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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摘要

第一章

政府统计:

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四个基本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功能是:

信息、咨询、监督

政府统计三方面任务: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依法统计的必要性:

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保障;作为一项需要相对人配合的行政管理活动,政府统计部门需要具备法律赋予的统计调查权利,和行使统计调查的职责,被调查对象必须履行法律法规配合政府调查的义务,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相关信息资料,只有以法律的强制力做保障,政府统计才能顺利实施搜集到准确及时完整的统计数据

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力;政府统计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滥搞调查,以节约经费和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必须依法保密以争取被调查者的信赖和支持,政府统计资料必须依法及时对外公布,以最大限度实现信息社会共享.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1983年12月18日)

统计法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统计法律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问题,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统计法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作用

1-有效的科学的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储存)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原则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原则

1-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不得放弃职权,也不得超越、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其义务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3-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性原则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3-积极的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内容:

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1-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调查员

3-部门统计系统

经费管理方面

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

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第二章

政府统计调查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政府统计调查特点

我国所有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的,具有强制性。

对政府统计调查,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应予以配合,并依照统计法规定: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回答调查人员询问或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拒绝回答统计调查人员与统计调查有关的询问,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不如实回答统计调查员与统计调查有关的询问。

民间统计调查

是指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调查。

特点一自愿性:

对于被调查者是否接受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的,非义务性。

特点二营利性:

民间统计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目的是获取利益,特别是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涉外统计调查

是指民间统计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

1-受境外组织、个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的统计调查目地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项目按《统计法》分为三类:

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专业性较强。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或共同制定。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以批准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4-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5-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6-统计调查需要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统计调查制度

是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统计标准

包括各种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统计标准分类

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

部门统计标准:

由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统计调查需要制定的、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是对国家统计标准的补充。

其他统计标准:

在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门标准前提下,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标准。

加强对统计调查证件的管理工作意义

1-首先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其次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有:

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持证人员职责

1-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

2-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3-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4-审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依法要求改正不真实统计资料

5-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特征:

1-客观性(是对统计资料质量的要求)

2-合法性(是对统计资料生产程序的要求)

3-相关性(是对统计资料内容的要求)

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样遵循:

“统计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统计资料进行管理。

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储存、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总称。

统计信息共享

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统计信息的共享,有利缩减行政管理成本

统计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应为社会公众所共享,为社会公众服务。

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

一是通过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资料的公开出版发行,是社会公众得到统计信息;二是统计机构有偿的统计咨询服务,是社会公众得到自己需要的统计信息

统计资料的审核

是指对相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行成的所有文件。

保管统计资料机构的职责

首先及时全面地收集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和文件,其次将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入库,随时检查,不得受损,再次向查阅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最后将具有档案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对于传统统计资料,即纸介质统计资料的保管方法和环境有了改善

用电子介质保管统计资料,利用电子储存器便于大量储存统计资料,便于查询。

统计资料的提供:

是指统计机构将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提供给党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

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

1-为党政机关提供统计资料

2-政府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统计资料的公布:

是指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把统计资料向社会公开化的行为。

统计资料定期公布

除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享,要求为:

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统计资料公布程序

1-核定程序2-审批程序3-备案程序

统计资料公布方式

本着公开、广泛、方便查询的原则。

目前,统计数据公布方式主要有:

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

统计资料的保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

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有三类

1-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虽未直接标明,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四章

统计机构:

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政府综合性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置的国际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1-国家统计局

2-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4-乡镇统计岗位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统计人员:

是指从事统计工作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负责任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立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职权

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统计有关情况、资料

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职责

1-统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统计人员应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被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统计人员在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统计人员专业素质(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1-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2-统计人员应具备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意义:

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2-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要求。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

违法,是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或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特征: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在先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法律规范的行为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提供统计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11-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2-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13-对本地方、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判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坏、灭失

21-泄露国家秘密

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5-违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统计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着,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有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统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它是统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题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政处罚原则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有六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的特征

1-处分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处分适用,一般是以上下级隶属关系为前提

3-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活动的总称。

统计监督检查特征

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

统计监督检查内容

1-领导人员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失察行为

2-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3-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4-是否存在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5-是否存在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失职的行为

6-是否存在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7-是否存在拒报或者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

8-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以及妨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

9-是否依法设置原是记录,统计台账

10-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11-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统计调查表的标志和统计调查方案等是否存在违法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12-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漏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13-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14-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行为

1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统计监督检查方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参与统计活动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

统计监督检查按不同标准可做如下分类

1-根据监督检查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

2-根据监督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

3-根据监督检查主体不同,可分为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包括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后次序。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

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立案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的

调查抓住三方面

1-案件违法事实

2-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

3-证据材料

处理

1-告知2-听证3-处理(销案、作出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2-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

3-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

4-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

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的原则

7-人民检查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8-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统计行政应诉:

审查自己是否适格被告、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做好统计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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