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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书格式

入职申请书格式

 

        入职申请书格式

尊敬的领导:

     自XX年9月20日我来到公司连连发项目部工作,经过半个月的实践学习,通过部门及连连发项目组一系列的学习和锻炼,使我进一步增强了业务性,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项目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勇于进取,作一名合格的项目人员,不仅要勤勉,还要有方法。

       在公司严格要求下,在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帮助教育下,思想理论上日渐成熟。

业务头脑也更加清醒。

在业务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掌握了作为一名项目人员的基本职责,在为人处事方面,学会团结同事,关心集体。

通过多次的实践接触锻炼了我坚强的意志和信念。

使自己容入金石这个大家庭。

       在过去的半个月中,项目组的同事都主动我和沟通,帮助我解决问题。

我很感激他们。

通过他们的指点我掌握了连连发数据库的架构,业务平台及流程,系统软件的工作方式等各项技术,使我受益非浅。

行政部的领导们也让我更快的熟悉了公司制度,公司文化,使我能更快的容入金石这个优秀的团队。

再此我深表感谢。

       在以后,我会尽我所能,做好日常工作。

不断总结经验、学习知识、为公司提供优秀的技术方案,用我所学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做好与客户及技术提供商的技术交流。

熟练公司业务,学习新的业务知识,使技术与业务结合,发挥技术的作用更好的为业务服务。

多和同事交流经验、探讨问题,注重发挥团队的力量。

        望我能被批准入职,我保证:

在以后的工作中将更加尽职尽责,一心一意为公司的利益努力工作;如果我没有被批准,我也不会灰心,将对自己的工作做认真仔细的检查,并不断改善工作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

       我愿意接受公司的长期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

 个人总结

(XX年度)

XX年,我在局党组局行政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民政工作宗旨,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组织和局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完成工作目标做出了自身应有的贡献。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狠抓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首先进市加强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江泽民同志作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学习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内容,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及其通俗读本,使自己在思想上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与党保持了高度一致,认真学习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使自己进一步明确了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明确了学员基本义务,熟悉掌握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廉洁自律规定,使自己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马,在思想上继续保持了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了艰苦奋斗的作用。

第二是特别注重了对民政业务知识的学习,由于自己是民政战线上的一名新兵,过去对民政工作只是一个粗浅而笼统的认识,进入民政局后,才知道民政工作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独立性。

因此在思想上树立了一次性切从零开始的理念,利用工作间隙,加强了对民政业务知识的了解、认识和学习,一是学习了部分民政工作法规政策,使自己在思想上对各项工作有了一个轮廓性的认识;二是经常阅读《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晚霞报》、《中国社会导刊》等民政杂志报刊,使自己对民政工作有了一个更为系统的认识。

三是到了优抚安置科后勤部,认真学习了优抚安置有关政策法规,虽然目前还没有达到完全适应工作需要的程度,但对专业知识已掌握了一些基本概念,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不断地学习请教,掌握相关知识。

第三是加强对公共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了相关行政法规,积极参加了省上举办的《行政复议应诉研讨班》的学习,使自己对行政法规相关知识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如何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二、努力工作,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XX年,我主要负责的是办公室文字工作,在工作中一是完成了第一次民政会议所有文字资料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了主题报告,书记、市长的讲话,先进表彰决定等,指导各县(市、区)和直属单位完成了先进经验材料的撰写及图片展板的收集、整理、制作工作,历时数月,花费了大量的精力。

同时完成了大会秘书组交办的其它多项准备工作,只待会议的召开;二是完成了日常公文,诸如请示、报告、函、计划、总结、通知、信息等的起草撰写工作,做到了每项工作有计划、有小结、有总结,为年终顺利通过目标检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狠抓了对外宣传工作,完成了近30篇经验材料的撰写工作,及时报道民政系统内的先进典型事迹,特别是在“非典”期间撰写信息6篇,向“非典”办及时准确地报告民政系统抗击“非典”的系统举措,得到了市防“非典”工作领导小组的认可,本人也有幸被市委、市政府评为防“非典”工作的先进个人。

在局领导的指导下,完成了以主题“人民满意最光荣”的图片展板的制作工作,全省第十五次民政会议召开期间在省上参展。

积极完成省厅下达的论文撰写工作目标,送交论文一篇,并在《资阳建设与发展》上发表题为《浅析地名管理与经济建设》的论文一篇,为对外宣传民政工作,鼓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民政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

据统计XX年全年,我在办公室工作期间撰写各类文章300余篇,书写文字30余万字,为推动全局工作向前迈进洒下了自己辛勤的汗水。

到优安科工作后,积极筹办了元旦、春节期间的慰问活动,完成了慰问品、慰问金的采购、发放工作,做到了分毫不差,特别是在慰问品的采购工作中,到多处商品批零点进行比较,本着适用、价廉、物美的原则确定了慰问品,得到了各县(市、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肯定。

在完成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在办公室工作期间配合纪昌兴主任完成了各项接待工作任务,做到了接待客人礼貌大方,接待来访者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办得到的事即办,办不到的事讲明理由,不该我们办的事指导来访者办,始终做到了说话和风细语,让来访者有一种到家的感觉,得到了广大来访者的认可。

