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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州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小区智能化设施安装事宜达成如下意向,订立本合同。

1、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内容及范围:

1.2.1乙方按照甲方审核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内容完成智能化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

1.2.2具体内容:

小区监控系统、门禁一卡通及可视对讲系统、公共信息发布、周界防范、停车场管理系统(具有远距离识别功能)、背景音乐、电子巡更系统、室内弱电箱及综合布线、机房建设等。

上述系统工程材料及设备详见乙方报价书。

2、工期期限

2.1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总日历天数:

 

2.2如遇到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2.2.1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的。

2.2.2由于甲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施工的。

3、质量标准

乙方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承包方式

总价包干。

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技术方案、包优化设计、包验收、包竣工资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环保、包材料检测、包检测合格、包售后服务及维修、包总包配合费(由乙方与总包单位协商并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包国家规定需缴纳的所有税金等。

5、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

5.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5.2.1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

甲方收到工程量报表并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5.2.2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要求提供原件共四套),竣工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且工程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双方核对乙方所完成部分的工程量,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乙方所完成部分的工程量价款的%,乙方所完成部分的工程量价款的%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将工程质量保修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

5.2.3乙方每批(最后一批除外)可视对讲设备进场且调试完毕并经甲方签字验收合格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可视对讲设备费的%,该批可视对讲设备费的%作为可视对讲设备质量保修金,在可视对讲设备保修期满后将可视对讲设备质量保修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

5.2.4乙方应在最后一批可视对讲设备进场且调试完毕并经甲方签字验收合格后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资料,双方按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办法进行结算。

甲方在双方办理完毕本工程全部结算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批可视对讲设备费的%,该批可视对讲设备费的%作为可视对讲设备质量保修金,在可视对讲设备保修期满后将可视对讲设备质量保修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

5.3乙方应提供足额合法合规的发票后,方可获得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未及时足额提供正式合法合规的工程发票,甲方有权不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并且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5.4“合同总价”为本工程包干总价,包括为符合验收规定的全部内容、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及为工程安全、文明、准确施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费用。

除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另有增减外,合同总价不得变更。

同时允许甲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有30天宽限期,宽限期内,乙方不追究甲方延迟支付工程款的任何责任。

6、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6.1合同文件组成:

(1)本合同;

(2)乙方的报价书;

(3)施工图纸;

(4)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其他有效文件(未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6.2本合同履行期间的解释顺序依照上述序列执行,但不限于各文件之间的相互解释,如有模棱两可或相悖之处,以所列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7、双方的职责

7.1甲方的职责:

7.1.1甲方委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项目管理,代表甲方实施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办理与施工有关的各项事务;若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更换代表,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1.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1.3施工过程中,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

7.1.4如出现乙方借故拒绝或拖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有权视情节对乙方做出处罚(视情节处以人民币2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1.5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违反相关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材料供应、劳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条款的行为开具处罚通知单并送达乙方。

处罚通知单不因乙方未签字而失效,乙方亦不因未签收处罚通知单而免责。

处罚金额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7.1.6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甲方强行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1.7在产品使用前、使用中或保修期内,甲方或监理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提出疑问时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把产品送交有关部门检验鉴定。

若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非产品质量问题,则检验、检测费由提出方承担。

7.1.8工程完工后,甲方组织专业人员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则视为甲方默认该项目合格。

7.1.9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做好乙方与土建总包方及各分包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施工现场通水、通电,保证施工便道的通行。

7.1.10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工期延期。

7.2乙方的职责:

7.2.1乙方派张藏为乙方驻工地代表,权限:

协调组织队伍完成施工任务,办理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等工作。

若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更换代表,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2.2综合考虑本工程的配套工作,依约完成小区智能化工程的安装施工。

7.2.3乙方施工前需报施工组织设计(包含安全监督协议)、企业及人员资质,经监理及甲方审批后方可施工。

施工过程应按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双方约定、选定的标准、规范,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技术熟练的工人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确保工期按时实现。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随时要求乙方调整或增加现场作业人员,对此乙方必须执行。

否则,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2.4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及当地政府机关规定或指示等为其分包人员购买并维持各类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保险及机械设备保险,保险期由工程施工合同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为止。

乙方须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任何因此产生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收费及开支。

上述所提到的保险费用,已经综合包含在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中,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索赔或补偿。

7.2.5乙方必须认可并接受甲方提供的施工环境、机械设备、作业条件、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扰民,同时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7.2.6本合同内的工作内容,如乙方不能及时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有权指派其他施工队伍或人员(以下简称第三方)完成。

第三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第三方所发生的费用只需经甲方认可即可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7.2.7做好施工管理工作,安排好工人的生产生活,杜绝其以任何理由滋事。

如出现聚众闹事等行为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2.8做好施工场地现有成品和设备、管线保护工作,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担因自身工程产生的垃圾的清理外运工作及费用。

7.2.9乙方施工期间如发生现场签证,应在现场事实发生日起的7个日历天内,报监理、甲方项目代表,签证要按甲方要求格式详细填写签证事件的时间、原因、内容、数量等内容,否则不予办理。

