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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生生产方针、促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职能科室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定窑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安检部门对违法本《办法》的人员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按本《办法》规定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上级及矿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处罚规定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薪酬100-500元。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造成严重事故或不良影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扣减当月薪酬100%,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薪酬1000-5000元。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处罚。

第三章考核细则

第一节通例

第九条不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会议安排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

第十条各专业、各部门需相互协调解决的问题,出现推诿扯皮现象,造成重大失误,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不按时参加迎检,在迎检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过失,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上班期间脱岗,在工作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在岗不作为,影响公司长远发展和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本职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失误,影响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第十五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轻伤及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

第十六条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现场存在影响较大安全隐患未处理或安全设施不完备,强令职工作业。

第十八条故意制造安全隐患或破坏安全生产秩序。

第十九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要害场所或重要岗位工作期间脱岗;跟班队长没有按规定现场交接班;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

第二十一条私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井下佩戴电子表或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井下拆卸矿灯;地面仓库、监控机房、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场、油脂库、压风机房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消防器材配备不全或失效。

第二十二条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井下睡觉或随意关闭矿灯休息;饮酒后下井;不携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下井;不按规定填写下井记录;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

第二十三条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运输、储藏、保管、发放、使用违反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违反规定水冲巷道、输送机机头机尾或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规程措施未贯彻学习或学习不到位上岗,一问三不知;班前会不开或走形式、走过场。

第二十五条人员违规进入严禁通行失修巷道;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或发出信号;作业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站在车辆边沿或其它有滚动、滑动危险进行其他作业。

第二十六条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重大、较大隐患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整改资料造假;各种记录、资料内容或签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乙炔瓶没有防回火装置,没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

第三节掘进专业考核细则

第二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开口、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空、过煤柱或巷道修理,未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巷道贯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①未编发贯通通知书及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②未按规定距离及时停止被贯通掘进工作面作业;③未对被贯通掘进工作面迎头进行可靠加固;④被贯通掘进工作面未保持正常通风,未正常检查瓦斯;⑤爆破前未按规定撤出被贯通工作面所有人员;⑥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第三十条巷道施工未按规定使用防倒装置或前探梁(其他临时支护);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超控顶距作业、擅自加大作业循环进度;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掘进永久支护到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未进行支护。

第三十一条修棚、替棚时对变形的柱、梁未采取防止弹性能突然释放伤人的措施;掘进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后,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

第三十二条独头巷道修理,人员进入作业地点以里;违规进入挂牌严禁通行的失修巷道;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未采取临时支护进行加固;锚杆支护巷道出现顶板离层、开裂、下沉,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处理冒顶前,未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高冒段接顶时,未设专人监护顶板;架棚巷道施工时未按规定裱褙结实,出现1.5m²以上空顶、空帮。

第三十三条非安全区域内有人时,启动掘进机、侧装机、耙矸机、绞车等机械设备:

①掘进机以里②侧装机工作范围内③耙矸机司机操作位置以里④绞车绳道影响范围内;耙矸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耙矸机结构不完整,投入使用;耙矸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导向滑轮未摘除或耙斗未拉至进料槽前;耙矸机攀橛用支护顶、帮锚杆代替或回头轮挂在支护棚梁、腿、锚杆、钢带上;使用耙矸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倾斜巷道掘进牵移耙矸机后,不上牢卡轨器就摘钩头;上、下山使用耙斗机时,没有采取防止机身下滑措施;耙矸机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卡轨器和支撑腿等设施不全;耙矸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

第三十四条倾斜巷道坡度超过25°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倾斜巷道移动耙斗机时,未采取防止耙斗机下滑、跑车措施;斜巷上山超过15°操作耙矸机时,司机前方没有安装有效护身挡板;掘进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倾角大于15°无防倒措施;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大于10°),迎头采用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前探梁未采取防下滑措施。

第三十五条锚杆支护巷道30%以上锚杆扭距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连续3根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力不足;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设计30%及以上的,或连续三根及以上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照措施要求对支护锚杆进行拉拔力试验;锚网支护巷道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配备扭矩扳手及扭矩放大器;施工地点锚索滞后,跟不上进度和不按要求打注;岩巷施工钻眼和打设锚杆、锚索前,不画轮廓线或定眼位。

