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的优秀民事申诉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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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的优秀民事申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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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精选的优秀民事申诉状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陈雪梅,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大专文化,住成都双流工商银行住宿楼。

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申诉人:

蒋明泽,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5月21日,小学文化,住营山县朗池镇道坪村六组。

系段小羊之兄。

  被申诉人:

段文康,男,生于1948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农民,住营山县济川乡道坪村5组。

  被申诉人:

邓平,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营山县朗池镇兴隆村113号。

  被申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负责人:

张彦杰,该公司经理。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营山县人民法院(20__)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

  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邓平依法赔偿申诉人因段小羊交通事故死亡的段小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6752元、丧葬费10656元、医疗费9959元、误工费342元、护理费6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67.50元、交通费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所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陈雪梅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之侄女。

蒋明泽系段小羊之同

  父异母的兄弟。

段小羊由段素琼抚养成人。

唐国胜虽是段小羊、将明泽之父的第三任妻子,但唐国胜未抚养段小羊,未形成养母子关系。

  20__年10月4日9时45分,被申诉人邓平驾驶川R52743号厢式运输车从济川到东升,行至东升镇锁水村3组将段小羊撞伤,段小羊随即被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医治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

20__年11月13日,唐胜国作为原告起诉邓平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20__年12月19日进行了审理,在判决前原告唐国胜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中止审理,待确定继承人后在恢复审理,但法院在明知唐国胜死亡的情况下,于20__年1月16日作出(20__)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

被申诉人段文康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判决的所有赔偿款领取。

申诉人认为,该判决原告主体不适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段小羊的赔偿应由申诉人来主张和享有。

根据《民事诉讼费法》第136条之规定,特依法申诉,敬请你院尽快作出裁定、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陈雪梅

  蒋明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张顺成,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修理工,住:

徐州市鼓楼区王场东村8栋4单元101室。

  被申诉人:

孙建明,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泰州市兴华

  案由:

返还车辆纠纷市张郭镇陆姜村。

  申诉人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7月27日(20__)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__)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

  1,申诉人年将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借给被申诉人使用,该车辆是申诉人用了3万8千元购买的二手车辆,后大修发动机,全车喷漆,换了四个轮胎,总共花了将近5万元用了申诉人大半辈子积蓄,被申诉人借车也是为了赚钱,申诉人不可能无偿借其长期使用,当时被申诉人承诺借车一天支付租金200元,后被申诉人接借车不还,不知去向,申诉人报警,派出所传唤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私下找到申诉人,与申诉人订立租金还款协议,向申诉人出具还款合同,内容为今借张顺成贰万元。

该还款合同并不是车辆损失的赔偿。

而是被申诉人使用申诉人车辆所支付的对价,但被申诉人毫无信义可言到期并未归还任何款项,无奈,申诉人于20__年起诉被申诉人,当时申诉人在外地没有到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未向申诉人了解情况的情形下,依据一张还款合同的复印件,因为申诉人在外地,还款合同的原件也一直保存在申诉人处,按照申诉人代理律师的说法,把还款协议说成是车辆损失是为了下一次起诉要车。

因此年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针对使用车辆拖欠租金所达成的还款协议,而不是车辆损失。

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是花费申诉人将近5万多元,申诉人不可能在被申诉人仅仅支付两万元,就与被申诉人了解车辆之事的。

  2,即使年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赔偿车辆损失的协议,该款项也仅属于车辆受损应赔偿的款项,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上诉人。

被申诉人驾驶车辆在徐州路段被徐州交警查扣,徐州交警将该车辆作为报废车辆加以处理,并支付了被申诉人相应的赔偿,被申诉人并未向申诉人告知此事,就将该款项据为己有。

被申诉人并未有任何证据证实该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该款项应属于申诉人所有。

该款项显然应当返还申诉人。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重复起诉。

理由如下;

  本案焦点是涉案车辆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并且被申诉人已经赔偿申诉人相应的损失,申诉人再起诉,则属于重复起诉,否则,车

  辆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返还车辆理所当然,在返还车辆不可能时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理应得到支持。

被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显然不属于重复诉讼。

  三,一审法院虽然通过一些途径赔偿申诉人一些损失,但看到被申诉人违法乱纪,欺骗申诉人,私自将申诉人车辆处理,导致申诉人巨额损失,申诉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完全保护。

