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钦北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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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钦北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钦北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抗洪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的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

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由台风、暴雨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防汛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

区人武部主要承担我区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4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指挥机构

2.1.1成立钦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另行发文)。

发生重大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

(2)坚守防汛值班岗位,及时收集全区各镇风情、雨情、水情、灾情,供指挥长及有关领导决策参考;

(3)接到重大险情,立即报告区行政首长、指挥长和副指挥长,以确保能及时进行指挥抢险;

(4)检查督促各项防汛措施的落实。

2.2.2水文气象组

由区防汛办负责联系水文、气象部门,随时掌握天气尤其是雨情、水情、台风情况。

2.2.3物资粮食供应组

由区粮食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负责。

主要职责是:

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要求,为防汛抢险及时提供所需的防汛抢险物资、粮食以及生活用品。

2.2.4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局负责。

主要职责是:

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好抗洪抢险所需的运输车辆,机动船只;及时抢修抗洪抢险需要通行的道路和桥梁,并确保畅通。

2.2.5治安保卫组

由公安钦北分局负责。

主要职责是:

(1)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2)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抗洪抢险车辆优先通行;

(3)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和盗窃防汛物资的违法行为。

2.2.6山地灾害应对组

由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区建设局负责。

主要职责是:

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指导,避免把建筑物修建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危险地区,要制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活动和行为。

2.2.7农业生产抗灾救灾组

由区农业局、区水产畜牧局、区农机中心负责。

主要职责是:

(1)区农业局、区水产畜牧局分别制订全区农业、水产畜牧业抗灾救灾的计划,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等工作;

(2)区农机中心负责组织排灌机械投入抗洪排涝和抗旱抽水,组织足够的农用机械运送抢险救灾物资或转移受灾物资。

2.2.8资金保障调度组

由区财政局负责。

主要职责是:

做好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的筹措、调度和保障。

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调拨抢险救灾资金到有关单位以应急使用。

2.2.9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

主要职责是:

派出医疗队到灾区和抢险现场,做好灾区灾民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检查水源水质与饮用水消毒,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重要疾病发生和蔓延,确保灾区群众的健康。

2.2.10灾情综合组

由区民政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统计灾情报送区防汛指挥部,并做好抗灾救灾、扶持灾民搞好生产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气象和水文部门对各种天气、实时降雨及水情、洪水的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致灾的程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指挥长视情况召集防汛会,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2预警支持系统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和完善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保证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3预警级别

重大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对应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预警:

(1)全区范围发生特大洪水;

(2)钦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或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预警: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全区范围发生大洪水;

(2)钦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茅岭江重要堤段出现决口;

(3)中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城镇、人口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或其它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预警:

(1)全区范围发生较大洪水;

(2)钦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茅岭江出现重大险情;

(3)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城镇及人口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预警:

(1)一个以上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境内各大河流多处出现险情;

(3)其它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城镇及人口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3.4预案启动

当达到特别严重(Ⅰ级)或严重(Ⅱ级)预警级别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

当达到较重(Ⅲ级)或一般(Ⅳ级)预警级别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的主体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Ⅰ级(红色)预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救灾。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指挥抗洪救灾。

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疏散相关群众。

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区人民政府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并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持。

Ⅱ级(橙色)预警: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暴风、暴雨、洪水等发展趋势,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实时调度。

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镇及防汛指挥部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讨论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随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系统抗洪抢险工作。

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Ⅲ级(黄色)预警: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究暴风、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受险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及部队官兵调配时的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科学调度运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的防汛救灾准备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Ⅳ级(蓝色)预警:

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合理做好防汛调度,对各种可能出险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巡查,做好险情处理;区防汛办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汛指挥部领导报告。

在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以及影响水库泄洪的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各级防汛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汛期期间,防汛指挥部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1)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

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做好纵、横向联系,主动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重点病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密切联系。

密切注视、收集、统计、上报雨情、水情、汛情及灾情,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

水利部门要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并迅速组织除险。

各有关工程管理单位要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的原因,随时掌握上报除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

对于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务必用书面材料呈报,并写清楚有关的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

洪涝灾害发生后,区防汛指挥部门要及时与当地农业、民政等部门联系,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多种方式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决堤垮坝汇报、登记制度。

中型以上水库及河堤失事,必须在失事2小时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小型水库在失事后6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防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各镇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给予必要的分析和反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共享,拟发新闻通稿,搞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4.3通讯

汛期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中型水库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4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主要采取会商会议来作出决策,会商程序一般为:

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变化分析、台风动向和降雨预报,水文部门进行洪水预报分析及洪水调度多种方案,水利部门提供险情分析及处理方案,最后由指挥长做出决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4.5紧急处置

水库、河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或山洪灾害易发区出现致灾险情时,防汛部门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对于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山洪灾害引起的大量灾民,防汛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储备点调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水库大坝、海河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区。

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医疗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防汛指挥部门根据应急需要,通过防汛指挥部命令,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动员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

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有权调拨动员交通、电力、通信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

4.9灾害调查、检测、评估

根据自治区、市防汛办要求,区防汛办要及时对每一次洪水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等予以小结,并根据相关的量化指标作出科学的防汛工作评价,灾害结束后,写出灾情综述,上报自治区、市防汛办。

4.10应急结束

当气象预报天气条件好转,江河干流控制站水位和水库水位回落到警戒水位以下,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特别严重(Ⅰ级)或严重(Ⅱ级)级别的应急状态,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实际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解除;较重(Ⅲ级)或一般(Ⅳ级)级别的应急状态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实际情况宣布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由区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

救灾工作主要有:

组织、指导、协调救灾工作,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人民政府临时成立的募捐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监督。

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帐号应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

5.3保险

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开展台风及洪水灾害保险。

灾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情况,深入灾区实施查勘理赔。

5.4情况通报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起草通报文稿(内容包括台风、降雨、洪水、灾情及抗洪抢险行动、经验教训等方面),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向相关单位发布。

6保障措施

6.1人力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区直抗洪抢险应急队伍200人以上由区直属工委负责组建;各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单位根据防洪预案的要求组建足够的抢险应急队伍。

6.2财力保障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

把防汛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防汛救灾投入,做好防汛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抢险救灾经费。

6.3物资保障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包括:

编织(麻)袋、泥箕、铁铲(锹)、沙石料、麻绳、铁线、照明设备材料、冲锋舟、抢险救生船、救生衣以及炸药、雷管等。

区直单位储备定额为:

编织(麻)袋万条(区供销社编织袋2万条、区水利局编织袋1万条、区粮食局麻袋2万条);泥箕500对(区供销社);铁铲(锹)500把(区供销社);麻绳1000条(区供销社);救生衣20件(区水利局)。

区级防汛抢险物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以上相关部门代储,调度权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4基本生活保障

区粮食局制订和落实2000人5天的粮油供应计划和1000人3天的干粮应急供应计划;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好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计划,保障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

6.5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作出组织10辆货车和一次载客量200人的客车车辆调度计划,并具体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解决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公路的维修及抢险便道的修建,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必要时,公安钦北分局等有关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7治安维护

公安钦北分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要平战结合,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

必要时,防汛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有关防汛抢险救灾演练,提高应急抢险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7.2责任和奖惩

7.2.1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

对于在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区直相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影响全区的台风、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完成后或在年度结束后,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有功人员。

(1)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抗洪救灾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导致延误指挥抢险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及时、如实报告险情、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险情、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执行抢险救灾命令、不听从指挥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资金的;

(5)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7)对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情况的变化以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实际情况等予以适当的更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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