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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网络快报制度实用说明

建筑业网络快报制度实用说明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建筑业网络快报制度是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是建筑业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质信息管理的基本内容。

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统计范围为全部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包括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外埠进鲁施工企业单独统计。

三、报送日期及方式:

月后8日前将自年初至上月底累计数据(包括本年和上年同期)网络快报至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建设部批准的特、一级建筑业企业还要同时报送建设部()。

特别注意,全部数据检查无误后再上报。

8日后快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四、网络快报注重时效性,月报数据,尤其是财务部分,可按确定的数据或预计数上报。

企业报送的月度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但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预计参考方法:

预计数=本月预计数+以前月累计实际完成数。

本月预计数可按工程形象进度预计。

五、网络快报表由企业基本情况表、月度调查表(含补充表)和年度调查表三部分组成,需要注意有关指标的计量单位,基本情况表以“万元”为计量单位,月度调查表和年度调查表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不保留小数。

六、为保持数据的可比性,除新建立企业外,月度调查表中“上年同期数据”必须填写。

七、基本情况表原则上每年填报一次,有关指标可不定期进行调整。

月度调查表必须每月按时上报,12月份报表代替年报表。

特别指出的是,第12月份月报表和年度调查表应于次年1月8日前先按预计数上报,20日后再按年报数据进行调整,3月15日后系统自动关闭,调整后的各项数据必须与年报数据一致。

资质考核数据以年报数据为准。

八、年度调查表中未列指标,以及网络快报制度规定指标以外与建筑业统计有关的指标可查阅统计局指标解释或《建筑业企业统计学习资料》。

九、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于月后8日前完成本地、本系统企业月报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

第二部分 企业基本情况指标解释与说明

一、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检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二、法人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职务:

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四、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

指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

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

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

行政区划代码。

五、联系方式:

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信箱和网址。

六、行业类别:

是根据本单位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行业代码以本单位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建筑业中的小类填写,即四位小类码。

七、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16位代码组成,分主码(14位)及副码(2位)二个部分。

本调查表只要求填写主码,应按照已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八、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一)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三)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四)联营企业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2、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4、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五)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七)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3、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4、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5、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八)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一)条至第(七)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九)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成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十)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十一)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十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成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十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十五)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十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九、控股情况

(一)国有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二)集体控股(含协议控制)  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次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三)其他  指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十、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代码》(GB/T12040-1997)分为:

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填写隶属关系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二)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也填“其他”。

十一、开业(成立)时间:

(一)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二)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三)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

一种因合并或分立而新改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四)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十二、从业人员数  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工作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十三、企业资产情况

(一)企业实收资本  指报告期末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按投资主体分为六种:

1、国家资本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不论企业的资本是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的,只要是以国家资本进行投资的,均作为国家资本。

2、集体资本  指由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  指其他法人单位投入本企业的资本。

4、个人资本  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

5、港澳台资本  指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6、外商资本  指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企业在填写实收资本数据时,应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期末数及有关明细帐填写。

企业实收资本中含有港澳台资本或外商资本时,要注明主要资金来源国或地区名称。

(二)资产合计  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第三部分 月度调查表指标解释与说明

一、 新签工程承包合同额: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业主)直接新签定的各种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说明:

1、本指标主要反映企业施工任务的落实情况,综合汇总,结合历史数据分析本地区、本系统在一定时期的施工生产形势,经济增长趋势。

2、本指标一定按要求填报,特别是专业承包企业,非与建设单位(业主)直接签定的合同不予统计。

同时还要考虑与产值、面积等生产指标的逻辑关系,保证各生产指标填报的完整性。

如果填报了该项数据,就一定要核实有无施工内容以及其他指标有无数据填报。

二、建筑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

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说明:

1、本指标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为保证时效性,简化计算方法,也可以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预计。

2、本指标填报应考虑与面积以及收入、利税等财务指标的逻辑关系。

避免有施工面积无施工产值。

同时要核实其他指标有无填报内容。

3、对于管理薄弱的专业性小型企业,可以按收入指标值测算或填报产值指标值。

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施工过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说明:

1、施工面积和竣工面积指标是房屋建筑工程特有的统计指标,是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

多层房屋按各层(含地下)面积总和计算。

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具体计算范围详见《学习资料》。

综上,面积指标仅由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含主项或增项)的企业进行统计,非此类资质企业不填报。

在此特别强调,不得把装修装饰面积、幕墙面积、路面面积等计算为房屋建筑面积。

2、施工面积与建筑业总产值两指标关联性强,有施工面积必有建筑业总产值。

四、房屋建筑竣工面积:

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为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

说明:

1、根据施工面积指标解释,竣工面积不能大于施工面积。

2、竣工面积指房屋竣工面积,无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免填。

五、企业总收入:

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包括工程结算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作业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对外承包工程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企业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工程结算)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说明:

