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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的对象和职能

一、法学研究的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可以说,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因此,要深入理解法学,就得先理解法律现象到底是什么。

  法律现象是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我们需要从不同的层次、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认识。

  

(一)从法的存在形态来看,可以分为静态的法律现象和动态的法律现象。

我们平常看到的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等等都是静态的法律现象;动态的法律现象则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适用等运作过程。

  

(二)从对法的认识的不同层次来看,可以分为具体的法律现象和抽象的法律现象。

具体的法律现象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法律如何制定、如何实施、如何遵守,立法技术、法律解释等现实问题;抽象的法律现象,则是隐藏在具体法律现象后面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它探讨法律的一些抽象的原则问题,如法的本质是什么、什么是法所要实现的正义、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是什么等等。

  (三)我们也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识法律现象。

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现象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内容意义上的法律现象是指法的内在价值或理念,如法律究竟应当给人们制定什么样的行为规则、法律应当如何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等。

  总之,法律现象就是以“法”为中心,与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密切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称,是从法律角度观察的社会现象。

而法理学所研究的则是最根本的有规律性的法律现象。

二、法学的职能

法律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因此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它具有一定的社会职能。

法学的职能,是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

概括地讲,法学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认识职能、意识形态职能和实践职能。

  

(一)认识职能。

是指法学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和法律现象。

如前所述,法律现象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只靠直观的观察无法深刻认识它,只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法学研究体系,才能更好地理解诸如法律有什么特点、法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异同及联系、什么社会关系适合于法律调整、法的运作规律是什么、不同法律现象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等复杂多样的法律现象。

  

(二)指导法律实践职能。

理论的目的就是指导实践。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的实践职能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自己的内在规律性。

只有认识了这种规律,才可以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如政策、法律的制定,完善立法,对现行法作出科学的解释,改进法的实施,合理利用法律技术等多方面。

我们认识到了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所以我们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认识到了程序对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意义,我们就会不断加强程序立法。

  (三)意识形态职能。

此职能与法学的内容密切相关。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具有政治性、阶级性的科学,它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

因此,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是正当的、合理的,法律应当肯定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应当如何分配利益等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法学,对此会有不同认识。

法学的意识形态职能,就是要说明统治阶级的法律观、正义观、价值观的合理性,使之成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观、正义观、价值观。

有的法学派别认为法学只研究法的形式和运作的自身规律,(法律如何制定、实施等),而不涉及法的内容,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因而法学是完全中立的。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本身是有内容的,法学总是体现着一定阶级的价值观。

此外,法学还是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知识和观点的系统,它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的广泛开展和有效的普法活动,可以促使人们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第二节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法学的发展

有法律现象,就有关于法律的知识和观点。

早在文字产生之前,就有了习惯法等法律现象,但还没有系统的法学。

  早期的法学是与其他学科混合在一起的,如伦理学、政治学、哲学等。

早期许多的思想家也往往不是专门的法学家,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和西方古希腊时期的许多思想家。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客观社会条件和文化条件。

这些条件有:

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对于这些法律现象有足够的体验和足够的材料积累;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产生了注重或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包括一些法律实践工作者,如律师、法官等,他们对法学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著书立说。

此时,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便产生了。

  中国法学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

诸子百家中,有许多人对于法的地位、作用、功能、价值等有各种不同认识,其中对后世的中国法律文化影响比较大的是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占主导地位。

法家以重视法的作用得名。

他们为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非常强调法律的作用。

讲究赏罚分明,令行禁止;认为法的规范性、强制性使其成为最好的治理手段。

因此法家坚决主张以法律治理国家。

如商鞅、韩非等提出,治国必须“明法令”,要“事事皆决于法”,秦朝初年有些法家人物甚至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但法家的法律思想是为王权服务的,而且对法的功能的认识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如“法即是刑”的观念。

重法治,在法家看来就是重刑罚,严刑峻法以刑治国。

这与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法治完全不同。

  

(二)汉初以后,人们开始总结秦朝灭亡的教训,主张仁义治天下,攻心为上,讲究怀柔政策。

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儒家学说逐渐在中国封建社会居统治地位。

但仍是儒法结合,礼刑结合,以儒家思想攻心,以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有些学者称之为“内儒外法”。

