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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须知

办税须知

2016年10月

温馨提示:

1、本月征期截至10月24日,请各位纳税人及时做好申报缴纳工作,2、网上社区新网址:

本期内容提要

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二、杭州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上线通知

三、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四、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管理及缴销提醒

五、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关于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资料报备提醒:

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76号文件要求,请未办理备案事项的单位即刻办理相关备案事项,并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备查资料。

76号公告内容请查阅办税须知2016年第4期。

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0月8日起浙江省国税、地税系统将改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税收征管。

为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涉税(费)业务办理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00:

00至10月8日8:

30,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涉税咨询除外);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代征单位开票软件、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车船税代收代缴软件、国地税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等网上应用业务暂停使用;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发票信息查询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2、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10月8日8:

30起,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以及原暂停业务办理的国地税各网上应用业务全部恢复办理。

  3、纳税(费)申报期限调整

  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

车辆购置税征期仍为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

  4、纳税人注意事项

  

(1)本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设计了“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并对各类涉税软件进行了升级改造。

请纳税人配合各级国地税部门开展的相关培训,并关注国地税系统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2)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3)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高峰,税务机关将酌情增设办税窗口,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保障涉税业务顺利办理。

在此期间,如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尽量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4)由于杭州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凡持有的小客车指标将于10月7日前过期的纳税人,请务必于9月23日下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以免指标过期造成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视频辅导及操作说明,敬请关注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特此通告。

二、杭州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上线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将于2016年10月8日起上线运行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以下简称“个税新客户端”),个人所得税在线报税系统(以下简称“现个税客户端”)同时停止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目前,全市使用现个税客户端的扣缴单位升级到最新版本(版本号为6.2.6)后,打开软件即可自动下载个税新客户端预安装包;扣缴单位在点击现个税客户端的同时,系统自动完成个税新客户端的安装。

2、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网页端申报、综合申报表申报的扣缴单位及尚未成功下载预安装包的单位可在浙江地税网站(http:

//www.zjds.gov.cn)网站的“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表单下载——其他下载”栏目下载个税新客户端直接安装。

3、2016年10月8日起,个税新客户端正式运行,现个税客户端以及网页端的扣缴申报表和综合申报表同时停止运行。

4、还未下载安装个税新客户端的扣缴单位请尽快通过以上方式进行下载安装。

5、已经下载安装好个税新客户端的扣缴单位可通过杭州财税网站(http:

//               

三、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2、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3、本通知所称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4、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

(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1)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2)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相关政策

 

(1)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3)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

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4)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配套管理措施

  

(1)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3)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营改增后地税发票管理及缴销提醒

各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为节约资源,防止浪费,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地税发票在继续使用期间的开具方式保持不变。

在继续使用期(2016年6月30日)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已经开具地税发票的业务,因发生退货等原因需补开红字发票的,即使地税发票还没有办理缴销,也不能再开具地税红字发票,而应开具国税红字发票。

涉及退还已缴营业税及地方税费的,凭国税红字发票和原申报缴税资料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为方便纳税人,原有领取的地税发票及《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缴销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前。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未按规定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关于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明确如下:

1、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受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

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2016年9月

附件:

杭州市区____年度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非营利组织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

批准登记机关:

最后一次年检

合格时间:

上年度

职工人数:

上年度

工资总额:

上年度

人均工资:

上年度

收入总额:

其中:

非营利性收入额:

上年度

支出总额:

其中:

非营利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

近年来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情况:

区国税、地税部门初审意见:

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综合认定意见:

本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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