1、如果没有其他业务收入,总收入应等于工程结算收入。

2、财务核算计量单位为“元”,统计核算计量单位为“千元”,有关财务指标一定注意单位换算关系。

3、有关财务指标数据可由财务人员提供,统计人员应明确要求其提供的是“自年初至报告月末累计”数据,而不是“本月”数据。

六、其中工程结算收入:

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项的报告期期末本年累计数填列。

1、本指标与建筑业总产值指标关系密切,对于财务核算及时、与生产核算相统一的企业,两指标相等。

但实际上,大部分企业两指标存在着一定差异,或大或小。

主要原因是管理水平有差异,统计核算与财务核算不统一。

鉴于这种实际情况,两指标可以没有平衡关系,但要注意“有产值无收入”或“有收入无产值”等逻辑关系。

2、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小于或等于企业总收入。

七、企业利润总额:

是指企业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

亏损以负号“-”表示。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报告期期末数填列。

八、工程结算利润:

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已结算工程实现的利润。

本项根据“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项的报告期期末累计数填列(亏损以负号“-”表示)。

说明:

1、工程结算利润是企业利润总额的其中项,但计算利润总额时还有其他减项,因此两者没有平衡关系。

九、应收工程款: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发包单位未支付的工程款的累计数,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十、其中:

竣工工程: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说明:

1、以上有关财务指标应由财务人员提供数据,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解释,加工、汇总。

十一、建筑业平均人数:

是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实际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

包括参加本企业建筑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说明:

1、建筑业平均人数即统计局报表中“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业人数包括了报告期内企业组织过施工生产的全部人数。

2、平均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本月每天人数之和/本月日历天数;

自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平均人数=自年初至报告期各月平均人数之和/自年初至报告期累计月数。

举例:

1-5月平均人数=1-5月各月平均人数之和/5。

全年平均人数=全年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

3、建筑业总产值除以建筑业平均人数可以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用以反映建筑业的劳动效率。

运用劳动生产率是否过高或过低可以检验产值与人数统计是否存在技术性错误。

十二、出省施工产值: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省外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说明:

1、出省施工产值指标的统计范围和计算口径与建筑业总产值指标相同。

是建筑业总产值的其中数,即省外施工部分。

2、出省是指到我省行政区划以外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区),不包括港、澳、台。

十三、出国施工产值: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国外(包括港、澳、台)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营业额)或收入。

说明:

1、出国施工产值指标的统计口径应遵从外贸部门规定。

产值(营业额)和收入一并统计。

2、出国是指出境,出国施工产值必须单独统计,出省施工产值不得包括在内。

3、出国施工产值按当期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计算。

十四、建筑业增加值:

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计算公式是:

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主营业务应付工资+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费+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营业利润。

说明:

1、本指标根据财务人员提供的相关财务指标和会计科目数据加工计算。

2、本指标现行计算方法采用的是便于操作的“收入法”(也叫“分配法”),还有一种方法是“生产法”,计算公式是:

建筑业增加值=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中间投入。

尽管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增加值与理论上都有差距,但两种方法结合可以相互验证增加值计算的正确程度。

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方法计算的建筑业增加值都不应占建筑业总产值过高的比例。

因为作为建筑业中间投入的“材料费”,仅此一项就占了很大比例。

3、目前统计局报表列出了计算增加值的较多项目,可按这些项目计算上报。

4、可运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历史资料对比等方法,测算建筑业增加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一定比例,再按报告期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计算建筑业增加值。

十五、实缴税金:

指企业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各种税金。

说明:

1、本指标目的是反映企业实际对国家的贡献。

因此,税金包括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所得税等各种税金。

2、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因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以及随同营业税一并计算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是指实际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所得税是指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作为纳税基数的利润总额)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以上税金按相关会计科目-细目计算。

3、营业税目前税率为工程结算收入的3%,如果有收入,应核实是否有税金。

4、“实缴税金”应与“应缴税金”相区别。

目前统计局报表中税金是应缴数。

十六、上年结转合同额:

指建筑业企业在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十七、新开工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

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

新开工面积用于反映报告期内投入施工的房屋建筑规模,为科学组织施工提供依据。

它是房屋建筑施工面积的其中数。

十八、竣工的住宅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住宅建筑面积。

它是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的其中数。

十九、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反映企业本年度报告期内累计提取的折旧。

本项根据“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金额”栏填报。

二十、主营业务应付工资:

指报告期内企业应付给与工程施工直接有关的职工的工资。

本项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与“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归纳取得,或从“本年应付工资”中扣除与会计“工业生产”、“应付福利费”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后取得。

二十一、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

指企业报告期内提取的福利费总额,它反映本期应付福利费的全部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

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二十二、管理费中的税金:

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本项根据“管理费用名细表”或“管理费用”科目中有关项目归纳填报。

二十三、管理费中的劳动待业保险费:

指企业向社会保障部门和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劳动保险、失业保险的费用。

费用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项目费用归纳计算填列。

二十四、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指因从事建筑业生产活动,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按规定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以及随同营业税金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累计数填列。

第四部分年度调查表指标解释与说明

一、资产情况

1、资产总额:

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负债合计:

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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