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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中国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数字城市专业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

一、编制背景

时至今日,理论界、产业界对于“数字城市”的概念还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完整的界定;对于数字城市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也不多,且焦点往往仅集中在技术层面,追求城市空间的三维表现和3S技术的应用,缺少整体把握。

随着信息化基础设施、网络和技术的发展,单纯的技术革新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我国数字城市的发展需要。

数字城市这个巨系统,需要综合考虑科技、资金与人才,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运用信息科学、城市科学和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和评价,进而推动数字城市建设和运营从目前侧重技术、偏向应用的模式,逐步转化到面向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全面公共服务上来。

以下是我国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相对滞后

数字城市建设与运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城市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近年来,数字城市建设的热潮在我国兴起,但与火热的建设形势相比,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还严重滞后。

现有的评价指标体系共同特点是对评估对象全面性考虑不足,从现有的城市信息化评估指标体系来看,其评估体系的导向性主要集中在网络、资源等要素的规模扩张,而对于数字城市建设整体绩效的评估内容严重缺乏。

长期以往,数字城市建设很难全面、深入推广。

2.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势在必行

数字城市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需要一个权威、系统、连续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客观反映我国数字城市发展的真实状况,以保证数字城市的发展不偏离科学发展的主题、关注民生的方向;以促进数字城市的产业环境不断优化和信息技术手段持续创新;以推动数字城市的“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公众实践”建设运营模式,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通过量化分析,实现对中国数字城市的发展状况的深入研究,在数字城市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以引导我国数字城市的发展方向。

该评价指标体系首先能客观、科学地评价中国数字城市的总体状况,观察和对比各数字城市的建设、运营能力,探索提高数字城市的建设、运营水平的方法与手段;为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制定宏观和微观的数字城市发展规划提供量化的参考依据;将有助于公众深入了解中国数字城市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同时,该体系力求理论依据充分,设计目标明确,功能定位恰当,语言简洁朴素、实际使用有效,成为具有创新性、针对性、操作性和应用性的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同时,该评价指标体系在提出后将不断发展完善,将接纳每位从事和热衷于数字城市研究的管理者、专家、学者、一线技术人员的宝贵意见,共同推动数字城市及其评价指标体系发展,使评估指标、权重、评估方法日臻完善。

二、学科基础

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必须有学科基础作为支撑。

数字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以及产业化等工作,是一项牵扯部门、多行业、多学科的社会实践,涉及到城市竞争力、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具有高度的学科交叉性和综合性,包括地理信息学、城市管理学,城市经济学,城市社会学、城市地理学、城市生态学、城市规划学及信息经济学等。

基于数字城市的理论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研究,对数字城市的相关概念和内涵、体系框架和要素间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再结合国内外相关评价指标体系的发展,提出适合我国数字城市的指标评价指标体系,并综合运用了定性讨论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使该体系更加客观和科学。

三、指导思想

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拉动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结合城镇化发展的目标——构建“宜居、安全、便捷”的健康城市,即构成我国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

将城镇化发展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具体的和可操作的指标、系统表现出来;同时将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数据化,依据公开发表的权威数据和调查结果,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把数字城市建设运营的实践和效果,通过数据评价,最终以指数的形式反映出来。

按城镇化科学发展目标,分别建立数字城市技术、应用、产业化和保障体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有机结合的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四、释义

1.科学发展:

源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及其内涵和外延。

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模式和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国处于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现了中国国情,代表着中国发展追求的目标。

科学发展的基本含义: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所有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同时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支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可持续发展。

2.数字城市。

“数字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理念。

随着城市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人们对“数字城市”必然有新的认识和新的体会。

广义的“数字城市”是指全面的城市社会信息化,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宽带IP网络、3G网络和数字电视网络,应用现代的通信、信号处理、物联网、互联网、智能控制、网络、数据库、多媒体、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城市各领域的信息资源,建立城市电子政府、电子商务、电子社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全面信息化和智能化。

3.评价指标体系。

由指标、数据、计算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等构成完整的评价系统。

4.数字城市评价。

对数字城市进行评价,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选取技术类、社会类、经济类、保障类四类指标,对数字城市建设进行评价。

.