从此以后,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学说。

  (三)清朝末年,开始引进西方国家的一些法律理念。

如清末沈家本主要借鉴日本的法律制度主持修律运动,这与洋务运动结合在一起,开始了中国法学、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现代化的进程,当然这个过程是非常缓慢的。

经清末变法,孙中山在民国初年又开始提倡民主共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又引进了大量的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始建设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这些都是以马克思法学理论为指导的。

早期主要学前苏联法学理论,并据此为蓝本,建立了新中国自己的法律制度;在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中国的法治建设遭受到了严重挫折;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伴随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又开始重视法治建设,中国的法学研究开始了它的第二个春天。

发展到今天,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法学理论。

二、西方法学的发展

西方法学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最早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学说起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是众多的城邦国家,学术思想非常发达。

在哲学、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著作中,包含有大量的法学观点,如法的来源、本质、功能和价值等。

当时很多著名的学者,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等都针对这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主张,一些重要观点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

  

(二)罗马时期(公元前600-公元600年)。

法学在这个时期开始成为独立的学科,并出现大量专门的法学著作。

罗马国家的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商品经济对法律调整的需求导致了古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的发达,出现了一些职业律师和许多有名的法学家,如罗马皇帝钦定的五大法学家。

他们纷纷著书立说,分析案件,解释法律,讲解原理,产生了大批专门的法学著作,如《法学阶梯》等。

法学作为独立学科至此形成。

  (三)中世纪的神学法学。

中世纪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欧洲法学与神学紧密结合在一起,法学服从于神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在神学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代表人物:

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特别是托马斯阿奎那撰写了大量的法学著作,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法学研究的发展。

  (四)13世纪起,欧洲开始文艺复兴运动。

在法学领域,复兴的对象主要是罗马法。

以意大利的大学为中心,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宗旨的新注释法学,他们在研究和解释罗马法的过程中,融入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使之适应新的时代。

罗马法的“复兴”影响日盛,甚至在欧洲许多国家形成了“采用罗马法”的运动。

  (五)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开始在欧洲的一些国家逐渐占据统治地位。

他们反对以往的神学法学,认为法应当体现人的理性,而不仅仅是神的意志。

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观点,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等,其中最理论化、最系统化、最有影响力的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

自然法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革命的理论,认为在国家制定法之上还应有一种更高的法,即自然法,国家制定法必须符合体现人的理性和良知的自然法。

  (六)当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获得巩固以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又出现了新的法学流派,如历史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法社会学等。

它们否定自然法学派所讲的抽象的公平、正义、自由,强调法应关注的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和效率。

二次大战后,又发展出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等。

现在的西方法学理论中具有显著地位的主要是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和法社会学,以及产生于70年代的经济分析法学。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理论,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

它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法律现象的研究,第一次真正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指导思想、阶级性、科学性程度和理论基础等方面与原有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都有显著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思想尽管形形色色,但都是唯心主义史观。

所以不可能对法律现象,如法的本质等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的,这就使如实地、科学地认识法律现象成为可能。

  2、阶级属性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它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否定剥削制度,并公然申明自己是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解放事业服务的(代表先进生产力要求)。

剥削阶级法学通常都宣称自己是超阶级的,但实际上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它们都确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关系的合理性。

然而在存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学总要论证某种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性,超阶级的法学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

  3、科学性程度不同:

旧法学也有许多合理的内容,如法的形式。

以及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主张,但由于其指导思想和经济基础的局限性,因此它的科学性不可能彻底。

而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历史发展规律的一致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党性(阶级性)和科学性是统一的,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可以科学地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性。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在一系列基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区别。

如:

法的本质是什么?

法体现谁的意志,是超阶级的还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问题上,是经济基础决定法还是法决定经济基础?

法是永恒的还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上的产物?

