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汇总30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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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汇总300条

《技术实务》考点汇总300条,考前必背

(二)

【续建筑防火篇】

8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82.钢制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钢质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装有阻火器的地上卧式储罐的壁厚和地上固定顶钢质储罐的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

83.甲、乙类油品码头前沿线与陆上储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他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信道和检修信道,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材料。

84.地铁防火设计中,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85.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

86.地铁防火设计中,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

87.地铁防火设计中,地下车站的公共区,以及设备与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站厅与站台的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设备与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

88.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并设置3条及以上车道的三类隧道,在隧道两侧均应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4具;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侧设置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灭火器设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m。

89.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最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90.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

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91.LPG、CNG和LNG分别代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92.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在城市中心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93.加油加气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

CNG加气母站内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

94.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95.在城市中心区内,各类LNG加气站应采用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或半地下LNG储罐。

96.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每两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每两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两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97.设置有地上LNG储罐的一、二级LNG加气站和地上LNG储罐总容积大于60m³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小于20L/s,二级站不小于15L/s,连续给水时间为2h。

98.火力发电厂主厂房(包括汽轮发电机房、除氧间、煤仓间和锅炉房),其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级,要求厂房的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99.火力发电厂主厂房集中控制室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当建筑面积小于60㎡时可设1个)。

100.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01.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

102.地下变电站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标志。

地下变电站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103.汽车库分为Ⅰ、Ⅱ、Ⅲ、Ⅳ类。

Ⅰ类汽车库:

停车数量大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Ⅰ类汽车库;Ⅱ类汽车库:

停车数量大于150辆小于等于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小于等于10000㎡的汽车库为Ⅱ类汽车库;Ⅲ类汽车库:

停车数量大于50辆小于等于15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小于等于5000㎡的汽车库为Ⅲ类汽车库;Ⅳ类汽车库:

停车数量小于等于50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的汽车库为Ⅳ类汽车库。

104.修车库分为Ⅰ、Ⅱ、Ⅲ、Ⅳ类。

Ⅰ类修车库:

修车库车位数大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修车库为Ⅰ类修车库;Ⅱ类修车库:

修车库车位数大于5辆小于等于1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的汽车库为Ⅱ类修车库;Ⅲ类修车库:

修车库车位数大于2辆小于等于5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小于等于1000㎡的修车库为Ⅲ类修车库;Ⅳ类修车库:

修车库车位数小于等于2辆或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的修车库为Ⅳ类修车库。

105.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106.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107.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108.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109.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110.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类汽车库、修车库;Ⅱ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修车库;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112.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13.电子信息机房分为A、B、C三级。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及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机房为A级。

电子信息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为B级。

其余类型的机房为C级。

114.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A级或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15.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障人士活动场所。

医院病房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116.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117.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

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池、厕所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118.人防工程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119.人防工程中使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120.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消防设施篇】

本篇包含可细分为水灭火系统、报警及供配电、防排烟系统和其他部分,其中水灭火系统中以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主。

2015年本篇合计考了57分,复习的时候建议结合以下规范学习: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1-10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等。

 

1.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的建筑;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

2.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3.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且应确保从接到启泵信号到水泵正常运转的自动启动时间不应大于2min。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有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4.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当自动水灭火系统为开式系统,且设置自动启动确有困难时,经论证后消防水泵可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并应确保24h有人工值班。

5.消防水泵的双电源自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6.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每个10-15L/s的计算。

每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结合其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计算数量超过3个小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7.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米,且不应安置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米,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8.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时间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³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9.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10.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11.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点击查看)。

12.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13.当高层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大于1.00MPa或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4.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15.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对于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对于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16.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所使用喷头的型式,分为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干式、预作用、自动喷水与泡沫联用)和开式自动喷水灭火系(雨淋、水幕)统两大类。

18.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

19.干式系统适用于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

20.雨淋系统主要适用于需大面积喷水、快速扑灭火灾的特别危险场所。

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共分为4类8级,即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Ⅱ级)、严重危险级(Ⅰ、Ⅱ级)和仓库危险级(Ⅰ、Ⅱ、Ⅲ级)。

22.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规定值的1.3倍确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规定值的1.3倍确定。

23.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不应低于6L/min﹒㎡,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24.除特殊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0h确定。

25.对于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吊顶下布置喷头时,应采用下垂型或吊顶型喷头。

26.对于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27.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28.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

在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5mm,且不得大于100mm。

29.边墙型喷头的两侧1m和前方2m范围内,以及顶板或吊顶下不得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30.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

31.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32.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3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34.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和楼层应设置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35.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铜管、涂覆钢管和不锈钢管,其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

36.水喷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乳化和稀释作用。

37.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

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38.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灭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39.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

除此之外,细水雾还具有乳化等作用。

40.细水雾系统按工作压力分类分为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1.21MPa且<3.45MPa)、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3.45MPa)。

41.细水雾系统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42.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43.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44.细水雾系统应按喷头的型号规格存储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只。

45.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4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内撤离完毕。

47.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48.气体灭火系统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49.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51.泡沫灭火系统按喷射方式分为:

液上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移动式)、液下喷射(分为固定式、半固定式)、半液下喷射;按系统结构分为:

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按发泡倍数分为: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小于20)、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为20-200)、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发泡倍数大于200);按系统形式分为全淹没系统、局部应用系统、移动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和泡沫喷雾系统。

5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53.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³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54.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55.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56.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57.普通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BC干粉灭火剂。

58.多用途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类、B类、C类、E类火灾,因而又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59.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

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60.干粉灭火器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61.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

62.干粉灭火系统一个防火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63.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米,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米,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³。

6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需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65.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66.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建筑物闷顶、夹层等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67.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任意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8.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9.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0.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71.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7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7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7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75.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76.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7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78.相邻两组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79.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

探测器的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0.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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