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792650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9.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docx

矿业事业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23号令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的工程、服务等采购行为。

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生产采选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列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计划中的扩大生产建设项目、技改技措、地质探矿、安全专项、环保减排、科研信息化、节能等工程。

生产采选工程是指矿山企业生产开拓、采准、切割、采矿、生产探矿和选矿作业等工程。

服务包括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项目,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中介咨询等其它报告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公司所辖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总部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订、修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检查执行情况;

(三)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

(四)审查招标、评标情况,确定中标人;

(五)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采购)工作职责分工:

工程管理部负责扩大生产投资项目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运营管理部负责技改技措工程、地质探矿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安全生产部负责安全专项工程、环保减排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科技信息部负责科研信息化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物资装备部负责节能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采购)活动主要职责:

(一)审查招标(采购)计划申请,向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报批招标(采购)计划;

(二)审查招标文件、评标文件;

(三)负责组建或协助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五)负责合同审查。

实行招标代理的(三)至(四)项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实施,业务主管部门协助。

第八条公司招标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维护,对评标专家选取实施跟踪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的组建和维护,参与招标文件审查,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提出监督意见;

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审查;

纪检部门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评标专家的选取;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对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企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向公司申报招标(采购)计划申请;

(二)负责考察潜在投标人资质、信誉及业绩等有关情况;

(三)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

(四)负责发售招标文件;

(五)负责组织踏勘现场及答疑;

(六)负责组织开、评标活动;

(七)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负责合同签订及履行;

(九)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资料的归档管理。

实行招标代理的(三)至(七)项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实施,企业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核查。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范围

第十条招标(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的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工程或服务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的条件: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抢险救灾;

(六)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

(七)国家规定其他可不招标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或服务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各种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分别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应公开招标项目划为一类;按招标金额,将可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划为二、三类。

序序号

项目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1

一一

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

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

10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

服务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

3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

一、二类以外的服务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项目申请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项目,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中介咨询等其它报告编制

干二

非工程建设项目

生产采选工程

全部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方式。

(一)一类项目,应公开招标;但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由公司负责招标(采购)的,经企业申请,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由企业负责招标(采购)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二)二类项目,可以招标,也可以按照适用条件选择以下方式采购:

1.竞争性谈判;

2.单一来源采购;

3.竞争性磋商。

(三)三类项目,原则上按照适用条件选择以下方式采购:

1.竞争性谈判;

2.单一来源采购;

3.询价;

4.竞争性磋商。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组织权限。

(一)公司组织招标(采购)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工程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服务类项目(不包括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4.公司总部招标(采购)项目。

(二)公司授权企业组织招标(采购)项目:

1.10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工程类项目;

2.5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服务类项目(不包括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3.5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生产采选工程。

(三)企业组织招标(采购)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工程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服务类项目(包括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生产采选工程。

(四)公司授权企业组织招标(采购)项目,企业在组织招标(采购)并确定中标单位(供应商)一周内,将招标(采购)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内容、格式详见附件5);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发给审计部门。

(五)对招标(采购)技术管理力量不足的企业,公司应予以协助。

第四章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造价咨询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造价咨询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法:

(一)由公司负责招标的,企业应提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用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工程招标,由公司审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等部门从集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选取;

500万元≤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工程招标,由公司审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等部门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选取;

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工程招标,由企业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库选取,企业应将选取结果报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三)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表》(详见附件3)并签字确认。

(四)公司审计部门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选通知书》(详见附件4),发给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五)企业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采购)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采购)事宜:

(一)拟订招标(采购)方案,编制、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出售(发放)招标(采购)文件等;

(二)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工程量清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采购)人定标;

(六)协助草拟合同;

(七)招标(采购)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集团公司或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服务框架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承担。

招标代理机构在履行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生重新招标(采购)的,由该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采购)失败的,重新招标(采购)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同时记录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

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采购)失败的,重新招标(采购)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或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程序:

(一)由公司负责招标(采购)的,企业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报《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选用申请表》(详见附件6)。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由公司审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等部门从集团公司造价咨询机构库中选取;

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由企业从集团公司造价咨询机构库中选取。

企业应将造价咨询机构库选取结果报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三)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选定表》(详见附件7)并签字确认。

(四)公司审计部门将《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中选通知书》(详见附件8),发给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选定的造价咨询机构。

(五)企业与选定的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集团公司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合同》中规定的费率,造价咨询服务费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结束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年度考核。

第五章招标

第二十五条公司组织招标(采购)的工程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前企业应向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计划表》,计划应列明如下事项:

(一)项目名称、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采购)范围;

(二)招标(采购)项目概况,估算金额;

(三)拟定的招标(采购)方式及依据;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招标(采购)计划申请后,应及时与企业沟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或自行组织。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邀请招标应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条实行招标的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

(五)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六)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招标代理机构应负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程招标原则上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编制人应通过详细的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确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合理;需要编制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须保密。

企业应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查;必要时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复审。

第三十三条最高投标限价、标底,企业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三十四条企业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拟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但招标(采购)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参加,审计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签字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和投标文件中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检验、唱标应留有记录。

第三十八条开标后向投标人发放《工程招标调查反馈意见表》(见附件9),评标结束后收回。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组织单位组建。

(一)公司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评委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公司专家库专家、外部专家组成。

公司专家库专家抽取方法:

招标(采购)业务主管部门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详见附件10),并按规定从公司专家库抽取评委;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可直接确定。

(二)企业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评委由企业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更换。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须保密。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不合格标书或者界定为无效投标;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向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协助、配合违规情况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三)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或评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要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会审表》(见附件11),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要在《开标、评标会审表》和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开标、评标会审表》和评标报告上注明其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1至3名,要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如在招标、投标、开、评标及定标阶段有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实行公开招标的,评标结果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中标人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发出。

实行邀请招标的,评标结果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中标通知书由企业发出。

确定中标人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2、13。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与评标、定标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开标过程应记录。

开标记录应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记录的其他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开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商务资料、技术资料应由企业及时归档。

第六章竞争性谈判

第五十一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第二次招标有效投标不足3家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五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五十三条进行竞争性谈判,如出现供应商少于3家时,经同级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2家参加谈判。

第七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

第五十五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五十六条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程序、采购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谈判。

采购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四)达成采购协议。

第八章询价

第五十七条?

三类工程及服务合同估算价<10万元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

第五十八条?

?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一般按下列程序采购: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报价采取保密方式报出,并在询价小组的监督下同时开启。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章竞争性磋商

第五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面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