维护了集体荣誉,树立了一个民政人应有的良好形象。

三、遵守工作纪律,维护机关形象

工作中,我做到了以不迟到早退,每天上班总是提前到达,准时参加朝会,参加局机关组织的种类学习活动。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中有请示有汇报,不越位,不错位,勤勤恳恳,团结同志,不拉小集团,不打小报告,不阳奉阴违,不做有损集体和他人的事,做事光明磊落,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力地维护了机关形象。

四、缺点和不足

由于本人年轻,在市级机关工作的经验不足,工作中时有遇事考虑不周的地方,有时得罪了人自己都全然不知,加之本人性情直爽,喜欢逗乐,给人不够严肃的感觉,同时由于自身水平有限,工作中总有不尽人意之处。

我相信有各位领导和“老民政”的支持、帮助和理解,我一定会克服缺点,弥补不足,做一个优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XX年,我在各位领导、各位同仁的大力帮助与支持下,学到了不少的新知识,使自己的视野得到了显著扩大,自身素质得以不断的提高。

所有成绩的取得都是大家鼎力相助的结果,我衷心地感谢每一位帮助过我的领导和同仁,我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回报大家,回报人民。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本栏特邀著名劳动法学专家关怀教授主持

主持人的话

关怀

构建和谐社会,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企业应保障职工依法享有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因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因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发生争议在所难免,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职工申请劳动争议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因申请劳动争议而遭到打击报复;申请劳动争议权利的实现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条件。

本期发表的金英杰副教授的文章申明了企业应保障职工享有申请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实现,而不得非法剥夺这一法定权利,阐释了企业应支持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并着重说明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期望企业能够正确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申请劳动争议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早日实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理想。

企业应保障职工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某食品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减少劳动争议处理的麻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凡由调解解决的,视为该劳动争议已经解决,当事人不得再就本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企业有权解除本合同。

员工对该条款提出异议,该企业回答:

劳动合同是自愿签订的,如果不同意该条款,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该食品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劳动法》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法律处理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是劳动者有权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提请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神圣权利,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的法律武器,不容剥夺,也不能以协议形式要求劳动者放弃这一权利。

作为企业应认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认识“以人为本”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应尊重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这既是法律对企业的强制要求,也是呼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发生下列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争议处理: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以和解方式解决。

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解决劳动纠纷。

和解具有自主协商、方式灵活、节约成本的优点。

在和解程序中,企业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

不应居高临下,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和解协议,和解必须是双方自愿。

和解不是法律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达成和解协议也不意味着劳动者必然放弃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以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是指第三方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居间协调,促成双方相互谅解、妥协,最终形成调解协议而解决劳动纠纷。

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

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具有民间性质,因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强制执行。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和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劳动纠纷。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采取强制原则,即只要劳动者一方提起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并遵重仲裁裁决结果。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也必须应诉。

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具有国家强行力,因而能使劳动争议得到最终解决。

总之,尊重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

新疆某建筑公司是一家民营建筑企业,每年都要招聘上千名员工从事建筑工作,1年发给员工的工资就高达800多万元。

由于员工大多是内地农民工,且大多是汉族,与新疆地区的语言、风俗习惯等有一定差异,所以在与企业管理层沟通时发生一些误会,有时,也因工资、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问题发生矛盾,不仅员工权益受损,也造成企业管理困难,生产经营受损。

在当地工会的指导下,该公司在企业内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接受员工的申诉和控告,将员工的意见及时地反映给企业的管理层。

该调解委员会建立后,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企业的劳动纠纷及时得到化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两个重要主体,能否共生共存,和谐相处,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追求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两个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必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碰撞,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而发生争议也是产业活动中的正常现象。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当事人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解决、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

而其中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稳妥方式之一。

与诉讼相比,调解简便迅捷,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当事人缴纳相应的费用,而对于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律要求必须在30天内结束,能够保障便捷快速的解决。

当然调解也有不

足之处,因为纠纷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双方难以达成合意,则调解会失败。

作为企业,应重视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议的过多、过滥,劳动争议的久拖不决,会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为现代化企业应把劳动关系的和谐作为社会责任来承担,要认识到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不仅关系企业自身,也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企业应重视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

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除依法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外,还应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在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

某技术有限公司对员工赵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赵某在上班期间打了70多次电话,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上班期间多次打私人电话”的规定。

赵某遂申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在审理阶段,法院要求该公司举出赵某打了70多次电话的证据。

该公司举不出相关证据。

法院遂裁决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撤销了该公司的解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败诉。

本案涉及到劳动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纠纷中,在有些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对举证责任作出明确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对这一规定应做如下理解:

1.上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如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事实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就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某技术有限公司就是由于不能举证而承担不利后果的。

2.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并未完全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在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

任。

即便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对法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提出反驳,也需举证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举证责任,目的主要在于从公平角度出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经济实力不对称、力量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向有利于劳动者倾斜,相应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同时,上述规定也促使用人单位更严格地遵守《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清理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劳动管理水平,加速向现代企业转型的步伐;而劳动者举证责任的减轻,维权成本下降,会使其更易选择法律救济渠道,避免其轻易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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