乙方报送的签证必须经过乙方派驻现场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认加盖公章,并经监理、甲方派驻现场代表及甲方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逾期未办理现场签证的视为乙方放弃签证权力,对于格式不对、内容不全、签字签章不齐全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

7.2.10若因为乙方施工原因或施工安全、质量等问题造成索赔或引起损失(包括返工等),则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

7.2.11乙方负责及时缴纳乙方施工范围内行政验收等相关费用。

7.2.12服从甲方现场施工进度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展开施工工作,配合土建施工且不得影响土建单位及其他工序的施工进度。

7.2.13按国家现行工程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工程施工图及变更通知书,行政单位审核、检测、验收意见进行施工。

7.2.14本合同项下所有工程资料及竣工资料由乙方负责制作,并协助甲方资料员完备有关的资料。

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资料送甲方存查。

7.2.15乙方负责提供本工程安装所需全部辅助材料设备等,在安装期间,乙方负责保管好自身设备及部件,注意成品、半成品保护及防盗,直至验收合格移交甲方。

7.2.16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7.2.17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安装进场前的安装告知手续及安装完工后的报检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负责组织乙方的专业安装队伍进场施工,同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理。

7.2.18自备安装工程的所需工具、机械和劳保用品。

7.2.19组织不超过三次安装现场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管理操作及简单维修的培训,培训时间由甲方选定。

可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注重实践的技术培训,使甲方人员达到能够独立进行管理、故障处理、日常测试维护工作,以便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行。

8、材料、设备供应

8.1本工程主要设备材料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送样报甲方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供应至施工场地,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等损失。

8.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甲方确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要求(详见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报价书),若甲方发现乙方提供材料、设备不符合甲方确定的品牌、品质等,乙方除无条件拆除并重新提供符合乙方报价文件约定或甲方确定的品牌、品质的材料、设备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该材料、设备费用20%的违约金,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未经报审、报验擅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返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每次2000元的违约金。

若由此引起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无法返工的,除按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处理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8.4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8.5乙方应自行承担所供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用,承担由于使用材料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的一切费用。

8.6乙方已安装但未经验收的设施及器材由乙方负责保管。

9、设计变更

9.1施工中甲方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在变更前及时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并给予合理的施工期限。

9.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

由乙方擅自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竣工验收与结算

10.1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依据。

10.2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写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甲方及监理检查。

甲方及监理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若甲方及监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场,乙方可自检,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施工,甲方及监理应予承认,事后甲方及监理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复检结果不合格,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反之,工期顺延。

10.3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及相关部门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整理完整的完工或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验收时如工程内容未完成或质量不合格,由乙方在商定的时间内补建或返修后再进行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工程(含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动用,视为工程质量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负责。

10.5工程结算时,乙方需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经监理、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甲方支付的工程款。

若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有权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10.6若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另有增减,则按双方约定的单价根据双方确认的增加或减少部分确定最终合同价款。

11、工程质量保修

11.1工程质量保修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保修期内,乙方对所供产品必须实行质量“三包”(包修、包退、包换)。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保修金不受**%比例的限制,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已经经过维修项目的保修期自维修日起顺延六个月,在顺延保修期内发生再次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在质量保修期内,甲方有权随时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检查,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或其它不合格之处,则甲方可指令乙方进行修补、修复及重建。

乙方应在接到指令后在24小时内进场施工,并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要求进场施工或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乙方每次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11.3当工程出现上述约定的保修事宜时,甲方用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维修。

若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或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的2天内不派人维修,则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其与维修相关的一切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业主索赔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1.4乙方委派为本工程的保修联系人,联系电话:

如联系人有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发送《人员变更联系单》,联系单中应写明变更原因、变更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2、违约责任

12.1甲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期顺延。

12.1.1不按时交出施工场地、提供水、电接驳点。

12.1.2在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且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甲方仍未支付工程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一。

12.1.3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工程拆改。

12.2乙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时,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处以违约金。

12.2.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竣工(即工程验收合格),乙方除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直至验收合格外,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扣除可视对讲设备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金额(扣除可视对讲设备费)的千分之一;延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承担本合同金额(扣除可视对讲设备费)千分之二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2.2若乙方所提供的可视对讲设备未能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进场,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可视对讲设备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可视对讲设备费的千分之一;延期超过1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承担可视对讲设备费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2.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争议的解决

13.1甲、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第三人调解。

30天内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争议发生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4、其他

14.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等:

(1)六级以上的地震;

(2)九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150mm以上;

(4)40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1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甲方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时间和费用。

1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甲、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2)乙方机械、设备、材料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确认后相应顺延。

(4)凡本合同未涉及事项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执行。

15、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15.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2甲、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5.3合同的解除。

15.3.1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3.2乙方如发生禁止的转让、转包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5.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如果乙方出现不良社会影响及造成甲方品牌受损,甲方可终止合同。

15.3.4解除合同的程序。

甲、乙方之一方依据15.3.1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须签订解除本合同的书面协议,本合同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甲方依据15.3.2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甲、乙方之一方依据第15.3.3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13.1的约定处理。

15.3.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5.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5.5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保存**份,乙方保存**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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