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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

(征求意见稿)

 

A.基础电信业务

A1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固定通信业务

A11-1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A11-2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A11-3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A11-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12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2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3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3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A13-3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A14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A14-1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A14-2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14-3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4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A15IP电话业务

A15-1国内IP电话业务

A15-2国际IP电话业务

A2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集群通信业务

A21-1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A22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A22-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A22-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A23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A23-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4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4-1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4-2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A24-3用户驻地网业务

A25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26网络托管业务

A27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A27-1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B.增值电信业务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B12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B13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B14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B15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B24呼叫中心业务

B24-1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B24-2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B25信息服务业务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

B26-1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业务界定

A.基础电信业务

A1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

A11固定通信业务

固定通信是指通信终端设备与网络设备之间主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固定连接起来,向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多媒体等通信服务,进而实现的用户间相互通信,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不可移动性或有限移动性。

固定通信业务在此特指固定通信网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话网编号标准”,全国固定通信网分成若干个“长途编号区”,每个长途编号区为一个本地通信网(又称本地网)。

固定通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A11-1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是指通过本地网(包括ISDN网)在同一个长途编号区范围内提供的通信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如固定网短消息业务)。

-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本地智能网业务。

-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本地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组建本地通信网络设施(包括有线接入设施、用户驻地网),所提供的本地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

提供一次本地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是不同运营者的网络。

A11-2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通过长途网(包括ISDN网)在不同“长途编号”区,即不同的本地网之间提供的通信业务。

某一本地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呼叫另一个长途编号区本地网的用户。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呼叫前转、三方通话、主叫号码显示等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各种补充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长途编号区的智能网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的消息类业务。

-跨长途编号区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固定网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国内长途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

提供一次国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和长途网,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1-3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是指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国际通信网络(包括ISDN网)提供的国际通信业务。

某一国内通信网用户可以通过加拨国际长途字冠和国家(地区)码,呼叫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通信网用户。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经过本地网、长途网、国际网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智能网业务,如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业务等。

-跨国家或地区的消息类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多媒体通信等业务。

-跨国家或地区的基于ISDN的承载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服务属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

所提供的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

提供固定网国际长途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提供一次国际长途通信业务经过的本地网、国内长途网和国际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1-4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

国际陆缆、国际海缆、陆地入境站、海缆登陆站、国际地面传输通道、国际卫星地球站、国际传输通道的国内延伸段,以及国际通信网络带宽、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等国际通信传输设施。

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12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是采用蜂窝无线组网方式,在终端和网络设备之间通过无线通道连接起来,进而实现用户在活动中可相互通信。

其主要特征是终端的移动性,并具有越区切换和跨本地网自动漫游功能。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经过由基站子系统和移动交换子系统等设备组成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等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移动通信网络,所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

提供一次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设施,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设施共同完成。

提供移动网国际通信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A12-1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络(包括GSM、CDMA)提供的话音和数据业务。

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移动消息业务,利用第二代移动通信网络(包括GSM、CDMA)和消息平台提供的移动台发起、移动台接收的消息业务。

-移动承载业务以及其上的移动数据业务。

-利用交换机的功能和信令消息提供的移动补充业务,如主叫号码显示、呼叫前转业务等。

-经过第二代移动通信网络与智能网共同提供的移动智能网业务,如预付费业务等。

-国内漫游和国际漫游业务。

A12-2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利用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包括TD-SCDMA、WCDMA、CDMA2000)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等业务。

A12-3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络(包括TD-LTE、LTEFDD)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业务。

A13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卫星通信业务是指经通信卫星和地球站组成的卫星通信网络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互联网接入等业务。

通信卫星的种类分为地球同步卫星(静止卫星)、地球中轨道卫星和低轨道卫星(非静止卫星)。

地球站通常是固定地球站,也可以是可搬运地球站、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终端。

根据管理的需要,卫星通信业务分为两类。

第一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和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A13-1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移动地球站或移动用户使用手持终端、便携终端、车(船、飞机)载终端,通过由通信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用户或移动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话音、数据、多媒体、互联网接入等业务类型。

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移动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

提供跨境卫星移动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

提供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3-2卫星固定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是指通过由卫星、关口地球站、系统控制中心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实现固定体(包括可搬运体)在陆地、海上、空中的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话音、数据、多媒体、互联网接入等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固定通信网络设施,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可以是一部分或全部。

提供跨境卫星固定通信业务(通信的一端在境外)时,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转接。

提供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3-3卫星国际专线业务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是指利用由固定卫星地球站和静止或非静止卫星组成的卫星固定通信系统向用户提供的点对点国际传输通道、通信专线出租业务。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有永久连接和半永久连接两种类型。

提供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应用的地球站设备分别设在境内和境外,并且可以由最终用户租用或购买。

卫星国际专线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卫星通信网络设施。

A14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

数据通信业务是通过互联网、帧中继、ATM、X.25分组交换网、DDN等网络提供的各类数据传送业务。

根据管理的需要,数据通信业务分为两类。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和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一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IP技术,将用户产生的IP数据包从源网络或主机向目标网络或主机传送的业务。

提供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利用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根据组建网络的范围,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分为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A14-1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互联网的国际会议电视和图像服务业务、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

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络、城域网络和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

无国际或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或国内传输设施。

A14-2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互联网骨干网络和城域网络,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互联网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