因此申诉人不得不提出申诉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张顺城

  20__年6月6日

  附:

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导语:

在法院审判之后,当我们对结果不满意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的的办法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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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陈雪梅,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2月8日,大专文化,住成都双流工商银行住宿楼。

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申诉人:

蒋明泽,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5月21日,小学文化,住营山县朗池镇道坪村六组。

系段小羊之兄。

  被申诉人:

段文康,男,生于1948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农民,住营山县济川乡道坪村5组。

  被申诉人:

邓平,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营山县朗池镇兴隆村113号。

  被申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

  负责人:

张彦杰,该公司经理。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营山县人民法院(20__)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

  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邓平依法赔偿申诉人因段小羊交通事故死亡的段小羊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6752元、丧葬费10656元、医疗费9959元、误工费342元、护理费6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867.50元、交通费7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所涉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陈雪梅系段素琼之女,段小羊之侄女。

蒋明泽系段小羊之同

  父异母的兄弟。

段小羊由段素琼抚养成人。

唐国胜虽是段小羊、将明泽之父的第三任妻子,但唐国胜未抚养段小羊,未形成养母子关系。

  20__年10月4日9时45分,被申诉人邓平驾驶川R52743号厢式运输车从济川到东升,行至东升镇锁水村3组将段小羊撞伤,段小羊随即被送往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医治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

20__年11月13日,唐胜国作为原告起诉邓平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支公司,20__年12月19日进行了审理,在判决前原告唐国胜因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中止审理,待确定继承人后在恢复审理,但法院在明知唐国胜死亡的情况下,于20__年1月16日作出(20__)营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

被申诉人段文康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判决的所有赔偿款领取。

申诉人认为,该判决原告主体不适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段小羊的赔偿应由申诉人来主张和享有。

根据《民事诉讼费法》第136条之规定,特依法申诉,敬请你院尽快作出裁定、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陈雪梅

  蒋明泽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张顺成,男,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修理工,住:

徐州市鼓楼区王场东村8栋4单元101室。

  被申诉人:

孙建明,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泰州市兴华

  案由:

返还车辆纠纷市张郭镇陆姜村。

  申诉人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7月27日(20__)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__)泰中民终字第08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未查明事实。

  1,申诉人年将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借给被申诉人使用,该车辆是申诉人用了3万8千元购买的二手车辆,后大修发动机,全车喷漆,换了四个轮胎,总共花了将近5万元用了申诉人大半辈子积蓄,被申诉人借车也是为了赚钱,申诉人不可能无偿借其长期使用,当时被申诉人承诺借车一天支付租金200元,后被申诉人接借车不还,不知去向,申诉人报警,派出所传唤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私下找到申诉人,与申诉人订立租金还款协议,向申诉人出具还款合同,内容为今借张顺成贰万元。

该还款合同并不是车辆损失的赔偿。

而是被申诉人使用申诉人车辆所支付的对价,但被申诉人毫无信义可言到期并未归还任何款项,无奈,申诉人于20__年起诉被申诉人,当时申诉人在外地没有到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在未向申诉人了解情况的情形下,依据一张还款合同的复印件,因为申诉人在外地,还款合同的原件也一直保存在申诉人处,按照申诉人代理律师的说法,把还款协议说成是车辆损失是为了下一次起诉要车。

因此年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合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针对使用车辆拖欠租金所达成的还款协议,而不是车辆损失。

涉案车辆豫P—00647大型客车是花费申诉人将近5万多元,申诉人不可能在被申诉人仅仅支付两万元,就与被申诉人了解车辆之事的。

  2,即使年12月9日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赔偿车辆损失的协议,该款项也仅属于车辆受损应赔偿的款项,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上诉人。

被申诉人驾驶车辆在徐州路段被徐州交警查扣,徐州交警将该车辆作为报废车辆加以处理,并支付了被申诉人相应的赔偿,被申诉人并未向申诉人告知此事,就将该款项据为己有。

被申诉人并未有任何证据证实该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该款项应属于申诉人所有。

该款项显然应当返还申诉人。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不属于重复起诉。

理由如下;

  本案焦点是涉案车辆所有权是否转移,如果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申诉人,并且被申诉人已经赔偿申诉人相应的损失,申诉人再起诉,则属于重复起诉,否则,车

  辆所有权仍然属于申诉人,申诉人要求返还车辆理所当然,在返还车辆不可能时申诉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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