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管理办法06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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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管理办法0615

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管理办法

 

为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开办的持有合法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井)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制度(简称年检,下同)。

第二条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行业规范、标准。

(三)其他有关煤炭行业的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年检(川煤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煤矿年检由两大公司负责组织,川煤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对本公司所属煤矿行使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下一级子公司对本子公司所属煤矿行使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下同)。

第四条凡需进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煤矿企业必须填写《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一式四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制作,各煤矿企业可从四川省煤炭监管平台门户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后,上报负责组织年检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上传到四川省煤炭监管平台门户网站上。

第五条 年检采用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检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抽查和全省年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检查得分比重占40%,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抽查得分比重占30%,全省年检抽查得分比重占30%。

第七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需对辖区内持有合法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进行一次监管检查,监管检查按照《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严格打分,对打分低于80分的,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上报至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责令矿井停产整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煤矿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

整改完毕后,报请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返还暂扣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恢复生产。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每次检查的《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逐级上传至四川省煤炭监管平台门户网站,并将有检查人员签字的打分表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需对辖区内持有合法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进行一次日常监管抽查,监管抽查按照《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严格打分,对打分低于80分的,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责令矿井停产整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煤矿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上传至四川省煤炭监管平台门户网站。

整改完毕后,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返还暂扣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恢复生产。

川煤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由所属煤矿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川煤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按照本办法行使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组织日常监管抽查工作。

(《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可从四川省煤炭监管平台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八条全年年检采用煤矿企业自检,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面检查,省、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抽查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检。

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按年检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详细的自检,按《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的要求,逐项填写矿井实际情况,写出年检自检报告,上报负责组织年检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全面检查。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第三条规定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组织全面检查。

检查人员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资源回收、安全生产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对照年检内容逐项实地检查,逐项填写《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和《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抽查打分表》,签署检查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全面检查结束应写出书面年检报告,并将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抽检。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持有合法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查;川煤集团公司和古叙煤田公司对本公司内持有合法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必须由持有四川省煤炭行业监管咨询专家证书的专家从事。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全省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并轮流对全省两个重点产煤县境内所有应年检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每个矿井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深入煤矿井上、井下对各大生产系统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首先要求被检查煤矿提供煤矿的自查报告和《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提供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一次日常监管抽查的《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以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日常监管检查的《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检查打分表》,对不能提供的,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对能够提供的,检查人员在完成井上、井下检查后,按照本年检办法规定检查的内容,对照年检标准认真填写《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抽查打分表》并签署年检抽查意见。

(《四川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抽查打分表》可从四川省煤炭监管平台门户网站下载)。

(四)抽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以年检交换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整改建议意见。

(五)打分结果的计算:

1、被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抽查年检的煤矿,按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2次日常监管抽查(因省级在9月份抽查,按上年第四季度到本年第三季度计算年度,下同)的平均分数乘以30%权重后所得分数,加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4次日常监管检查的平均分数乘以40%权重后所得分数,再加上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抽查分数乘以30%权重后所得分数之和计算。

2、被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抽查年检的煤矿,按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2次日常监管抽查的平均分数乘以30%权重后所得分数,加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4次日常监管检查的平均分数乘以40%权重后所得分数,再加上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抽查分数乘以30%权重后所得分数之和计算。

3、没有被省、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抽查的煤矿,按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2次日常监管抽查的平均分数乘以30%权重后所得分数,加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年4次日常监管检查的平均分数乘以40%权重后所得分数,再加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年检全面检查分数乘以30%所得分数之和计算。

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审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全省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年检印章。

第九条 年检工作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证照》、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一证多井”或非法挂靠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正常生产矿井“三量”是否平衡。

(二)矿井是否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三)矿井主要提升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且保护装置齐全。

(四)矿井的排水设备(水泵、管路、配电设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并按照规范要求配备探放水设备和专业施工人员。

(五)矿井主要通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配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水平、采区是否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是否形成了全风压通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有专用回风井;是否存在风井提升和风井出煤问题。

(六)矿井采煤工作面是否实现正规回采,采掘工作面是否淘汰木支护,开采急倾斜煤层确需木支护的,是否有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论证后下达的相关批准文件。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采取区域和局部二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抽、掘、采是否平衡,是否组建防突队伍及配备相应人员。

是否建立了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并坚持正常抽采瓦斯。

(八)开采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是否采取了有针对性的预防发火的措施。

(九)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是否采取了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十)矿内矿外、井上井下以及各作业地点之间通讯是否畅通。

(十一)矿井是否建立了防尘供水系统,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是否有喷雾防尘装置。

(十二)矿井压风自救系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井下风路管网设置是否满足要求。

(十三)矿井是否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十四)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备用主机、不间断电源、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是否有防雷电装置;井下相应地点是否按规定安装相关传感器,有自燃发火危险矿井是否安装温度和一氧化碳传感器。

(十五)是否有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意见。

(十六)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高超过50米时,是否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钢丝绳的层数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

(十七)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矿井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和《供电系统图》等图纸是否反映实际。

(十八)煤矿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办公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是否传达贯彻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通知,并按要求贯彻落实。

是否编制了矿井灾害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专(兼)职矿山救护队或按规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十九)矿井是否建有专门的矿灯(含自救器)房、职工食堂、澡堂和宿舍。

矿灯房和自救器房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矿灯和自救器,实行“人、牌、灯”三对号集中管理,并有专人值班。

煤仓、矸石场、办公楼、风机房、机修车间、配电房、炸药库等是否满足生产需要。

电器设备设施、电源电路、充电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失爆现象。

火工产品是否按规定管理。

(二十)矿井名称、开采范围、开采煤层、生产系统和生产能力已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年检抽查的重点内容在每年的年检通知中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内容重点确定。

第十一条  年检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年检不合格:

1、经检查不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十二款中任一款的要求。

2、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超层、越界开采。

3、经有关部门查实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

4、矿井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所列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年检结果的处理:

对年检合格的矿井,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有权继续依法组织生产。

对年检不合格的矿井,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下达责令停产整顿通知,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达标;并根据具体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自己抽查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全面检查不合格矿井进行复查,对复查仍不合格的煤矿,上报至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抽查的情况,对抽查不合格的煤矿予以复查。

对复查仍不合格和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不合格煤矿,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七款有关规定,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在6月底以前完成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县、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7-8月底以前完成全面检查和抽查;9月份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11月进行年检复查;12月审查资料、加盖年检印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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