五、体系创建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国代表大会公告》中指出:

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加强城镇化管理。

同时,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

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注重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突出特色、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强化规划约束力,加强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预防和治理‘城市病’。

快速健康的城镇化和以人为本的建设思路,为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依据。

构建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要从理论层面、战略高度把握数字城市的内涵和新世纪发展的宏观大趋势,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发展水平,立足于数字城市发展的现实基础,综合权衡。

1)科学性与系统性

数字城市评价指标设置应与应用评价相一致,数据的选取、测算的方法要以公认的科学理论为依据。

具体而言,指标的选择与层次划分要符合基本的思维逻辑,应紧密结合社会信息化的现实状况,能反映社会信息化的核心运动;应从各个层次、各个角度反映被评价对象的特征和状况;应体现对象的变化趋势,反映对象的发展动态;应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突出信息化本质特征。

2)典型性与可操作性

数字城市指标反映的是城市数字化中的最为关键、最为典型的数据。

只有那些能对社会信息活动的内在联系、内在规律有所解释和说明的统计数据,才能上升至指标的层次。

在整体完备性基础上,指标体系应力求简洁,尽量选择那些有典型性的综合指标,适当增加辅助指标。

同时,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具有可测性和可比较性,即指标覆盖性与概括性相结合。

3)导向性与规范性

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不但要评估、模拟城市数字化的现实水平,而且要揭示影响城市数字化进程的制约因素,探寻城市数字化的发展规律,从而指导数字城市的发展,以及根据数字城市的发展,完善数字城市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4)先进性与可行性

评价指标体系指标项的确定,既要从现实状况出发,考虑数据资料的可获得性,又要看到发展的趋势,考虑选项的先进性、可行性。

5)特征性与可比性

衡量一个城市数字化程度的指标要与衡量一个国家、区域数字化程度的指标区别开来,体现城市的特点,即突出城市层次的特征,提出能反映数字城市发展潜力、竞争实力、聚集与辐射能力以及体现城市品位和形象的相关指标。

同时,要考虑指标的国际、国家通用性和城市间的可比性。

6)总体性与阶段性

数字城市的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目标,因此,指标体系要求不但能反映当前的发展情况,还要根据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反映总体情况。

7)动态性和互补性

指标体系不仅要能反映数字城市建设现状,而且能够根据新的经济特征变化做出相应调整,预测数字城市的发展潜力。

同时,各指标问应有较强的互补关系,使之能反映更多的数字城市。

8)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目前,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几乎均以定量指标为主,基本都采用统计部门的数据推算。

而数字城市建设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的意识,推动、管理、调控数字化能力是实施数字城市战略的必要条件。

但政府决策层的意识,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业务需求的满意度,政策实施有效度只能作定性判断。

因此,数字城市的评价体系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的基础上,用定量的方式准确的衡量。

六、评价指标体系的架构

不同的城市规模、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的需求特点,使得各数字城市建设的重点不同。

为公平地评价城市数字化建设水平,科学合理地引导数字城市建设的科学化、现代化进程,根据数字城市框架中的四大体系,数字城市评价指标分为:

技术类、经济类和保障类和社会类等四大类作为一级指标。

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共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展开即形成二级指标子类(如宜居类、安全类、便捷类等五个子类同归属于一级指标社会类之下),三级指标项则是具体评价指标。

图1是数字城市评价系统的框架。

图1.数字城市评价指标系统的框架

技术类指标、社会类指标、经济类指标和保障类指标是指标的基础集群,反映出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向,是进行科学评价分级的依据。

建立分类指标的目的,是引导数字城市发展方向,通过指标评价结论的推演,公开评价结论,展现数字城市现状,揭示结论产生的原因,指出数字城市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推动数字城市的健康发展。

七、综合指数与分项指数设计

1.分项指数

分项指数由数字构成,共四个:

技术类分项指数、社会类分项指数、经济类分项指数和保障类分项指数,分别对应评价指标体系中技术类指标、社会类指标、经济类指标和保障类指标。

各分项指数是由三级指标到二级指标,再到一级指标推演的结果,是对数字城市建设的某个方面评价得到的结论。

比如,社会分项指数就是评价数字城市建设的社会绩效综合指数,由宜居类、安全类、便捷类、绿色类、包容类这五个二级指标的线性加权构成,在比较两座城市数字化建设的社会绩效水平时,需分别计算两个城市的宜居类,安全类、便捷类、绿色类、包容类指标,然后根据权重计算得出社会分项指数,该指数数值高的城市,说明在建设数字城市的过程中注重以人为本,更好的体现了健康城市的“宜居,安全、便捷”特点,但指数仅仅代表过去的某个状态,该指数将随时间动态变化。

2.评价指标体系综合指数

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综合指数同样由数字构成,每个城市都有不同的综合指数,所有城市综合指数的排序便成为评价结果。

综合指数是四个分项指标推演的最终结果,是四个分项指标的线性加权,也是对城市数字化建设评价下的最后结论。

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的对比,实质上构成了数字城市建设的相对标准,即处在发展过程中,如线性动态运动选择某一静态时段,对这一时段数字城市建设所提出的标准。

同时,综合指数又是数字城市建设分级的根本依据。

根据综合指数高低,在设计的分段比例中,将不同城市的数字城市实践水平由高到底,分为十大数字城市和A、B、C、D类城市。

3.综合指数说明

数字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综合指数由于在体系框架内产生,因此具有以下特征:

