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775528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docx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doc

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目前在国际海运领域,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三个,即: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这三个公约目前已经成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对世界各国的海上货物运输起到了较强的约束作用。

但是由于这三个国际公约是由不同国家制定的,对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各有侧重,为了保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和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规定和约束,我们必须对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进行比较。

(一)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对比分析

不完全过失原则主要是指在国际海运过程中,如果承运人存在过失,就要承担由过失而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获得豁免。

目前采取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公约主要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而在《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的过失规定主要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

(二)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对比分析

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在三种公约中都有规定,但是每一种公约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其中《海牙规则》主要是按照单位来计算,其中对于每个单位的规定必须在100英镑以下。

而《维斯比规则》中则是按照所谓金法郎来计算损失,金法郎主要与黄金挂钩,体现绝对价值。

《汉堡规则》则是规定了以提货权来赔偿损失。

(三)对于海上货物概念界定的对比分析

对于海上货物的概念界定在三个公约中也是不同的,其中《海牙规则》中对于货物的界定是指海运中货舱中的货物,不包括船甲板上的货物以及船上的动物。

而《汉堡规则》对于海上货物的界定要相对全面一些,《汉堡规则》将船上的所有货物都认定为海上货物,其中动物、甲板货物和集装箱都包含其中。

(四)对于海运承运人诉讼时效的对比分析

由于在国际海运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贸易诉讼案件,因此对于国际公约的依赖程度相对较大。

而目前三个国际公约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四不尽相同的。

其中《海牙规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时间期限是一年,而《维斯比规则》对于诉讼时效规定在于双方约定,其中追赔诉讼必须在三个月之内。

《汉堡规则》的诉讼时效最长,通常可以延长至2年。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发展历史分析

之所以出现目前三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现象,主要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历史决定的。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诞生都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浓厚的历史和国家印记。

以下我们将重点分析这三种公约的发展历史。

(一)《海牙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通过对国际海运历史研究后发现,《海牙规则》的诞生最早要追溯到十九世纪中期,在这一时期内,英国是海上的霸主,占据海上运输的主动权,因此在规则制定上有着绝对的权威,于是当时的海上货运规则中英国的免责条款最多。

但是随着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太遵守自由贸易的规则,造成了国际海运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基于这一现实原因,美国推动了《海牙规则》的诞生,首次明确了国际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有了国际海运权利规定的雏形。

(二)《维斯比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维斯比规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诞生的,在这一历史时期后,英国海上霸权不在,许多沿海国家都参与到了国际海运过程中,这时原有的《海牙规则》在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赔偿标准设定上已经显出了不适应性,基于这一原因,许多国家提出了对《海牙规则》进行彻底修改。

然而由于英国等国家虽然失去了还上霸权,但是在国际海运中的实力依然很强,同时由于《海牙规则》已经实行了多年,有着较深的实践基础,被多国所接受,所以《维斯比规则》仅仅是对赔偿责任和诉讼时效做出了修改。

(三)《汉堡规则》的发展历史分析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兴起,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运的事务越来越多,而《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是向发达国家倾斜的,基于这一现状,许多发展中国家推动了修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公约的运动,并且得到了联合国的支持。

由此推出了《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中对于货主的权益进行了最大程度的维护,对海运承运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但是由于这一公约的推动国家均是发展中国家,因此这一公约没有得到发达国家和航运大国的加入,但是《汉堡规则》中针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条款,为现有的国际海运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三、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在现有的三个国际海运公约中,虽然《汉堡公约》没有得到发达国家和航运大国的广泛响应,但是其中对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原则进行调整的条款符合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符合国际海运的发展规律。

相信随着国际海运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海运关于承运人责任原则的调整将会持续进行下去,直到满足国际海运事业发展为止。

所以,我们应积极分析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的必要性。

(一)《汉堡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调整符合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

符合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原则和国际发展趋势《汉堡规则》中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是兼顾和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需要,符合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际航运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其在国际航运中的竞争能力。

早期《海牙规则》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基于航海技术的局限,使承运人在抵御海上风险时表现出极大的冒险性,各国政府特别是海运大国为了刺激航运业发展而允许承运人享受航海过失免责所带来的益处。

(二)积极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是发展中国家海运发展的必由之路

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该越来越受到重视,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独立走上国际航运立法舞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公平的前提下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是国际规则发展的应有之义。

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想要在国际海运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并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就要积极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

(三)原有公约中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调整势在必行

航海过失免责的弊端。

一方面,在现阶段依然坚持航海过失免责不能再以航海技术的局限作为其理由;另一方面,航海过失免责的确立,没有完全贯彻过失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货方的正当利益。

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航海过失免责是西方海运发达国家所操纵而明显为偏袒船方利益而设立的,不能适应如今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四、我国如何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进行综合利用

