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必知知识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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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必知知识2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7.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字。

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1.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3.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15.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

16.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17.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8.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19.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20.财政部门监督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2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23.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国有企事业的总会计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单位负责人不能直接任免。

2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5.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6.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27.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2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2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日结出余额,而不能只在月底结出余额。

30.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底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2.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职责分工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货款回笼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

33.根据会计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不懂会计借口推卸责任。

34.根据《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纳税人采用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应缴税额在10%以下的,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造偷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5.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

36.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7.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

38.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以受理。

39.《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40.《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以付款。

来源:

考试大-考试大_会计证考试

41.按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存款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4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对代开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所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违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3.《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4.《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2000~10000元罚款。

45.《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借用他人专用发票,也不得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

如限期内未改正的,则给予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专用发票的处罚。

4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7.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48.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

7个当天。

书130页

49.《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0.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客观、公正、保持独立性原则出发,对委托人要求其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拒绝。

52.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5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后10天内及时处理。

54.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后面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第四节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

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

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

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账户月透支额:

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

(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

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

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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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务管理

第二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教材p157-159

  要掌握共十种征方式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教材p159,1-7,9条要求熟悉,7-8条必须掌握。

  1、纳税人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多交税了,看谁“发现的”

  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

  三、税款征收措施。

重点掌握

  首先掌握税款征收措施包括哪七条

  熟练掌握每一条的具体内容

  1、加收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少交税了,看谁的责任。

  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追赶征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处长至5年。

  3、核定应纳税额。

掌握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4、税收保全措施:

冻结;扣押

  5、税收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并且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税款的。

  强制措施:

滞纳金;扣缴冻结款;拍卖扣押商品

  6、阴止出境: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款优先执行:

三个方面熟练掌握并理解。

  编辑推荐:

  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前辅导汇总

  更多访问:

  [考试大会计从业网校][会计从业免费题库][会计从业交流论坛]

第三节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

要求熟悉

  注意: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节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税务登记、保管账簿、安装使用税款机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注意五种情形)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0---50000元。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及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处2000---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

  a、账: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b、不申报:

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c、不缴税: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

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罚款:

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罪

  a、偷税行为;

  b、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

  c、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偷税罪:

第一种情况:

a并b;第二种情况:

a并c

  六、熟悉6---11的内容。

需要掌握哪些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并熟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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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考试大-考试大_会计证考试熟练掌握“会计职业道德”部分的内容。

  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狭义的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二)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

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

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

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

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

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

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

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

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来源:

考试大-考试大_会计证考试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

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2)自我教育。

会计人员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通过学习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以及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将受到的惩戒和处罚。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通过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和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从中得到警示,提高法律意识、会计职业道德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通过会计学历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在学习会计理论和技能的同时,学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了解会计职业面临的道德风险,树立会计职业道德情感和观念,提高运用道德标准判断是非的能力。

  

(2)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在不断更新、补充、拓展会计专业理论、业务能力的同时,通过会计职业道德信念教育、会计职业义务教育、会计职业荣誉教育,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行。

  (3)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教育与修养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修养,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会计人员的内在品质,规范和约束自身会计行为。

  四、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1)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①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②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③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2)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3)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六、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分析会计人员如何处理好坚持准则与参与管理的关系;分析、归纳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分析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分析会计人员在会计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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