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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申报材料类别、数量和要求

一、四级(初级)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申报材料

1.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3.执业以来各年度(5年以内)考核合格证明(或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1份。

证明要由有人社部门、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盖章确认。

4.在潍坊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个1份。

5.执业期间办案(办证)卷宗2份。

6.由“山东省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导出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5份,A3纸型,正反面打印。

需本人签字的不可以印章代替。

7.《“六公开”监督卡》原件1份。

8.《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情况》原件1份。

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家评议情况表》原件1份。

10.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11.公示全景照片1张,提供打印件即可。

12.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13.能够证明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

14.《职称评审人员花名册》,1个单位提供1份,上报同时报电子版。

15.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提供《事业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况表》原件1份,“双肩挑”人员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1份。

16.申请法医技术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主管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章的近三年法医类司法鉴定数量证明。

二、三级(中级)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申报材料

1.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执业以来各年度(5年以内)考核合格证明(或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1份。

证明要由有人社部门、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盖章确认。

4.在潍坊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个1份。

5.执业期间办案(办证)卷宗2份。

6.由“山东省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导出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5份,A3纸型,正反面打印。

需本人签字的不可以印章代替。

7.《“六公开”监督卡》原件1份。

8.《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情况》原件1份。

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家评议情况表》原件1份。

10.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和复印件)。

11.任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12.任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著作、论文、成果、奖励要与评审专业相符或相关,著作要有书号,刊登论文的杂志要有统一刊号,成果要有市级以上部门的证书(证明),奖励证书不包括用人单位颁发证书。

13.任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14.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证书的,可在申报时一并提交,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15.公示全景照片1张,提供打印件即可。

1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17.《职称评审人员花名册》,1个单位提供1份,上报同时报电子版。

18.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提供《事业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况表》原件1份,“双肩挑”人员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1份。

19.申请法医技术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主管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章的近三年法医类司法鉴定数量证明。

20.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在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5份(原件),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21.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所在单位需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承担市地级项目(课题),并已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市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市推广。

(2)获市地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市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县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者获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3)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一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2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理工、农林、医学、体育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文史、财经、政法、管理、艺术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3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较高评价。

三、二级(副高)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申报材料

1.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执业以来各年度(5年以内)考核合格证明(或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1份。

证明要由有人社部门、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盖章确认。

4.在潍坊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个1份。

5.执业期间办案(办证)卷宗2份。

6.由“山东省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导出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5份,A3纸型,正反面打印。

需本人签字的不可以印章代替。

7.《“六公开”监督卡》原件1份。

8.《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情况》原件1份。

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家评议情况表》原件1份。

10.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和复印件)。

11.任三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12.任三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著作、论文、成果、奖励要与评审专业相符或相关,著作要有书号,刊登论文的杂志要有统一刊号,成果要有市级以上部门的证书(证明),奖励证书不包括用人单位颁发证书。

13.任三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14.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证书的,可在申报时一并提交,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15.公示全景照片1张,提供打印件即可。

1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17.《职称评审人员花名册》,1个单位提供1份,上报同时报电子版。

18.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提供《事业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况表》原件1份,“双肩挑”人员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1份。

19.申请法医技术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主管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章的近三年法医类司法鉴定数量证明。

20.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在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5份(原件),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21.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所在单位需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或者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二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或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在5万字以上;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理工、农林、医学、体育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文史、财经、政法、管理、艺术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5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较高评价。

(4)独立办理过二件以上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全省性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

(5)因专业技术工作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被省司法厅记个人一等功,或获得省级以上拔尖人才称号。

四、一级(正高)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申报材料

1.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执业以来各年度(5年以内)考核合格证明(或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1份。

证明要由有人社部门、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盖章确认。

4.在潍坊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个1份。

5.执业期间办案(办证)卷宗2份。

6.由“山东省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导出的《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5份,A3纸型,正反面打印。

需本人签字的不可以印章代替。

7.《“六公开”监督卡》原件1份。

8.《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情况》原件1份。

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家评议情况表》原件1份。

10.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和复印件)。

11.任二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12.任二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著作、论文、成果、奖励要与评审专业相符或相关,著作要有书号,刊登论文的杂志要有统一刊号,成果要有市级以上部门的证书(证明),奖励证书不包括用人单位颁发证书。

13.任二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14.已经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政府组织或社会认可的证书的,可在申报时一并提交,可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15.公示全景照片1张,提供打印件即可。

1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和姓名。

17.《职称评审人员花名册》,1个单位提供1份,上报同时报电子版。

18.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提供《事业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情况表》原件1份,“双肩挑”人员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原件1份。

19.申请法医技术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主管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章的近三年法医类司法鉴定数量证明。

20.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同级别的),须在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以上,呈报《改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5份(原件),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反映其工作变动后业务水平、业绩情况等证明材料,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21.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所在单位需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六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或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撰写的字数在7万字以上;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8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高度评价。

(4)独立办理过二件以上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全国性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

(5)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荣誉称号,或获得司法部二级以上英模或省级劳动模范;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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