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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20个亮点

1、尊重保障人权拟写入刑诉法许多规定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有人说刑事诉讼法是“小宪法”,我觉得它更像“人权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次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使其明确成为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文明、人道、法治道路上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基本原则,而且是贯穿刑事诉讼法始终的一条主线。

从人民法院角度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辩护权。

如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是强化了证据制度中的人权保护。

对于证人保护的详细规定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非法证据伤害的权利。

  三是强化了强制措施中的人权保障。

如强化了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于羁押必要性加以审查的制度,这对于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强化了审判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如明确、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将量刑程序纳入庭审程序;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等,强化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

  五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对于尊重和保障死刑犯的人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六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从而强化了刑事错案的司法救济权。

  七是在特别程序中,细化、完善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明确了被害人刑事和解的自愿原则,强化了对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法院的使命和职能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使命,也是其能够发挥的重要职能。

首先,人民法院负有实现人权的使命和职能。

公正的审判既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也保护了被害人的人权。

作为刑事诉讼活动裁决者的人民法院,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是至为关键的体现者和实现者。

  其次,人民法院负有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受到有关办案机关非法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救济。

例如,受到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庭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成为人权的保障者。

  再次,人民法院负有帮助公民行使人权的使命和职能。

通过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为当事人实现人权提供支持和保障。

  最后,人民法院负有监督制约其他办案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能。

如对于公诉到人民法院的无罪被告人,有权宣告无罪,对于不需要羁押的被告人,依法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等。

  总之,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使命更加重大,依法审判的职能更加重要。

如何能够不辱使命,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很好地体现,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更具有挑战性和更具有现实意义的责任和使命。

  “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这个关系非常重要,也非常难以把握,弄不好就会发生偏差。

我认为,处理好二者关系,要把握好几点。

  一是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关系。

只有通过依法打击犯罪,才能体现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

通过打击犯罪,剥夺或限制被告人的人权,使犯罪分子感受到刑罚的痛苦,是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打击犯罪,忽视保障人权,那就会使犯罪分子的人权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容易引起犯罪分子的不满。

同时,还可能伤害其他公民的人权,刑罚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是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关系。

只有通过打击犯罪,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罚,并依法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损失,才能从根本上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仇怨,安抚被害人的心理,从而体现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人权。

同时也要注意,不得片面迎合被害人的报应诉求而过度地打击犯罪,以免侵害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对于故意杀人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由于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就不能屈从被害人家属的压力而违心地判处被告人死刑。

  三是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犯罪分子本人人权的关系。

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也是统一的。

只有依法打击犯罪,才能避免被害人及其路见不平者对被告人实施报复,从而避免被告人及其家人免受私人报复的侵害,同时也体现对被告人行为选择权的尊重,因为犯罪是被告人自由选择的,他应当理性地接受刑罚这个后果。

另一方面,只有依法打击犯罪,才能建立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这个秩序也是犯罪分子及其家人所必须的。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打击犯罪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还要指出,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案件,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始终做到打击犯罪的力度与罪行轻重、刑法规定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相统。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注意权衡两者之间的需求,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总的看法是,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彻实施好,人民法院的任务艰巨,要求很高,挑战很多,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

特别是刑事审判人员,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学习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吃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价值蕴含和具体要求,特别要学习好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中的人权保障要求,以便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觉践行。

  二是要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和理念,做到认识到位,理念到位,行动到位。

从实践中看,审判活动之所以会出现侵犯人权的做法,甚至会出现侵犯人权的错案,根本原因是有的同志头脑中缺乏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根弦,甚至存在模糊、错误的认识。

因此,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树立了,认识明确了,行动上才能避免出现侵权和错案。

  三是要注意学习人权理论。

人权是实践性很强的理论体系,也是当今世界最为活跃且不断发展更新的理论成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我们和国际社会的理论和看法是没有原则分歧的。

我国早在1998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且已经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说明,我国保障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因此我认为,我们法官必须注意学习国际人权理论和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坚持用科学的人权理论指导审判工作。

  四是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我认为,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

只要我们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依法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就能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同时,只要我们严格公正地适用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司法审判的实体公正,并且注意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必在其中。

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仍然是严格、公正司法问题。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具体规定为: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草案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为严格掌握这一标准,修正案草案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具体规定为: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全部条件时,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专家认为,这一修改,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办理案件,防止错案发生。

  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明确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草案还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专家:

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

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4、适当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繁简分流

法制日报北京3月8日讯 记者陈丽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草案起草机关认为,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必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区别案件的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和对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草案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草案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草案还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为强化制约和检察职能,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5、扩大刑诉中法援的适用范围进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

具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专家:

这些修改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6、明确二审应开庭审理的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

对于第二审程序,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草案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同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为避免反复发回重审,草案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增加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实践中存在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由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情况,为此,草案对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作出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第一审程序,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草案完善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增加规定量刑的内容。

  专家认为,草案对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使审判制度更加科学化,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审限不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适当延长了第一审、第二审的审理期限。

  专家认为,这些修改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审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了审判程序,使审判制度更加科学化,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这对于推进司法公正,保证案件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犯罪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进一步加强。

为此,立法机关根据惩处犯罪的需要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作进行了适当调整。

  为此,草案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修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这意味着,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将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专家:

案件不能在一审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

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7、补充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证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重要作用。

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明确赔偿标准等。

  为此,一是增加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增加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8、五个方面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予以纠正,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立法机关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

  草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五个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为进一步保障申诉权的行使,细化、补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申诉案件决定重审条件的规定。

二是增加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三是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四是对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作出规定。

具体规定为: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五是增加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制度。

9、充分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

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事先经侦查机关同意也是必要的。

草案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专家认为,上述修改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还完善了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

  草案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为了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草案还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据介绍,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草案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

  草案还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10、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多项措施加大证人保护力度

 据介绍,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具体的规范。

  草案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

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规定强制出庭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草案还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在实践中,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对打击报复行为追究责任来实现,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的保护力度。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草案还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草案还增加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专家:

上述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不仅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对于打击犯罪也具有重要意义。

11、复核死刑案件可讯问被告人死刑复核结果应通报最高检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草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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