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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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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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依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提高河北省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规范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及施工,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确保设计及施工质量,结合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域内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及施工。

第三条校舍加固改造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相关资料应报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并纳入河北省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对采用砌体与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内框架、底层框架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建筑,应改变其建筑用途。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及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条校舍加固改造是针对经鉴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实施加固改造,主要包括加固改造设计、施工与监理等环节。

第七条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涉及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时,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

第八条校舍加固改造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校舍加固改造设计。

校舍鉴定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优先委托校舍鉴定单位承担。

第九条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当以鉴定报告为依据。

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经抗震鉴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地震烈度6度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加固的校舍,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相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易洪易涝区的校舍应满足抗淹没要求、抗冲需求、避险转移需求,并有必要的预警预报设施;受台风威胁

震验算、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规则的现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

(二)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三)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并应计入不利场地的影响。

(四)加固方案应结合原结构的具体特点和技术经济条件的分析,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五)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教学办公和正常使用的影响。

(六)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当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的要求。

第十九条砌体结构校舍的抗震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二)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应选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的抗震加固方案;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保持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三)当选用区段加固的方案时,应对楼梯间的墙体及其它构件采取加强措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钢筋混凝土结构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抗震加固时应注重概念设计,根据校舍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进结构体系的方案。

(二)加固后的结构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三)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校舍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第四章施工与监理

第二十一条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视为房屋建筑改造工程,校舍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依法取得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许可。

第二十二条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给特级、一级、二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具备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加固改造工程设计要求选用专业资质施工队伍时,应由具有相应专业加固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按规定进行材料检验和隐蔽工程验收。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从业资格应符合规定要求。

(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加固改造工程特点,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重要的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特点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工程加固施工技术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施工单位应当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校舍加固改造工程要制订严格的施工安全方案。

严格隔离施工区与教学区,实行工程施工封闭管理,塔吊吊臂旋转范围须限制在施工场区内。

施工单位要根据师生活动范围,搭设防护通道,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标志等,提示和引导避让危险,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五条校舍加固改造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二)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实行监理制度,由校舍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七条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改造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严格工序管理。

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控制;审查承建单位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进场材料、购件、制作及操作工艺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一)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二)监理单位应根据加固工程特点编制科学合理的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校舍加固改造工程实施监理。

自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认真组织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详细记录监理日志,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应依法及时报告。

(四)校舍加固改造工程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质量责任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校舍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有关的、真实全面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委托没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从事校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不得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三十条从事校舍加固改造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应加强对校舍加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校舍加固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

把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作为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发现各方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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