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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文件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文件

樵府〔2010〕15号

关于印发西樵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西樵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西樵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紧紧围绕南海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综合治理工作,以积极开展创建镇级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为主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我镇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条例》、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全镇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努力争创成为“两无镇”(镇级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级无政策外生育)。

第二章户籍人口管理

第一节孕前型管理

第三条季度查环查孕:

各村(居)计生办要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查环查孕妇检工作。

组织对象分为两类人群:

第一类是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即指已落实上环、皮埋和结扎不足一年的对象)、已婚未育、有再生育一胎子女指标、当年离婚、当年丧偶及40岁以上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每年4、8、12月份进行查环查孕;第二类是对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40岁以下妇女)每年2、4、6、8、10、12月份进行妇检查孕。

第四条跟踪随访服务:

各村(居)计生办要对下列人员进行跟踪随访服务。

一是育龄妇女怀孕后至生育前上门访视不少于二次,并要求跟踪到对象在哪一间医院生育;二是妇女产后12-28天内上门访视一次;三是落实人流引产补救措施、计划生育手术(上环、皮埋、结扎)对象术后上门访视三次;四是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措施每年上门访视四次;五是有生育指标但五年以上未孕对象每年访视二次;六是落实结扎措施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对象每年上门访视二次;七是离婚、丧偶对象每年上门访视二次,以上随访必须按计生档案设置要求做好相关访视记录及归档工作。

第五条落实上环(皮埋)长效避孕措施

㈠对于已生育一个子女但不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的育龄夫妇,女方首先选择使用上环或皮埋措施;

㈡落实措施时间:

顺产妇女要求在产后42天以上90天以内落实,剖腹产妇女要求在产后180天内落实。

第六条落实结扎措施

㈠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妇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㈡落实结扎措施时间:

属剖腹产对象原则上要求当天施行剖腹产术时一同落实结扎,属顺产对象原则上要求产后三天内落实结扎措施。

第二节政策审批

第七条生育指标的审批

㈠一孩生育实行登记制度:

育龄对象登记结婚后,要到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领取生育指标。

⒈具体办理工作流程:

⑴对象本人提出申请;⑵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南海区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表》并加具意见;⑶到镇行政服务中心计生办证窗核准,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⑷即时办理后发还登记表。

⒉办理登记须提供材料:

⑴《南海区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表》(一式二份);⑵夫妇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女方身份证、夫妻双方近照各一张;⑶女方近期孕检证明;⑷《计划生育服务证》;⑸属再婚或丧偶的要附法院民事调解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⑹计划生育合同书和新婚班学习证;⑺知情选择协议书;⑻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户籍不在本镇的,需到其户籍所在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㈡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审批: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对象,应办理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手续后才能怀孕。

⒈具体申请、审批流程:

⑴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⑵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加具意见;⑶到镇计生办审批;⑷审批后产生两种情况:

①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发还审批申请表、②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通知书》。

⒉申请、审批须提供材料:

⑴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女方近期孕检证明、计划生育合同、夫妻双方近照各一张;⑵属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申请的应附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离婚协议或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书;⑶患不孕症的夫妻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⑷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夫妻,要出具夫妻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⑸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⑹婚后曾经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的,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⑺《南海区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⑻南海区范围内的婚嫁到男方户籍地申请,南海区范围外的婚嫁到女方户籍地申请,特殊情况附加证明材料;⑼如属涉外或特殊情况的需个案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请示,待上级部门批复后再作受理。

第八条缓期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审批

㈠顺产后缓期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对于在期限内因身体原因不能及时落实上环(皮埋)等长效避孕措施的对象,要办理缓期落实措施手续,具体是:

1.产后42天以上90天以内先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检查并出具证明,再到镇计生办审批;2.产后90天以上的需到南海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并出具证明,再到镇计生办审批。

㈡剖腹产后缓期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对于在期限内因身体原因不能及时落实上环(皮埋)等长效避孕措施的对象,要办理缓期落实措施手续,具体是:

1.产后180天以内先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检查并出具证明,再到镇计生办审批;2.产后180天以上的需到南海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并出具证明,再到镇计生办审批。

第九条终止妊娠(引产)的审批

㈠不需要审批的情况:

