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丰富法律监督视野下的诉讼监督理论体系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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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丰富法律监督视野下的诉讼监督理论体系的研究

不断丰富法律监督视野下的诉讼监督理论体系

  对于诸如诉讼监督这类检察核心理论的研究,一位实务界的专家这样比喻,“就像在一个十平米的房间里摆家具,十年前是一个摆法,十年后则是稍微换了一种摆法而已。

”果真如此吗?

在4月26日至28日于杭州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来自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人员以及高校法学专家,围绕诉讼监督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研讨,提出了许多独到见解,对“房间的大小”与“家具的摆法”也有了更明了而透彻的认识。

  一、诉讼监督的基本理论

  与会代表主要从诉讼监督的内涵、价值目标、原则理念等角度深入探讨了诉讼监督的基本理论问题。

  关于诉讼监督概念的内涵。

虽然大多数与会者认同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督促纠正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但对于诉讼监督内涵的理解仍有不同观点和思路。

有代表认为,理解诉讼监督的内涵必须厘清诉讼监督与法律监督、司法监督等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多数代表认同诉讼监督是法律监督之下的概念,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监督权能是诉讼监督的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诉讼监督主体的单一性和权力行使的单向性也与司法监督有明显的区别,二者有交叉但不等同。

有代表还进一步建议将“诉讼监督”这一概念的用法逐渐细化过渡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等更具体、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提法,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

  关于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

由于论者的出发点和角度不同,与会者对诉讼监督价值目标的具体概括有所差异。

有代表从诉讼的特殊性结构出发概括出了诉讼监督的三种价值: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障诉讼结果顺利实现;防错纠错。

有代表以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为视角,论证了诉讼监督在错案预防中的人权价值、公正价值、平等价值和控权价值。

还有代表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观视角论证了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无论概括角度如何,诉讼监督的人权保障价值和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价值都获得了与会者的普遍认同。

  关于诉讼监督应遵循的原则理念。

有代表认为,诉讼监督自身特点决定了诉讼监督既应遵循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又在诉讼监督实践中发展出了诉讼监督自身特有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具有同源性,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具体包括诉讼监督职权的专属性原则、诉讼监督法定原则、有错必纠原则、监督对等原则和监督谦抑原则。

还有代表从如何正确有效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角度,将诉讼监督应遵循的理念归纳为为民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主动监督、同步监督、注重防范、平等监督和有限监督八个方面。

也有代表认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监督应当遵循不同的原则或规律,刑事诉讼监督应遵循有错必纠、强化自身监督的规律,民事诉讼监督应遵循有限监督的规律,行政诉讼监督应与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相衔接。

还有学者强调,诉讼监督要处理好与司法规律的关系,与诉讼制约的关系,与立法的关系。

总体而言,与会者对依法监督、有错必纠、有限监督作为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或理念的认同度较高。

  二、诉讼监督的范围

  关于诉讼监督范围,多数与会代表则认同在现有的诉讼监督范围基础上理性探索更广阔的监督空间,但也有代表对诉讼监督空间的拓展持保留意见,认为当前诉讼监督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如何“扩权”,而是如何把现有的监督职权落到实处,应当考虑哪些情况不必列入诉讼监督的范围,从而集中有限的法律监督资源放在最需要关注的问题上。

  在认同理性拓展诉讼监督范围的代表中也有不同视角和思路。

一些与会代表从体系的完整性上论证了诉讼监督的应然范围。

例如,有代表指出,诉讼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诉讼活动全过程,体现全面监督与全程监督的要义:

其一,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公诉及自诉等各种诉讼类型;其二,包括立案、侦查、审判、监管、执行及诉讼调解等各个诉讼环节。

同时也指出,在监督范围拓展的探索中应当注意尊重诉讼活动规律、尊重被监督权力自身的特点、以权力监督为限,以刚性监督为主,同时保持必要的谦抑性。

还有代表从传统的诉讼监督范围之外探索诉讼监督的拓展空间。

例如,有代表从宪政视角提出检察机关应享有提起违宪诉讼权;有代表基于目前诉讼调解已经成为新型办案方式的现状,主张将诉讼调解合法性监督正式纳入诉讼监督范围。

  更多与会代表则是从目前的检察实践出发,对诉讼监督的具体范围及其拓展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思路和建议。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