1)模糊性特征。

整个体系采用了非自然科学的实证、实验方法,实行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设计了权重,因此,综合指数反映的数字城市建设现状是轮廓性的。

2)相对性特征。

数字城市建设包含成千上万种因素,而整个体系仅选择100多个作为指标,通过一个指标反映一类或一个方面的因素,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但这又是由评价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综合指数所体现的结论具有相对性特点。

3)有限性特征。

因为整个体系仅涉及数字城市建设相关方面的主题,未涉及城市所有分类主题,因此,综合指数所体现的结论是有限的。

4)实用性特征。

综合指数是推演生成的,推演过程、每个指标、每级指标都是从一个有代表性的因素或一个方面反映出问题和差距,在基础指数排序中体现出相对标准,指出解决问题、缩短差距的途径。

因此,综合指数体现的结论又是实用的。

八、评价范围说明

1.城市分类

根据城市的规模将城市分类如下:

1)特大城市:

北京、上海;

2)地市级以上城市:

市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500亿元以上(不含市辖县国内生产总值),或市区总人口200万以上(不含市辖县人口,县级市为城关镇人口,下同)的城市;

3)地、市(不含县级市)、州、盟:

市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250(不含市辖县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以上,或市区总人口50万以上且市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70亿元以上的城市;

4)县级市:

县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90亿元以上,或市(城)区总人口100万以上但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不足170亿元的城市;

5)其他城市。

2.统计范围

1)建成区: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

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

2)市区:

指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水域面积)。

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

按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面积为准。

3)市区人口:

指城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

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持有出生、迁移、复员转业、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证件未落常住户口的、无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情况不明且定居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

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

九、评价指标

技术类指标、社会类指标、经济类指标和保障类指标的具体构成如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A技术类

A-1硬件环境类

A-1.1光纤覆盖率

A-1.2无线网络覆盖率

A-1.3每万人城域出口带宽

A-1.4三网互联互通率

A-1.5互联网用户普及率

A-1.6光纤入户普及率

A-1.7有线电视入户率

A-1.8数据电视、交互电视普及率

A-1.9移动电话普及率

A-2软件环境类

A-2.1家庭信息消费占家庭总消费的比重

A-2.2银行卡持卡消费总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

A-2.3上网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比例

A-3基础数据类

A-3.1人口数据资源可用性

A-3.2人口数据资源共享率

A-3.3法人数据资源可用性

A-3.4法人数据资源共享率

A-3.5地理信息资源可用性

A-3.6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率

A-3.7宏观经济数据行业覆盖率

A-4应用类

A-4.1政务信息公开率

A-4.2政务信息资源利用率

A-4.3政府公共服务功能在网上实现比例

A-4.4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指数

A-4.5企业电子商务实现比例

A-4.6城市管理

A-4.7城市应急系统建设

B社会类

B-1宜居类

B-1.1家居智能设备普及率

B-1.2人均电力供给能力指数

B-1.3城市公共供水覆盖率

B-1.4住房保障率

B-1.4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B-1.5道路网密度

B-1.6综合管网密度

B-2安全类

B-2.1人均事故损失额指标

B-2.2道路事故死亡率

B-2.3万人刑事案件立案数指标

B-2.4医疗卫生人员比例

B-2.5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B-2.6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

B-2.7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B-3便捷类

B-3.1人均网络(域名)站点数量

B-3.2电子信用卡普及率

B-3.3公交站点覆盖率

B-3.4城市物流能力指数

B-3.5公共交通分担率

B-3.6步行、自行车交通规划建设

B-3.7交通拥堵指数

B-4绿色类

B-4.1汽车尾气达标率

B-4.2环境平均噪声

B-4.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B-4.4工业废水处理率(%)

B-4.5人均污染排放量

B-4.6饮用水水质达标率

B-4.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B-4.8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B-4.9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B-4.10人均碳排放量

B-4.11节能建筑占有率

B-5包容类

B-5.1社会保障普及率(%)

B-5.2失业率

B-5.3居民人均收入

B-5.4居民人均储蓄余额

B-5.5居民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C经济类

C-1投入类

C-1.1数字城市产业投资占GDP的比重

C-1.2政府信息支出占政府支出的比例

C-1.3第三产业固定投资占总体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C-1.4环境治理投资占GDP的比重

C-1.5电子商务投资占GDP的比重

C-1.6节能投资占GDP的比重

C-2产出类

C-2.1数字城市产业产值

C-2.2第三产业产值

C-2.3信息建筑业产值

C-2.4电子商务交易额

C-2.5知识密集型产业产值

C-2.6节能型产值

C-2.7环境治理型产值

C-3效益类

C-3.1数字城市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

C-3.2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

C-3.3电子商务交易额占GDP比重

C-3.4信用卡交易额占消费比重

C-3.5能源产出率

C-3.6节能产值占GDP的比重

C-3.7环境治理产值占GDP的比重

D保障类

D-1政策环境类

D-1.1知识产权保护度(%)