等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开放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它必将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国内外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针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出现的新课题,去研究法学的基本原理,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理学

一、法学的体系和分科

法学体系是由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学的知识系统或称法学的门类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

从内容上说,法学门类可以分为以下六大类别:

包括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以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一)理论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性的学科。

主要包括:

法哲学、法社会学总论、比较法总论、实证法一般理论、法律控制论等。

所谓“实证法”,是借用西方法学的一个概念,用以区别于“自然法”,指国家政权制定的现实的法律。

实证法一般理论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我国的“法理学”上包括了上述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二)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包括:

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学史等。

  (三)国内部门法学是对本国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众多学科。

包括: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等。

  (四)外国法学是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如:

美国宪法,法国民法等等。

  (五)国际法学。

国际法是关于国与国之间以及国与国的公民、社会组织之间条约或协定的总称,如WTO规则就是一个国际法文件。

国际法学可以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刑法等等。

  (六)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这是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把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形成的交叉学科。

如法学与一些社会科学结合起来研究,形成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律伦理学等;法学与一些自然科学相结合,就形成如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统计学、物证技术学、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前述理论法学中的法社会学总论也是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

  此外,我们也可以把理论法学和法律史学通称为“理论法学”,而将国内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和法学与其它学科的交叉学科称为“应用法学”,因为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指导立法、司法等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最一般特点和规律性的学科,它与其他具体法学学科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法理学是对各法学学科研究内容和成果的概括和提炼,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具体法律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我国法理学的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哲学。

所谓法哲学,就是以哲学方法来考察和认识法律现象的法学理论。

它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①法的本体论。

侧重研究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产生的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等根本问题。

  ②法的价值论。

研究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价值。

  ③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是指我们究竟运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把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研究的更为透彻。

  

(2)实证法一般理论。

也被称为专门法律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制定、实施、法律解释及法律监督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性等问题。

  (3)法和其它社会现象相互关系的理论。

  ①法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法来源于社会,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一个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现实决定着该社会中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反过来,一定的法形成以后,也会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反作用。

  ②法与其它社会调整措施之间的关系。

法不是唯一的社会调整手段,不能孤立的发生作用。

除法律以外,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如道德、习惯、政策、宗教等其他调整手段,法律是和它们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调整作用的。

  综上,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内容由法哲学、实证法一般理论和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三部分组成。

西方法理学研究的范围要比我国法理学研究的范围窄很多,在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仅指对纯粹意义上的法律现象的研究,即对法的一般运作规律的研究,而研究法的形而上部分的法哲学,则是与法理学相并列的一个独立学科。

(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许多同学觉得法理学比较枯燥,这主要是由下面两个原因造成的:

  1、觉得法理学难学。

首先,法理学的内容比较抽象,涉及到一些哲学层次的概念,法理学本身的一些具体术语也比较难懂。

其次,学习法理学需要有丰富的背景知识,如经济、政治、文化、历史、逻辑等。

  2、认为学习法理学没有用处。

法理学不象部门法那样,只研究具体的法律条文,只要背会了某个法律条文,便马上能在社会中应用。

  事实上,法理学在现实生活中大有用处,它有如下意义:

  1、法理学是一门安邦治国的大学问。

只有认识了法的作用和价值、法律运作的特点和规律性,才有可能确立“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的方略。

  2、法理学对具体的立法、司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所谓“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之“理”(也即法背后所隐藏的道理)的学问。

只有学好法理学,才能认识法的精神实质,才能解决法律应当是什么,或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等问题。

立法者正是依据对于法律之“理”的认识来进行立法工作的,适用法的人员也要根据法律之“理”来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

  3、法理学对于学习和理解部门法的原则和知识也有指导意义。

三、如何学好法理学

学习法理学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认真读书

  1、首先,要读教科书,这是学习法理学的基础和前提,对教科书应当反复地读,直到把它真正吃透为止,不仅要掌握教材的内容,而且还要对教材的结构、思路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这对提高我们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抽象分析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其次,要读参考书,主要是指与法理学密切相关的一些读物,如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哲学史等,对这些知识要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3、第三,要读法理学有关背景知识的书,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书,由于法理学的背景知识相当广泛,所以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要注重平常的积累,这对于我们理解法理学的相关内容有大的帮助。

  

(二)勤于思考和分析

  1、对于法理学中的一些概念和原理,首先要想一想为什么要学它,学这些概念和原理的意义何在、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有什么用处,只有明白了这些问题,才能知道学习法理学要从何下手,要掌握那些侧重点。

比如说对于“法律渊源”这一概念,不能满足于背诵它的定义和各种分类,只有理解了学习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认识法的外延,法的出处和形式,以及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关系,才能算真正掌握了理解了这个概念及其价值。

