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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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加速推动法律服务业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把增强扶持资金引导作为推动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我处在普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海法律服务业大体情况和面临的问题。
(一)大体情况。
经了解,截至目前,注册前海的律师事务所27家,其中内资分所19家(在前海办公的1家),粤港澳联营所7家(在前海办公的5家),外资所驻华代表机构1家。
公证机构1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2家,法律查明机构1家。
但实际入驻前海办公的法律服务机构只有6家律师事务所(华商林李黎、国信麦家荣、锦天城、中伦文德、诚公顾叶和星辰)、前海公证处、蓝海法律服务中心。
(二)面临的问题。
1.前海法律服务业体量小,与法治建设示范区地位不相适应。
法律服务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
前海由于基础设施滞后,法律服务业十分薄弱,还处于低级阶段,无论是数量、质量仍是其影响力在深圳和国内外都还较小,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服务业生态体系,还无力承担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的重任。
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万家,最多的北上广深,其中北京2046家,上海1409家,广州620家,深圳665家。
深圳主要集中在福田、罗湖两区,占全市80%以上。
前海法律服务业的规模效应亟待解决。
2.绝大部份法律服务业经营困难,部份机构撤离前海。
前海处于开发建设期,律师事务所等缺乏案源,业务增量少,律师事务所等无法可持续发展;万科企业公馆等租金高、物业管理费高、水电费高,综合经营本钱达到每平方米800元;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不齐,难以吸引优秀律师来前海执业。
因此,虽然在前海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27家,但真正进驻的只有6家,已进驻的6家律师事务所多数入不敷出,苦苦支撑,面临生存问题,其中有2家已准备撤离。
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了生存发展,又不能不在前海区域外租赁场地,两地经营,更增加了经营本钱。
前海的法律服务业亟待扶持。
3.政策限制,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困难。
司法部批复同意的《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股联营的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联营各方派驻律师的执业经历不得少于3年,且派驻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惩罚或行业处分”,第二十六条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按照业务需要,可以聘用律师。
聘用内地律师的,应以联营内地一方律师事务所(注:
即总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聘用香港、澳门或外国律师的,应以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
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本所实习,聘用助理、文秘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
”上述规定不仅限制了联营所招聘自主权,而且致使联营所自己培育的实习律师取得执业证后却无法回到联营所执业,极大地限制了联营所的发展。
《联营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该项规定限制了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地一方的律师办理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业务,不仅严重限制了联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而且使原来可以承办各类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却因为到联营律师事务所来执业而丧失了承办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利,将蒙受庞大的经济损失,许多优秀律师不肯意到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造成联营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难。
因此,急需帮忙联营律师事务所解决面临的窘境。
4.各地抢争法律服务业,前海面临激烈竞争。
在中央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服务业对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作用已被普遍认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大力支持和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
我市对法律服务业十分重视,各区纷纷出台有关政策支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福田、罗湖营商环境优越,是我市律师事务所聚集地,两区政府除给予落户补助之外,还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支持力度超级大。
前海由于众多客观因素的限制,难以吸引法律服务业。
改善法律服务业营商环境超级紧迫。
二、起草进程
法治处于2016年10月就着手起草《办法》。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充分考虑前海的法律服务业发展状况,强化产业扶持的问题导向和区情,对标法律服务业成熟地域的先进经验,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局内遍地室的意见。
原分管局领导何子军同志、现分管领导田敏同志前后主持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产业增进处的意见,我处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改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并对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契合国家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决策。
按照会议精神,我处又进行了调研,征询了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律师协会和我局产业增进处、发展财务处、自贸创新处等部门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审议稿删除原稿对法律研究机构、法治活动及法律项目的扶持,提高了扶持门坎,更严格规范了申报的资格条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扶持对象和标准、申请及资料、审核与发放、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六章33条。
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部门、核准制等内容,为后边具体规定提供了一般原则。
扶持对象和标准、申请及资料、审核与发放、管理与监督等四章,就法律服务业扶持的具体标准、程序、形式、监管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附则主要规定了本数界定、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问题。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扶持对象和条件。
《办法》规定扶持对象共5大类,即律师事务所、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查明等机构、前海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的执业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材培训机构。
这5类机构或组织是前海法治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份,是前海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前海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真正实现打造前海法治建设高地的目标,实现法律服务业集聚,要求扶持对象必需进驻前海实际办公,具体规定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已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
同时,为了重点扶优扶强,规定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国际排名前100名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等的补助高于普通律师事务所。
(二)关于补助标准。
1.给予内资律所落户补助,对象有四类: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新设立在前海的律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
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总部迁入前海的,补助100万元,是罗湖区两倍,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补助50万元,标准与龙岗相同,对普通律师事务所总部及其分所的补助标准与罗湖区相同,别离为20万元、10万元。
主要考虑到:
1.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业的核心和主力,是前海法治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力量。
全市6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主要集中在福田、罗湖两区,而前海正处于建设初期,案源有限,实际在前海运营的律师事务所较少,不符合前海作为法治建设示范区的形象。
2.前海场地租赁、购买等运营本钱较高,而且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备,目前很难吸引律师事务所真正落地。
因此,有必要加大扶持力度,尤其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打造集聚条件和环境。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
