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管理局行政权力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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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管理局行政权力汇总表

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管理局行政权力汇总表

权力类别

合计

保留

取消

下放

调整

其他

行政许可

12

12

非行政许可审批

4

4

行政处罚(一级目录)

280

280

行政处罚(二级目录)

行政征收

1

1

行政强制

19

19

行政给付

0

行政奖励

0

行政确认

1

1

行政征用

1

1

行政裁决

1

1

行政监督检查

8

8

行政服务

2

2

行政备案

0

专项资金分配

0

其他权力事项

0

合计

329

329

 

武汉市汉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

事项登记目录

一、行政许可(12项)

1.食品流通的行政许可

2.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

3.药品经营(零售)的行政许可(含筹建、核发、变更、换发、补办、注销)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的行政许可;

5.渔业捕捞许可

6.渔业船舶登记

7.动物诊疗许可

8.动物检疫许可

9.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1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11.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12.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4项)

1.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审查

2.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变更、补办、注销

4.保健食品经营审查告知

三、行政处罚(共:

280个一级目录名称)

(一)药品医疗器械处罚

1.无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

2.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3.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5.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GMP的处罚;

6.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GSP的处罚;

7.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文件的处罚;

9.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0.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11.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12.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未通过GMP认证生产药品的处罚;

13.药品经营企业未通过GSP认证经营药品的处罚;

14.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15.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范围的处罚;

16.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17.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18.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19.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20.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处罚。

21.生产中药饮片不符合炮制规范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22.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处罚;

2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违反规定(按假药查处)的处罚;

2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违反规定(按劣药查处)的处罚;

25.麻醉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年度计划种植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或者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26.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生产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情况或者未依照规定储存或者建立、保存专用帐册或者未依照规定销售或者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27.定点批发企业违规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规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原料药的处罚;

28.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或者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或者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及流向或者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建立、保存专用帐册或者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调剂、备案的处罚;

2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30.有关单位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1.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2.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33.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4.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劣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5.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36.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37.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38.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处罚;

39.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40.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41.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43.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44.药品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45.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46.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47.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48.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49.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处罚;

50.依法获得许可证照后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5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52.药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53.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向社会公开信息、不向监督部门报告、不主动召回产品的处罚;

5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组织从业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或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出具销售凭证或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5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或者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之外的产品或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产品宣传会、交易订货会等形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56.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57.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5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59.违法提供药品经营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60.违法购进或者销售医院制剂的处罚;

61.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者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62.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6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64.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65.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66.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67.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监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68.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召回无记录、未报告药品召回情况、擅自销毁召回药品的处罚;

69.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系统或者拒绝协助药监部门开展问题药品调查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有关文件或者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监部门备案的处罚;

70.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71.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或者经责令召回药品而拒绝召回的处罚;

72.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监部门开展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73.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74.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75.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76.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77.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78.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79.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80.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81.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或者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或者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82.药品经营企业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83.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或者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84.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85.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或者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86.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处罚;

87.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或者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88.从无证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89.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90.医疗机构从无证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91.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9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等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

9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

94.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处罚;

95.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处罚;

9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97.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98.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99.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处罚;

100.未按标准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处罚;

101.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02.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处罚;

103.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处罚;

104.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处罚;

105.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处罚;

106.未报告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处罚;

107.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处罚;

10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10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

11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处罚;

11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处罚;

1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1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115.超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116.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17.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处罚;

118.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119.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120.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121.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122.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123.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124.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125.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12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12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12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29.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30.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13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32.擅自改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药品的处罚;

133.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134.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反药品购销记录实行电子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135.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设施设备、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13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私自采购药品销售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利用药品中转库现货销售药品或者以交易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或者非法收购药品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以邮寄、试用、开放式柜台自选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内设临床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私自购销药品的处罚;

137.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

138.药品使用单位未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的处罚;

139.药品广告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140.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的处罚;

14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未设置专业机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142.违反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处罚;

143.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处罚;

144.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处罚;

(二)对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145.依法获得许可证照后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146.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47.对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148.对食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149.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向社会公开信息、不向监督部门报告、不主动召回产品的处罚;

150.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151.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152.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53.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处罚;

154.对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155.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56.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157.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158.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159.对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160.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处罚;

161.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16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163.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164.对违法经营进出口食品的处罚

165.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166.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167.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168.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经责令改正未依法改正的处罚;

169.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170.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171.对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72.对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173.对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处罚;

174.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处罚;

175.对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处罚;

176.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三)集中式餐具消毒行政处罚

177.对生产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处罚;

(四)对违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178.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179.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180.对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的处罚;

181.对销售未取得的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

182.对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183.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184.对销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处罚;

185.对生产销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以外的其他特殊功效的化妆品的处罚;

186.对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187.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处罚;

188.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189.对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190.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处罚;

191.对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处罚;

192.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五)农业行政处罚

193.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或者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194、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195、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

196、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政处罚

197、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政处罚

198、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199、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200、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1、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202、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203、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204、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政处罚

205、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206、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207、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208、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209、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10、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211、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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