第三十六条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或砂浆配比、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喷浆作业,没有戴防护眼镜;喷浆时,在矿车里边拌喷浆料边上料或拌料不均上料;喷浆作业时,未开启喷雾降尘;喷浆前未冲洗巷道顶帮,喷浆后未按要求洒水养护,喷浆期间未对电缆、管线、牌板等进行保护。

第三十七条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超前钻探;煤巷掘进工作面锚杆(索)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岩巷掘进干式打眼。

第三十八条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综掘机开机前未打开喷雾系统;人员站在综掘机机铲板、截割头上作业;综掘机内外喷雾压力达不到要求或失效强行生产;综掘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

第四节机电专业考核细则

第三十九条电气检修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未执行停送电审批、汇报程序;未执行停电、挂牌、加锁、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作业程序;高压电气检修没有按操作票作业,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搭车”检修;送电前未进行安全确认)。

第四十条井下电气设备失爆;带电移动、搬迁电气设备;开关大整定、大保险、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电气设备甩保护使用;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

第四十一条采掘设备(采煤机、掘进机、耙矸机、侧装机、扒装机、挖装机等)停机、检修或交接班时,未将滚筒、截割头、耙斗、铲斗落地,未停电、闭锁、打开离合。

第四十二条人员在运转或可能运转的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上行走、作业;直接跨越运转设备;使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送设备、材料;在斜巷带式输送机上滑行或拖运物料。

第四十三条皮带运转时进行检修或在机头、机尾清煤作业;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可靠固定;运转设备启动前未使用规定信号确认;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大倾角皮带未安装护栏;设备检修后,不清点人员、不清理工器具和杂物,未经安全确认就试运转;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

第四十四条采用“自拉自”方式移动绞车;井下违反规定进行电气焊作业;电气焊现场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不合格;电焊机停止作业未关闭氧气和乙炔阀门。

第四十五条“三专两闭锁”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关闭漏电保护或漏电保护失效后,所控制的供电回路继续运行;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

第四十六条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强行送电;用强行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期间不进行二级停电。

第四十七条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后,司机离开操作位置超过5米,未将启动开关停电闭锁(无人值守设备除外);刮板输送机、胶带运输机停用后未停电、闭锁;在未停电闭锁刮板输送机、胶带运输机上行走、作业。

第四十八条设备入井未经防爆性能检查;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签字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签字;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弄虚作假、漏检漏项或记录填写造假;检修设备运转部位未将控制开关挂牌加锁。

第四十九条信号、通讯、照明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电缆盘圈落地或成“8”字型;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

第五十条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地面供电设施带电裸露无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在检修设备前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浓度;未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倒台时间小于10分钟。

第五十二条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

第五十三条低压用电设施不在漏电保护范围。

第五十四条起吊工具、设备不完好或起吊点不牢固;起吊物件时,钢丝绳(链)连接不合格或物件捆扎不牢;起吊物超过起吊重量;绞车未按规定支设压、戗柱或地锚,压、戗柱或地锚数量不够;主要提升机提升时未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在提升过程中司机换人;起重机超负荷运行,起吊前未发出警示信号。

第五节运输专业考核细则

第五十五条斜巷运输有下列行为之一:

①在变坡点松绳推车,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置进行推车;②使用不合格的链环、连接销或连接销不闭锁;③超挂车辆;④未使用保险绳;⑤易滑落材料下端未进行封堵;⑥双速绞车运行中进行换档操作。

第五十六条斜巷轨道运输系统无证运行、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斜巷运输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斜巷运输放“飞车”或没电放车。

第五十七条车辆未停稳进行摘挂钩作业;安全距离不够进行摘挂钩作业;站在道心头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

第五十八条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行为之一:

①斜巷处理掉道时无班长及以上人员现场指挥;②斜巷摘钩处理、下方没有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③用绞车硬拉。

第五十九条轨道运输巷施工时,前后60m(包括60m内的所有岔口)未设置警示标志、阻车装置;车辆通过后未及时将挡车杠或阻车器复位;轨道未按要求安设阻车器的,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未按规定对主副井及斜巷绞车钢丝绳进行检测检验;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连接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测试,投入使用。

第六十一条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操作者;人员在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正前方;利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绞车运行或临时停车期间司机手离闸把的或离岗。

第六十二条提升、下放大件无措施或有措施不按措施执行;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而开绞车;绞车绳头固定不牢或破股固定,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或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使用。

第六十三条平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或运输措施造成车辆追尾、翻车或掉道等;平斜巷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三链环和插销挂车;发现不能安全使用的矿车,未及时更换而继续使用。