(二)项: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他类型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中国100强前20名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总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名以后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别离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
2.给予粤港澳联营所落户补助200万元,标准较高,主要考虑到:
1.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粤港澳合作的重要内容,是前海深港合作的重要组成部份。
2.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需通过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联营所设立门坎高。
3.港澳律师往来内地和港澳之间,生活、工作本钱均比较高。
4.前海正处于建设初期,案源有限,而且联营所执业范围限制,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对律师事务所的正常收入影响较大。
3.给予驻粤代表机构落户补助标准,与罗湖区的标准相同,别离是100万元、50万元。
主要考虑到:
1.设立要求高,按照《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许可。
”2.深圳市此刻只有一家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深代表处--美国布林克斯律师事务所驻深代表处(广东省仅此一家),该代表处正在筹建当中,咱们正在协调、争取落户前海。
如前海有代表机构率先入驻示范效应明显。
3.前海正处于建设初期,案源有限。
场地租赁、购买等办公本钱较高。
外国律师事务所排名以法律周刊()提供的全世界律所百强榜单为依据,以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为标准。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全世界50强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罗湖区的其他全世界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4.给予法律类组织或机构落户补助50万元,主要考虑到:
1.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等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是法律服务业重要组成部份。
2.前海正处于建设初期,案源有限。
场地租赁、购买等办公本钱较高。
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备。
5.给予国际化法律服务业组织或机构补助100万元,主要考虑到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增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
国际性法律机构若是落户前海,不仅能够扩大前海法治的国际影响力,而且能够提升中国法律服务业在国际上的话语权。
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需要跨国来回深圳,本钱高,需要给予必然的政策扶持,才能解决落户前海的前期经费问题。
6.给予涉外法律人材培训机构补助50万元,主要考虑到,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第(十)项“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要求“成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材境外培育机制”。
前海作为毗邻香港、面向世界的法治示范区,应该扶持和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对涉外法律人材培训机构给予补助,鼓励相关机构落户前海。
7.给予前海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设立执业机构补助50万元,主要基于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第(九)项要求“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活着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域设立执业机构。
”前海作为毗邻香港、面向世界的法治示范区和“一带一路”重要支点,应该支持前海的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对在世界主要经济体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域设立执业机构给予补助。
8.给予经营奖励,按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主要参照其他区的做法。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
“对于具有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高端服务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于具有相关资质或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会展公司等专业服务的各类单位,在福田区年纳税总额50万元或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或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福田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由于《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不允许补助政策和税收挂钩,故依照对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经测算,律所缴纳的为增值税,全归区级财政,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营业收入的6%,500万元以下的税率为营业收入的3%。
若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按营业收入的1%,奖励额相当于税收贡献的%。
9.给予入驻租金补助,按其在前海合作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之日起实际租金30%的比例,主要参照龙岗和我局对总部产业的做法。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
“在龙岗区新增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扶持总额最高为50万元,实行事后补助;享受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许诺其所租赁用房在3年内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
购买办公用房扶持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不能同时享受。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以下情况申请总部空间扶持资金:
(二)不符合深圳市申请租用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补助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以下情况申请总部空间扶持:
在前海区外(深圳市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实际租金30%的租房扶持,但每一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前海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实际租金30%的租房扶持,但每一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前海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5%的购房扶持,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0.给予港澳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补助,主要帮忙解决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方律师实际面临的问题。
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联营所内的港方律师虽然可以为我国的跨境法律业务提供专业支持,但其并非能加入成为深圳市律师协会的会员,也就无法相应缴纳深圳律师执业保险费,享受执业风险的充分保障。
按照香港法律业的有关监管规定,香港律师执业保险必需以律师所(非律师个人)的名义进行统一缴纳,律师执业保险额可达亿元以上,但承保范围不包括香港律师在内地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务。
因此,虽然联营所内的港方律师可以通过联营所这一创新机制为内地客户提供涉外专业法律服务(如出具法律意见等),但内地及香港的相关政策、监管规定并未单独为其设置在内地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执业保险机制,使得港方律师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无法取得充分保障,制约了港方律师到大陆执业。
对于港澳律师来前海执业,律所尚需另外缴纳保费,在此项目形成双重本钱。
目前,国内并无面向香港律师的执业保险产品,如推行该类保险业务,每家律师事务所保费大约每一年27万元。
此项支出总额不大、可控,拟以50%比例补助。
现有五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联营所,以27万元每所计算,估计每一年补助总额万元。
目前,联营律师事务所都没有给港方律师购买执业保险,因此港方律师都实际上没能到大陆执业。
(三)关于“实际运营”。
被扶持对象实际运营的核实标准,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营业收入为零,则证明未实际运营。
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具有权威性。
(四)关于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
为贯彻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表现前海法律服务业的国际化特色,第十一条规定了国际化法律服务组织的补助、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外法律人材培训机构落户补助、第十三条规定了境外设立执业机构补助。
(五)关于有效期。
本《办法》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为依据,因此有效期与该办法一致,截止至2020年2月26日。
(六)关于补助总额。
按照对前海法律服务业的调查了解,如本《办法》通过,2016年度各类补助总额大约万元。
其中内资前海律所落户补助50万元、联营所落户补助1000万元、法律类机构落户补助150万元、经营奖励万元、租金补助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