有代表认为立案监督应贯穿于立案活动全过程,即侦查机关或部门对立案材料的受理、审查、决定的全过程,不应仅局限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局部监督。

还有代表认为,在立案监督对象上应当明确将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狱侦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列入立法。

  关于侦查活动监督。

多数代表认为,现行法律框架内,在对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的监督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都极为有限。

有侦查权运行的地方就应当有侦查监督的空间,有诉讼权利救济的空白就应当有监督的必要,从理论上说,侦查活动中的所有活动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有代表还进一步具体指出,应当完善强制措施监督,将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列入监督范围,建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和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的制度。

  关于审判监督。

有代表建议,应当增加对人民法院审判自诉案件的检察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内容,增设对财产刑的监督程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从而实现量刑监督等。

还有代表特别指出,死刑复核作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一个诉讼程序,理应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

  关于刑罚执行和监管监督。

有代表认为,应当拓展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范围,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随时介入权和对非监禁刑罚执行监督的处置权,立法完善刑事羁押监督制度,增设交付执行监督程序。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

有代表认为,法院和检察院对民行诉讼监督认识上的分歧很大程度上成为检察机关探索民行诉讼监督的阻力。

检察监督应贯穿于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全过程,应当享有行政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并应完善对生效裁判的抗诉监督,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抗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地位,以保障对民事行政审判的有效法律监督。

有代表还建议将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渎职行为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三、诉讼监督的难点

  与会者对诉讼监督的难点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归纳,有代表从整体诉讼监督职能角度提出了破解建议,有的代表则从诉讼监督的某个具体环节出发,提出了局部的解决方案。

归纳而言,与会者认为诉讼监督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诉讼监督立法不健全,缺乏强制力和权威性;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内部机构设置、信息交流渠道等;诉讼监督能力不足,意识不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形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难点问题,与会者分别从立法层面、机制层面和监督能力层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于诉讼监督立法。

与会者纷纷建议从各个具体诉讼监督环节完善诉讼监督立法,同时呼吁在时机成熟时考虑从国家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将现行的诉讼监督创新机制转化为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这是破解目前诉讼监督难点的有力方式。

  关于诉讼监督的机制完善。

有代表从宏观角度指出,应当重新调整检察机关有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建立和完善与诉讼监督相配套的工作机制,才能满足诉讼监督工作的实际要求。

但对于工作机制包含哪些具体内容还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有代表认为应当从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入手,在检察机关内部构建一个完整的内部制约监督体系,从而实现诉讼监督职能的优化。

还有代表认为,应当从改革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机制和完善检察一体化制度入手,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实效。

更多的与会者着眼于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从微观制度层面来理解“机制”的内涵,对诉讼监督的完善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建议。

比如,有代表基于信息来源对诉讼监督的重要性,提出了对监督信息来源及管理机制的完善构想。

有代表从目前的侦查监督机制、不起诉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和不起诉监督机制的具体设想,有代表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定位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了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等建议。

  关于监督能力的提高。

有代表认为,如果检察官没有发现问题的能力、收集证据与证实违法犯罪的能力、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排除阻力干扰的能力、与有关部门沟通的能力等诸多诉讼监督能力,是很难胜任诉讼监督工作的。

因此,只有加强培训和学习,增强横向和纵向的交流配合,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神圣的监督职责切实履行好。

还有代表提出,检察官应当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在诉讼监督过程中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

同时,应当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合理规定检察人员的待遇,建立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诉讼监督效果的评价

  关于诉讼监督效果。

代表性观点认为,诉讼监督的效果应当包括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种。

政治效果主要体现在办案能否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安全;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司法公正;社会效果则体现每一次监督都产生有益于社会的价值。

  关于如何评价诉讼监督效果。

有代表借鉴现代管理学的相关理论,主张构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质量与效率评价体系。

监督质量评价体系可设计为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二者并重。

在诉讼监督的节点上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诉讼监督关等,使各具体诉讼环节的监督形成整体联动的监督机制。

监督效率评价体系可设计为牢固树立合法、高效、有序的诉讼监督价值取向。

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按照具体的监督内容设置,分为正向和负向两大部分。

还有代表认为,应当将诉讼监督效果的评价纳入现行的检察机关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与现行业绩考核指标进行科学整合,研究制定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法律监督积极性的绩效考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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