符合政策已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因紧急情况、孕妇身体健康原因、胎儿发育异常的原因,需要引产的,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南海区内区属医院、镇属医院引产的,凭疾病诊断证明(需两名以上医生签名)备案,不用审批。

㈡需要核准的情况:

符合政策已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因孕妇身体健康原因、胎儿发育异常的原因,在佛山市外其他医院引产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镇计生办核实同意后,才能引产。

㈢需要审批的情况:

符合政策已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因其他的原因(非医学需要的原因),需要引产的,需镇计生办审批同意后才能引产。

㈣审批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⒈填写《南海区终止妊娠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⒉镇计生办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批意见并出具证明文件。

⒊提交材料:

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如因其他非医学原因,如感情、经济、离异等情况,需有书面证明材料,并有3个以上证明人签名证明。

第三节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

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象。

第十一条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执法程序

㈠调查取证: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一项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得确凿的证据,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事实。

在操作过程中各村(居)要协助镇计生办调查取证,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⒈违法生育的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出生材料;

⒉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子女的入户申报材料;

⒊违法生育的子女与当事人的DNA鉴定材料;

⒋当事人承认其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事实的调查笔录;

⒌其他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⒍对于夫妻双方户籍在异地的,有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书面材料;

⒎其他有关联的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事实的材料。

㈡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镇计生部门规范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㈢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要求在发出后七天内送达)

⒈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各村(居)计生办要协助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及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的方式有:

①直接送达: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送达人,被送达人不在住所的,可由其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收件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填写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②留置送达:

被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

送达人应当依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居委会)或者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文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⒉《送达回证》的填写

①送达人必须是镇计生办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②对户籍所在地在同一地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由夫妻双方或一方签名均可。

③由被送达人的成年同住家属代为签收的,必须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人与被送达人的关系(例如:

不能仅写“父子”“兄弟”,应详细注明“收件人×××是被送达人×××的父亲/哥哥”)。

④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的,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上注明“被送达人×××或×××的××(其成年同住家属)拒绝签收,留置送达其家中”,同时由送达人以外的2名以上在场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其身份,在场人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村、居委会)的代表。

㈣收取社会抚养费

⒈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向当事人出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到指定银行交款,并要求当事人交款后将由银行出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第三联交给镇(街道)计生办备案。

⒉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分期缴纳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后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或分期缴纳期限届满)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计生部门有权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⒈对于拒不缴交社会抚养费的对象,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①《申请执行书》原件一式二份;

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原件一式二份;

③结婚证、户口簿、调查笔录、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村(居)户籍证明(原件)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④《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区局提供);

⑥《授权委托书》一份;

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⑧《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个案审阅表一份。

⒉注意事项

①申请强制执行要在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②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到期后不履行的,在到期后180日内就欠缴余款申请执行。

⒊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了部分社会抚养费,并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审核同意的,征收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在分期缴纳期限届满时仍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⒋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第三章流动人口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机制,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管理的“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工作目标,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促进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上新水平。

第十三条建立计生、流管协作机制

㈠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采集:

各村(居)流管站工作人员平时要认真做好辖区流动人口的增减变动信息登记,及时掌握出租屋、员工村及窝棚外来人员居住情况,特别是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落实避孕节育状况,做好巡查登记台帐并及时报送给村(居)计生办;村(居)计生办工作人员平时要根据医院出生、防疫、产检等信息与流管站人员一起做好核查登记工作。

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录入:

各村(居)计生人员要根据流管站人员采集到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及时在《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新增、变更和注销处理。

并要加强同流管站人员的沟通、协调,流管站为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时,必须先由村(居)计生办出具计生审核后,才能办理相关证件;以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数据与《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一致。

第十四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

㈠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通报、反馈:

各村(居)计生人员要及时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变更后的育龄妇女当年生育、当年落实计划生育手术、怀孕、无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对证件有怀疑)、已参加季度查环查孕等信息利用《人口宏观管理和决策信息系统》(主要通报省外人员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网络批量交互”模块(主要通报省内人员信息)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的通报、反馈工作。

㈡组织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

各村(居)计生办要在每年3、7、11月份组织开展好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并及时将对象的查环查孕结果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村(居)流管站人员负责督促辖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查环查孕工作。

