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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依据本制度执行对公司员工的进行管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和兼职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

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由总经理提出,由人事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聘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财务部办理试用手续。

录用员工原则上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同后,方得正式录用。

录用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财务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

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八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三章工作守则

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的业务。

三、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四、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六、各部门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七、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八、员工在工作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十、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十一、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公司及作业地点等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十二、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上午:

8:

00—12:

00下午:

2:

00—6:

0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工作需要加班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由人事财务部统一记录加班时间,统一制表按财务开支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扣发奖金、扣发工资或辞退处理。

 

第四章待遇

第十四条:

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和奖金。

月薪工资在次月10日前发放。

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六条:

有关婚假、产假等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保密

第十七条:

员工要树立保密意识,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十八条:

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涉及公司的意见。

第十九条:

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二十条:

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二十二条:

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员工考核

一、试用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由人事财务部和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后填写“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

由人事财务部制定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员工的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二种:

一、嘉奖:

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二百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

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经理会议讨论批准,奖给不超过一千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三、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日常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三、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四、热情为用户服务,经常得到用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五、开发新客户,拓展市场成绩显著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惩罚分为三种:

一、批评:

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并在公司大会上通报。

二、记过:

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批准,报人事财务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三、除名:

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批评:

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二、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四、不服从主管人员管理,情节轻微者。

五、不能按时完成交办任务者。

六、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使公司受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程序,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三日者。

六、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七、不能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三、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四、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五、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六、无故旷工五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八日或一年旷工累计达十二日者。

七、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八、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九、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其它违反法令、法规,情节严重者。

第八章辞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写“辞职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

并视需要,开具《离职证明》。

第三十三条:

员工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公司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行,解释权在董事会。

 

设计——招标手续办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

5、《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局2号令)

办理流程:

(一)、设计招标受理(招标登记)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用地范围已经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3、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

4、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设计招标的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6、核对无误,确定本次设计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设计基础资料;

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设计招标办理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办理条件:

完成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办理程序:

1、核对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已备案,打印“交易服务费收费通知单”,综合收费处收取交易服务费。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2004)065号)的标准收费。

项目投资额(万元)

设计交易服务费(元/件)

500以下(含500)

250

500-1000(含1000)

800

1000-3000(含3000)

1800

3000-5000(含5000)

4400

5000-10000(含10000)

8800

10000-20000(含20000)

16000

20000以上

28000

说明:

、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后的投资额。

、上述收费是向完成勘察或设计交易的招标单位收取。

三、领取文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中标通知书》

●勘察——招标手续办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

5、《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

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

1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部委局2号令)

1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37号令)

二、办理流程:

(一)、勘察招标受理(招标登记)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用地范围已经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3、具备场地地形地貌图及相关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分布图等资料。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场地地形图及建筑总平面图;

3、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勘察招标的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6、核对无误,确定本次勘察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范围,对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基础资料(地形图、平面图、拟建(构)筑物览表);

6、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即抽取,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勘察招标办理结果(中标通知书备案)

办理条件:

完成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办理程序:

1、中标通知书已备案,打印“交易服务费收费通知单”,综合收费处收取交易服务费。

2、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2004)065号)的标准收费。

项目投资额(万元)

交易服务费(元/件)

500以下(含500)

100

500-1000(含1000)

300

1000-3000(含3000)

600

3000-5000(含5000)

1500

5000-10000(含10000)

3000

10000-20000(含20000)

6000

20000以上

10000

说明:

、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总投资额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后的投资额。

、上述收费是向完成勘察或设计交易的招标单位收取。

三、领取文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中标通知书》

●监理——招标手续办理设计勘察监理施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第73号公告)

5、《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70号令)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8、《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

9、《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

10、《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

1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

1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

办理流程:

(一)、监理招标受理(招标登记)

需具备的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勘察、设计已发包;

3、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完成(如有);

4、具备施工监理招标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初步设计及概算批文(如有);

3、建筑总平面图

4、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行监理招标的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查内容: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2、核对是否符合发包条件;

3、核对发包范围与项目规模相一致;

4、核对招标代理单位经营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与所代理工程项目相适应,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核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6、核对无误,确定本次监理招标的标段号,发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办事流程表》。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监理资质,并在业绩、技术能力、人员、设备条件等方面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主要合同条款

4、技术条款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图纸

7、投标报价要求

8、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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