是否必須有生經理或督導員,他們是全職工作,還是兼任性質。

如食肆有多於一名此類員工,在發生生問題時會由誰負責任。

56.梁婉嫦女士回應說,法例規定每個處所最少需有一名合資格的生督導員,並按處所的大小及出售的食物決定食肆是否須加添一名經理。

所有此類員工每天工作時間的總和不可少於8小時。

督導員及經理可以由食肆員工兼任,而員工的資料須向食環署登記。

議程四:

如何有效處理於每年秋冬期間大量無牌火鍋店在油尖旺區非法經營所衍生的公共生及環境滋擾問題

(油尖旺食物及環境生委員會第46/2005號文件)

57.

-----

主席介紹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特遣隊指揮官陳文浩先生,並請委員參閱入境處的書面回覆(見附件五)。

58.陳文浩先生簡介書面回應的內容。

他表示,打擊非法勞工是署方關注的重點,署方會與其他執法部門加強合作,並在有需要時進行聯合行動。

59.林智聰先生表示,警務處會與其他部門合作打擊黑工問題。

如有市民舉報非法勞工,警務處也可獨立處理有關投訴。

此外,他指出警務處亦可透過取締販賣冒牌酒,打擊此類火鍋店的收入。

60.關家麟先生回應文件的提問說,食環署在過去兩年曾向無牌火鍋店提出15宗檢控。

61.許德亮議員請食環署就生環境及阻街兩方面提供檢控數字。

他認為此類店鋪的阻街問題嚴重,食環署應加強檢控,相信生環境的問題亦可因而得到改善。

62.陳健成議員詢問,他發現一些持有食肆牌照的火鍋店帶領顧客到一些只有民政事務處發出的會所牌的店鋪進膳,他詢問此舉有沒有違反任何規例及是否普遍。

此外,他認為此類店鋪佔用路面及聘用黑工的問題嚴重,促請政府相關部門加強聯合行動及檢控。

63.陳文佑議員指出,此類火鍋店常於秋冬期間佔據路面。

有些火鍋店只有一間店鋪領取臨時牌照,經營者從該店舖把菜傳到其他沒有領牌的店鋪,供客人食用。

此外,這些店鋪無牌賣酒及聘請黑工的情況也很嚴重。

他建議食環署應加強掃蕩行動;或可向此類無牌店鋪發放臨時牌照,以便監管。

64.梁子穎委員認為,此類火鍋店如在室內經營,牽涉的是牌照方面的問題;如在室外,則涉及食物安全問題。

他指出其他食店,例如售賣煲仔飯的食肆,亦有食物安全問題,因此促請政府部門加強巡查。

65.秦寶山議員指出,部分火鍋店會帶領顧客前往樓上的單位進膳,此舉涉及消防安全問題。

有鑑於天氣開始轉涼,此類火鍋店所造成的問題將愈來愈嚴重,他促請政府部門加強行動。

66.徐偉雄委員詢問,被判監18個月的僱主是即時入獄,還是緩刑。

此外,他欲了解政府部門會否於天氣轉涼時,在晚上進行巡查。

67.關家麟先生回應如下:

(i)

剛才提供的檢控數字主要是針對食肆無牌經營。

如署方發現食肆阻街或生情況欠佳,亦會作出檢控。

持牌食肆必須於指定圖則範圍內經營,署方以往也曾檢控一些沒有領牌而讓其他食肆傳菜到店中供顧客享用的違規店鋪。

此外,如店鋪有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會所牌,也可提供膳食服務,但必須限於招待會員;

(ii)

署方在天氣轉涼時會加強巡查行動;

(iii)

獲臨時牌照的食肆,只須符合一些基本條件。

牌照有效期為6個月,之後最多可續牌一次,但食肆必須提供合理的解釋,述明為何不能遵辦長期牌照的發牌條件;

(iv)

對非法賣酒的店鋪,署方經發現會知會警務處進行相應行動;以及

(v)

當持牌食肆違反規例,署方可依據違例記分制記分,食肆在記滿分數後須停牌7日或14日甚至吊銷食肆牌照。

曾經有一間食肆因停牌後再犯規而被吊銷牌照。

68.陳文浩先生回應徐委員的詢問說,該名被判有罪的僱主是即時被監禁18個月。

此外,現時因聘請非法勞工而被判有罪的僱主會即時監禁最少兩個月,如聘用的黑工人數眾多,刑罰會更重。

(吳萬強議員及成元興議員於下午4時45分退席。

69.許德亮議員表示擔心被停牌的食肆可能會以另一個人的名義繼續申請牌照。

此外,他欲了解除抄牌外,食環署職員在發現此類店鋪阻街時能否沒收阻街物品。

70.葉樹安議員認為此類店鋪阻街的問題對居民造成嚴重滋擾。

他贊同食環署應充公阻街物件。

71.徐偉雄委員澄清他的提問說,食環處會否針對此類店鋪的營業時間,而在晚上及午夜時分進行巡查。

72.關家麟先生回應說,如食肆經營者轉讓牌照予他人,該店鋪以往的記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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