㈢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各村(居)计生办、流管站要紧密配合督促好辖区内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落实相应长效避孕措施工作,对拒不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对象,要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情况。

㈣督促政策外怀孕的流动育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

各村(居)计生办、流管站要加强辖区内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孕前型管理工作,发现政策外怀孕对象要及时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㈠物业管理公司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小区住户计生信息的采集与反馈、计生宣传服务等工作。

定期向物业小区所在地村(居)计生部门通报小区内育龄人员的怀孕和生育情况及人员信息变更情况,宣传人口计生政策,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㈡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进入小区了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或证明,依法行政,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对无理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开展工作的投诉,镇建设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并通报全镇。

㈢建设、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认真配合社区计生工作人员做好小区住户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于物业公司不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的行为,建设部门不能对其办理年审工作。

第四章计划生育协会建设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计生协会组织的作用,引导育龄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按照“组织健全、巩固提高、经常活动,带头示范、积极服务”的工作要求,努力提高我镇计生协会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制度

㈠协会工作制度

1.依照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任务,贯彻“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五项职能。

2.落实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4.建立“会员活动室”。

5.村(居)计生协会要定期与辖区协会组织(企业计生协会、市场计生协会、物业小区计生协会)沟通,加强与各理事的联系,以取得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与帮助。

㈡协会召开会议制度

1.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研究部署工作。

2.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表彰先进,讨论下年度工作计划,个别理事调换,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总结上阶段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

4.每季召开一次常务理事、秘书长、分会长议事会议,分析协会工作形势,研究下一步工作任务。

5.每月召开一次小组长例会,总结交流做好小组长和开展小组活动的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㈢协会学习培训制度

1.镇级计生协会每年举办一期协会理事、村(居)协会秘书长培训班。

2.村(居)计生协会分层次每季度举办一期理事、分会长、小组长、会员学习培训班。

3.学习培训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服务技能,协会基本知识、工作方法与年度工作方案等。

㈣协会活动制度

1.会员参加小组活动每季至少一次,入户走访联系户每月至少一次,传递知识、信息、了解其需求,收集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意见及建议,开展力所能及的互助活动。

2.会员小组活动每季至少一次,学习交流,开展宣传、文化娱乐活动;利用辖区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生殖保健咨询、避孕节育指导、家政服务、生活互助、信息反馈等服务。

3.协会每年“5.29”组织会员集中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和便民活动;利用计生纪念日、重要节日,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有益的社区活动。

㈤协会联系制度

1.建立会长联系理事、理事联系会员小组长、会员小组长联系会员、会员联系育龄群众的联系网络。

2.根据会员的能力和特长,每一名会员联系1-3户(名)育龄群众,交流思想,互通信息,开展力所能及的互助活动。

3.建立“会员联系户活动册”,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架构

㈠镇级计生协会架构

镇级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协会要推选一位热心人口计生工作、善于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担任会长,协会理事由镇人口计生部门和各界人士组成;协会要协助镇委、镇政府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并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开展活动。

㈡村级计生协会架构

1.村(居)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由书记(主任)担任协会会长,协会理事由两委干部和各界人士组成;由专(兼)职会长或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充分发挥“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的骨干作用。

2.成立企业计生协会。

各村(居)委会对辖区内50人以上的企业要成立企业计划生育协会。

企业计生协会要有牌子、章程、架构、活动内容;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宣传、教育、服务活动;各村(居)委会要及时掌握企业外来在职人员的生育状况,建档立册。

3.成立市场计生协会。

各村(居)委会要将辖区内的流通市场外来人口(指佛山市外户籍人口)承包经营户进行建档立册,特别要掌握外来人员中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状况,同时流动人员固定经营户达到20户以上的市场一律要按照企业计生协会的要求成立市场计划生育协会,而且要建立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宣传专栏,加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4.成立物业小区计生协会。

各社区居委会要对辖区内的物业小区的住户进行造册登记,全面掌握小区内育龄妇女(特别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状况,及时进行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每个物业小区要按计生协会建设要求建立以物业管理公司为主的计划生育协会,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季度查环查孕工作及其他计生综治工作;同时建立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宣传专栏,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第五章全程优质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镇育龄妇女由青春期到更年期全程各项服务工作的开展,提升服务工作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关爱人群身体健康,营造幸福家庭,促进全镇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未婚青年服务

