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包与转包计税营业额有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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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与转包计税营业额有区别

建筑工程分包与转包计税营业额有区别(2010-03-2601:

34:

46)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而旧的条例上是这样规定的: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款减去支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规定的适用主体由“总承包人”扩大为“纳税人”,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条例的变化适应了其他法律、法规对禁止转包的规定,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工程转包的工程款是不能扣除计征营业税的。

条例明确规定,分包对象是“其他单位”,因此分包给个人的工程,支付的分包款也不得扣除。

三、应用举例(信息来源: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转包、分包工程营业税政策解读2010年04月14日)

甲公司将一项价值2个亿的建筑施工工程承包给具有总承包资格的乙公司,乙公司考虑到某几项工程的技术要求较高,因而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将价值8000万元的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打包分包给了丙公司,丙公司考虑到甲方对工程工期的要求,在征得乙公司的同意后,又将价值2000万元的工程出包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将价值2000万元的工程全部出包给它的全资子公司戊公司,那么上述几家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1.甲公司属于建设方,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因而,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

2.乙公司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其将一部分工程即8000万元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部分再出包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工程分包,如果乙公司从丙公司取得合法的可以抵扣的凭证,那就应当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

(20000-8000)×3%=360万元。

3.丙公司为建筑业的分包人,其将一部分工程即2000万元部分再出包给丁公司的行为仍然属于工程分包(更准确地讲属于工程再分包),只要丙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可抵扣的凭证,那么也就可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

(8000-2000)×3%=180万元。

4.丁公司为建筑业的工程分包人,但是,该公司在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全部转包了,因而按照营业税的规定,丁公司必须就其工程收入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

2000×3%=60万元。

5.戊公司为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就其工程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为:

2000×3%=60万元。

2010年09月07日   问:

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了100万元的工程,现将部分工程以70万元转包给个人张某施工,在申报营业税时,应按100万申报还是30万申报?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对建筑业的营业额有明确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这里有二层含义:

一是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含个体户),其支付的转包款项不能扣除;二是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转)包款项也不能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转包工程额不得在营业额中扣除,应按承包工程总额100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转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2009-10-01

工程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的现象,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新营业税条例则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中表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

为便于充分认识转包行为营业税政策的变化对实际业务产生的影响笔者评析如下。

 工程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的现象,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

例如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对于转包的判定,见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行为”。

  工程转包明显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行为。

原营业税条例仅从税政政策方面确认了其与分包方式相同的纳税方式和纳税义务,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新营业税条例则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中表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

  为便于大家充分认识转包行为营业税政策的变化对实际业务产生的影响,笔者以案例评析如下。

  【案例1】A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具备一定资质的B工程承包公司协助C单位最终中标,A、C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标的3000万元,B公司未以A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仅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B公司单独收取C单位服务费100万元。

  该案例中,B公司不是作为建筑单位身份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其收取的100万元应按照“服务业”税目计算纳税。

  B公司应纳营业税:

100万元×5%=5(万元)

  C单位按照“建筑业”税目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5+90=95(万元)

  一、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明确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法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2】根据以上规定,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转包款2900万元。

  这样,B公司应纳营业税:

(3000-2900)万元×3%=3(万元)

  C单位应纳营业税:

2900万元×3%=87(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

3+87=90(万元)

  本方案较【案例1】减少税负95-90=5万元。

这是在原营业税政策下工程承包公司比较钟情的纳税筹划方案。

 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于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规定迄今为止尚未作废。

但是其确定的政策依据已经被新的营业税条例所取代。

相同的案例在不同的政策下势必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案例3】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转包款2900万元。

这样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

  B公司应纳营业税:

3000万元×3%=90(万元)

  C单位应纳营业税:

2900×3%=87(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

90+87=177(万元),较纳税筹划前【案例1】增加税负177-95=82(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二、新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逆向思维,既然转包工程在新的营业税条例下会带来执行上的阻碍,那么建筑商如果不想丧失有效市场资源,则只有合法化经营,避免直接转包或变相分包行为的发生。

【案例4】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和C单位签订的是转包合同即【案例3】,B、C合计应纳营业税:

90+87=177(万元)。

如果改变为【案例1】的运作方式,则B、C合计应纳营业税:

5+90=95(万元)。

直接减少税负177-95=82(万元)。

有趣的是,在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是难以推行的,原来的基本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却是优化的纳税方案。

  【案例5】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C单位不以独立的法人实体出现,作为从属于B公司的挂靠单位仅在B公司内部发生法律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B公司应纳营业税:

3000万元×3%=90(万元)。

 C单位作为B公司的内部承包人,不具有法人属性和纳税主体资格。

B公司尽管不直接参与施工,但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和纳税义务。

营业税政策对这种形式的经营行为做了原则规定,从法律上来讲不存在非法转包问题。

但是对B公司而言,一方面要承担C单位的全部民事责任,管理上存在风险,C单位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出现的工程质量或者其他问题都要由B公司来埋单。

