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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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docx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09〕1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海淀区促进创新企业国际化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鼓励海淀区创新企业积极参与和融入全球创新资源分配,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补助海淀区内创新型企业为促进国际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研发、对外投资设立跨国分支机构和国际资源整合等国际化业务而实施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及购买中介服务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措施

第四条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与国外企业、机构共同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项目。

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中方引进国外的专利技术或关键人才,对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引进的关键人才需对项目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融资或市场拓展有突出作用;

2.中外合作研发,进行集成创新;

3.中方为拓展高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委托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4.中方向外方提供技术服务。

(二)项目具有产业化前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环保要求;

(三)合作各方签署有任务明确的合作协议;

(四)知识产权清晰;

(五)项目属于在研项目,运行周期不超过两年。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引进关键人才及购买国外知识产权的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开展国际交流项目。

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国际行业协会、科技商会、国际学术组织、国际标准组织等国际科技组织的交流活动;

(二)申请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特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潜力;

(三)具有明确的活动目标,包括国际技术转移、国际市场拓展、国际融资目标之一。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国际旅费、会议费及企业会员费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相应支出额的50%,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大力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开展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

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内容是针对企业国际营销、国际融资、“走出去”对外投资、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国际认证、国际化发展策略等,开展咨询、中介或培训服务。

(二)企业与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签署有任务、进度明确的服务合同。

对于企业在项目中产生的支出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支出总额,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企业可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直接申报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和国际交流项目;申报国际化中介服务项目需要经过有资格的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推荐。

第八条项目经初审通过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及海淀园管委会评审委员会评审、评估,确定立项项目。

第九条经海淀园管委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将在相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

如无异议,按相应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第四章项目监管

第十条项目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按照项目任务书的约定进行监理和项目验收。

对于执行情况较差的项目,中止资金扶持。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对实施效果达到预期要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连续支持。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须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受理、评审、监管及验收工作须严格遵照有关程序进行,如有弄虚作假,资金使用不当者,一经查实,撤消对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并取消违规单位再申请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国际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为企业提供国际营销、国际融资、“走出去”对外投资、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知识产权、国际认证及国际化发展策略方面的咨询、中介和培训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

科技企业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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