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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度

一、矿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二、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三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三、局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六、矿井测风、配风、调风制度

七.矿井串联通风审批、管理制度

八、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九、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四章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二、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三、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四、瓦斯日报表审批制度

五、盲巷管理制度

六、瓦斯超限处理及追查制度

七、排放瓦斯制度

八、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第五章矿井防尘管理制度

一、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二、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三、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

四、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五、粉尘检测制度

六、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第六章矿井防灭火制度

一、外因火灾防治制度

二、内因火灾防治制度

三、井下密闭管理制度

四、火区管理制度

五、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第七章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二、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一通三防”管理,全面提升我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水平。

依照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及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

通风区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落实。

三、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区队为成员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制度、措施和有关措施工程。

四、每月由通风队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进行不少于2次的大检查。

对上月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下月主要工作,写出总结和计划。

五、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重大隐患,制定处理计划和处理措施,

六、在编制煤矿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二章“一通三防”责任制度

一、矿领导“一通三防”责任制。

1.矿长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指令,将“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2)协调生产科、财务科、安全科、通风区、以及生产、辅助队组等部门工作,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合理配置,并使其业务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负责按通风能力安排生产经营计划

(4)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动态。

每月组织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解决通风瓦斯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5)负责在编制矿井经营计划时,划拔“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

(6)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物资的计划、采购、供应,负责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资金、物资的有效使用。

(8)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2.总工程师

(1)在矿长的领导下,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一通三防”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指令,在矿井规划、设计及生产过程中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措施,从安全技术措施上创造有利条件,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4)协调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完成“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优化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为职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5)负责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活动,普及“一通三防”安全知识。

(6)负责审批矿井内采区及其以上范围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主要通风机参数调整方案。

(7)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接受通风工作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8)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

(9)参与组织“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3.生产副矿长

(1)负责及时补充调配“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员,优化劳动组织,稳定职工队伍。

(2)负责安排督促采掘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问题的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参加“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分管部门。

(4)认真检查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规定、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安排、布置、总结生产的同时,安排、布置、总结“一通三防”工作。

4、安全矿长

(1)、负责全矿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

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2)、负责对全矿各种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涉及“一通三防”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保证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

(3)、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井下各作业队组进行“一通三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4)、负责有关“一通三防”方面培训的组织工作。

(5)、参加事故抢救和组织事故追查。

5.机电副矿长

(1)负责组织井下机电设施定期检查、检修,消灭电器失爆现象,减少和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2)协调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有关机电方面的问题。

(3)负责督促“三专两闭锁”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使用,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4)负责组织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设施检修及性能测试工作。

负责组织重大停电和主扇停风事故的追查。

二、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

1、生产技术科

(1)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煤炭技术政策和有关规范,进行采掘工程设计时,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经济。

(2)保证生产设计、生产衔接等工作符合通风管理要求,杜绝盲巷、不合理通风等现象出现,及时安排“一通三防”方面所需的工程项目。

(3)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过程中,要优先审查“一通三防”有关内容,确保“一通三防”内容符合规程规定。

(4)及时足量划拨材料,满足矿井通风需要。

(5)按照矿井通风能力安排生产,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6)井巷设计中,必须为设置通风设施留有足够的位置。

(7)生产设计衔接及巷道验收,必须经通风科技术主管核准后,方能生产。

(8)向通风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巷道贯通距离,直通小窑位置、地质构造位置、煤层瓦斯含量等地测资料。

(9)向通风部门提供矿井通风管理必需的图纸资料。

(10)协助通风部门完成必要的工程设施测绘、勘探任务。

2.矿调度室

(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通报等文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听取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电话会议内容

(2)参加矿每月的“一通三防”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和措施。

(3)调度会上,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安排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必须落实到具体单位,并明确负责人及解决时间。

(4)发生矿井主要(局部)通风机停风、瓦斯超限事故后,及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达停工、撤人的命令,按规定程序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安排落实有关单位处理,做到隐患处理不完不准生产。

(5)工作面移交时,必须经安全科检查验收“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由安全科开具“一通三防”验收合格单后,方可移交。

(6)巷道贯通时,负责通知贯通巷道所在采区内的生产队组停止一切工作,通风系统调整完毕,风流稳定后,通知有关队组恢复生产。

(7)参加事故抢救和事故追查。

3.安全科

(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监察工作。

(2)参与制定和审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督促各单位排查“一通三防”事故隐患,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

