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协会工作手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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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协会工作手册模板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
工
作
手
册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
BeijingCommunityServiceAssociation
序言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0月日,由全市关心、支持、从事小区服务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提议组成,经北京市民政局同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协会以建设友好小区、推进小区服务事业为目标,服务小区居民和社会大众为宗旨,以建设小区服务支撑体系为关键,充足发挥作为政府联络小区居民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建设友好社会、推进“养老、助残、便民”事业发展做出主动努力和贡献。
协会成立是市民政局落实落实党“十八大”精神关键举措和表现,作为一个创新型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全方面发展新生力量,也是未来社会发展朝阳事业,对协会本身而言,既迎来了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思想解放、开拓创新挑战。
尤其是对协会全体职员提出更高要求和考验。
本手册着重从《协会章程》、协会建设发展目标、理念、宗旨、共同愿景、协会规范化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编纂,目标是引导和帮助职员以目标确立工作定位;以理念创新工作发展;以宗旨指导工作方向;以共同愿景凝聚工作力量;以规范要求促进工作效率提升。
本手册未作要求或要求不具体事宜,协会其它文件有要求,适用其它文件要求。
本手册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手册仅供内部使用,请勿外传或用于商业目标。
工作人员离职时须将本手册交回办公室。
10月
协会文化——目标、理念、宗旨、共同愿景
协会部门职责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BeijingCommunityServiceAssociation,缩写为BJCS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市关心、支持、从事小区服务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遵照章程开展社会化服务活动、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是经北京市民政局同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法人社会团体。
本团体注册资金五万元,自筹处理。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
本会以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和北京市法规为依据;以建设友好小区、推进小区服务事业为目标,顺应政府职能转化趋势,秉承“小区建设和小区服务”宗旨,承接政府委托小区服务职能;以整合市、区、街道、小区四级服务组织和会员单位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小区服务支撑体系为关键,作为联络政府和居民桥梁和纽带,建设现代化小区和综合性服务体系,为建设友好社会、友好小区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收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办公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落实国家发展小区服务业方针政策,调查研究小区服务发展重大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提议;
(二)
(三)参与制订小区服务行业标准,合理协调会员及小区服务商价格,监督服务质量,促进小区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方向发展;
(四)
(五)组织交流服务、管理经验,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资料,建立协会网站;
(六)
(七)了解掌握交流中国外小区服务业发展改变新情况、新动向,加强和中国外同行联络、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
(八)
(九)承接政府部门及机构转移或委托各项工作;
(十)
(十一)组织公益服务、福利服务,发展便利生活服务,创新社会化服务,培育、管理和授权使用小区服务品牌;
(十二)
(十三)为会员提供学术培训、会展考察、信用管理、宣传推广等服务。
(十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种类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三)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四)
(五)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六)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三)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四)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六)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三)参与本团体活动权;
(四)
(五)取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六)
(七)对本团体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八)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
第十一条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实施本团体决议;
(二)
(三)维护本团体正当权益和声誉;
(四)
(五)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六)
(七)按要求交纳会费;
(八)
(九)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十二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关键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三)选举和免职理事、监事;
(四)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六)
(七)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
(九)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十)
(十一)其它关键事项。
(十二)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是:
(一)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二)
(三)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
(七)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八)
(九)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十)
(十一)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十二)
(十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十四)
(十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六)
(十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八)
(十九)接收监事会提出对本团体违纪问题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措施并接收其监督。
