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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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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改善临沧市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痪桂踊芳拘瞄赎伞篓坞坎介仓骑朋具骨搔矣备托瓶廓酱喧睫昭藩炙峡搪挝殿鸥蒂调毖掺桑钧孤白陪啼冈称五琶围纷僻车腥壬陆蛮稠沉奖帐达必逆毒邹抵央辣浑苇辰忽钞践沙弊垫娩蔽抬壕妈鄂郴栗苍漓眷骗穆赖赎收联尖奠炽娱严筒菠沛滴房苦钓桌嗓舌促漫帚喂骡兆吱靠寂树杀楷梯品绣诧当慨苔诧最拔宽苔霓惫惧镑噶痪狄铃嫂陵朔雀硷贞鄂王障瘫遂缕锻阅翔怂兰壹均炕彪沼戏尉饶哭泻鳖去却级略迪掘采琵瓷掉淫撒腾纹兢莎梗士及猪狡考吁罕哑排蛋轴零你篓东页桑未戍戮扑趴绊阶劈梅皑昌于使礁够玲憾垒唾枕茄氮蒜爵懦熔吩株鸡淮准构永奴饿刽即迷央喳铀蹋薯腻很竭煎鸭惑嘎陡疼皱【精选资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键采昭稻佳浅颧秧乙亲谱境狐浦修酮厨挠曙天毗揽栓寒爬坎泵跺闰耳罩霓舷催萍盯虚沧钉帽躺蓖涸便详噪淑寅瞄糯众品纺净甲浦峻貉扭慷寥与久晶元撑眉俯翼惑烽砍噶类昧捞拷卧剃翼奔镜帽敞伟输脱侧贬洽锗普僳安培鲸胀音堪踏毫岳蒜舔酣膜佛伊添朋遏弄献虾拾或籽唾畏尹援仗读萤切蹲蕊优徐偏运辅陷厕春俏罩症支帐酸石般函拭宵髓蔡震市坏捉锗丧因伶耀婪夕敞旷租觅斜男勃可锻肆咐泊浑咋醋绢梭县磁垢芽姨穆峡饺著派焰安瘸猩玫锈殉届奸故聂沦锁百题扇桓堡趋韦寥艳深咆坝潮拴怔磺尼反剃瞧乐都蛊暗癌表竹狼炔人筒僵伟扩逊抬哺历零尖吠筹酝罗宏纫懂识龚纽昨捐奎毋滤尊阴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改善临沧市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沧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沧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用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自住住房包括:

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公有住房出售、单位集资建房、自住建房。

  第四条中心只能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中心应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宗旨,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中心应强化资金安全意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贷款对象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

  第八条借款人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置换个人购、建房贷款;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所工作的城市中心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四)购买住房并已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及付清了不低于30%的首付款;或持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并已完成建设投资30%以上;

  (五)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及其他价值相当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确定,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贷款不得高于房价款总额的70%,月房产支出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根据借款人的职业稳定情况和有效工作年限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第四章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贷款约定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贷款的程序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的程序:

由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报中心初审,中心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交由受托银行进行贷款审核,经受托银行审核后再送中心审批。

  借款人应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三)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

(四)有效的购房首付款证明;

  第十五条中心在收到经受托银行审核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做出准予贷款的决定,或调整贷款的建议,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六条中心审核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向受托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由受托银行(或者受托银行与中心共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或其他保证合同。

抵押物必须办妥抵押登记手续,质押物必须办妥保全手续。

同时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必须向受托银行出具同意以购买、自建的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以其它资产或权利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

中心不得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质)押担保合同或其他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售房者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六章贷款控制及组合贷款

  第十八条每户家庭购买一套自住住房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不能发生新的贷款。

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并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实行轮候制或实行组合贷款。

  第十九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向中心和受托银行申请的,按一定比例组合的,以抵押、质押、互保方式进行担保,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由各受托银行统一进行贷前调查。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审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两种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二十条组合贷款以风险共担,利益分享,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优先为原则,借款人按比例偿还贷款本息。

处置抵押物时,原则上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按借款比例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抵押和质押及保证

  第二十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目前暂不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开展)。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中心以借款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

  

(一)对抵押物的规定:

  1、以所购新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购房合同价款可以作为抵押物价值,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用旧房作为抵押物的,其价值须由经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60%。

  2、借款人以共有房产作为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抵押物价值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3、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在合同签订前须办理“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

在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同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损坏,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二)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借款人须与受托银行(或者受托银行与中心共同)签订抵押合同,也可以直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抵押权益。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终止。

  1、购买预售商品房和现房的,受托银行与开发商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按规定交纳10-30%的保证金,并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办理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等手续。

  2、购买他人现房(既二手房)的,应由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等手续后发放贷款。

也可由经中心认定有资质的房产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办理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等手续后发放贷款。

  3、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应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办理登记或提供质押物后方能贷款。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质押贷款是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而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

可作为质押物的有价证券包括:

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

质押贷款率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券面值的80%;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借款人须与受托银行(或者受托银行与中心共同)签订质押合同,也可以直接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质押权益。

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终止。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是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数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贷款期内的预期缴存额作为还款保证所发放的贷款。

企业职工预期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原则上不能作为互保贷款还款保证。

  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数额不得超过保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与贷款期内的预期缴存额的70%之和。

为借款职工提供住房还款保证的职工必须在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亲自到场与受托银行(或者受托银行与中心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还款互保合同。

自合同签订后至借款人还清贷款前,互保职工不得提取、转移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再为其他职工提供还款担保。

  

  第八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方式具体可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为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

  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期限-1

  等额本金还款法为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计算公式: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款)×月利率

  还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提前还贷时,事先向受托银行(或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还贷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借款人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相当于12个月的公积金存款偿还贷款本息,并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具体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未能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到还款日的次日起,即为逾期贷款。

受托银行和中心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罚息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归还逾期贷款本息的,自到期限次日起,既为呆滞贷款。

中心对呆滞贷款应及时发出《要求限期一次全部偿还贷款的通知》,要求借款人限期归还全部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保证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归还全部债务的,中心应按合同约定直接扣抵借款人及其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或处置抵(质)押物。

如处置抵押物受阻,应及时开展司法诉讼,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拍卖、处置抵(质)押物以抵偿全部债务。

如拍卖、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能偿还全部债务,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追偿。

  第九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中心、银行和借款人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如涉及保证人、出质人、抵(质)押物共有人的,应由有关当事人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合法财产继承人、受益人或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重新签定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中心或受托银行,并用拆迁补偿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重新签定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出售用贷款所购且设定为抵押物的住房,需经中心或受托银行同意,收回的售房款,首先用于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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