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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施工监理组织

 

S103线呼和浩特-蒲滩拐段高速公路施工监理组织机构框图

项目办

 

 

路面工程师

路基工程师

桥梁工程师

材料工程师

测量工程师

合同计量工程师

文秘

档案

后勤

1、组织机构与模式

S103呼和浩特-蒲滩拐段高速公路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为了做好本项目的监理工作,本项目采用由业主代行总监办职能并通过招标产生高级驻地监理并相应成立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项目办统筹管理全线的监理工作,高级驻地办在业务上受项目办领导,并且对项目办负责。

项目办、驻地办必须接受项目办的监督与管理。

项目理工程师行使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及合同管理的权利。

监理组织机构见框图。

监理试验室分为项目办中心试验室、驻地办试验室。

2.各级监理组织的职责

2.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2.1.1驻地办在业务上对项目办负责,按项目办授权,根据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监理实施细则统筹安排辖区内监理业务,对工程质量、计量支付、工程进度、合同管理进行监理服务。

2.1.2初审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并提出初步意见。

2.1.3审批工程分项开工报告,监督、检查、落实承包人的进场材料、机械和人员数量,控制工程进度以达到总工期的要求。

2.1.4对过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监督,使其达到质量要求。

2.1.5检查承包人的人员资质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称职的技术人员或现场人员建议进行撤换。

2.1.6检查承包人的质检体系、试验室设施及试验情况。

2.1.7组织分项工程交工验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1.8初审各种计量和支付证书。

2.1.9对不合格的工程下达返工令,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下达更换令,对忽视工程质量的承包人发出黄牌警告,直至发出停工令,待其纠正后下达复工令,停工令应报上级监理机构备案。

2.1.10初审承包人的延期、索赔申请,提出初步建议;初审承包人的变更设计报告,提出意见。

2.1.11协助项目办处理重大质量事故;会同项目办组织合同段的交工验收。

2.1.12编制驻地办的监理业务报表、监理报告和竣工文件。

2.1.13管理好各合同段的资料、档案,如工地日记、记录、报表、照片、图纸等文件资料,做好监理日志。

2.2驻合同段监理组职责

2.2.1在驻地办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监理实施细则,安排合同段的监理工作。

2.2.2编制监理组的监理计划,并上报驻地办。

2.2.3负责管辖合同段的所有工程项目的旁站监理。

2.2.4检查承包人的材料来源和进场材料及半成品、成品规格和质量。

2.2.5监督承包人的人员和劳动力、施工机械现场是否能够满足施工的需要。

2.2.6检查和评价施工质量,做好对工程质量的检测评定记录。

根据合同文件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和指示,要求承包人返工或停工,暂停工程的施工先要征得驻地办的同意。

2.2.7按规定频率和检查项目完成监理检验工作,及时整理检验资料,签发工序《检验申请批复单》,协助驻地办计量工程师核实中间计量表和中间支付证书,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完成对已完工工程的检验和计量(包括检查各种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并留存照片)。

2.2.8监督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和进度,及时向驻地办汇报有关情况。

2.2.9对工程质量事故及时做出反应并协助驻地办工程师妥善处理。

2.2.10编制年度监理报告、监理月报,并及时上报,做好监理日记等所需的记录。

2.2.11执行项目办、驻地办的一切业务指示。

3、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1高级驻地工程师职责和权限

在项目办的领导下,在本辖区内:

3.1.1全面负责和领导驻地办各合同段的监理工作,主持制定本辖区施工监理计划,及时传达和执行项目办的一切业务指示。

3.1.2签发驻地办上报、下发或批复的各类文件。

3.1.3审查核实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情况,审查承包人材料来源和进场材料,签批工程分项开工报告。

3.1.4对合同文件中含混不清的地方做出解释和修正,必要时报项目办解决。

3.1.5对设计变更、延期、索赔等提出审查意见,上报项目办。

3.1.6签发交工证书,核实并签认中间计量计算单,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3.1.7主持驻地办组织的监理工作协调会和工地例会,签发会议纪要,检查监督决议的实施。