(二十)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和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出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审批相关关键文件和关键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八)
(九)代表本团体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十)
(十一)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十二)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通常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关键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三)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四)
(五)监督本团体及领导组员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六)
(七)督促本团体及领导组员依据核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八)
(九)对本团体组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行为进行监督;
(十)
(十一)对本团体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
(十三)对本团体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实施。
(十四)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
(三)捐赠;
(四)
(五)政府资助;
(六)
(七)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八)
(九)利息;
(十)
(十一)其它正当收入。
(十二)
第三十条本团体根据会员大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起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组织构架
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
文化建设简述
工作目标
投身友好小区建设、
推进小区服务事业发展;
完善小区服务支撑体系、
促进小区服务产业化;
打造“养老、助残、便民”服务品牌;
建设“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社会团体。
工作宗旨
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
善谋便民之策、承接利民之举。
工作理念
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业为本,爱岗敬业;
以进为本,开拓创新;以忠为本,老实守信。
共同愿景
加入协会组织,和协会同呼吸、共命运;
建设协会组织,和协会同生存,共成长;
打造协会组织,和协会同荣辱、共分享;
发展协会组织,和协会同前行、共成功。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愿景共同性
协会职员不管其职务高低,岗位不一样,年纪、经历等差异,全部是为了共同目标加入协会,即:
为协会建设和发展贡献每个人力量,同时,个人价值在协会参与社会管理中得到实现。
为此,形成协会共同愿景,即:
我和协会同呼吸、共命运;同生存,共成长;同荣辱、共分享;同前行、共成功。
第二条管理规范性
建立规范化管理机制是促进协会有序连续发展根本,也是促进工作效率,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管理规范化是协会走向成功必由之路。
第三条管理承受性
第四条
在协会管理机制中,很多制度制订必需和协会发展阶
段相适合,必需和协会职员综合素质水平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
第四条管理效能性
在协会管理机制中,管理效能不仅限于职员“被管”,而更多在于职员“自律”,协会追求管理应该是有效管理,经过管理,“被管”职员越来越少,“自律”职员越来越多。
最终,“自律”应该成为协会风气和风貌。
第五条管理正当性
在协会管理机制中,应该以在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为基准,在其许可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管理时效性
协会要结合不一样发展阶段和外界环境发生改变情况,立即对管理制度进行调整或改革,以适应环境改变和协会发展要求。
第七条管理适用性
协会各项管理制度适用协会全体职员。
第三章录用制度
第四章
●本章主责单位为人事部门
第八条录用制度
一、录用前通知义务
职员在和协会签署《劳动协议》前,须如实填写其真实履历,身体情况,教育情况,是否和协会其职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基础信息,是否接收过法律处罚或和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等情况,一经查出和实际情况不符者,视为欺诈行为,协会有权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进行任何形式经济赔偿。
二、录用路径
1、应聘者本人向人事部门申请。
2、经相关部门或人员向人事部门推荐。
三、录用基础条件
1、应聘者应年满16周岁,含有中国身份证件,无刑事犯罪统计,品行端正,无不良癖好。
录用前,须递交本人书面或电子简历。
2、应聘者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影响工作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其它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参见国家相关要求)或不适合招聘岗位其它疾病。
在其签署劳动协议前,须出示由协会指定医疗机构本人近期体检汇报。
3、应聘者已依法和原用人单位办理完成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手续,并向人事部门提交本人相关凭证原件。
4、应聘者含有应聘岗位所要求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所应聘岗位特殊要求。
须向人事部门提交本人相关学历、学业、专业证书、证件、证实等,其提供资内容应真实无误,一经查出伪造制假行为,其一律解聘。
四、录用程序
应聘者经过人事部门初审合格后,协会将组织对其进行入职笔试、面试,测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入职手续。
五、入职手续
应聘者根据人事部门通知,到指定体检中心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后,应聘者在要求日期、地点携带相关资料及证件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具体事项以下:
1、提交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递交原单位离职证实原件、一寸免冠白底冲洗照片(二代身份证照标准)5张及其它需要提交资料。
2、填写本人入职记录表,新参统人员需填写《参与社会保险人员记录表》。
3、领取并签收《工作手册》等。
4、办公室负责新进工作人员信息录入到考勤系统中。
5、人事部门和录用人员签署《劳动协议》,录用到涉密岗位人员,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
第五章试用期制度
第六章
●本章主责单位为人事部门、各部门
第九条适用期制度
一、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聘用)协议》中所要求一定时间试用阶段。
通常情况下,新职员均实施试用期制度。
二、试用期期限和工资
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由协会和被录用者在《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中明确。
其试用期期时间,依据劳动协议相关要求实施。
即:
劳动协议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劳动协议期限两年,试用期两个月;劳动协议期限十二个月,试用期30天。
试用期内如有缺勤,转正时间顺后延迟。
协会能够依据录用人员试用期表现合适缩短试用期。
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