㈠村(居)计生办要建立初高中生、大学生档案册,并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或青春期教育活动,活动资料和图片要做好归档备查。

㈡村(居)计生办要建立社会未婚女青年档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性与生殖健康讲座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活动资料和图片要做好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婚育龄妇女服务

㈠村(居)每月要组织好本单位新婚夫妇参加镇举办的新婚夫妇学习班,引导新婚夫妇双方积极参加新婚筛查,并做好相关五期教育档案的登记存档工作。

㈡村(居)每季度要组织好怀孕和当年分娩对象参加镇举办的孕妇班及0-3岁宝宝班,做好相关五期教育档案的登记存档工作;对产后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要按时督促其落实相关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㈢村(居)应按规定为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的对象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督促对象产后及时落实结扎措施;对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子女按规定落实结扎的对象要及时为其兑现节育奖金。

㈣村(居)在每季度查环查孕结束后,要及时跟进本单位脱环和环移位对象落实上环、换环;对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对象要定期发放避孕药具,并建立药具申领、发放台账,做好登记、签领工作;如有避孕失败怀孕的妇女要及时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

㈤村(居)每两年要组织一次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活动,联系医院开通绿色通道为患病妇女提供贴心的跟踪治疗服务;并且要结合辖区妇女的需求,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妇科保健学习班不断提高基层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

㈥村(居)要每年组织45岁以上妇女参加一次更年期学习班,签订更年期取环协议,对符合条件妇女指引其取出宫内节育器。

㈦村(居)要对有生育指标五年以上未怀孕夫妇开展关怀行动,指引他们到正规的专科门诊治疗,并定期上门做好跟踪服务多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离婚妇女服务

村(居)要结合平时妇联的工作任务,对辖区内的单亲家庭开展关爱行动,每年最少一次以座谈或慰问的形式为她们多送温暖,防止出现离婚妇女政策外怀孕、生育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已婚男性服务

村(居)每年最少举办一次男性生殖健康知识讲座。

同时也可以借助举办讲座的时机向男性们宣传计生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避孕节育知识等方面内容,使男士们的生殖健康水平和实行计划生育意识得到不断提高。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服务

村(居)要借助企业计生协会的服务平台,每年到企业举办二期以上流动人口知识讲座,向外来务工人员宣传生殖健康、避孕节育、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内容,将流动人口视同户籍人口一样“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

第六章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户籍人口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

㈠数据采集:

村(居)委会计生办主任是数据采集的第一责任人。

数据采集主要由村(居)委会计生助手和妇委,在各自负责的辖区内按统计口径采集育龄妇女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新婚、“人口四项变动”(出生、死亡、迁入、迁出)、计划生育手术、孕产等情况,并及时填写《育龄妇女信息登记卡》(可在《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录入后打印生成)和《变更报告单》;村(居)计算机操作员要及时核对采集到的信息,在三天内做好《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

㈡数据录入:

村(居)委会计生办要将采集到的育龄妇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录入时,应根据每个育龄妇女的婚嫁与统计情况设立正副卡(即属统计与不属统计,设立正副卡要求:

⒈佛山市内婚嫁人口统一在嫁入地统计;⒉佛山市外婚嫁人口的统计要结合育龄妇女户籍地、嫁入地和居住地确定统计地。

即:

①妇女居住户籍地在户籍地统计;②妇女居住嫁入地在嫁入地统计;③妇女不在户籍地,也不在嫁入地,而是在第三地居住的,在嫁入地统计),要注意结婚日期与建卡时间相距不能超1个月。

㈢数据逻辑审核:

《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应准确、及时,信息管理录入岗位责任制奖惩办法按季度计生助手考核规定执行。

村(居)计生办人员要经常利用《信息系统》中的[基本查询]、[组合及模糊查询]、[数据逻辑审核]、[统计分析预测]等模块审核数据。

主要审核内容有:

1.选定育妇“婚嫁与统计”是否准确(即有否按统计口径要求选定属统计与不属统计);

2.所录入的育妇基本情况、生育状况、落实避孕节育情况和孕产动态等是否存在缺项或不完整信息;

3.生育情况、落实避孕措施情况与季度查环查孕结果有否存在逻辑出错问题;

4.经常利用《信息系统》的“每日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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