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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发展与中国现实
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发展与中国现实
[摘要]中国改革的成功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作为私有制经济,经历了限制、改造和最后取消的过程;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破除了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我国现阶段发展私有制、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在发展私有制经济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必须自觉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
[关键词]所有制;公有制;私有制;合法私有财产
[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0)10-0033-05
一、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关于公有制与私有制关系的论述
马克思在对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及其特征的科学预测中,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意见或一些理论构想。
关于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理论,是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研究和批判中发现并科学论证的。
由于马克思毕生所关注的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什么必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关系,马克思自然从总的方面认为二者是对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一,对私有制的批判,构成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形成和发展的起点。
马克思在他所作的建立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第一次尝试《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著作中,力图以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的剖析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主题,提出要“从私有财产同真正人的和社会的财产的关系来说明作为异化劳动的结果的私有财产的普遍本质”,“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
显然,马克思是把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提出来的,认为,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是“社会的财产”,这种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是对资本主义私人占有方式的直接否定。
第二,提出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
“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
消灭私有制。
”这里,明确了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概括了共产党人的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无产阶级的对立。
第三,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历史必然性做了科学探讨。
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分析中,马克思认为,“个别人占有生产条件不仅表现为一种不必要的事情,而且表现为和这种大规模生产不相容的事情”,“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
“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
”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必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被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代替,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四,建立未来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经之路,是无产阶级革命。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了“拉萨尔的幻想”,即试图不通过社会的革命转变,依靠资产阶级国家帮助建立社会主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驳斥杜林把暴力看作绝对的坏事的荒谬观点时指出:
“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它是社会运动借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化的垂死的政治形式的工具。
”这就深刻地说明,从资本主义私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必须经过暴力革命。
第五,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
马克思在对社会经济形式发展的比较中,设想未来社会“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
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
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
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
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
……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
”这些是马克思所揭示的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特征,显然,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未来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
二、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与实践中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
1、列宁过渡时期理论和新经济政策理论中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
列宁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将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付诸于俄国的具体实践,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也进行了艰难探索,在公有制和私有制关系上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个国家的过渡时期在经济上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因为“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
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
”这就是说,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可以既有资本主义成分也有社会主义成分,既有私有制也有公有制。
第二,俄国过渡时期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就明确地把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作为苏维埃政权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继采取了对私有制的大中小企业和地主庄园分别实行没收、赎买、改组和联合的办法,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之后,又提出“由继续剥夺资本家这个极简单的任务转到一个更复杂和更困难得多的任务,就是要造成使资产阶级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再生产的条件。
”可见,过渡时期结束之日,就是私有制变成公有制之时,这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实现的。
第三,在新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允许农民的自由贸易和私人商业的发展。
列宁指出:
“既然国际国内的全部经济政治条件给我们造成了这样一种经济现实,即不是商品交换而是货币流通变成了事实,……。
”那么,“只有经过这条道路我们才能恢复经济生活。
必须恢复正常的经济关系体系,恢复小农经济……。
”这是列宁总结了新经济政策实施初期的教训提出来的,实际上已经立足于资本主义关系,允许个体私有制存在。
2、斯大林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中的单一社会主义公有制
无论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还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允许个体经济存在。
在当时的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所有这些都只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
社会主义经济的最终建设目标还是要建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斯大林时代便将这种单一公有制理论付诸实践,并在实践中有所发展。
1929年底,斯大林正式废弃了新经济政策,他说:
“我们所以采取新经济政策,就是因为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当它不再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时候,我们就把它抛开。
”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是不能建立在公有和私有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只能采取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形式。
这一观点在斯大林直接领导编写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这样,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在所有制上采取的是单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以国有经济为代表的公有制。
这种模式曾一度成为“二战”后社会主义国家效仿或流行的模式。
3、前苏联东欧经济学家对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有制与私有制关系的探讨
20世纪5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国家一度流行的“苏联模式”的弊病日益显露,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批评。
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中,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对公有制和私有制关系进行了新的探讨。
他们在设计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时,不主张把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理解为单一的结构,相反,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
在所有制结构的选择上,他们探讨了社会主义现阶段可不可以允许私有制和个体所有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可不可以兼容一定形式的非公有制?