3.1.8组织对本辖区内各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试验检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控。

3.1.9监督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必要时签发停工(及复工)指令,并向项目办汇报情况。

3.1.10组织调查和处理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对重大质量事故上报项目办并提出处理意见。

3.1.11完成上级监理工程师布置的其他工作。

3.2各级道路、结构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在上级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3.2.1负责辖区内道路、结构的监理业务工作,检查指导下属各级监理人员的日常工作,

3.2.2检查承包人在本项目中投入的人员、检测设备、试验仪器,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提出检查意见。

3.2.3负责解释修正、补充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有关的漏洞、错误与含糊不清的地方。

3.2.4巡视检查辖区内工程质量和内业资料,必要时报请上级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或返工。

负责审核竣工资料。

3.2.5负责解决施工中相关的技术问题,参与本项目变更设计审查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2.6参加辖区内组织的中间交工验收和工程交、竣工验收,对辖区内的工程检验做出认证或否决。

3.2.7完成上级监理工程师布置的其他工作。

3.3各级试验工程师的职责

在上级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3.3.1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的试验工作制度,检查、指导辖区内监理试验室和承包人试验室的试验工作。

3.3.2提出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试验人员的要求标准,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试验方法与评定方法。

3.3.3检查辖区内监理试验室及承包人试验室检测、试验是否规范,审查其试验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对有争议的检测方法、试验结果进行裁决。

3.3.4按规定频率完成辖区内实验检测和材料抽检或上级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按审批权限审批、签认各种试验检测资料。

3.3.5收集管理辖区内的试验统计报表及有关试验资料。

3.3.6参与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以及重要的试验。

3.3.7配合其他专业工程师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3.3.8组织辖区内的试验工作会议。

3.3.9完成上级监理工程师的指定或委派的各项工作。

3.4各级计划统计工程师职责

在上级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3.4.1检查指导下级监理机构计划统计工程师的工作。

3.4.2审查辖区内各合同段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3.4.3检查辖区内各合同段进度计划的实施,掌握工程动态,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3.4.4负责辖区内进度计划、统计图表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

3.4.5收集汇总辖区内的监理业务报表和承包人的统计报表,编制本辖区内的监理业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4.6及时填绘本辖区内的形象进度图。

3.4.7完成上级监理工程师交付的其他工作。

3.5各级计量支付工程师的职责

在上级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3.5.1检查指导下级监理机构计量支付工程师的工作。

3.5.2监督计量工作的实施,复核下级监理机构报送的计量支付报表及原始凭证。

3.5.3审查签认下级监理机构报送的中期计量支付证书、最后支付证书以及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

3.5.4参与工程变更的审理和确定支付单价及合同性或政策性调价。

3.5.5编制计量支付业务报表,审核竣工报表。

3.5.6完成上级监理工程师交付的其他工作。

3.6各级合同管理工程师的职责

在上级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3.6.1检查指导下级监理机构合同管理工程师的工作。

3.6.2负责合同条款的补充、解释、说明。

3.6.3监督检查辖区内各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纠纷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6.4管理辖区内工程变更、索赔、延期、罚金和违约清偿。

3.6.5完成上级监理工程师交付的其他工作。

3.7各级测量工程师的职责

在上级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

3.7.1全面负责辖区内的测量工作。

3.7.2向辖区内的承包人提供放线数据、基准点、基准线、高程点,并抽检承包人恢复定线和“三基”复测工作。

3.7.3配合计量工程师工作,检查认定原地面线和路基填前地面线、路基挖界线和挖方土石分界线。

3.7.4按规定频率检测辖区内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精度和完好率。

3.7.5承担工程验收的检测工作。

3.7.6完成上级监理工程师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施工监理规程与制度

 

1、工程开工

为了充分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工程按期合理顺利进行,避免仓促开工造成混乱和不应有的损失,在批准各合同段总体开工报告前,应完成准备工作如下:

1.1业主方面

1.1.1已办理完成工程用地移交,地面附着物迁移工作。

1.1.2完成设计交底和桩志的交接。

1.2监理方面

1.2.1各级监理机构已组建和监理设施基本准备完善,监理人员全部上岗,并明确分工;

1.2.2制定本项目的监理规程和制度;

1.2.3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1.2.4监理试验室建成、检测实验仪器、设备调试、检验和标定;

1.2.5全面调查了解沿线地形、地物、水文地质情况。

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

1.2.6对承包人的组织机构、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

1.2.7详细检查承包人开工前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情况是否满足合同文件和开工要求;如满足要求及时让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申请报告。

1.2.8审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并检验承包人的进场材料质量、规格、数量是否满足开工和施工要求。

1.3承包人方面

1.3.1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已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立,检测试验仪器已校验标定完毕,并领取到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

1.3.2完成了路线的桩位复测核实工作,并已经测量工程师检验合格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1.3.3已按规定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1.3.4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承包人装备险和人身险、履约保证金已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办理。

1.3.5按标书承诺的主要技术人员已到位,符合标书承诺的机械设备已运抵现场。

1.3.6主要材料来源及运输方式已落实,施工便道已全部修通,进场材料经检验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开工所需的材料已经进场,各种标准试验及混合料组成施工配比已完成,并均已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复。

1.3.7各级主管人员均详细阅读了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熟悉了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及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1.3.8建立健全了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检机构。

1.3.9提交了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1.4各合同段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承包人开工前各方面的准备情况,如准备工作已满足合同文件和开工要求,应及时报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并转呈项目办批准开工申请报告。

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开工。

2、设计文件交接和技术交底程序

2.1资料交接和技术交底程序

各标段设计交底和交接工作安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进行。

交接和交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使工程师和承包人明确掌握设计意图,顺利进行施工放线,在施工过程中能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处理和解决存在的实际技术问题。

2.2资料交接和技术交底的任务和要求

全面了解设计意图及工程实施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准确无误地进行现场放样和合理施工,对设计图纸、资料、招标文件中不明确或不完善的部分,进一步予以澄清、补充、确认。

2.3资料交接和技术交底工作准备

2.3.1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技术交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详细、认真地阅读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深入领会设计意图对设计文件中的疑问或发现差错、遗漏、含糊不清、技术可能性和合理性或资料欠缺等问题,经认真慎重研究后,列出提纲,在业主组织的交底会上提出询问,直至全面弄清情况,掌握设计意图,达到设计交底的目的,

2.3.2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派出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交接、交底工作。

2.3.3为了便于工作,承包人可在现场交接过程中同时对移交的桩位、标志等复合加固并指派专人看管。

2.4资料交接和技术交底的步骤

2.4.1请设计单位对有关设计意图、设计图纸、采用规范、工艺要求、资料和图纸等情况作出全面介绍,并会签或解释承包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2.4.2办理已有资料的交接、交底等事宜。

2.4.3对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全部资料和桩位由接收单位(承包人)逐一登记,妥善保管。

2.4.4在资料交接、设计交底过程中所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或补充完善的意见等要形成纪要文件,由各方代表签字,并存档备案。

2.5资料交接和设计交底内容

2.5.1资料交接

2.5.1.1路线、路基

2.5.1.2桥涵构造物及立体交叉

2.5.1.3其他

2.5.2现场交接

2.5.2.1中线主要桩志:

路线的交、转点桩

2.5.2.2.水准点位

2.5.2.3导线控制桩

以上桩志交接后要进行复测检验。

对已遗失或破坏的予以补齐。

附:

a.室内交接资料清单表

b.现场交接桩志清单表

室内交接资料清单

S103线呼和浩特-蒲滩拐高速公路第合同段

编号

资料名称

册数

接收人

日期

备注

1

2

3

4

5

交接人交接人

现场交接桩志清单

S103线呼和浩特-蒲滩拐高速公路第合同段

编号

桩号

桩志说明

接受人

日期

备注

1

2

3

4

5

交接人交接人

3、工地会议制度

3.1工地会议的目的

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检查、监督承包人执行承包合同的情况,协调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关系,监督各方面认真履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

