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48号.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718804 上传时间:2023-01-26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92.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乌政发48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乌政发48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乌政发48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乌政发48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乌政发48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乌政发48号.docx

《乌政发48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乌政发48号.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乌政发48号.docx

乌政发48号

 

乌政发[2008]48号

关于印发《乌拉特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驻旗各单位、各企业:

《乌拉特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

卫生 事件 应急方案 通知

抄送:

四大班子办。

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7日印发

乌拉特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自治区及相邻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疫情扩大趋势;

(3)在我区流行并涉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省份以及与我区有交通来往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旗辖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旗(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盟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4)霍乱在1个盟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旗(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众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以内;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区);

(3)霍乱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区),或盟市所在地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旗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旗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积极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乌拉特后旗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旗人民政府根据本旗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乌拉特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和职责如下:

政府旗长担任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对全旗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旗卫生局、旗爱卫办、旗宣传部、旗发展与改革局、旗科技局、旗财政局、旗教育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旗交通局、旗工商局、旗安监局、旗电信管理局、旗农牧业局、旗林业局、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旗商务局、旗旅游局、旗环保局、旗红十字会、旗武警支队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旗卫生局: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旗爱卫办:

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旗委宣传部:

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旗发展与改革局:

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旗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旗财政局:

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教育局:

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习、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旗公安局:

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与交通管制。

旗民政局:

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旗交通局: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和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旗工商行政管理局: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旗电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旗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向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并向有关部门、地区通报动物疫情。

与卫生部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控工作。

旗林业局: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

加强应急物资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控,确保食品加工生产质量卫生安全。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旗商务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旗旅游局:

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旗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旗红十字会:

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旗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旗武警支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

指定处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二)日常管理机构

旗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协调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综合演练;协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技术的应急培训,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苏木镇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旗卫生局要指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旗卫生局可根据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全旗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旗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检测样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旗疾控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旗卫生监督所:

主要协助旗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乌拉特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见附录)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定加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

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及全国统一举报电话等)。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旗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旗卫生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旗卫生局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旗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旗卫生行政部门。

④苏木镇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旗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旗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旗卫生局应与相关旗县区卫生局视情况及时通报信息。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公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苏木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

旗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旗卫生局。

5、乌拉特后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附录)。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的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旗(县、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旗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

街道、苏木镇以及居委会、村(嘎查)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旗卫生局:

(1)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

旗卫生局组织对全旗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

经授权的旗卫生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各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和相关旗县区卫生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对涉及跨国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组织相关培训。

旗卫生局按照国家要求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进行培训。

(7)普及卫生知识。

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公众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

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6)开展科研与交流。

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