另一方面这种实质挂靠的经营行为对B公司会提出更高的财务管理上的要求。

B公司要具备准确核算C单位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外部结算和内部利益再分配的能力,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最后可能只是徒赚了吆喝。

  综合以上的五个案例,笔者认为,享有广泛市场资源的工程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甲方、乙方的工程承包,只居间负责协调和组织,不直接参与工程承包,一次性向承包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不失为有效的运营方式。

如果施工力量雄厚,直接参与中标,组织施工,对具体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进行规范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既可以满足合法经营的条件,也能够享有新的营业税政策税收抵扣的好处。

【分包和转包】转包、分包工程营业税政策的调整2011-02-1918:

34:

21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则规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比较新旧条例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方面,新旧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与调整:

  其一,取消了转包的扣除规定。

旧条例中,纳税人将工程对外转包时,是允许进行营业额抵扣的,而新条例则取消了这种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在新条例下,纳税人将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的,必须按照其实际承包的工程全额计缴营业税。

  其二,放宽了可抵扣营业额适用对象。

旧条例将可以抵扣分包营业额的对象严格限定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即只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对外分包时,才可以将分包的金额从总承包金额中扣除。

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实际上是对分包额抵扣层级的限制,即可进行营业额抵扣的层级只有一层。

新条例则将可抵扣营业额的对象作了放宽,即只要是建筑业纳税人,只要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都可以抵扣。

这也就意味着新条例施行后,分包抵扣不再具有抵扣层级的限制了。

  其三,对可抵扣分包额作了更严格的限定。

旧条例所规定的可抵扣分包额(即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工程单位的金额,下同)限于他人,由于他人中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因而其可抵扣的分包额在范围上还是比较广的。

新条例则将可抵扣的分包额限定为单位,其中并不包含个人。

这也意味着,新条例施行后,如果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特别是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什么是工程转包】 工程转包的账务处理2011-02-2008:

43:

41

  【问题】 A建筑安装公司(有相关资质)与B公司签订一项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万元。

A公司随后以30万元的价格将此合同转让给c公司(c公司无资质,A不能与其签分包合同),那么:

  

(1)对A公司收取的20万元是否要征流转税?

  

(2)合同是由A公司签订,只能由A公司开具发票,但这样A公司要做50万元收入却无成本,因为C公司包工包料,C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只能由C公司做账,请问对此该如何处理?

   【解答】 如果不考虑合同转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行业规范的规定,单纯从业务处理的角度来分析,这项业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A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c公司实际施工。

所谓转让合同可以视为A公司与C公司另行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价款为30万元。

这样一来:

  

(1)A公司的会计收入不是20万元,而是50万元,应该由A公司按50万元向B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税务方面因为不是符合规定的分包行为,所以不能按20万元的差额而应按50万元全额计征营业税等。

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30万元实际上是A公司经营该工程项目的成本。

  

(2)虽然C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但因其实质上提供了施工劳务,故应该按所取得的30万元劳务费计征营业税,并向A公司开具或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

A公司以该发票作为核算该项工程项目成本的原始凭证。

建筑企业工程分包,总包账务处理,求会计分录2011-1-3110:

06

例如:

乙公司承包了甲公司一项为1000万的工程,转包给了丙公司,请问如果甲公司给乙公司拨款1000万,乙公司怎么账务处理

问题补充:

2011-2-1323:

26

乙公司全部价款转给丙公司后,是否可以不计收入、成本和税金呢?

最佳答案2011-2-1323:

26

建筑行业总包方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全额发票,已成为总包方计税基数,如何抵减分包工程的营业税?

在会计上如何操作?

对于总分包工程,按营业税相关规定属于差额纳税,但企业所得税没有差额纳税的规定。

比如总包工程1000万,分包出去800万:

(1)按总包工程合同规定,应由总包方直接对建设方开具工程全款1000万总的发票,同时确认收入。

总包按合同收款

借:

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1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

(2)支付分包方合同款800万,由分包方按分包款给总包公司开具发票800万。

支付分包合同款并代扣营业税

借:

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

银行存款800-800*3.43%=772.56

应交税费-代扣营业税费27.44

(3)总包方计提减除分包金额后的营业税费。

总包方计税时

借:

营业税金与附加200*3.43%=6.86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费6.86,,。

关于总包和分包税收财务处理2009-9-1016:

13

我公司是个总包方,接到一笔28万的业务,然后以26万分包给其他公司,上月已开出28万的发票,然后已经在税务以28万的价格纳税,这个月按照分包方要求把他的26万价格的税收也纳税了,那么请问这个代分包方交掉的营业税如何账务处理?

我是新手,请指教。

最佳答案2009-9-1700:

14

建筑业吗?