3.2工地会议分类和参加人员

工地会议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过程中的工地会议两种,后者简称工地会议,各种会议均由监理单位的各级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邀请业主代表及业主方面承担协调地方关系的人员出席。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项目办主持召开,驻地办的工地会议由项目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合同段的工地会议由驻标工程师主持,并于事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有关各方,并邀请有关各方人员参加。

3.3第一次工地会议内容

3.3.1项目和承包人相互递交其代表的任命书,并介绍各自的组织机构、主要人员及其分工。

3.3.2监理工程师说明监理工作程序、监理方法及为开展监理工作对承包人的要求等有关问题,并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监理组织机构框图及监理人员名单、职务、岗位

各级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职权

各类监理图表格式

监理工作程序

需要强调的其他问题

3.3.3承包人代表应详细说明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分项工程进度计划、质量控制体系。

并提供如下资料供监理部门审批:

施工机构设置框图,主要人员名单、岗位、职务

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月度进度计划

质量控制体系和工地试验室人员、主要仪器设备情况

开工前的施工准备情况和技术措施

3.3.4协商确定工程进行当中有关例行工地会议的事宜

3.3.5协商需要协商的适宜

3.4项目办召开的工地会议

项目办的工地会议定期召开每月最少一次,会议内容可以是全线大会,也可以是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而定。

会议应形成纪要,分发与会各方并存档备案。

3.5驻地办工地会议

3.5.1每月不少于二次,会议由驻地工程师主持。

驻标工程师、驻地办有关人员和所辖合同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参加,并邀请项目办有关人员参加。

3.5.2主要内容有:

3.5.2.1检查前一次工地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5.2.2承包人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合同执行情况。

3.5.2.3提交进度计划,分析研究有关工程管理、变更、索赔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3.5.2.4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工作情况,包括对承包人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评价、质量评价、合同执行情况评价。

3.5.2.5布置监理工作,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评价监理工作。

3.5.3会议要形成记要,分送与会各方并报送项目办备案。

3.6驻合同段监理组工地会议不定期召开,要求参照3.5条款。

4、计划管理程序

4.1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执行。

月计划应在上月20日提交驻标监理工程师。

4.2计划的审批

按合同要求逐级上报,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批复,送达承包人。

4.3监督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4.3.1承包人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格式,详细准确的填写工程进度月报,并于本月20日把驻标工程师签字后的月报报到驻地办,驻地办审核后23日前报到项目办,项目办计划工程师汇总后于25日报项目办。

4.3.2驻地办根据承包人实际资料,掌握其执行计划的情况,如工程进度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14条要求承包人递交经修正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提出保证完成工程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必须经驻地工程师批准,倘若工程师不满意修正计划,应拒绝采纳,更不能同意其在合同规定日期以后完工的施工进度计划,如承包人不能按修正的计划完成,驻地办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工期完成工程,并及时向项目办报告,以便按合同条款做出决定。

进度控制程序见后附框图

5、质量控制、检测程序

5.1工程分项开工前,承包人须将准备工作情况以《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的形式报驻合同段监理组,审查同意后报驻地办批准方可施工,主要审查内容有:

5.1.1工地试验室的试验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情况

5.1.2质量保证措施

5.1.3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能否满足开工需要

5.1.4组织机构与主要人员情况

5.1.5施工方案、方法、工艺

5.1.6设备到场情况

5.1.7工程分项工程量

5.1.8建筑材料报验单、原材料及配合比使用许可证

5.1.9施工报验单

5.2工程放样与测量工作中的监理

5.2.1设计部门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测量标志和测量资料,承包人应对此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测量工程师批准,报项目办备案,然后承包人可据此进行工程定线和放样。