对此,波兰经济学家兰格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除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外,还存在着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例如农民、工匠和小规模企业家的个人所有制。
波兰经济学家布鲁斯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充分肯定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中的地位。
捷克经济学家锡克认为,集体所有制应当和公司合营、私有制形式相并存。
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由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两大部分构成,非国有经济包括私营经济。
匈牙利改革的一个重要成就是私有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现阶段为什么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20世纪以来社会主义的革命和实践,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革命和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中国改革的成功也为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尤其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破除了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是中国近代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关系是对立的,私有制经济经历了限制、改造直至取消的过程。
这在理论上有马克思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做科学依据,在实践上符合中国国情,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新中国建国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使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
第一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1919~1949年);第二步,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1949~1956年)。
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过程就是变私有制为公有制的过程。
对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留下来的多种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为了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就需要对这些私有制经济成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制性质不同,改造的方式也不同。
具体途径是:
无偿没收大资本,建立全民所有制;和平赎买中小资本,壮大全民所有制;改造个体私有制,建立集体所有制。
这样,到1956年底,私有制基本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确立,过渡时期结束。
我国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2、改革开放后,允许发展私有制,但绝不是放弃公有制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之一就是突破了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单一公有制经济的旧观念的束缚。
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前,公有制经济比重过高,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使得生产关系某些方面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因而,对当时的很大一部分公有制经济来说,它们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必须要调整和改革,使这部分公有制经济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
另一方面,在改革过程中,当公有制经济退出的份额将要达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要求的最低界限的时候,必然会发生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争论。
其实,发展私有制决不等于放弃公有制。
首先,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统一关系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内的统一。
改革开放30年中,非公有制经济逐渐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由对立的关系到共同发展、相互促进、平等竞争的统一关系。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重大突破起始于1997年党的“十五大”。
这次会议在我党历史上首次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命题,并指出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两个毫不动摇”相提并论。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了宪法。
其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有两处重要修改。
第一,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
这些方针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国家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特别是为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已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到前沿。
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指出: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8年,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法》指出: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这些法律都是与《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基本法律相一致的经济法律。
它们与“两个毫不动摇”方针一道,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3、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毋容置疑,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既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要求,也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特别是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更有利于公有资产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增值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有质的提高;也更有利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也能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更有效地支配着国家的主要经济资源和自然资源,提供更多的物质产品、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为国民经济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对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起到重要保证和领导作用。
四、我国现阶段为什么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60年中,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认识和处理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从消灭私有制―允许发展私有制一保护合法私有财产。
但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私有制、保护合法私有财产不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
至于现阶段为什么允许发展私有制,要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规律上解释,要坚持“生产力标准”。
第一,生产力状况决定所有制形式。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整和变革所有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促进生产力发展,而不能把所有制本身是公是私,是这种形式还是那种形式,作为目的去追求。
到现在为止,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未达到消灭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程度。
相反,我国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具有多层次性,非公有制经济更有发挥作用的广阔天地。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和私有制不是对立关系。
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是私有制。
关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被认为是对立的同时,他们也认为,私有制与其他所有制一样都是历史的,最终会灭亡,但这是一个历史过程。
这样,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所认为的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对立只是性质上的对立,他们并未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在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并存进行预测。
而在他们去世以后这一百多年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调整,使私有制形式不断变化;社会主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出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情况,个体、私营等具有私有制性质的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时存在。
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现阶段暂时消灭不了,它既在世界上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存,也在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存。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弱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后允许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历史较短,其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也较低。
从生产力方面看,我国非公经济的产业分布较广,其中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中的餐饮、商业、运输等服务业,以及进入障碍比较低的制造业。
从管理水平上看,有的非公企业低水平重复投资,追求短期化目标、违法经营、家族治理等。
所有这些亟待国家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将其引导到现代企业制度上来,从而得到健康发展。
第四,法律形态的所有制要反映现实形态的所有制。
研究所有制,首先要研究现实形态上的所有制,这是第一性的。
而法律形态的所有制则是第二性的,它反映现实形态的所有制。
法律形态的所有制即财产所有权或“产权”。
马克思认为,产权是财产所有关系的法律表现,或“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我国现实形态的所有制既有公有制又有私有制,那么,在法律形态上就既有公有产权又有私有产权。
国家法律在保护公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同时,必须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恰恰是由现实形态的所有制决定的,或者说反映了现实形态的所有制。
第五,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和公民私有财产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大多落到其从业者,即个体、私营业主身上,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由其合法非劳动收入构成的合法私人财产体现。
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除合法劳动收入构成的生活资料外,还包括由合法非劳动收入构成的各种物业资产租赁的收益,以及储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收益。
这些都属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就是说,私有财产的内涵不仅包含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具体形式的所有制,还包括公民或私人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它比私有制具体形式宽广得多。
我国未来20年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即将步入小康社会的公民的最大的保护,就是保护他们的合法私有财产,让他们有一定的财富积累,更快地奔向小康。
宪法如果不在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明确“保护私有财产”,那就不仅意味着宪法没有反映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而且意味着人们努力追求和创造财富的行为失去激励和保护。
因此,为了实现小康,有必要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有财产。
五、结语
社会经济发展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要自觉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
我们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而片面追求纯而又纯的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必须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不断地提高社会生产力、不断地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地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这就不能排斥非公有制经济,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但不能搞私有化。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以便不断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地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要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这就是我们在现阶段认识和处理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关系时所做出的必然选择,也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不能搞私有化和单?
公有制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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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黎贵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