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廉政准则执行情况检查方案08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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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廉政准则执行情况检查方案0819

开慧镇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根据县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县纪发[20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

根据县纪委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把专项检查与整体推动《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配套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

并以此为契机,着力解决当前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推动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1、此次专项检查包括以下单位:

(1)党委、政府由县负责检查;

(2)镇党委政府所辖部门单位、站、办、所由镇纪委进行检查;

(3)县直属单位所属基层站所(内设机构和二级机构),党组织关系在乡镇的由乡镇检查,不在乡镇的由县直属单位组织检查。

2、此次专项检查包括以下党员干部:

(1)镇内所有正科级、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由县进行检查,所需材料镇纪委负责收集并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

(2)镇党委政府所辖部门单位及内设的站、办、所党员(副科级以下)负责人,由镇纪委进行检查,所需材料由各部门单位、站、办、所负责收集并报镇纪委,镇纪委汇总情况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

(3)联校所辖学校的党员(副科级以下)负责人由联校负责收集材料并上报镇纪委。

(二)检查内容

1、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1)组织学习宣传《廉政准则》的情况;

(2)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治理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问题的情况;

(3)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案件的受理、核查、查处情况;

(4)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及围绕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清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5)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及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情况。

2、纳入检查范围的党员干部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1)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遵守了“八个严禁”、“52个不准”,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纠正整改以及是否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进行了对照检查。

(2)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按时、如实、全面地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了规定事项。

三、组织实施

镇纪委成立《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

纪委书记方建秋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宣传委员杨胜喜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领导及党政办、组织办、综治办、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纪委,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专项检查工作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结束,主要包括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督查整改、建章立制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

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检查工作。

学习传达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于8月20日前报送县纪委党风廉政室。

成立《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旬)

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按照县纪委关于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组织召开)。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要求撰写个人自查自纠报告。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纠正处理。

自查面必须确保达到1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情况负责。

由县检查的本镇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专题民主生活会记录(复印件)和县管党员干部(含在职乡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个人自查自纠报告由镇纪委负责收集汇总在8月25日前报送县纪委党风廉政室。

(三)督查整改阶段(9—10月)

镇纪委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所辖部门单位和内设站、办、所进行督促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检查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纠正及时、处理到位、防范有效。

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示。

镇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抽查的方式对全镇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文件资料、受理信访举报、组织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自查覆盖面、纠正处理情况、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等。

镇纪委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0月15日前向县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四)建章立制阶段(截止10月底)

镇纪委将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具体意见,将建章立制融贯于专项检查工作全过程。

认真梳理现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方面制度,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着重围绕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创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

五、工作要求

《廉政准则》对于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

此次专项检查是中央推动《廉政准则》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站、办、所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中央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各部门单位、站、办、所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其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领导亲自部署,具体安排,精心谋划,深入研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率先垂范,带头参与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二)严格要求,不走过场。

各部门单位、站、办、所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扎实抓好督查整改,从严要求,防止走过场。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参与到专项检查中去,对照准则做好自我检查,增强遵守《廉政准则》的意识,做学习、落实《廉政准则》的表率。

对专项检查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对自查自纠不深刻,零问题、零案件,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核查;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推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讲求工作实效,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认真总结,深化成效。

各部门单位、站、办、所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掌握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纠正整改。

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

积极探索推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完善、创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实际成效。

附件:

1、个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2、党员干部个人自查报告撰写要求

3、《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附件1:

个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格式

关于《廉政准则》贯彻执行

情况自查自纠的报告

XX纪委:

 

XX单位XX职务XXX(姓名)

年月日

附件2: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贯彻

执行情况个人自查报告撰写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重点报告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政治纪律、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的情况。

自查报告内容要具体翔实,体现岗位特点,重点是个人的情况而不是班子的,是“廉政”而不是“履职”,是如何“做”而不是如何“抓”。

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自查,并写出报告。

一、职权行使和职务影响方面的情况:

任现职以来选拔任用干部情况(包括是否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等,此项为“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自查内容);是否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况(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规划调整等);是否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情况(在矿山、投资开发项目、餐饮、娱乐场所中投资入股或占干股,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利用职权委托理财和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等);本人任现职以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操办或参与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等);任现职以来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处理的情况(包括本人及配偶、子女收受的数额及上交、退还情况等)。

二、公务消费方面的情况:

本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包括相对固定使用车辆台数、车型、价格、排气量、购买时间及更换情况;是否使用军车号牌等);本人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包括房间数量及使用面积等);任现职以来因公出国(境)情况(包括次数、时间、事由、组团单位及费用开支情况等)。

三、个人有关事项方面的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配偶、子女的工作或从业情况(包括工作或从业单位,任职、提拔情况,是否移居国、境外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经商、办企业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包括证照的取得时间、有效期限及保管处所情况;因私出国、境的次数及事由等)。

说明:

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和对应的任职时间问题:

因已完成换届工作,领导班子个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检查时间段应包含上届任职以来的贯彻《廉政准则》相关要求的情况;如新提拔任副科级的检查时间段应为《廉政准则》颁布(2010年1月18日)以来的贯彻执行相关要求的情况;从重要岗位新提拔的乡科级实职的还应包含以前任职以来的情况(一般应为近五年)。

 

附件3:

《廉政准则》“八个禁止52个不准”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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