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内传输设施。

A14-3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

互联网本地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经营者通过组建城域网设施,并可利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互联网骨干网络和国际出入口提供的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

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内传输设施。

“城域网”的覆盖范围参照本地电话网的范围执行。

A14-4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是国家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通过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网络向用户提供虚拟专线、永久虚电路(PVC)连接,以及利用国际线路或国际专线提供的数据或图像传送业务。

利用国际专线提供的国际会议电视业务和国际闭合用户群的数据业务属于国际数据通信业务。

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国际IP承载网、帧中继和ATM等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传输设施。

A15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在此特指由电话网络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电话业务,包括国内IP电话业务和国际IP电话业务。

IP电话业务包括以下主要业务类型:

-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业务。

-端到端的传真业务和中、低速数据业务。

A15-1国内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国内电话网络和互联网共同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内传输设施。

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

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15-2国际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端经过国际电话网或国际互联网提供的IP电话业务。

国际IP电话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IP电话业务网络,无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运营商不得建设国际传输设施,必须租用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国际和国内传输设施。

所提供的IP电话业务类型可以是部分或全部。

提供国际IP电话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

提供一次IP电话业务经过的网络,可以是同一个运营者的网络,也可以由不同运营者的网络共同完成。

A2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A21集群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具有信道共用和动态分配等技术特点的集群通信系统组成的集群通信共网,为多个部门、单位等集团用户提供的专用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集群通信系统是按照动态信道指配的方式、以单工通话为主实现多用户共享多信道的无线电移动通信系统。

该系统一般由终端设备、基站和中心控制站等组成,具有调度、群呼、优先呼、虚拟专用网、漫游等功能。

A21-1数字集群通信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是指利用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向集团用户提供的指挥调度等通信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是指在无线接口采用数字调制方式进行通信的集群通信系统。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主要包括调度指挥、数据、电话(含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或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等业务类型。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调度指挥业务,也可以提供数据业务、集群网内互通的电话业务及少量的集群网与公众网间互通的电话业务。

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组建数字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2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包括: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A22-1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是指根据使用者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将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包括一个或多个完整转发器、部分转发器带宽等)向使用者出租或出售,以供使用者在境内利用其所租赁或购买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为自己或他人、组织提供服务的业务。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可以利用其自有或租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在境内开展相应的出租或出售的经营活动。

A22-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是指利用卫星转发器,通过VSAT通信系统中心站的管理和控制,在国内实现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等传送业务。

由甚小口径天线和卫星发射、接收设备组成的地球站称VSAT地球站。

由卫星转发器、中心站和VSAT地球站组成VSAT系统。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者必须组建VSAT系统,在国内提供中心站与VSAT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等传送业务。

A23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A23-1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是指第一类数据传送业务以外的,在固定网中以有线方式提供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送业务。

主要包括基于IP承载网、异步转移模式(ATM)网、X.25分组交换网、数字数据网(DDN)、帧中继网络的数据传送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

虚拟IP专线数据传送业务、永久虚电路(PVC)数据传送业务、交换虚电路(SVC)数据传送业务、虚拟专用网(不含IP-VPN)业务等。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经营者可组建上述基于不同技术的数据传送网,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A24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的、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或用户网络接口(UNI)相连接的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

A24-1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无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在此特指为终端用户提供的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网络位置为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部分,传输媒质全部或部分采用空中传播的无线方式,用户终端不含移动性或只含有限的移动性,没有越区切换功能。

无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位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的无线接入网络设施。

可以开展无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4-2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是以有线方式提供的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的的网络位置为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部分。

业务节点特指PSTN端局交换机、本地软交换、网络接入服务器等业务控制功能实体。

有线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组建位于网络业务节点接口(SNI)到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的有线接入网络设施。

可以开展有线接入网络设施的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4-3用户驻地网业务

用户驻地网业务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利用与公众网相连的用户驻地网(CPN)相关网络设施提供的网络接入业务。

用户驻地网是指用户网络接口(UNI)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

根据管理需要,在此,用户驻地网特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相关网络设施。

用户驻地网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楼宇,但不包括城域范围内的接入网。

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者必须组建用户驻地网,并可以开展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

A25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是指用于实现国内通信业务所需的地面传输网络和网络元素。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是指建设并出租、出售国内通信设施的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主要包括:

光缆、电缆、光纤、金属线、节点设备、线路设备、微波站、国内卫星地球站等物理资源,和带宽(包括通道、电路)、波长等功能资源组成的国内通信传输设施。

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业务属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上述国内通信设施的部分或全部物理资源和功能资源,并可以开展相应的出租、出售经营活动。

A26网络托管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是指受用户委托,代管用户自有或租用的国内的网络、网络元素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为用户提供设备的放置、网络的管理、运行和维护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互联互通和其他网络应用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A27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是指业务提供商向其他有网络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运营者购买电信服务或租用网络设施,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的电信服务销售给用户。

A27-1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业务提供商以批发价格向有移动网络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运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服务并零售给最终用户的电信服务。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无自建核心网络及业务节点,可以自建计费或业务管理平台,业务通过有移动网络基础设施经营权的运营者的网络提供。

注1: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注2:

200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模拟集群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因业务萎缩,今后不再发放新的经营许可,已经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B12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B13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B14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

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B15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含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含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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