第六十四条料车装好未绑牢,造成中途掉落;操作不规范造成人为碾压、刮蹭绞车钢丝绳。

第六十五条运输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要求检修或加、换油;胶带输送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

第六十六条推车时未将矿灯戴在安全帽上,或低头推车;信号工、把钩工离开工作区域未将斜巷安全设施闭锁;随意将机电设备、材料等挤占巷道人行道;绞车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记录填写弄虚作假;运输机运行前未规定发信号或进行点动运输机的。

第六节“一通三防”专业考核细则

第六十七条擅自进入废弃老巷、无风巷道;作业地点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瓦斯超限时,不立即撤人;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无措施排放瓦斯或者排放瓦斯“一风吹”。

第六十八条造成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转;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六十九条擅自修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或私自调整、故意堵塞传感器;擅自中断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采掘工作面各类传感器故障闭锁不灵活、断电范围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出现故障仍继续作业。

第七十条擅自拆开风筒或损坏通风设施;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等牌板。

第七十一条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排放瓦斯、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第七十二条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

第七十三条在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或将剩油、费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第七十四条不按规程规定安设、悬挂或私自移动瓦斯传感器及便携仪;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标校;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安全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

第七十五条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或擅自打开风门连接装置;爆破前拆除临时风筒造成迎头微风或无风;构筑风门时未按要求进行掏槽。

第七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仍进行装药、爆破的。

第七十七条采用风力排粉打钻时,未安设“风、水三通”或设置瓦斯、一氧化碳传感器;工作面不安设、不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的,或不正常使用;测尘工不按规定测尘;装药不使用水炮泥。

第七十八条未按规定对密闭构筑、检查和管理;瓦斯检查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按规定时间汇报、填写记录和牌板;爆破作业汇报程序不按规定进行或爆破记录填写不规范或不及时。

第七十九条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头有效风量;作业地点发生瓦斯积聚未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十条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未按规定储备,或未定期检查、更换。

第八十一条工作面顶板淋水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造成风筒损坏超过0.5m;通风设施(风门、栅栏、密闭、挡风墙)前后5米内堆放物料杂物。

第七节爆破专业考核细则

第八十二条电雷管未做全电阻检查合格、出库使用;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

第八十三条强令爆破工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而装药放炮;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放炮员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他工作;爆破工采用一次装药分次爆破、放明炮、放糊炮;爆破工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

第八十四条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起爆后,不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短路;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作业安全确认程序”;井下截取雷管脚线。

第八十五条违反火工品发放和领退制度;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丢失爆破材料的或私自藏匿爆炸材料;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双锁;报废的炸药、雷管未及时按规定上缴销毁;爆炸材料库存放炸药、雷管的数量超过规定的或台帐记录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弄虚作假。

第八十六条不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布置炮眼、装药、爆破;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材料;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放置。

第八十七条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将瓦斯检定仪、爆破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坐在装有火药的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第八十八条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或未经检查确认直接进行二次起爆;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交给他人、未亲自连接爆破母线和脚线或人员未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就进行爆破作业;爆破结束后,班组长、爆破工未按规定检查拒爆、残爆等情况;违规处理拒爆、残爆;利用残眼继续打眼爆破;拒爆、残爆当班未处理完毕,爆破工未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八节“地测防治水”专业考核细则

第八十九条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并采取防治水措施。

第九十条钻孔施工人员在探地质构造、探放水及超前钻探过程及验收数据弄虚作假;开掘工程开工前未提交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未组织审批或弄虚作假;探放老空水作业无班组长及以上人员在现场指挥。

第九十一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疏放上部积水解除水害威胁,而顶水作业;未及时测定迎头停掘位置,造成超掘;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

第九十二条钻孔施工在揭露含水层前未安装高压闸阀或防喷装置;钻孔试压不合格继续向下钻进;钻孔施工人员不按标注的方位线开孔;。

第九十三条打钻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控制台;停钻时未将操作手把放至零位并使用限位装置;钻机正常钻进时,压柱未拴防倒绳、少压柱或压柱不牢靠;钻机夹持器松而不能加紧钻杆,不处理而继续施工。

第九十四条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映的迎头位置不准确;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

第九十五条排除井下积水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排水系统不完善或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

第九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条例与上级相关规定冲突,执行上级规定。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所规定以外的情况,由相关领导研究决定处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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