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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现场平安管理制度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生产管理,标准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生产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平安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缺乏的空间。

如:

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平安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管理

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平安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平安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平安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平安技术措施等管理;

(三)保证平安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平安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平安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平安要求;

(五)提供给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九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平安作业操作规程、平安技术措施等,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批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并催促、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标准的落实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情况以及平安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

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

掌握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平安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二)作业人员职责:

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生产;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平安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人员职责:

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附件),报工程负责人审批。

未经审批的,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防护装备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平安有效。

第十四条人工挖(扩)孔桩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平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字审批和专家论证。

人工挖(扩)大孔径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DBJ01-502-99)和本规定有关要求。

作业前强制通风不得少于30分钟,作业中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强制通风。

监护人必须进行现场监护。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平安绳索,每班作业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五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那么,根据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部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每隔3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平安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值等。

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标准》(GBZ159)。

第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危害因素检测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表AQ-C6-5),相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施工单位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也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并由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十九条根据检测结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组织对作业环境危害情况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作业期间处于平安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依据为《缺氧危险作业平安规程》(GB895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份:

化学有害因素》(GB/Z2.1)和《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入口处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告知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二十二条当有限空间作业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和“通风”,并制定预防、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措施。

同时所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器等。

第二十三条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应符合《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的要求。

缺氧条件下作业,应符合《缺氧危险作业平安规程》(GB8958)要求。

第二十四条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当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

假设空间只能容一人作业时,监护人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第四章平安教育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每年应对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平安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平安生产部门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有限空间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平安绳、救生索和平安梯等根本装备。

第二十九条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抢救中毒人员的同时,迅速查清有毒气体泄露源,制定应对措施。

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管理规定xx-07-178:

11|#2楼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1、作业人员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方案,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2、不见批准的“有限空间作业票”不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有限空间作业票”不符不作业。

4、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劳动防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6、遇有违反规定强令作业的情况,或平安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二内容与要求

1、凡进入或探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场所作业,统称为有限空间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1)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负责人向有限空间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有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2)车间作业负责人接到申请后,与作业单位负责人共同对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平安措施,在制定平安措施栏填写有关内容(如果作业票中列出的综合平安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增加补充措施)并确认后签字。

同时,安排有关人同落实平安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3)车间领导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向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平安交底,并在审批栏内签字,批准作业。

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确认合格后,在平安措施落实栏内签字。

(4)有限空间作业票一式二联,每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车间留存。

有限空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保存期一年。

4、“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

“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期间,经全面检查合格后,“有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作业期间如果平安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到达作业的平安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在有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有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6、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平安技术措施

(1)“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审批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平安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

内容应包括:

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方案;必要的平安知识、救护方法;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方法等。

(2)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有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标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有可视的明显断开点,配电室电源开关应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3)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

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

应保证有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含量不超过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氧气浓度在19.5-23.5%(体积)之间。

容器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

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检测频率),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又必须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由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共同制定作业方案,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组织模拟演练,确认平安可靠后,经二级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作业。

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存8小时。

(4)分析合格1小时后作业,应再次分析,确认合格前方可作业。

(5)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要符合防爆要求,电压在12V以下。

要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平安规定,用火应办理“用火作业票”,不得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代替。

(6)在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处理,保证人员作业时接触剂量符合国家要求。

(7)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畅通,不得有障碍物。

(8)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设备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门批准。

(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作业人员超过3人时,应对人员进行登记、清点。

(10)有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平安绳索等急救器材。

(11)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情况时外出路线和方法。

作业时,应视作业条件适时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

(12)为保证有限空间内空气新鲜,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等方法通风。

必要时,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器具。

佩戴长管面具前,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要采取防止长管被挤压的措施,吸气口应置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处,并有人监护。

(13)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同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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