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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服务合同模板

供热服务经营协议

第1章总则

101经双方友好协商,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日在中国新疆省(自治区)

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遵守中国的法律;

b.公开、公平、公正;

c.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中国]指中华人民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

20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性文件。

203[供热]由锅炉房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锅炉房供热设施]指锅炉房供热设备、管道及阀门的总称(燃气系统除外)。

205[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6[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乙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07日、月、季度、年:

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经营权授予、期限

30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70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围与实施

401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402特许经营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围,乙方负责对该小区锅炉房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403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锅炉房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501锅炉房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围,锅炉房供热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维修权和收费权由乙方拥有。

第6章锅炉房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锅炉房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围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的要求。

第7章锅炉房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

乙方对供热设施的管理仅限于锅炉房供热设备、管线及阀门;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锅炉房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第八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应急预案

801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锅炉房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

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用户。

802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9章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

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章供热安全

1001安全责任

a.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

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b.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c.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d.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e.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1002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003因安全原因的停热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第十一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101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102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a.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b.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

c.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己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乙方严重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天,仍未补救的;

●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d.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201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1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180日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202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于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乙方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

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301资产处置谈判

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置进行谈判,提前终止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302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a.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30日再次确认的;

b.乙方未履行移交责任的;

c.乙方移交的项目资产和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1303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a.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b.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第十六章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c.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14章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501甲方权利

a.对乙方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

b.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热投诉;

c.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d.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

e.甲方享有紧急处置权。

甲方对乙方在冬季供热期间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且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f.法律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1502甲方义务

a.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手续;

b.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

c.维护特许经营围城镇供热市场秩序;

d.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e.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章乙方的权利义务

1601乙方权利

a.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围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b.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围的供热投资、发展权;

c.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d.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e.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f.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g.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602乙方义务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a.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b.负责投资建设锅炉房供热设备、管线、阀门及供热设备的接电与控制系统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签订供暖协议、收取供暖费和维修服务(不包括土建(含设备基础)、照明、消防及通风部分)。

c.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d.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e.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

f.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1603乙方承诺

a.供热服务承诺

乙方保证善意地、适当地行使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尽最大限度地为市民、企业及其他供热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并遵循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投资建设新的供热设施,满足社会对供热利用的新需求。

b.合理价格承诺

乙方保证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措施,严格控制成本,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促使供热价格合理、公平、公开,并使之获得供热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c.提高环境保护质量承诺

乙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和供热服务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措施,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环境。

第十七章协议的变更

1701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容的变动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

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1702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60日完成协议的修改:

a.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之能源;

b.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c.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d.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20%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180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02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a.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b.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c.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803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a.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b.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c.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804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a.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b.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48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c.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d.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e.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1805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章争议的解决

1901协议争议的协商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应当在争议发生的60日举行。

60日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1902仲裁或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200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二十章附则

2001协议文本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

正本贰份由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壹份。

2002协议签订

甲方、乙方签订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订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部批准本协议之程序。

200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004协议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律对其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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