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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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一、事项名称

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二、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第101号)

三、申请条件

凡拆除城市环卫设施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拆除环卫设施是项目建设的需要

2、取得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的同意意见

3、环卫设施的拆迁方案

四、申请材料

1、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卫设施申请表(4份)

2、回建计划和措施

3、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4、工程总平面图

5、拆除的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的意见

6、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设计图及工程概算

7、如果需要在异地回建环卫设施,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拟回建的环卫设施土地使用证;

(2)规划部门对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规划红线图;

(3)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施工许可证;

8、《重建环卫设施承诺书》

9、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二)审查:

1.现场勘验。

市城管局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情况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将项目审查意见反馈局业务主管领导。

(三)审批:

局业务主管领导将项目审查意见上报,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四)办结:

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六、法定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七、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同意拆除城市环境卫设施的批复意见:

根据建设方建设工期及回建环卫设施的工期而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窗口:

0632-3168698

监督投诉:

0632-3168680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服务指南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一、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2、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包括建筑垃圾产生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处置方式、消纳地点等内容);

2、计算土石方量的基础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纸;

3、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4、运输企业资质证明,运输车辆经营许可证、行驶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等资料。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二)审查:

1、现场勘验。

市城管局组织市、区城管人员对工程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施工现场防污防尘措施及运输车辆的合法经营许可证、行驶证、驾驶证和密闭装置等内容进行审核,及现场勘验。

2、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现场勘验后,填写审核意见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批:

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四)办结:

同意处置的,服务大厅窗口通知申请单位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制作《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由服务大厅窗口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法定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七、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出具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

当次许可有效。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鲁价费发[1998]383号、鲁价费发[2002]264号、枣价费发[2004]111号、枣价费发[2008]72号、《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标准:

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每吨17元。

十、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窗口:

0632-3168698

监督投诉:

0632-3168680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服务指南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一、事项名称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

四、申请材料

1、改变现有城市绿地申请表(1份);

2、绿化现状图(A4彩色图片)及电子文件(1份);

3、迁移和抚育树木方案、砍伐补植树木方案(1份);

4、有坐标点的占用绿线界线图(3份)及电子文件(1份)。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二)审查:

1、现场勘验。

市城管局组织市、区园林管理部门人员踏勘现场,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2、专家论证。

市城管局根据初审意见,组织专家审议,形成评审意见。

3、分管领导审核。

将评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批:

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四)办结:

同意处置的,服务大厅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由服务大厅窗口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法定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同意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批复意见:

根据工程量确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

《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批复》(鲁财综〔2006〕20号)、《枣庄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标准》

标准:

按《枣庄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标准》缴纳;

树木代植费按同等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

十、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窗口:

0632-3168698

监督投诉:

0632-3168680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服务指南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一、事项名称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二、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具备办理市区树木砍伐许可所需的证件,并经所在区绿化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合格,砍伐10棵以上50棵以下。

四、申请材料

1、《枣庄市砍伐树木申请表》(原件3份)

2、砍伐树木申请报告(说明砍伐树木理由、位置、数量等)(原件1份)

3、市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二)审查:

1、现场勘验。

市城管局组织市、区园林管理部门人员踏勘现场,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2、分管领导审核。

现场勘验后,填写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批:

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四)办结:

同意处置的,服务大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由服务大厅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法定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同意砍伐城市树木的批复意见:

根据工程工期及苗木的具体数量确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

《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批复》(鲁财综〔2006〕20号)、《枣庄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标准》

标准:

按《枣庄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标准》缴纳;

树木代植费按同等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

十、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窗口:

0632-3168698

监督投诉:

0632-3168680

 

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核服务指南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一、事项名称

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核

二、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具备办理迁移城市古树名木审核所需的证件,并经所在区绿化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合格。

四、申请材料

1、《枣庄市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申请表》(附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示意图,标明项目所在地位置、树木位置及数量)(原件3份)

2、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申请报告(说明迁移树木理由、地点、数量和去向等)(原件1份)

3、市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图纸及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3、4项针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二)审查:

1、现场勘验。

市城管局组织市、区园林管理部门人员踏勘现场,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分管领导审核。

现场勘验后,填写审核意见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批:

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四)办结:

同意处置的,服务大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由服务大厅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法定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同意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批复意见:

根据工程工期及树木的具体数量确定。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窗口:

0632-3168698

监督投诉:

0632-316868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服务指南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一、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一)分级条款 :

1、一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

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5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

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20辆,总载重量≥200吨。

2、二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

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机吸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0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

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

3、三级企业条件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

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

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清扫作业机动车辆≥6辆。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不设三级许可。

(二)通用条款: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企业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业制定了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

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

企业生活清扫、运输能力应与参与投标的道路保洁面积或垃圾运输量相适应。

2、企业人员要求 

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

所有正式人员应达到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经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就业。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3、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车辆要求

企业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以及道路除冰、雪设备。

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垃圾收集应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垃圾运输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及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备;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4、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5、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6、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7、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

8、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出具的其他证件、资料。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到大厅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二)审查:

1.现场勘验。

市城管局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项目区实地勘察,对项目情况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写出勘察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

将项目审查意见反馈局业务主管领导。

(三)审批:

局业务主管领导将项目审查意见上报,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四)办结:

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科人员获取批准意见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市政务服中心城管局窗口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

六、法定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七、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枣庄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2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窗口:

0632-3168698

监督投诉:

0632-3168680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服务指南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二、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大型户外广告需经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广告内容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四、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3、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4、户外广告发布媒体设施实景效果图等资料;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审批的文件;

6、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楼顶广告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的选址定点材料;

7、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当事人提交申请并填写户外广告申请表,市城管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

2、经审核,对材料齐全、编写无误、符合设置技术规定的受理登记并移交户外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作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二)审查:

1、光明大道两侧的户外广告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测量勘查,绘制勘验图,填写勘查意见书。

2、中心城区(市中区、薛城区、枣庄高新区)范围的户外广告

(1)初审。

属地区城管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照审批条件和《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进行初审。

材料齐全的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实地进行现场勘查。

提出勘验意见,并填写书面初审意见书,

(2)终审

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对上报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及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三)审批:

市城管局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对光明大道两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三部门会签报市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四)办结:

同意处置的,申请人在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服务大厅窗口发《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由服务大厅窗口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法定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七、承诺时限

五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八、发放证件及有效期

《枣庄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标准

立杆式广告

一类区域30元/㎡·年

二类区域20元/㎡·年

三类区域10元/㎡·年

大立柱广告

一类区域80元/㎡·年

二类区域50元/㎡·年

三类区域40元/㎡·年

附着式广告(含屋顶和楼顶广告、墙体广告、霓虹灯、灯箱等),电子显示屏(牌)广告、实物模型广告等,依附于公用设施广告:

灯杆、电线杆、公交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宣传亭(栏)

一类区域40元/㎡·年

二类区域30元/㎡·年

三类区域20元/㎡·年

软体广告

条(布)幅广告

10元/条·天

拱门广告

20元/个·天

气模广告

20元/个·天

彩旗广告

1元/面·天

交通工具广告

大型车辆

1000元/辆·年

中小型车辆

600元/辆·年

临时促销宣传车

100元/辆·天

飞行、水上漂浮广告

1000元/个·次

2、收费依据

《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枣庄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十、咨询服务电话

办理窗口:

0632-3168698

监督投诉:

0632-316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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