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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使用。

2.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

4.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物业管理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方将(物业)委托受托方进行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1条物业基本情况

1.1物业名称:

1.2物业地址:

1.3物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1.4其他:

第2条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为以下第项:

(1)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内;

(2)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管理的区域:

第3条物业管理事项

3.1物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3.2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电梯、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房、室内上下水管道、落水管、自行车棚、停车场(库)、。

3.3物业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

3.4物业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3.5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3.6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洁、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3.7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3.8维持物业管理区内的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3.9其他委托事项:

第4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4.1受托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4.1.1物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1.2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1.3物业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

4.1.4物业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1.5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4.1.6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

4.1.7物业管理区域的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4.1.8维持物业管理区内的秩序:

4.1.9其他:

4.2上述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具体要求,双方可以附件的形式另行约定。

第5条物业管理的期限及移交

5.1物业管理期限为(年∕月),从物业管理区域移交之日起计算。

5.2物业管理区域移交

委托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将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给受托方,移交之后的管理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受托方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及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移交后双方联系人应予以书面确认。

第6条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

6.1委托方在向受托方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受托方移交以下第项资料的复印件:

6.1.1物业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6.1.2物业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6.1.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1.4其他资料:

6.2移交后双方联系人应予以书面确认。

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上述资料,受托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

物业管理期限届满后,受托方应当将上述物业管理资料等全部退还给委托方,并不得以复制、扫描等任何方式保存委托方的物业管理资料。

第7条物业管理用房

7.1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7.2委托方在向受托方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时,一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7.3受托方应将该物业管理用房专项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无权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也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7.4受托方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7.5物业管理期限届满后天内,受托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退还给委托方。

第8条物业管理费及支付

8.1物业管理费

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费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政府物价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即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大写)(小写)元。

每月物业管理费计(大写)(小写)元。

(2)按双方协商的标准收取,即每月物业管理费计(大写)(小写)元。

(3)按委托方于年月日向受托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

(4)其他支付标准:

8.2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按月支付:

委托方在每月日前,将上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受托方。

(2)按季支付:

委托方在每季第一个月的日前,将上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受托方。

(3)其他支付方式:

8.3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物业管理费之前,受托方应提供相同金额的正式发票。

第9条建筑物、设备、设施的维修

9.1受托方在进行物业管理的过程中,如发现建筑物、设备、设施可能或已经发生质量问题或故障,需要进行维修的,由受托方负责维修。

9.2维修所需材料、零配件等费用的承担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9.2.1建筑物、设备、设施维修更换材料、零配件(如:

灯管、灯管盘或灯筒、节能灯、电线、插座、漏电开关、门锁、水管、水龙头及水箱等),单价在人民币元以上(含本数)的,由委托方承担。

9.2.2除上述约定之外,其他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9.3维修所需材料、零配件费用应由委托方承担的,受托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并提出维修方案,经委托方同意后,受托方方可进行维修。

第10条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10.1委托方、受托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对受托方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1)按季度考核,委托方在下季度的第一个月对受托方上季度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最后一个季度在该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进行考核。

(2)按年度考核,委托方在当年的最后一个月对受托方当年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10.2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主要是对受托方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情况,物业管理制度健全情况,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可以附件形式进行约定。

10.3委托方认为受托方的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的整改通知进行整改。

第11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委托方有权审定受托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提出修改意见。

11.2委托方有权对受托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监督。

11.3委托方认为受托方的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权要求受托方予以调换。

11.4委托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

11.5委托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审批手续(如有)和内部决策程序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1.6其他:

第12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受托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12.2受托方应当具备与履行本合同相对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12.3受托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制度,报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12.4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报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12.5受托方应妥善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方承担。

12.6因受托方和受托方工作人员的物业管理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12.7受托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审批手续(如有)和内部决策程序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2.8其他:

第13条违约责任

13.1委托方违约责任

13.1.1因委托方违约导致受托方解除合同的,委托方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支付,委托方还应向受托方支付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受托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1.2委托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每逾期一天,按照迟延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

13.2受托方违约责任

13.2.1受托方违约导致委托方解除合同的,委托方已支付了物业管理费而受托方未相应履行的,受托方应予以退还,且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2.2受托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每发生一次,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13.2.3受托方未妥善保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而造成损失的,由受托方予以赔偿。

13.2.4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物业管理用房的,应按照每天元的标准向委托方支付占用费。

13.2.5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物业管理资料的,每延迟一天向委托方支付元的违约金,无法移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受托方承担。

13.2.6受托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向委托方支付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还须赔偿委托方未得到弥补的损失。

第14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4.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委托方、受托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不能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

14.2受托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2.1受托方丧失履约能力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14.2.2受托方利用物业从事违法活动的。

14.2.3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管理工作擅自分包的。

14.2.4受托方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委托方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14.2.5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在收到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后天内未整改或累计发生次的。

14.2.6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4.3委托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4.3.1委托方丧失履约能力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14.3.2委托方迟延支付物业管理费超过天的。

14.3.3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4.4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5条保密条款

委托方、受托方保证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相关资料所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无论本合同是否生效、被撤销、变更、解除或终止,双方仍应执行本保密条款。

第16条通讯与联络

16.1为方便开展工作,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委托方安排负责与受托方保持日常联系,受托方安排负责与委托方保持日常联系。

如双方确有必要更换联系人员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一方。

委托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是;受托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是。

16.2双方履行合同的有关事项,按照上述约定通知到对方联系人的,视为完成通知送达。

16.3双方的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以及政府行为、战争、瘟疫等。

17.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0天内向对方提供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有效证明。

17.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如果未能尽其努力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7.4如果发生影响履行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和合理的替代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7.5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超过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18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9条争议解决

19.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9.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仲裁:

提交,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20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21条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22条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执份,承租方执份。

第23条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委托方:

(盖章)

受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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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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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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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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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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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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