  2、在学习中,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要想一想某个法学原理的道理何在,它有没有普遍性,它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仅仅“知道”几个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能在现实中应用,只有真正“吃透”了它们,才能将法理学派上用场。

  3、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我们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和部门法学习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应当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在社会现实当中理解法学原理。

同样,在分析部门法或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时,也要尽量与法的一般理论相联系,将部门法问题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来认识,作到用理论解释实践,用实践印证理论。

第四节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法学研究的方法,通常是指认识、分析法律现象的角度、思路、途径以及采用的手段和工具等。

从认识的不同层次来讲,可以把这些方法分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和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

  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一切法学研究方法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各种具体研究方法的运用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是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即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原则运用到法学领域中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理:

  

(一)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原理。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作为一个社会中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内容和形式必然决定于一定的物质关系。

我们经常看到的一些普遍的、稳定的法律现象,其背后均有物质原因。

  

(二)普遍联系原理。

这一原理运用在法学研究中,就产生以下两个原则:

  1、不能孤立地认识法律现象。

首先是要把个别规则或条文放在法律整体当中去认识;其次是要把法律现象与它存在于其中的社会环境联系起来认识。

  2、在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又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原因看成是影响法律的唯一的原因。

唯物辩证法认为上层建筑有相对独立性,精神现象之间也会互相作用,精神对物质也有着巨大的反作用。

  (三)运动变化原理。

是指我们对待任何法学学说、原理、法律制度都应以发展的、变化的观点来看待它们。

人们往往习惯于把当前的社会制度看作是永恒不变的,把现时流行的价值看作是具有终极意义的真理,但是如果从一种发展的、长远的、历史的眼光来观察,一些从前被认为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也会随着时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起变化。

  (四)对立统一原理。

这一原理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它认为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据,矛盾包括对立性和统一性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事物的本质和特征。

同样,法律也是内在对立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整体。

  (五)实事求是原理。

这是法学研究方法的最关键的内容,也可以说是以上几项原理的概括和总结。

在法学研究中,要反对形而上的方法,从某种抽象的原则或某种固定的模式出发,而应当从具体的现实情况出发,从我们的国情出发。

简单说来,就是要反对两个方面的教条主义态度,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往成果的教条主义态度和对西方法学理论观点的教条主义态度。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要反对的是一种教条主义的态度,而不是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或否定西方法学本身。

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有相对性,都有其发生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因此不能绝对化,不能不加分析地简单套用。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具体的、有较大实用性的科学方法。

一般来说,法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调查方法。

是指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掌握事实真相、实际的资料,作为研究的根据。

其特点在于运用统计、调查等科学手段,将法律现象中的一些内容加以量化,得出一些令人信服的资料,从而使法学建立在坚固的实证事实的基础上。

  

(二)历史考察的方法。

是指将法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用历史发展的眼光来考察法律的方法。

历史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律现象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摆脱既有现实的束缚,克服对法的狭隘认识;同时,历史考察方法有助于我们批判地借鉴古今中外的优秀法学成果。

  (三)比较研究的方法。

这里的比较研究主要指横向的比较,即对于同一时代里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而不同时代之间的法的纵向比较可以归入历史考察的方法中。

通过比较研究,可以总结出法律现象发展的一些普遍规律,从而指导各国法律实践;同时,也可以通过比较研究来发现本国法律制度的优势和缺陷,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法律经验。

  (四)逻辑分析的方法。

逻辑分析方法是研究法律规范及其系统和法律运作过程的基本手段,所以它也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逻辑分析方法是指用形式逻辑的手段分析法律现象特别是法律规范的方法。

形式逻辑是研究人类思维形式及其基本规则的科学。

从静态角度来说,所有的法律规范,其实都是严密的逻辑结构;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其实也是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或者说它应当是一个逻辑体系。

从动态的角度来讲,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运作,再到法律的适用,都要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

  (五)价值分析的方法。

法包容了许多价值内容,如自由、公平、正义、效率等,在研究法律现象时,一定要考虑到它的价值因素。

毕竟,法不是为了其自身而存在,法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理想和目标,而法的价值恰恰体现了这些理想和目标。

  对于法学研究具体方法,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上述方法并没有孰优孰劣的等级之分,对不同方法的选择,完全取决于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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