考虑到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特点,以及日益增长海运需要,我国要想保证海运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就要对现有的国际海运公约进行深入研究,并利用《汉堡规则》推动的有力机会,努力调整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并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进行综合利用。

目前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正确理解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调整中的问题

对于承运人责任规则原则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我们应在推进《汉堡规则》的同时,以《海牙规则》为主要依据。

考虑到实际应用形势,目前国际通行的标准都是以《海牙规则》为基础定立的,因此我们要清楚调整承运人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

我们应在加快推进承运人责任的同时,协调好与其他国家的航运公约以及承运人责任归责的问题,保证我国的航运经济能够拥有宽松的国际发展环境和政策法规的支持,为我国的航运经济提供法律支持。

(二)应将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与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相统一

在我国为了保证海运经济能够取得积极的发展成果,制定了《海商法》作为主要的海运经济法律,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国际海运形势的发展,现有的《海商法》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

而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是航运经济中的主要调整。

所以,为了保证我国的海运经济能够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应将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与海运承运人责任原则调整相统一,使得我国的海运经济在国内与国际都能有较强的法律和公约予以支持。

(三)积极推动海运承运人责任改革,适当取消免责条款

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适当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使得船货双方分担风险更为合理。

这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趋势,也是我国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

我国必须做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的准备,完善船舶责任保险,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保障。

因此,从推动我国海运承运人责任改革出发,我们应努力改善海运经济运行环境,不断健全国内法律并推动国际公约的改革,为我国的海运经济谋求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我们应对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要对国际海运公约有全面而正确的认识,要学会对国际海运公约的正确利用,努力推动我国海运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_金融学论文

一、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制度非均衡的表现

制度非均衡是导致制度变迁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内在动机。

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这种制度非均衡因素主要有两点。

1.主体行为错位。

一般地说,国际货币制度包括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汇率制度的协调与国际收支的调节方式等几个方面。

1973年之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西方国家的货币制度进入一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时期,但作为布雷顿森林时代标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却依旧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布雷顿森林体系究其来源实际上是二战之后英美两个大国在各自提出的“凯恩斯计划”与“怀特计划”之间斗争的结果,代表了资本主义大国利益。

由于IMF残存的旧有的国际货币体系的痼疾,使它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最后贷款人作用,反而因其在金融危机中开出一些不适当的“药方”而备受世人的非议。

IMF成立于1945年,是一个旨在稳定国际汇价、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并通过提供短期信贷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暂不平衡问题的国际机构,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与世界银行和WTO并列称为世界三大经济“联合国”。

50多年来,IMF对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政策、汇率确定和货币政策都产生重大的影响。

IMF始终以体现美国的国家利益为主线,美国在基金组织中一国所占的份额就达到18%,拥有绝对的否定权。

IMF对会员国的贷款规模极其有限,而在资金分配方面又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其贷款按会员国交纳的份额分配,主要发达工业国占有份额的最大比重,但目前贷款资金最需要的都是发展中国家。

另外,IMF提供贷款时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极其苛刻,这种限制性条件是指IMF会员国在使用它的贷款时必须采取一定经济调整措施,以便在IMF贷款项目结束或即将结束时能够恢复对外收支的平衡。

IMF同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在发放贷款时必须考虑贷款资金的回收问题,以保证它拥有的资金能够循环使用,就此而言,IMF发放贷款时附加限制性条件显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从IMF近年来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贷款限制性条件的实际结果看,由于IMF对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分析不够准确和全面,附加贷款条件规定的紧缩和调整措施却给借款国的经济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在金融危机中,接受IMF的资金援助的东南亚各国都被迫按其所开的“药方”进行调整和改革,而这些“药方”都是:

要求危机国采取财政紧缩和货币紧缩政策,提高利率以吸引外资进入并进一步稳定汇率;要求亚洲各国整顿金融机构,加速开放市场并迈向自由化,取消不平等的补贴政策等。

IMF的这些限制性条件,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比如要求加速资本流动自由化,反倒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动荡;此外IMF对这些面临汇率风暴冲击的国家采取强制措施,不但无法恢复投资人的信心,反而加剧了资本的外逃;提高利率又迫使私人企业的资金成本大幅提高,从而加速破产的速度,并引发通货膨胀的急剧上升。

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指责美国借IMF对遭受金融危机的国家贷款之名,实行“经济殖民主义”的掠夺。

美国以援助为筹码逼迫东南亚各国开放国内市场,并要求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这样更动摇了市场的信心,使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

2.制度缺位。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彻底瓦解,1976年签订以浮动汇率制合法化、黄金非货币化为主要内容的牙买加协议从此宣告一个时代的结束,国际金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