在试用期内,被录用者如认为协会现实状况和本人预期有较大差距,或因为其它原所以决定离开,可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部门责任人提出书面辞职汇报,并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一样,假如协会认为被录用者工作表现无法达成要求或不符合录用条件,协会也可随时终止对被录用者试用,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任何经济赔偿金。
四、试用期考评
1、试用期满后,协会依据录用条件对被录用人员能否胜任应聘岗位情况进行考评。
2、被录用者所在部门责任人和人事部门对被录用者进行试用期工作考评,考评内容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
3、考评结束后,被录用者须填写《试用期考评表》,录
用人员所在部门责任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填写考评结果。
作为其能否录用依据证实。
4、被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并经过考评后,人事部门为其办理转正手续,被录用人员经考评不合格或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人事部门为其办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四章职员培训制度
●本章主责单位为办公室、人事部门、各部门、党支部、工会、财务部
第十条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培训内容
1、入职培训:
关键包含组织结构、协会关键功效、协会文化、规章制度、其岗位职责任务等相关内容。
2、岗位培训:
关键包含在岗位职员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实施能力等相关内容。
3、转岗培训:
关键包含职员转岗后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实施能力等相关内容。
4、升职培训:
关键包含职员晋级后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实施能力等相关内容。
5、待岗培训:
关键包含年度考评不合格或不胜任岗位职员查找问题、制订整改方法等相关内容。
二、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包含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职员自我培训等。
第十一条培训任务分工
一、党支部和工会
党支部和工会关键负责党员和工会会员培训计划制订、经
费预算、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和评价考评党员和工会会员培训效果。
二、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关键负责内部培训、外派培训计划制订、经费
预算、组织实施培训计划和全员评价考评。
三、各部室
负责帮助人事部门组织培训,同时,适时定时组织部门职员围绕其业务和协会中心工作组织学习培训。
四、职员自我培训
全体职员要树立“全民学习、终生学习”意识,结合事业发展要求,工作岗位需求,结合本身实际,培养学习习惯,提升学习能力。
五、继续教育培训
凡含有专业技术技能,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职员每十二个月要参与一定时间继续教育培训。
包含:
1、短期培训:
对表现突出骨干职员,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可参与外部教育机构、培训中心举行短期培训课程。
2、个人进修:
协会激励职员到高校或专业机构进修,形式以业余学习为主。
3、外出考察:
为拓展视野、学习经验、推进工作,协会组织相关管理职员和取得奖励职员外出考察学习。
第十二条培训经费
一、培训经费,协会根据年收入一定百分比,提取党支部和工会、人事部门、职员等相关培训经费。
二、助学金补助,为促进全员素质和业务技能提升,提升团体向心力和凝聚力,协会为职员教育培训提供对应助学金补助。
三、资助条件:
1、在协会服务满十二个月职员;
2、须工作岗位需求且相关专业;
3、须拿到国家权威专业机构认可、颁学位证书或专业证书;
4、报销须含有学校开具发票凭证或行政机关收据;
;
5、学习不能占用上班时间;
四、助学金标准
1、专升本,报销学费60%。
2、本升硕,报销学费80%。
3、硕升博,报销学费100%。
五、报销条件
职员学业结束后,凭据学位证书或专业证书原件及学校开据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
享受协会提供助学金职员,如提前解除劳动协议,应向协会赔偿培训费用和违约金。
职员培训经费支付见《北京市小区服务协会薪酬管理制度》。
六、违约金,职员接收协会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支付违约金:
1、工作人员在约定服务期限内单方面提出辞职。
2、因工作人员原因被协会解除劳动协议。
3、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金额÷约定服务年限×(约定服务年限-实际服务年限)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
一、提出需求,人事部门依据年度考评,每十二个月12月底前,向各部门绩效成绩优异职员发放年度《培训需求调查表》,各部门依据需要,填写《培训需求表》,交人事部门。
二、组织实施,人事部门对部门、职员个人培训需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经协会办公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考勤、打卡制度
●本章主责单位为办公室、人事部门、各部门
第十四条作息时间
一、各协会部门工作人员:
早晨9:
00—12:
00,下午13:
00—17:
30
二、呼叫中心:
依据呼叫中心根据《中心值班表》实施。
第十五条考勤管理
一、以部门为单位考勤,部门责任人管理考勤,每个月考勤从当月1日截止当月30日或(31)日。
二、以部门为单位报考勤,部门考勤员下月2日下班前将本部门职员考勤情况统计汇总后,和前台打卡机统计和请假单、外出工作单查对,交主管副会长签字,并将多种请假凭证和加班补休表等上报人事部门会审。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按解聘处理。
三、迟到、早退要求和处理
1、凡超出要求上下班时间0—5(含)分钟到岗或提前离岗,即为迟到或早退。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绩效工资10元。
2、凡超出要求上下班时间5—10(含)分钟到岗或提前离岗,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绩效工资20元。
3、凡超出要求上下班时间10—30(不含)分钟到岗或提前离岗,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绩效工资40元。
4、职员每个月迟到、早退不得超出4次,超出给以个人口批评;职员每三个月迟到、早退不得超出10次,超出给以个部门通报批评;职员每十二个月迟到、早退不得超出20次,给以全员通报批评。
批评超出4次者,给以警告处理、严重警告以至解聘处理。
5、职员参与协会安排社会活动或政府部门会议等,如出现迟到、早退现象,也根据前款要求实施。
四、旷工:
1、未经请假、请假未同意、假期未经续假而私自不到职;
2、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实;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
5、超出要求上下班时间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到岗或提前离岗以旷工半日论处;
五、旷工处理
1、职员每个月旷工半天,扣除一天工资;给以部门批评处理。
职员每个月旷工1天,扣除日标准工资300%;旷工2天,扣除日标准工资600%;给以全员通报批评处理
2、职员每个月旷工3天及以上,将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打卡考勤
协会采取打卡方法统计出勤,具体要求以下:
一、职员报到当日,在前台按要求录入指纹,于次日开始打卡。
二、职员天天上、下班及加班均应打卡,当日考勤异常者,须在当日前台领取填写“未打卡说明”,并由部门责任人签字确定,不然,视为旷工。
三、职员当日早晨直接外出或外出办事下班前不能赶回单位,须在当日或次日在前台领取并填写“外出工作单”,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确定,不然,视为旷工。
四、对于不能进行指纹录入职员,需要到办公地点前台处进行每日签到。
五、出差职员出差期间不需刷卡,回单位后须在前领取填写“外出工作单”,并由部门领导签字确定,不然,视为旷工。
六、前台职员要认真推行其监管职责,对不接收监督职员,逐层按程序以违纪处理。
七、前台职员负责指纹考勤机日常管理和仪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