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805058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docx

农商银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员工管理,有效提高全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旨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本行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三定”、竞聘上岗、年度考核、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下岗、辞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管理由总行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协调并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

第二章员工招聘、录用

第五条根据机关各部门及各支行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自然减员数(退休、退养),结合本行业务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有计划地招收录用新员工。

第六条由总行行政综合部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招聘新员工应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招聘的员工应做到专业对口,学用结合。

第八条招聘的条件。

(一)无固定期限合同工的录用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专业对口(金融、会计、统计、计算机、法律、审计、国际经济与贸易等);

3.年龄25周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

4.政治素质好,无不良记录;

5.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

女身高160公分以上,男165公分以上,双眼裸视0.5以上。

(二)派遣制员工的录用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专业对口(金融、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

3.年龄25周岁以下;

4.政治素质好,无不良记录;

5.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女身高160公分以上,男165公分以上,双眼裸视0.5以上。

(三)面向社会招聘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干部、业务骨干,坚持人品、能力、业绩并重,确保政治素质好、无不良记录;同时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且有6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40周岁,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不得超过35周岁;身体健康,无残疾,品貌端正。

第九条招聘方式、招聘和录用程序。

(一)招聘方式

1.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视、网络)发布招聘信息;

2.在人才市场举办招聘会;

3.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荐;

4.与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培养。

(二)招聘、录用程序:

1.发布招聘公告;

2.资格审查;

3.笔试和面试;

4.体检;

5.考察;

6.录用。

第十条由总行行政综合部按核定计划,根据考试、考核结果上报总行领导审定是否录用。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员工实行六个月试用期。

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员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肃招聘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应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招聘工作自始至终受总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十四条根据《劳动法》、《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总行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岗在编员工,均属劳动合同制管理范围。

其中在岗正式在编员工与总行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制员工与当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公司派至本行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本行对新招收的员工、新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及从外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同样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十六条本行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新入行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能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员工,执行本行的工资管理制度。

工资分配应执行《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照本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经双方协调一致,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不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本行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章员工“三定”

第二十四条为改善和加强本行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实现劳动用工制度管理上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本行内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编、定岗、定员”是本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定编、定岗、定员”原则:

(一)精简效能原则。

本行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大小,科学确定各岗位人员,减少冗员。

(二)经济核算原则。

合理设置岗位和编制,做到人尽其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三)竞争上岗原则。

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原则。

(四)风险控制原则。

按安全保卫制度和会计结算制度的要求进行核定,确保本行各项业务在安全的条件下正常运转。

(五)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既要坚持统一标准,又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机构网点地理位置和服务的人口数量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依据下列因素设置岗位及人数:

(一)业务发展所需机构、网点基数;

(二)存、贷款总量;

(三)人均存款、人均贷款、人均利润;

(四)区域经济及发展趋势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岗位设置的要求是按经营稳定、业务可持续发展来合理设岗、定岗。

“定编、定岗、定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年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减岗位和人员,须报总行行政综合部核准。

第二十九条总行行政综合部根据各支行综合情况,按定编、定岗、定员办法逐一测算,报总行行长讨论审定。

第三十条对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富余人员的处置:

(一)符合内部提前离岗(退养)规定的,应全部实行内部提前离岗(退养)。

(二)派遣制员工不服从统一调度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三)未被聘用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分流渠道有以下几个方面:

异地交流、转岗、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待岗人员每人每月只享受基本保障工资,总行对待岗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培训经考核认定为合格的,可再次申请上岗。

第三十二条“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全过程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实行集体决策,不准弄虚作假,不得搞暗箱操作。

第三十三条总行纪检部门受理有关“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举报、申诉等有关事项。

第五章员工薪酬

第三十四条本行员工薪酬坚持“基本保障、按劳分配、绩效挂钩、激励适当、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行员工薪酬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是指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收入;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责任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既定目标任务情况而分配的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所做贡献和工作业绩经严格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不低于40%。

第三十六条绩效工资选择能反映本行经营绩效的关键业务指标(如存款、利收、利润、清收等)为依据,进行考核发放。

第三十七条员工薪酬增幅与业务增幅相联系,遵循工资增幅低于收入和利润增幅的原则,增效增资,见效减资。

第三十八条员工的薪酬按支行考核,由支行列支,总行统一发放。

总行建立绩效工资考核机制,行政综合部负责绩效工资的考核,财务会计部负责工资发放,稽核审计部负责对绩效工资的监督,确保员工薪酬考核发放公正、公平。

第六章中层干部竞聘上岗

第三十九条中层干部是指总行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各支行行长、副行长。

第四十条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所依据的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层干部的聘任原则上均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

特别优秀的,经总行领导研究,可以破格提拔。

第四十二条中层干部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实行聘任制,根据实际缺少岗位职数进行竞聘,不得超职数聘任或借岗聘任。

第四十三条中层干部竞聘的条件和资格: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思想作风正派,工作扎实。

(二)对应聘职位的工作职责、业务知识及相关的金融法规比较熟悉,能独立开展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年龄35周岁以下。

(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助师(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六)对个别德才表现优秀的,其学历和任职资格、年限等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七章年度考核

第四十四条本行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于每年度1月进行。

第四十五条对一般员工的考核由支行组织,根据本人述职、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的结果,分别由支行行长(部门经理)初评出考核等次,写出本单位、本部门评鉴意见。

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

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四十六条对中层干部的考核由总行成立考核小组,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行全方位考核。

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

优秀、称职、不称职。

总行党委根据考核等级结果做出任免、调整等决定。

第四十七条连续2年考核“不称职”的中层干部,总行党委可根据情况免去其职务或降级使用。

第八章岗位轮换

第四十八条岗位轮换的范围和对象:

(一)支行行长、总行部门总经理在一个岗位任职满4年、5年;支行副行长、总行部门副经理在一个岗位任职满5年、6年;

(二)主管会计、分理处主任、信贷人员、专项资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临柜人员在同一单位、同一个岗位任职满3年;

(三)总行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3年;

(四)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交流的干部员工。

第四十九条岗位轮换的方式、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岗位轮换可在支行内部各岗位、各网点之间进行,也可在支行之间或支行与总行之间进行。

(二)支行内部各岗位、各网点之间的岗位轮换由各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支行之间或支行与总行之间的岗位轮换由总行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岗位轮换的组织纪律

(一)岗位轮换的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无理抵制,在规定的期限内安置到岗。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或拒不接受组织分配的,总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岗位轮换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书面工作交接,并在三日内完成交接。

(三)总行对岗位轮换的员工进行离岗稽核检查,并形成书面审计检查结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现任岗位员工在岗位轮换过程中发现前任员工存在问题而隐匿不报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十一条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轮岗的人员,适用强制休假制度。

第九章强制休假

第五十二条适用强制休假的岗位

(一)会计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柜员岗位;

(四)储蓄岗位;

(五)资金清算岗位;

(六)计算机系统管理岗位;

(七)总行中层以上及支行行长、副行长;

(八)其他需要强制休假的岗位。

第五十三条强制休假人员的确定

(一)在第四十七条所列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三年未进行交流或岗位轮换的,应至少安排强制休假一次。

(二)总行职能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的人员。

(三)总行董事会或经营班子认为有必要实行强制休假的人员。

(四)每年的强制休假人数由总行根据情况确定。

第五十四条休假时岗位安排

(一)一般员工的强制休假,原则上由支行行长或部门经理在内部安排人员顶岗。

(二)支行行长、部门经理的强制休假,由总行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强制休假岗位的时间确定

员工强制休假的时间应根据岗位的性质与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强制休假的程序

(一)总行行政综合部门送达强制休假通知书,在确定顶岗人员后,强制休假人员立即办理岗位交接手续。

交接时,由强制休假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与审计人员共同监交,强制休假人员离岗后,由稽核人员对其任职期间进行全面审计。

(二)执行强制休假期间,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假人员回行说明情况或办理有关事宜的,需要监察和审计部门批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通知。

(三)稽核审计结束后,由稽核和监察部门会同行政综合部门通知强制休假人员所在单位,其所在单位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回行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十七条强制休假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

(三)员工在被要求强制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四)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稽核小组许可,原则上不准回单位上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章近亲属回避

第五十八条亲属回避是指在本行范围,对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实施工作岗位回避,以增强工作的公正性,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五十九条回避区域内的员工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须按规定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十条回避区域的界定:

(一)总行及营业部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二)各支行作为一个回避区域。

第六十一条亲属回避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亲属回避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先不就晚”的原则进行,即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由担任现职较晚的一方回避。

如有特殊情况,可事先征求本人意见,由行政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回避的一方。

(二)对因联姻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和因职务变化需要回避的员工,当事人要主动说明,由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回避。

(三)凡有辖内员工有第五十九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工作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在同一个回避区域内工作;

2.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安排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工作岗位;

3.在不同的回避区域内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四)亲属回避调整工作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支行先在规定区域内部横向之间或上下之间进行。

因本身实际困难无法调整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总行研究批准后适当安排工作岗位。

(五)对拒不执行回避制度,故意隐瞒亲属关系以欺骗组织的员工,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整、交流决定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章教育培训

第六十二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岗位要求,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究实效的原则,坚持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脱产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重点培养与自学成才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第六十三条员工培训分为:

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新录用的员工按岗位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岗位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取得上岗资格;在岗培训,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帮助各级在岗人员获得必要知识、技能、经验,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转岗培训,是对从一个岗位转到另一个岗位的员工,进行新岗位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六十四条建立后备干部培训学习制度。

对业务骨干、工作成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员工要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培训或送到正规院校进行系统的学历教育。

第六十五条鼓励员工自学成才,积极倡导和鼓励员工进行自学,得到自我完善和提高的目的。

第六十六条对本行出资进行学习教育的员工,在规定年限内(最低5年)不得提出调离本行或辞职的要求。

本人坚持调离的,必须如数退回培养费。

第十二章辞职和辞退

第六十七条本行员工辞职,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本行主要负责人辞职,按管理权限审批。

审批单位应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给予开除处分。

正在接受审查的员工,不得辞职。

本行出资进行学历教育或EMBA等高端教育未满5年的员工,不得辞职。

第六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任工作,又不能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优化组合中下岗的;

(四)因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六)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遵守纪律,有经济问题和违反社会治安规定的,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第六十九条辞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员工所在行提出书面意见,由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报总行纪检监察部门。

(二)由总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行政综合部、工会等部门共同审核,报总行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批准确定的辞退人员在批准日后一周内,应办理好各项移交手续,上交本行各种证件,并接受离岗审计。

然后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

第七十一条员工被辞退后,不得泄露本行的工作秘密,不得损害本行权益。

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责成其赔偿本行的有关经济损失。

第七十二条被辞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辞退后本行有依法追偿权。

第十三章申诉和控告

第七十三条员工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本行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单位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员工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员工对其所在单位或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七十五条员工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依据事实。

对于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休假管理

第七十六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八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上半年到期的当年享受,下半年到期的次年享受);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十九条年休假的实施分计划申报、组织实施、离岗审计三个步骤,既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又要合理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

本人无故不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十条员工休假由总行审批,具体由监察室和行政综合部组织实施。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政史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