D-1.2政策法规的落实程度

D-1.3组织机构的健全程度

D-1.4行业规范与标准的覆盖率

D-2人才环境类

D-2.1万人拥有大学生数(个/万人)

D-2.2信息产业人员比例

D-2.3政府部门、其他行业信息技术人员比例

D-2.4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D-2.5人均教育经费

D-3科研环境类

D-3.1科研人员比例

D-3.2R&D经费总量占GDP比例

D-3.3百万人口专利数

D-3.4科技成果转化率(%)

D-3.5科技进步贡献率(%)

D-4融资环境类

D-4.1财政支出情况

D-4.2民间资本市场情况

D-4.3资金回报情况等

D-5市场环境类

D-5.1市场化程度指数

D-5.2产业链完备指数

技术类指标、社会类指标、经济类指标和保障类指标所包含的指标项,均围绕其主题设立,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并列或包含关系,均是为了诠释或强化主题。

一十、评价指标说明

以下说明详细介绍了指标的基本含义和计算方法等。

注:

其数据来源不限于所述范围。

1.技术类(A)

A-1硬件环境类

A-1.1光纤覆盖率

指标解释:

人均计算机光缆量

指标计算方法:

计算机光缆总量/总人口

数据来源:

根据信息产业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1.2无线网络覆盖率

指标解释:

单位国土面积的无线网络覆盖面积

指标计算方法:

无线网络覆盖率总面积/国土面积

数据来源:

根据信息产业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1.3每万人城域出口带宽

指标解释:

每万人城域出口带宽

指标计算方法:

带宽(G/万人)

数据来源:

根据信息产业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1.4三网互联互通率

指标解释:

登录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任一网络能访问的站点数占三网总的站点数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登录某一网络能访问的站点数/三网总的站点数

数据来源:

根据信息产业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1.5互联网用户普及率

指标解释:

互联网用户占总人口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互联网用户数/总人口

数据来源:

根据信息产业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1.6光纤入户普及率

指标解释:

光纤入户占总户数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光纤入户数/总户数

数据来源:

根据信息产业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1.7有线电视入户率

指标解释:

有线电话入户占总户数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有线电话入户数/总户数

数据来源:

根据广电总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1.8数据电视、交互电视普及率

指标解释:

数据电视、交互电视用户服务占总户数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数据电视、交互电视用户服务数/总户数

数据来源:

根据广电总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1.9移动电话普及率

指标解释:

移动电话持有人占总人口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移动电话持有数/总人口

数据来源:

根据信息产业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2软件环境类

A-2.1家庭信息消费占家庭总消费的比重

指标解释:

家庭信息消费总额在家庭消费总额中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家庭信息消费总额/家庭消费总额

数据来源:

根据信息产业局、统计局资料统计

A-2.2银行卡持卡消费总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

指标解释:

银行卡持卡消费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银行卡持卡消费总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

数据来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资料统计

A-2.3上网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比例

指标解释:

上网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

凡拥有域名的企业均认为上网企业,企业总数为纳税企业数

指标计算方法:

上网企业数/企业总数

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局抽样数据资料统计

A-3基础数据类

A-3.1人口数据资源可用性

指标解释:

可用人口信息记录的人口占信息总记录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可用人口信息记录数/人口信息总记录数

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局抽样数据资料统计

A-3.2人口数据资源共享率

指标解释:

已共享人口信息记录占人口信息总记录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已共享人口信息记录数/人口信息总记录数

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局抽样数据资料统计

A-3.3法人数据资源可用性

指标解释:

可用法人信息记录占法人信息总记录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可用法人信息记录数/法人信息总记录数

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局抽样数据资料统计

A-3.4法人数据资源共享率

指标解释:

已共享法人信息记录占法人信息总记录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已共享法人信息记录数/法人信息总记录数

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局抽样数据资料统计

A-3.5地理信息资源可用性

指标解释:

可用地理信息记录占地理信息总记录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可用地理信息记录数/地理信息总记录数

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局抽样数据资料统计

A-3.6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率

指标解释:

已共享地理数据记录占地理数据总记录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已共享地理数据记录数/地理数据总记录数

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局抽样数据资料统计

A-3.7宏观经济数据行业覆盖率

指标解释:

已共享宏观经济数据记录占宏观经济数据总记录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已共享宏观经济数据记录数/宏观经济数据总记录数

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局抽样数据资料统计

A-4应用类

A-4.1政务信息公开率

指标解释:

已公开政务信息数据记录占政务信息数据总记录的比重

指标计算方法:

已公开政务信息数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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