重复上税了,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贵公司的营业额应为28-26=2(万元)。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代分包方交的营业税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等支付工程款时扣回。

想请教下,承包工程再转包的财务处理问题,2010-9-2114:

59

公司是做工程的,如果承包的工程造价是100000,我再转包给其他公司,转包金额也是100000,想请教下会计该如何处理,分录是怎样做。

(我们承接了A公司100000元的工程,但后来我公司又把该工程以100000元转包给B公司做,也就是说我们没钱挣,我们开了100000元的发票给A公司,B公司又开了100000元的发票给我公司,请教会计处理分录)谢谢

最佳答案2010-9-2115:

12

开票时:

借:

应收账款-A公司1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收到B公司发票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

应付账款-B公司100000

按差额征税,计税依据为0,不必计提税金,无需分录

成本结转:

借:

本年利润0

借: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贷:

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怎么做账务处理2011-1-609:

45

举个例子吧,A公司是总包,1000万的工程款,其中将500万分包给B公司。

那么,B公司就去税局交税500*5.5%=27.5万,交完税税局就会代开(或自己开)出一张500万发票,当A公司将500元付给B公司时,B公司就将发票交总包商A公司。

总包商A公司收到发票后,凭发票交税(1000-500)*5.5%=27.5万,A公司向出包方收钱时,要开出1000万给出包方。

A公司自己开1000万收入发票,也收到500万发票,利润有500万

怎么做账务处理啊谢谢2011-1-609:

51

1.最佳答案

收到B公司发票时:

借工程施工-工程成本500万

贷银行存款500万

如果A公司作分包,我个人认为不大可能开1000万发票,500万的成本,利润有500万。

那样的话A就是转包了,这是不合建筑法的。

如仅按题意,开出1000万票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0万

贷营业收入1000万

借营业成本500万

贷工程施工-工程成本500万

2.其他回答共1条2011-1-609:

59

你们为什么不做代扣找缴呢?

这么做是要多交税的。

你只需要开1000万元的发票给建设单位,然后和二包拿分包合同去税务局做代扣代缴。

这样儿会省27.5万元的税啊。

这个税可以让二包给你们掏啊。

关于建安行业会计账务处理的问题2008-11-2121:

39

接工程十万,八万转包部分工程,我开票十万,我的收入是多少?

推荐答案2008-11-2122:

09

假设总承包款A,分包款B

第一种: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

银行存款A

贷:

工程结算收入(A-B)

应付账款——分包公司B

2、计提营业税费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A-B)x3%=C

应扣营业税=Bx3%=D

借:

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C

应付账款——分公司D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C+D

3、缴纳营业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C+D

贷:

银行存款C+D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

应付账款——分包公司B-D

贷:

银行存款B-D

第二种会计处理: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

银行存款A

贷:

工程结算收入A

2、计提营业税费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A-B)x3%=C

应扣营业税=Bx3%=D

借:

工程结算税费及附加C+D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C+D

3、缴纳营业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C+D

贷:

银行存款C+D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

工程施工B

贷:

应付帐款B

5、支付工程款时,

借:

应付帐款B

贷:

银行存款B-D

工程施工D

建筑企业向项目部的收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2010-11-215:

16

工程承包给项目部~收到的管理费是做营业收入吗?

~

最佳答案2010-11-217:

41

你是挂靠的收入,不能入帐,建筑企业禁止挂靠因为,所以只有想别的办法了.

建筑企业被挂靠收取管理费及与挂靠方工程账务处理2011-6-2518:

13

我公司是被挂靠方,并收取管理费的公司,现在有一家公司的一个工程挂靠我公司,我公司怎么做账?

求一全套账务处理,谢谢

其他回答共1条2011-6-27

走其他业务收入吧,成本就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的正常做即可。

我司为建筑企业,承包一个100万的工程,分包给另一家企业30万。

在会计上,我司应该确认为100万还是70万收2011-3-1511:

29

最佳答案2011-3-1513:

50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所以你公司应确认的营业额应为100-30=70万,旧准则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则营业额应为100万,但此准则已不再适用。

追问

那我是知道的,营业额是70万,应该是计税标准吧,但是收入我是否可以确定为100万呢?

回答

您好,不知现在这笔100万的工程款是否已到帐。

按税法规定,提供劳务收入,应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

当期劳务收入=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

当期劳务成本=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

就是说分包给另一家企业的30万,属于劳务成本,在确定收入的同时确认。

但在实际帐目中,如果甲方已经付款,并且你公司已开票的话,一般以票为准,在当期确认收入,同理,在转包付款时,收到票后,确认成本。

建筑工程靠收取管理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010-6-410:

36

包工头挂名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收取管理费,并到地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税款由我们公司代垫,后包工头归还,后由公司账户支付一笔工程款给包工头,就是整个工程转包出去,只收取管理费因为是分公司还要交一部分管理费给总的公司,想请问一下代开税票的时候、付款给包工头并收管理费的时候分别怎么做账,还有成本要怎么结转,每月月末要不要结转本年利润,我是个初学者,遇到很多难题,还望各位多多指教啊

推荐答案2010-6-419:

25

我现说明一下!

你开的发票是建筑安装发票吧,给业主提供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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