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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大全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的概念:

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制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关系)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自尊、生命、尊严、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的沿革】

1.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应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求。

《法国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民事立法】

A古代由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实行封建等级制、民事立法不发达

B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

C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D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早在1950颁布了《婚姻法》,它是反封建的重要法律成果。

在经济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公布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E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草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

F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二次起草起民法典,至1964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三次草起民法典。

1982年5月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稿)》

G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H199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合同法》

I物权法正在起草

【民法与民法学体系】

民法:

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司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民法学的体系:

1.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时效与期间

2.物权

3.债权

4.知识产权5.人身权6,亲属,7,继承权,8,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4【民法的渊源】

民法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更具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

【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拥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

行政法规是从规范文件的制定机关的性质而得名的,其内容不仅包括行政性质的规范,也包括民事规范。

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其本身不是民事法规,但对法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

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的习惯,可视为习惯法。

【判例】:

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

无疑,我们应当强化盘里的作用,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法理】法理是指法律的原理,又称法律的自然道理。

作为民法渊源的法理,是由立法精神演绎而形成的处理民事关系的原理。

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均未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但法律的学理解释,法学著作,法学原理,对法官裁决案例实际上起着重要作用。

5简述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二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半部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2.学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在各种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接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

民事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欢喜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以我国现阶段的一般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1.民事主体刑事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做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4.在立法上,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5.交易上衡量诚实信用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衡量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否平衡,从这一点看,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本质要求基本一致。

6.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具有应有的道德,其含义更加广泛,适用性更广。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简述【禁止权力滥用原则】1.定义2.构成条件3.判断标准4.法律后果5.如何防止

定义:

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

滥用权力不受法律保护。

明确规定禁止滥用原则,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利益。

构成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力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力的违法性

判断标准:

1.主观方面而言,权利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损害他人;2.从客观上看,权利人的行为产生损人不利己的后果,或者权利人的行为损人很多,利己很少的行为,可认定为滥用权力.

法律后果:

1,滥用权力的,权利人的目的不能实现;2.滥用权力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3,权利人虽滥用权力,但其原有权利并不丧失

防止:

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必要时法律应作限制性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一)是研究民法学的逻辑起点

(二)是对民事关系的知识的抽象

(三)民法的制度设计,体系安排,规则的确定都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产生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四大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因其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

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行为事实】

法律所称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

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依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

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主要是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包括:

1.意思通知,是指表示人表示其欲望的通知。

例如对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对要约的拒绝。

2.观念通知,是指表示人对一定事实的观念或认识的通知。

例如,承认他人债权的存在,债权转让的通知。

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葬物。

【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如:

人的出生死亡。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如时间的经过。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富裕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四)主权与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简述【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民事权利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分为:

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可分为: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简述【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一)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

(二)责任的法律强度程度不同

(三)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四)责任方式不同

(五)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公民是指取的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广泛性是一国文明发达与否的标志之一。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

自然人的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始于出生,而是要达到一定年龄以后才能享有。

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

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失职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不一定有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考虑其治理状况,而不是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调解延期给付。

由抚养人垫付的条件是:

抚养人有垫付能力;行为人没有经济收入。

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享有劳动权,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

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是指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

2.厉害人的申请。

1.近亲属2.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3.该人的责权人和债权人。

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权神情自然认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未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及时反对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失踪申请案件的受理。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其设置目的不同。

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宣告死亡解决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

2.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这里所说的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通常包括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

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效力】

1.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起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4.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5.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监护】

【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设置的目的】

1.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2.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监护的性质】

监护制度之创设,在于保护被监护人之合法权益,而非监护人自身利益。

因此,监护的本职位职责而非民事权利。

【监护与亲权】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已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监护是为对不在侵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被宣告为禁治产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保护所设立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的设立】

1.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是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实践中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未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

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他们不是法定义务

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制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有关组织制定2.人民法院指定先是由父母所在单位指定,如果父母没有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不适宜由其指定时,由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有关组织的制定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

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3.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孤儿院)

(神经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七)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去监护

(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住所。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是为住所。

【拟制住所】

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住所是为住所。

1.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之前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第五章法人

【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组织。

这一规定解释了法人的本质。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1.独立组织。

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某个或某些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组织,不影响法人的存续;法人的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在。

2.独立的财产

3.独立的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和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独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突出优点,也是法人的重要特征。

【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2.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火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社会团体有会员组成。

2.社会团体的的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

3.社会团体以非盈利为目的。

基金会法人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1.其财产来源与社会捐赠2.基金会法人没有会员。

【公法人与私法人】

所谓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一共发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所谓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产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成为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为仍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是用的各种财产,也成财产组合。

【盈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盈利法人是指以盈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执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1.享有的时间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则不一样,是行为的结果。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终止则是一系列行为的结果。

2.享有的范围不同。

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的特点,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就财产权而言,《民法通则》及民事单行法无明文限制,法人享有一切财产上的权利,负担一切财产上的义务;就人格权而言,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为前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不能享有和负担。

反之,不以自然人身体存在为前提的名称权、名誉权、法人可享有;就身份权而言,以自然人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亲权、亲属权、配偶权、以及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继承权法人不享有;反之不以自然人的身份为前提的受遗赠权等,法人可享有。

2.法规的限制

3.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目的决定着法人的性质,决定着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范围。

这里所说的法人目的,应理解为法人性质所决定的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法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法人机关或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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