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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完整版

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

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

技术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

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合同法在总则中曾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全国人大审议中被删除。

删除的主要原因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很难界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情势变更强行干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

但技术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却比较常见,首先,合同法第337条规定: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对技术开发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势变更。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虽然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但从合同法和专利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处理原则分析,也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

例如,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原专利权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原专利权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举例

该条中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就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势变更,至于是否变更合同以及专利权人是否返还收取的使用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再如,甲、乙两工厂订立了一个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但尚未履行以前,合同的标的技术秘密已经被第三人向社会公开,使该项技术已经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这对合同当事人来说,显然属于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而且这个情势的客观变化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

此时,受让方一定会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如果履行合同,它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这对它显然是不公平的,受诉法院对受让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显然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

如果在履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期间,该技术秘密被第三人公开,转让人按约定收取了提成使用费,受让人实施该技术秘密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对于这种情势变更,法官应当变更合同,免除受让人继续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对于转让专利技术包含技术秘密的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了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数额的,如果发生专利权宣告无效或者技术秘密被第三人公开的情形,则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和具体案情处理。

技术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共分为七章,55条。

其中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

总则。

这一章规定了制定技术合同法的目的;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申请以及完成技术成果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推广使用、费用、报批手续和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等。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具体包括: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形式;技术合同的生效条件;代订技术合同的条件;技术合同的中介机构和费用;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合同的履行;违反技术合同后责任的划分;技术合同的免责条件;无效技术合同的条件和处理;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的赔偿原则等。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包括:

技术开发合同概念和种类;委托开发合同的概念和当事人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以及如何承担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等。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包括:

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种类和原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涉及专利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要义务及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等。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包括:

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与诉讼。

其中规定了技术合同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及诉讼时效等。

第七章,附则。

其中规定了技术合同法实施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合同法制订实施条例,以及技术合同法于198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送: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第四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

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逾期两个月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

合同没有约定验收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四十九条研究开发成果验收时,当事人各方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要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和数据,要求另一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具备实施条件。

但合同终止以后,一方仍然需要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继续提供技术服务的,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五十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

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

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第五十一条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就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与研究开发单位订立的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有权决定该项技术成果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风险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研究开发方作了主观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区和方式。

但是,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约定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不合理限制,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五十六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项目名称;

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七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项目名称;

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发明创造的性质;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八条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第五十九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受。

第六十条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一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二条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交付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发明创造专利被驳回的,不得请求返还价款,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五条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

第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项目名称;

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实施许可的范围;

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技术服务的内容;

验收标准和方式;

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争议的解决办法;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享有普通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第六十八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用费不再返还。

第六十九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形式;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

前款的许可形式可以包含给予受让方再转让许可。

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

第七十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订立相互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互易实施另一方的专利,或者根据实施专利的效益约定一方给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第七十二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赔偿由此给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四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项目名称;

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验收标准和方法;

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技术指导的内容;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争议的解决办法;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技术。

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

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产品、工艺上使用的技术成果,可以在订立合同前鉴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或者终止后鉴定。

鉴定结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试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七十八条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

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七十九条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以后,原合同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原合同即告终止,专利申请未公开而被驳回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

第八十条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

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但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项目名称;

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验收、评价方法;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八十二条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顾问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由顾问方负担。

第八十三条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应当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补充、修改,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委托方应当为顾问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提供、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八十四条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顾问方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范围和期限。

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顾问方应当维护委托方的技术、经济权益。

在合同有效期内,顾问方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方的竞争单位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八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给顾问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顾问方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顾问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顾问方应当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

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八十九条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

顾问方对委托方按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是,合同约定由顾问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十条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称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第九十一条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第九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验收标准和方式;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九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服务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服务方负担。

第九十四条服务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

服务方发现前款所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复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服务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议。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服务方不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未采取适当措施或者委托方未按期答复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服务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范围和期限以及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

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九十八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

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服务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服务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委托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

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服务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委托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九十九条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服务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服务方逾期两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方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务方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服务方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服务方对委托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一百条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第一百零一条技术培训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项目名称;

培训内容和要求;

培训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教员资历和水平;

学员的人数和质量;

教员、学员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安排;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考核标准和办法;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技术培训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学员质量;

教育学员遵守纪律,听从指导;

按期支付报酬。

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方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教员;

制定和实施培训计划;

按期完成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一百零三条技术培训需要必要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和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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