(4)监督矿井用于“一通三防”工作的专项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

(5)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帐”,落实对“一通三防”工作的奖励和惩处措施。

(6)组织“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演习。

(7)参加事故抢救和组织事故追查。

4.通风区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按照矿责任范围划分,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一通三防”工作任务。

(2)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指示,参与矿井规划、设计,保证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3)负责各类作业规程、措施中有关“一通三防”内容的审查,保证“一通三防”措施得力、切实可行。

(4)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消灭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最大限度地减少角联通风和通风阻力,发生灾变后能快速有效地进行风量调节和反风,最大限度地减少入排风之间平面交叉。

做到技术上先进、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

(5)负责矿井瓦斯抽放、井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6),负责本矿井巷道的冲洗、刷白工作。

(7)负责贯彻落实矿井瓦斯管理制度、通风管理制度、瓦斯抽放管理制度、防灭火管理制度、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8)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

(9)负责组织落实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

(10)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鉴定和校对工作。

(11).参加“一通三防”事故抢救及处理。

5.机电区

(1)把好机电设备的采购、验收关,抓好安装质量,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2)负责设备定期检修,完善设备各类保护,落实管理措施,消灭电器失爆,消灭电器“三把火”,防止引燃瓦斯煤尘。

(3)负责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其各项指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井下变电所跳闸后,必须按规定优先恢复井下局部通风机和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

(5)及时供应“一通三防”方面所需设备和配件。

(6)负责主、副斜井口及附近防火工作,防止地面烟雾灌入主、副斜井。

(7)负责矿井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检查。

(8)负责按计划完成矿井“一通三防”所需物资采购供应任务。

6.采、掘区队

(1)加强通风管理,爱护通风设施,避免风流短路,杜绝无风、微风作业。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及“三专两闭锁”管理制度,对于“两闭锁”装置要保持完好,正确使用,严禁将其线路短接或甩脱。

(3)当班工长、跟班队领导及其它有关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认真搞好工作地点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措施及我矿通风瓦斯管理办法,听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预防和避免瓦斯事故。

(4)搞好瓦斯监控装置的移交、接收、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

(5)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中有关综合防尘的规定,负责安装、使用、维护、管理本部门辖区内的防尘、隔爆设施,负责冲洗、清扫辖区内的巷道及工作面的粉尘。

7.运输区

(1)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清扫、冲洗工作。

(2)负责分管范围转载点防灭尘工作。

(3)负责大巷隔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4)做好大巷及主、副斜井口防火工作,防止烟雾灌入主、副斜井;负责井下消防器材库的管理。

(5)承担为通风部门及时运送“一通三防”所需材料的任务。

8.财务科

(1)按计划及时拨给"一通三防"所需资金;

(2)编制成本计划时充分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费用

(3)按计划支付矿井“一通三防”所需材料、仪器、仪表等购置及维修资金。

(4)按规定及时支付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咨询、业务交流、职工培训等所需费用。

9、供应部门

(1)保障"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及时供应;

(2)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设备、器材、材料的质量,并符合"一通三防"相关规定。

第三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有独立、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等。

2、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新布置的每个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段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整时,由通风区技术负责人审批。

4、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有通风区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矿井风量核定工作,并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通风能力必须大于生产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生产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风能力核定以风定产,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5.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安全科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5.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开工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准开工生产。

6.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均必须采用独立(分区)通风,若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

其串联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工作面方可进行施工。

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和采空区连通的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永久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8.凡因生产需要采面搬家倒面调整系统时,生产科必须至少提前5天书面通知通风区,以保证通风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

系统调整完毕,经通风区确认,通风系统完善、稳定、合理后,生产业务部门方可通知该面开工生产,否则,不准进行生产。

9.井下所有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10.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1.为便于风量调整和保证通风系统的布局合理,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应力求均衡生产,不应在一个采区内布置采煤工作面不超过两个和掘进工作面不超过3个的要求。

12、要按《规程》第119条规定对矿井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13、要及时填绘矿井通风系统图,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二、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装备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双回路供电,并设专人职守管理。

2、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3、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风流中的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没6个月检查维修1次。

5、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安装角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6、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7、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用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8、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必须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9、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矿井反风设施,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要进行1次反风演习。