5.2.2承包人在测量复核过程中如发现永久性桩志有丢失或移动应进行补设或修正,并将资料报驻地办审查,报项目办批准后方可使用。

5.2.3承包人应对复核后所有永久性桩志进行固定,将资料报测量工程师批准并报项目办备案。

5.2.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在施工放样和施工测量后向测量工程师提交施工放样和测量记录,当测量工程师有疑问时,承包人应复测。

5.3中间检验

5.3.1中间检验的安排

承包人应将本周的工程进度与检验安排提前两日报驻地办,以便安排检查工作,驻地工程师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通知承包人将要进行的检验。

5.3.2检验程序

见后附框图

5.3.3中间质量控制方法与内容

5.3.3.1监理人员在各施工点旁站监督,尤其对关键部位,易产生缺陷工程、不易补救部位,更要加强观察与监督。

当发现工程质量有事故苗头时应及时以工程师通知的形式向承包人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纠正,如承包人对存在的问题未予充分重视或纠正的不能令监理人员满意,则应向承包人以质量报警备忘录的形式发出黄牌警告,如承包人的改进工作仍未达到监理人员满意,则由驻地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令承包人停工整顿至问题解决后方可复工。

5.3.3.2做好监理日记。

工地各级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情况和对问题的处理方法要及时记录于日记中,并存档备查。

5.3.3.3工程所用的材料检验。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均需经过试验检测合格并经试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3.3.4对设备的监理。

设备的性能、能力须满足工程要求,若不能满足要求,监理人员应报驻地工程师并暂停不合格机械的使用。

5.3.3.5现场测量。

包括几何尺寸、高程、位置等项目的测量工作由承包人进行,合格后报测量监理工程师,测量监理工程师根据抽检结果签认。

6、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6.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按下列程序抓紧进行处理;

6.1.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驻地办;

6.1.2驻地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6.1.3承包人根据驻地工程师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查找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告驻地办;

6.1.4驻地办把初步意见上报项目办;

6.1.5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办认为事故隐患未除,则不发复工令,或根据合同通用条款40.1条再次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6.1.6见附后程序图

7.监理试验工作程序

7.1监理实验人员的主要任务以及承包人的义务

7.1.1完成本细则中规定的由“工程师”进行的试验。

7.1.2监督承包人的试验过程,使其操作符合试验规程的要求,检查承包人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1.3对承包人所做的标准试验进行复合性试验,这类试验包括各类土、稳定土及混合料的配比和标准击实等。

7.1.4与承包人共同对拟试验项目进行现场取样,以保证取样具有代表性。

7.1.5随时检查现场材料,会同现场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有疑问的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进行试验并进行监督,以确保用于工程中的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7.1.6对“成品”或“半成品”的质量检验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7.1.7监理试验人员监督承包人应使用他自己的仪器、设备进行合同所规定的试验,以保证其提供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7.1.8承包人必须在进行取样和试验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现场监理人员。

7.1.9承包人必须在某单位工程开工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原材料试验的结果报试验工程师批准,并作为开工应具备的条件之一,试验结果未批准不得开工。

7.1.10各级监理试验室的分工与审批权限

7.1.10.1项目办中心试验室:

负责全线大检查的试验项目(可利用各级试验室的设备及人员),负责试验项目有争议的仲裁。

负责全线改性沥青和沥青混凝土的车辙试验及含蜡量等监理抽检试验,负责全线沥青混凝土和C40以上(含C40)混凝土的审批和复合试验,负责全线纲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土工布等外送委托试验,签发主要材料的使用许可证。

负责项目办专业工程师巡视时要求做的试验。

7.1.10.2驻地办试验室:

负责驻地办专业工程师日常检查要求的试验,负责辖区内各种原材料的监理抽检试验,签发相应的许可证,负责砂浆及C40以下混凝土的配合比审批和复合试验,负责辖区内路基填料的审批和复合实验并签发许可证。

7.2土方工程

7.2.1施工准备

7.2.1.1首先对路基填料进行最大干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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