10、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申请停风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审批手续,经调度室、机电区、安全科、通风区审批后,报请有关矿领导方可执行。

11、通风区接到主要通风机停风通知后,必须及时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2、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由机电区负责安排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

井下独头掘进巷道由巷道施工单位在巷口外切断所有通往盲巷的导电体,并在巷口设置栅栏。

13.主要通风机因故突然停风时,凡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由当班班组长组织撤到进风巷道中,并向调度室汇报。

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长汇报,并通知通风区长、机电科长到调度室协助矿值班长处理事故。

启动备用风机必须汇报调度室,并通知机电区和通风区。

14、主要通风机停风后,值班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井口。

15.每次倒主扇时间不超过10分钟,如不能启动备用风机,应及时恢复原主扇运行,并按事故追查处理;

16.调度室在倒主扇的前一天调度会上,明确通报倒主扇时间及井下影响区域并做出布置,各影响单位值班干部作好会议记录并在班前会向当班人员通报和布置相关安全工作。

17、倒主扇期间,由矿值班矿长、调度室、通风区和机电区长在调度台指挥,各单位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

机电区倒主扇开始和结束时,及时汇报调度室。

18.倒主扇期间,瓦检员坚守岗位,同时在倒主扇时,及时检测各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情况及风流方向,并将结果报调度室,做好记录,汇报值班矿长。

19、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0.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局部通风安全管理制度

一)、掘进巷道或独巷都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或压风通风。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采用混合式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安装在距送风工作面回风口10m以外的新风流中,且所在巷道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风速符合规定。

2、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并能保证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时,切断该局部通风独巷内的一切电源。

3、局部通风机必须完好,性能符合要求;功率在5.5kw及其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消音装置。

四)、局部通风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1、巷道必须有保证敷设风筒的空间和安全距离,并在作业规程中作明确规定。

2、风筒的敷设或拆除由通风部门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风筒或改变送风地点。

3、风筒未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

煤巷及半煤巷不大于5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风筒无破口,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接头严密,双反压边,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

5、如意外损坏风筒,必须及时通知瓦斯检查员(通风工)或向通风部门汇报。

瓦斯检查员(通风工)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向通风值班室汇报。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挂牌管理,不得随便停开;一台局部通风机只能向一个掘进工作面送风。

六)、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电停风、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局部通风机严禁随意停开

七)、局部通风无计划停电停风时,停风区的人员应主动撤出;施工单位派人警戒、设置棚栏;瓦斯检查员将局部通风机的开关打到“零位”。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瓦斯不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可直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否则,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执行。

八)、掘进工作面贯通的通风系统,按贯通的专门措施执行。

九)、每旬必须对局部通风机所在巷道的全风压风量、局部通风机入风量、风筒出口风量、掘进工作面回风风量、风筒百米漏风率等进行测定。

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

2、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质量验收责任制和验收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3、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有施工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4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矿总工程师同意方可拆除。

井下通风设施的增设、拆减应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5、井下所有通风设施位置由通风区负责建筑和管理,设施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凡不符合标准的通风设施要责令返工。

6.严禁同时打开2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1道风门。

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实现连锁;

7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通风区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区。

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损坏通风设施酿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8、各生产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在作业地点内的通风设施(包括进回风巷附近专为本工作面所建的设施);凡因运输设备、安装管线等原因确需拆损通风设施时,必须至少提前两天向通风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指定时间进行,否则安全科按事故追查,严肃处理;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

9、通风区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损坏及时处理。

10、通风区必须把通风设施检查纳入巡回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测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

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挂线同时下达。

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技术、机电、调度、安检、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

2.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技术科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机电、调度、安检、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进行审批,贯通时通风队派干部现场指挥进行贯通。

掘进巷道贯通已封闭区域、已采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前,以及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的巷道贯通,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并报集团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贯通时安检部门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

3.通风区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巷道内瓦斯不超限,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4.生产科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工作面向前掘进。

5.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

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

6.巷道贯通实行计划管理,贯通前,施工单位应在矿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和防范工作,计划更改及时通知通风等部门。

任何无计划贯通均按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7.通风区每班都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正常通风。

8.掘进巷道同盲巷和有瓦斯积存巷道贯通时,距盲巷50米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提前排放瓦斯,并保证正常通风。

9.贯通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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